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上直播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9:30]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50:26]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APP软件擅自上传通讯录 ‘今日头条’被指侵犯个人隐私”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0:46]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陈昶屹。 [09:51:12]

[主持人]: 陈昶屹,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 [09:52:52]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54:05]

[主持人]: 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原告通讯录。在原告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并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原告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严重侵犯了原告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软件声称的智能算法不仅未充分提供资讯便利,而且让原告个人信息、隐私更多曝露在网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54:18]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5:06]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5:21]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55:39]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09:56:30]

[原告]: 刘先生,汉族,1988年出生,实习律师,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09:57:49]

[被告]: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9:00]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各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陈昶屹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梁铭全、袁卫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红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增加、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对合议庭成员、技术调查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00:07]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01:44]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02:20]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0:02:25]

[原告]: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原告通讯录。在原告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并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原告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严重侵犯了原告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软件声称的智能算法不仅未充分提供资讯便利,而且让原告个人信息、隐私更多曝露在网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0:02:43]

[审判长]: 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03:08]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头条账号*****是由原告实际使用的。并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在涉案头条账号添加好友页面推荐人列表中的用户是其通讯录联系人,属于其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原告并没有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通讯录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告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与其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其核心属性应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而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电话号码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属于被自然人隐藏或不予为外人知晓的信息。隐私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化特征,即涉案信息本身或者与其它信息相结合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本案所涉的“通讯录”,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有所差别。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故该等信息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 三、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读取、上传和存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事先已对原告进行过告知,且得到了原告的明示授权,因此并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一)原告主张的相关侵权行为。根据原告的证据材料可见,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1)在原告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没有任何通讯录信息的情况下,登录原告今日头条账号,“今日头条”APP仍然可以向原告精准推荐原告其他手机中的联系人注册的“今日头条”账号,这种功能的实现只有在上传了原告通讯录的情况下才可能完成。(2)被告违规获取通讯录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通讯录内容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两类侵权行为的应用背景简述。关于原告主张的第(1)项侵权行为:在2018年1月29日以前,原告以相同的涉案账号多次登录过今日头条APP,为了查看其通讯录好友是否存在头条账号,原告多次授权同意“今日头条APP”使用通讯录权限并读取其通讯录信息;为了查询并向原告提供其通讯录好友的头条账号,被告读取并向后台上传了原告的通讯录信息。在原告2018年1月29日公证时以同一账号再次登录“今日头条APP”后,原告通过点选“查找好友”弹窗中“现在看看”按钮表达了想要查看通讯录好友的头条账号的意愿,之后,原告又禁止“今日头条APP”使用通讯录权限,由此“今日头条APP”未读取、上传原告的通讯录信息,被告后台也未对原告前一次授权后所留存的原告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满足原告想要查看好友的头条账号的需求,被告基于后台留存的原告通讯录信息向原告的“今日头条APP”推送了其好友的头条账号。关于原告主张的第(2)项侵权行为:通过设备号标注用户并进行个性化推荐是行业通用功能。通过设备号标注用户的目的是给非登录状态下用户提供推荐服务(包括好友推荐等)。对于在原告登录“今日头条APP”后上传过通讯录的手机设备,被告会通过该手机设备号推荐此前上传的通讯录好友。对于原告主张的两项侵权行为,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的相关信息前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同意,可详见答辩意见的第(三)项和第(四)项理由。(三)被告在隐私政策中,已对收集、使用并存储用户的相关信息进行过告知。首先,在原告公证版本(6.5.6版本,发布于2018年1月19日)APP的隐私政策中,被告已明知告知了用户“公司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您一旦选择使用‘今日头条’软件及相关服务,即意味着同意公司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含商业合作使用)、储存您的相关信息”。同时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范围“可能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单独或者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信息使用的方式为“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公司会得以向您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改善现有服务。”。因此,被告已经对今日头条APP可能会收集并“储存”、“使用”用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告知。在原告使用今日头条的“添加通讯录好友”功能时,便应当知道今日头条APP不仅会读取其通讯录信息,还可能会存储其通讯录信息。[10:03:37]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在此前组织的庭前会议及开庭中,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形成了相应的笔录,双方对笔录中各自所陈述的质证意见及相关主张是否坚持?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10:32:47]

[原告]: 坚持,同此前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一致。没有新证据补充。[10:34:15] [被告]: 坚持,同此前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一致。我方补充20组新证据。证据14、15、20公证书都是原件,剩下的都是网络上的打印件。 [10:34:47]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37:42]

[原告]:证据材料较多,需要庭后核对,需要被告出示原件。[10:37:54]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认为被告未获取你方同意读取存储利用的情况下擅自读取利用,也没有告知,也未经过你的同意?证据上怎么体现?[10:38:42]

[原告]: 被告利用通讯录进行了好友推荐,依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刚刚恢复出厂设置的手机,使用今日头条APP,所以他在未经过我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手机通讯录的好友推荐,而且,授权了空白了通讯录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可以推荐我之前手机里的通讯录信息,我认为被告超过了授权的行为,使用了我原来手机的通讯录。 [10:39:59]

[审判长]: 原告更换了一个手机,在空白通讯录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推荐了原来通讯录的好友?[10:41:38]

[原告]: 认可。 [10:43:05]

[审判长]: 安装软件,要做提示框? [10:43:19]

[被告]:安卓系统对于读取通讯录权限进行过提示,权限分为敏感权限和不敏感权限,各个app的授权是不一致的,读取通讯录经过弹窗告知了原告。原告在本案公证之前,通过同样的账号登陆了今日头条app,在读取通讯录的弹窗弹出时,选择了同意读取。 [10:44:42]

[原告]: 同一个手机号,原手机在弹窗弹出时,点了禁止,未授权过通讯录,在用新手机第二次使用时,同意了授权空白的通讯录。 [10:45:13]

[被告]: 证据摘要第10页,截图来自我方证据4,证明2019年1月4日,原告操作今日头条app,在2019年1月4日登陆并授权了,公证书的日期是2019年1月29日。而且他点的是始终允许的按钮,是原告授权了读取通讯录的权限。在公证之前已经多次登陆了今日头条app,并授权了。 [11:04:54]

[审判长]: 原告申请技术调查官到庭作证,现在请技术调查官出庭。[11:06:46]

[审判长]: 技术调查官,向法庭报告你的自然情况? [11:36:34]

[技术调查官]:季先生,1978年出生,汉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部信息技术应用处,副处长,技术领域计算机专业。 [11:36:50]

[审判长]: 技术调查官到庭说明本案技术问题,应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后果,是否听清了? [11:37:54]

[技术调查官]: 听清了。 [11:38:18]

[技术调查官]: 被告,你方日志?[11:38:58]

[被告]: 是用户id,后面是时间戳。不会做修改,有没有修改的可能性需要确认。 [11:41:14]

[技术调查官]: 即使后面再上传通讯录,是覆盖的模式? [11:41:53]

[被告]: 是版本的关系,有时间差,没有实时覆盖。 [11:42:19]

[技术调查官]: 承诺日志不会修改,提供相应的证据,589用户id,只能看到用户id的操作日志,跟设备号的关系请举证说明。 [11:43:15]

[被告]: 后台可以调取,以后会补充。[11:43:52]

[技术调查官]: 日志如何产生? [11:44:05]

[被告]: 技术人员筛选了与本案有关的字段,从数据库里提供的数据,形成表格的形式。 [11:44:27]

[技术调查官]: 是在你们单位打开的还是在公证处现场操作的? [11:45:02]

[被告]: 在公证处现场用vpn登录,链接数据库服务器,调取了相关信息,有录屏体现的。庭后提交公证录像。 [11:45:18]

[技术调查官]: 事先生成好了还是现场读取?[11:45:34]

[被告]: 是事先生成好了。可以看到调取数据库的整个日志。 [11:46:00]

[原告]: 第4栏表格里,被告说是我们的用户id,但我们是空的设备,未登录他还在日志上记载了我登陆过且授权了。未登录怎么能导出通讯录。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提供的日志写明1月29日我们的行为都被记录在日志上,但我们的公证里我们的动作都已经记录下来了。与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庭后提供与日志不相符的证据。 [11:46:09]

[技术调查官]: 被告证据ppt14页,时间戳可以转换成北京时间,如何转换,要提供材料。 [11:46:48]

[技术调查官]: 一般情况下,安卓有提示吗? [11:47:13]

[原告]: 访问过程中,安卓系统不一定会有读取通讯录的提示。之前授权过,以后再点击,安卓系统就不会再提示了。 [11:48:42]

[技术调查官]:可能有两种情况,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就已经提示过了,或者在软件中提示,如果安装时提示过了以后就不会在提示了。 [11:49:21]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各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充分陈述事实,法庭建议,为提高庭审效率,各方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对争议事实尽量不重复。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9:46]

[原告]: 一、被告存在违法获取、超范围、不正当使用原告通讯录信息的情形。通过公证保全的视频可以看出,被告运营的“今日头条”应用在对原告手机通讯录内容的获取、使用上最少存在三个层面的违法行为。 1、被告没有进行公开告知且未获授权而获取了原告手机中的通讯录信息。公证视频中,在原告明确点击拒绝应用“使用通讯录权限”的情况下,应用仍然可以向原告推荐保存在其他手机中的通讯录联系人信息,唯一的解释就是“今日头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读取并上传、保存了原告的通讯录内容,并当原告在其他设备上登录访问时,仍然能够向原告推荐联系人信息,而这些都是在原告未曾授权的情况下实现的。被告虽然抗辩称原告在公证之前已经进行过授权,但作为应用的开发者,信息的搜集、保管者,却在至今的审理期间内未能提供确切证据,应当视为举证不能。而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41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信息的范围,但被告并未在当时版本下的《用户协议》中进行任何关于收集、使用通讯录信息的公示内容。2、“今日头条”使用原告通讯录信息超过必要的范围,不但违法使用,也涉及不正当使用。即便在不讨论应用是否在原告公证保全之前获得过通讯录内容授权的问题,在视频中可以明确看出,原告在最开始的操作中是明确拒绝了通讯录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用自然应当停止对原告通讯录内容的读取、使用,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的是,应用此时仍然在使用原告的通讯录内容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通讯录好友。此不正当使用表现之一。视频中,在原告主动授权后,“今日头条”可以对原告的通讯录内容进行读取并进行匹配,但原告此时使用的是一部刚刚经过恢复出厂设置,没有任何通讯录内容的手机,在此情况下应用自然应当识别原告的手机并无法向原告推荐通讯录好友信息。但此时我们看到的是,应用虽然没有识别到任何新的通讯录信息,但仍然可以基于原告以前的通讯录内容进行推荐,这种情况下必然意味着被告在不停的读取、上传、保存属于原告的通讯录信息,即使在原告变更、新增、甚至清除原通讯录内容的情况下,被告均会进行记录并且累计获取并使用以上信息,导致原告的通讯录内容只能不断被获取,而不能被停止。此为不正当使用原告通讯录信息表现之二。类似功能在其他软件上却完全不同,在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QQ”使用情况的公证书中,该两款应用会随着用户授权不同而变化,并不会累积保存用户所有通讯录内容,这才是符合正当、必要的使用通讯录内容的做法,但被告开发的应用逻辑显然并非如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今日头条”应用在明确被拒绝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原告个人通讯录内容,是为了实现自身经营目的的前提下对原告个人隐私的滥用。通过原告最新提交的公证保全视频可以看出,在原告常用手机中,即便在原告未登录“今日头条”账号,且明确拒绝“读取通讯录内容”权限的情况下,在推荐信息内容主界面中仍然穿插着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通讯录好友账号信息,原告认为该种情况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当、必要”原则的讨论范围,不但明显违法,还属于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是对原告隐私权利、个人数据信息的滥用。 以上使用情况的出现,不但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还极大增加了原告通讯录信息在移动端应用被暴露的风险,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获取了原告极为敏感的个人通讯录信息,以至于被告如何进一步处置、使用原告更加无法知情、控制,因为在最初的搜集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明示也为取得原告授权,其违法获得数据更加可以随意使用。 二、通讯录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犯,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讯录信息是保存在个人手机内,记录其他人员姓名、电话号码等主要信息的内容,是个人保持社会联系的重要纽带之一。通讯录中通常记录了普通人的家人、朋友、工作伙伴等内容,有的会填写昵称、对方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完整的通讯录信息能够反映个人的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及社会关系,属于对公民个人敏感、重要且关键的私密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通信通讯联系方式”是“公民个人信息”之一,我国《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3.1条也明确了,个人信息包括“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在很多移动应用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甚至在被告发布的最新版本的《隐私条款》第5条,也声明了“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此外,违法人员利用通讯录内容实施诈骗甚至暴力犯罪案件多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可见通讯录内容对于个人利益十分重要。因此,未经授权获取他人通讯录的行为,构成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犯,侵权后果也十分严重。

三、个人通讯录信息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在信息化时代,用户数据对于网络经营者十分重要,已逐渐成为互联网企业间互相竞争的核心资源。在(2016)京73民终588号“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生效判决中,法官已经认定第三方获得数据提供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需要取得提供方同意,并且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数据是具有相当的商业利用价值的,而作为产生、创造数据的主体,个人对数据具有当然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及流通,具有决定权。被告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获取额外商业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经济与精神损害。为本案进行维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希望原告的通讯录信息被违法利用情况能够得以规范,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被告的行为仍在持续,“今日头条”在浏览过程中仍然会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向原告推荐手机联系人注册的相关账号信息。原告认为,是否将个人的网络账号信息公开,尤其在关系到是否被推送可能认识的人的时候,用户个人应该具有决定权。被告运营的应用为了增强产品的社交属性,扩张用户数量,不但未经原告授权读取了原告的通讯录,还完整上传并保存了相关内容,并且在原告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基于通讯录内容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导致的结果是原告本不想也不会看到的相关联系人的“今日头条”账号信息被推荐,甚至已经更换手机号码的联系人账号仍然作为原通讯录姓名予以推荐。这种行为使原告看到了部分原告本无法得到的联系人信息,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更重要的是原告的通讯录内容已经由被告掌控,使得原告所有认识的人、目前的社会关系均曝露于被告,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五、其他应用的使用情况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或参考。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多份其他应用的使用情况公证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而被告未从正面对应用的运行情况予以说明。在原告诉讼之前,被告最新版本下公示的《用户协议》中,甚至没有明确说明应用将要搜集、使用原告的个人通讯录信息,但实际的应用结果已经非常明确,被告在当时的网络设定是完全违法、野蛮的技术使用方式。虽然在最近版本的更新中,被告的协议内容有了很大改善,但从实际的技术表现层面,还存在着用户明确拒绝授权而推荐可能认识的联系人的情况,这说明被告并未真正从价值观层面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的反省与认识,仅是希望通过最小的成本、便捷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如果这种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定与支持,势必会造成被告在今后的运营中更加有恃无恐,侵权行为更加放任,普通自然人的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运营的产品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原告手机通讯录信息,并超范围使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41条以及《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5条、第9条的规定,在搜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时没有做到合法、正当、必要的限度,不但违反了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构成对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的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0条、第3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精神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对被告的行为性质依法进行认定与裁判,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原告个人,而且对全国众多普通网络用户都是一件十分具有意义的事情。 [11:51:45]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54:01]

[被告]: 侵权行为进行梳理,通讯录好友和设备好友。在登录状况下进行推荐好友,认为得到了授权,ppt第3页,6.5.6的政策,已经对收集使用存储都进行了告知。这个版本是原告公正的版本,随着今日头条隐私政策的不断完善,对用户意见进行了更明确地告知,对于账号推荐其他设备通讯录的好友体现在第4页和第5页,读取上传的信息以及通过了原告的授权,被告调取了记录,在1月29日之前多次授权并登陆,是始终允许的状态,再后面今日头条推荐好友是完全正常的。今日头条自身弹窗app,用户会触发功能可以选择取消和现在看看,在用户选择现在看看之后,安卓系统也会再次提示,选择始终允许之后,app才可以访问用户的个人信息。后台日志可以佐证。可以证明原告在公证之前上传过通讯录好友,明确授权是通过app弹窗提示和安卓弹窗提示,授权通讯录好友是推荐好友的必要方式,一定要上传到服务器,识别判断功能在app本地无法实现,今日头条为了向用户展示这个功能,app本地没办法识别和判断哪些通讯录好友具有头条账号,存储是上传的必要操作,其中一个必要性是证据8第2个截图和第4个截图,是安卓自身权限详情的记录,包括保存联系人数据的选项,可以包含数据保存的内容。要有存储这样的操作进行支持,今日头条具有一定的社交属性,为了提高用户的体验也有存储的必要性。用户授权来看,进行读取上传存储是必要的,不构成侵权,具体看ppt的第12页。补充的7条证据,读取和推荐是行业的通用功能,都提到了会收集使用设备号。设备号信息已经事先向用户进行了告知,是提高了用户体验的非常必要的功能,证据13收集用户的信息已经进行了授权,显示在使用app的过程中会弹窗问是否授权。侵权构成要件,明确了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两个必备要件。认为本案被告没有公开宣扬用户的个人隐私,只是推荐给用户本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次上传通讯录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损失或精神损害。是用户表达了想要了解才会推荐,并不会宣扬。建议考虑互联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平衡。为了避免争议,被告已经停止了向用户推荐好友的功能,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持续侵权的行为。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块,网安法是2017年才生效的,原告主张的行为,网安法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认为可参照的法律行为是非常有限的,2018年5月出台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在原告做公证之后,3.5条,做了明确界定,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无需征得同意。认为今日头条不会上传复制和存储,并不是网安法所规定的行为,通讯录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个过程是不断完善的。 [11:54:17]

[原告]: 首先02997号公证书,被告不仅止于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会推荐,但被告在仅仅浏览的前提下就推荐了,可见被告始终都在以利用用户的通讯录来获取更多的用户来使用的目的,这些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收集方进行明确,用户的通讯录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不可以未经允许获取。被告甚至把责任推给了法律不健全。应当明示收集的范围和适用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在用户协议里把通讯录列为个人信息,一方面又不认可通讯录是个人信息,相互矛盾,肯定法院用公开判决的方式予以明确的禁止,而不是按照企业自己认为的方式存取复制推荐来获取自己的相应利益。 [12:08:54]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2:09:30]

[原告]: 坚持庭审意见。[12:09:43]

[被告]: 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12:09:55]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12:10:08]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2:10:26]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将休庭进行合议。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2:10:43]

[书记员]: 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退庭。 [12:11:25]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11:54]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13:19]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2:13:41]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14:02]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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