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关注的话题,都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去年两会,她建议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今年,她呼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治理。

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骞芳莉表示,进入信息社会,数据信息逐渐成为一种关键性的资源。海量的数据资源不仅为生产和流通注入了新的血液,也对企业经营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一项“万人调查报告”显示,超过六成受访者遇到过企业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霸王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

对此,骞芳莉呼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安全治理,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路径及责任实现方式,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特殊关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加大对个人信息侵害的司法惩处力度与执法力度。

在骞芳莉看来,个人数据获取、存储和利用涉及的主体多、链条长、环节复杂,信息传播又兼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用户、企业与政府多方联动才能有效遏制信息泄露。

谈注销难:电商法新增有力规定

南都:去年11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新增“用户注销”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是二审稿的一个亮点,有助于保护隐私。你怎么理解?

骞芳莉:去年提交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在第二款规定用户要求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用户的信息。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我有幸参与了《电子商务法》的起草。我认为从立法的角度看,这条规定是非常有力的。它不仅赋予了用户要求删除信息、注销账户的权利,而且也将删除信息、注销账户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固定下来。这既是对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力手段,也是对全球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积极回应。

南都:不过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用户反映注销难的问题。

骞芳莉:这个现象反映出目前电子商务领域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薄弱之处,也折射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这正是我提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初衷之一。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出台后,还需要我们各个执法部门通力协作,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为用户个人信息保驾护航。

谈“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在推动改变用户的“无可奈何”

南都:此前,南都个人信息保护中心查阅过上千家网站和APP的隐私政策,发现有些平台对此并不重视,存在晦涩难懂、平台和用户权利不对等的问题,但用户似乎无可奈何,想使用平台服务就只能接受。用户这种“弱势地位”该如何改善?

骞芳莉:这种现象已经引起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先后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保护信息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两高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提升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去年7月开始,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行动”,首批对微信、淘宝等十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此外,十家企业还签订了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

我相信在各部门的努力推动下,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提高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改变用户这种“无可奈何”,让国家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实后盾。

谈大数据“杀熟”:对新技术的不当使用

南都:最近,一则网络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新闻引起很多人关注。一间300元的酒店房间,老用户却要价380元。如今人们在网上的蛛丝马迹,都可能被收集分析,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有人认为,大数据隐私挖掘的杀伤力,已远远超过隐私保护所需要的能力,怎么看?

骞芳莉:“杀熟”行为利用了信息不对称,不顾消费者权益,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符合商业道德以及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严重者会触碰法律底线。该问题的本质是对新技术的不当使用。企业利用掌握的消费者数据,进行差别化和个性化的营销或者服务,应以更好服务消费者为前提,然后才是追求企业自身的更多回报。

南都:大数据“杀熟”问题,怎么解决?

骞芳莉:首先需要企业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立足长远发展,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取胜;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手段,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强后盾。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王秀中  受访者供图

声明:本文来自南方都市报,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