电信诈骗作为一种多发、常态型犯罪类型,因其作案手法多样,又通过虚假网站、非实名手机、网络即时通讯软件(QQ、微信)、新型网络支付手段(支付宝)等新兴科技手段进行,加之被害人多为外地人,其受害情况不能即时被本地警方掌握,同时往往诈骗人和取款人(银行卡持卡人)分离,因此该类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给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了一定困难。但是电信诈骗犯罪亦有其规律性,充分利用技术侦察措施、即时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该类案件的成功侦破亦非难事。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取证难点

电信诈骗案件取证较一般刑事案件困难,其中关系到案件成败的常见取证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客服电话与手机号码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查证

使用虚假400客服电话进行诈骗是儋州地区电信诈骗案件的一个共性,因此,受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时往往仅能讲出对其进行诈骗的400客服电话号码,而对诈骗分子的手机号码、所属地区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直接查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其次,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以诈骗的400号码,即使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通话清单显示其与被害人联系记录,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排他性(唯一性)来讲,也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诈骗活动。因此,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一定要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号码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之间具有绑定、转接等关联性。然而,电信诈骗案件取证时运营商往往是只能提供出被害人手机、固话与虚假客服电话之间的通讯记录,而无法直接提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同时又难以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号码与犯罪嫌疑人手机是否具有关联性,或者虽然能够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和犯罪嫌疑人手机之间具有转接、绑定关系,但不能证明两者之间转接、绑定的具体时段(被害人被骗时是否具有绑定、转接关系),因此,往往造成证据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难以达到预期的证明目的。

(二)外地手机号码通话清单难以调取

为了更容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也出于反侦察能力的目的,很多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联系(如实施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幸运观众中奖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就购买浙江省归属地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因此,很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手机号码归属地为外省,而本省运营商查询系统无法提供这些外地手机号码的详细通话清单,如公安机关到归属地运营商处调取通话清单,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相关的诉讼程序期间(如刑拘到批捕)无法获取该类证据,因此,导致已经获取的证据证明力的下降或者难以达到证明目的。

(三)作案使用的银行账号难以查清、持卡人难以抓获

近年来,随着儋州市公、检、法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诈骗分子本人往往不自己持有用于诈骗时使用的银行卡,而是使用专门持有银行卡并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取款服务的人所提供的银行账号,诈骗分子作案时,仅持有手抄的银行账号,作案后随即销毁,诈骗成功后通知取款人取款,取款人取款后扣除提成,将剩余赃款以约定方式交给诈骗分子,这样“专业化”的分工就大大提高了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难度。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收缴不到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如果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拒不交代其诈骗使用的银行账号,就不能查清被害人被骗资金是否流入诈骗分子使用的银行账户;二是就算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其使用的银行账号或者查获到了手抄、打印的记载银行账号的纸张但因为犯罪分子非持卡人,因此不能排除其使用的银行账号同时有其他诈骗分子也在使用,就不能证实被害人被骗向该诈骗账号汇款是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获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号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至关重要,但因持卡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与持卡人之间也相互不认识,就导致犯罪分子使用哪些银行账号诈骗、查明的银行账号是否诈骗分子唯一(排他)使用等关键事实难以证明。

(四)作案使用的银行账户明细难以查清

该类问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卡号的情况下,往往很少遇到,但是最近发现部分银行存在其银行账号和银行卡号并不一致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仅能供述其使用的银行卡号,公安机关查询该卡号的银行交易明细时,银行提供了该卡号的交易明细,但交易明细显示的却并非卡号,而是一个与卡号完全不同的银行主账号,且该银行账号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卡号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体现,此种情况往往直接导致证据链的断裂,影响证据效力,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流产”问题虽小(可查询更详尽账户信息),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五)手机号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使用难以证明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均会采取不断变换手机号码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而刑事案件的侦查相较于诈骗分子的诈骗活动具有滞后性,被害人被骗至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变换使用了很多手机号码,且对于以往作案使用的手机号码也无法记得,这就导致虽然根据其他证据(如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某次诈骗活动是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但是却无法证实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就是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因此也不能证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针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

(六)新型支付手段交易记录难以查询

一些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时,选择新型支付手段完成支付,比如,使用支付宝账户完成交易,由于此类新型交易手段通过银行查询交易记录时,或者银行不存在交易记录,或者查询到的交易记录不能达到预期的证明目的(不显示对方账号),因此,也往往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七)被害人报案难以体现诈骗活动细节

被害人对其被骗过程的详细描述对案件的侦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某些作案的细节与其他旁证(比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报的“工号)佐证,可以更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因为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多采用倒查”(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其银行账户明细联系被害人)模式,因有的被害人被骗后没有报案或者虽然报案但当地警方没有制作详尽的笔录材料,被害人往往在案件侦查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后,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个人书写“报案书”“报案材料”后传真给办案单位的形式“报案”,很多案件的报案材料几乎像共用一个“模板”,不能体现个案的细节,若其陈述的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能达到预期证明目的还好,倘若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则其陈述无法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起到印证作用。此外,此类报案材料基本上为传真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就存在问题。

二、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难的主要对策

电信诈骗取证虽难,但多数诈骗犯罪分子在知识水平、技术手段方面相当有限,其作案手段并未达到“踏雪无痕”的反侦察水平,注重完善下列证据,是可以充分证明诈骗犯罪事实的。

(一)注重客服电话与手机号码关联性的证明

客服电话与手机号码的关联性,在电信运营商查询不到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证:一是调查犯罪嫌疑人所使用客服电话所属通讯科技公司,向该类公司查询客服号码绑定过哪些手机号码、绑定各手机号码的时段、通话清单。二是查清犯罪嫌疑人使用客服电话客户端的账号、密码,登录客户端,查询该客服电话号码绑定过哪些手机号码以及绑定的时间段、通话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第二种方式查询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应制作完善的提取笔录,必要时进行同步录像,这也是通常侦查员不够注意的地方。

(二)充分利用被害人及外地警力协助获取通话清单

虽然犯罪嫌疑人作案所使用的外地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短时间内无法提取,但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并非非得查询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被害人提供的其本人的通话清单同样可以证明、因此、可以要求被害人报案时向其手机号码运营商索取通话清单并作为报案材料提供。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警务协作手段、联系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手机号码的归属地警方调取相关通话记录后提供。

(三)及时扣押作案工具、书证材料和讯问相关作案账号

首先是物质材料的扣押。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工具不外乎电脑、手机、虽然电脑、手机不能直接证实犯罪事实,但是其中存储的信息、应用软件、通讯记录或者其本身的电子产品序号等信息,却可以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或者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和依据,而且此类物证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及时一并提取、事后将难以获取另外应当及时扣押的是抄录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书证。根据以往案件经验,犯罪嫌疑人往往将该类信息抄录在不起眼的纸张上,作案后随时销毁,因此,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应该第一时间核实其身上、周围、家中是否有类似证据并及时扣押。其次是及时查清无形的账号、密码等证据。犯罪分子使用的网络通讯账号(QQ等)、虚假网站管理员账号、信息发布系统应用程序登录账号等,如不及时查清,事后往往被在逃同案犯注销或者更改密码、删除记录,或者账号本身过期、失效而被注销,这些都会给关键证据的获取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该第一时间重点讯问有关通讯账号、虚假网站管理员账号、信息发布系统应用程序登陆账号及其密码等重要信息,并及时登录相关网络通讯工具、网站、系统查询相关实施诈骗活动的记录并予以固定。

(四)注意提取全面、详尽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针对银行交易明细,侦查人员在获取相关交易记录后应当仔细核对银行账号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查实的银行卡号是否一致或者具有关联关系,若提取到的交易明细不能证实二者的一致性或者关联性一卡号、账号不一致,应查询更加详细的银行账户信息予以证实。

(五)加大侦查布控抓获诈骗账户银行卡持卡人

由于持卡人和诈骗活动实施者的分离,常常导致诈骗分子使用某一银行卡号进行诈骗的唯一性得不到证据支持,不能排除持卡人同时将同一银行卡号提供给多个犯罪嫌人实施诈骗活动,因此,部分案件抓获不到持卡人,就不能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特定诈骗活动。所以在案件前期侦查期间应该重视摸排持卡人的线索,确保案件收网时一并抓获持卡人。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若非其本人持卡,应及时向其了解持卡人的线索并尽量抓获持卡人到案。

(六)运用技术手段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使用的手机号码

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虽然频繁更换手机号码以逃避侦查,但是往往其并不更换所使用的手机,因此,只要扣押到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手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回忆并供述其曾经使用过的手机号码,根据所扣押到手机的串号等信息并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是可以确定其是否使用过某个手机号码的。

(七)新型资金交易记录查询

对于一些利用支付宝等新型交易手段完成的诈骗犯罪,查询交易记录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仍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交易记录:一是对于支付宝对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因资金未通过银行转账,故银行记录并不能体现相关交易,此种交易记录应及时向支付宝运营商提取。二是对于银行账号与支付宝之间的转账记录,此种情况下查询银行账户往往不能显示资金的来源,但是根据支付宝账户必须与手机号码、邮箱绑定这一特征,仍然可以根据手机号码、邮箱确定某一交易记录是否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记录。

(八)详细询问被害人被骗的细节

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查”寻找到的被害人,应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诈骗的细节,实现由固定格式“报案书”向个案特征鲜明的询问笔录转化,不具备询问条件的,也可通过被害人当地警方进行询问。

三、电信诈骗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电信诈骗案取证的难点和特点,为及时、准确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在侦办此类案件时,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证据收集要及时

电信诈骗案件侦办过程中,一些证据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否则事后将永久灭失、损毁或者难以获取,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比如一些登记卡号、电话的纸张或者银行卡、手机、电脑等,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如不及时提取、固定,一旦被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家属获取时机予以销毁,事后将无法再获取。一些通讯账号、应用程序客户端账号、虚假网站管理员账号等,有的可能具有使用时效,如不及时获取,一旦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账号、密码失效或者被注销,一些关键证据也将随之灭失,这些都会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的缺失。

(二)证据收集要全面

该类案件之所以侦破难度较大,原因之一就是该类案件言词证据的作用有限,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仅能供述其作案手法、作案时段犯罪所得,对于银行卡、客服号码、手机号码等可能一无所知,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无法提供,因此,有时言词证据不但对于案件事实证明力度不大,有时连侦查的线索都无法提供。电信诈骗案件在侦破过程中除了及时固定言词证据以外,更应该全面地扣押作案工具和相关书证,甚至取款监控视频等,并及时提取作案工具中存储的各类信息,且根据书证进一步取证,不但要及时扣押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各类证据,也要及时提取被害人方面的证据。

(三)犯罪事实要深挖

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发布虚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诈骗,其犯罪特点决定了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诈骗的被害人往往不止一个,在查阅犯罪嫌疑人诈骗使用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时,账户资金流动数量惊人,但是因为核实难度较大、联系被害人困难等原因,往往最后仅以一个或者数个诈骗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打击,这无疑中减轻了对犯罪嫌疑人惩处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降低,虽然形成高压打击势态但仍不乏以身试法之徒,使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其次,目前电信诈骗活动往往很少有单独作案者,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应深挖同案犯,确保每一个犯罪团伙都被连根拔起。此外,卖售公民个人信息、代发虚假诈骗信息、销售非实名手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犯罪行为,作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得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均应加大力度予以铲除,才能让电信诈骗分子无计可施无处遁形,彻底消灭电信诈骗犯罪行为。

原文载《检察调研:第一卷》,万春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6月第一版,本文作者:黄家奇;单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P127-13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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