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8〕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部署,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和资源,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和创新社会治理,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营造良好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环境。现开展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信用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与创新成果转化、重点领域信用大数据深度应用、信用大数据创新集聚发展三个方面,遴选一批信用大数据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形成一批信用大数据资源整合新模式、信用分析与评估新技术和信用管理与服务新产品,培育一批信用大数据服务机构,建立一套信用大数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一批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基地,为疏解整治促提升、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有力支撑作用。

  二、主要方向

  (一)信用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与创新成果转化

  1.信用大数据行业服务平台。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重点企业建设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创新型信用大数据行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大数据资源、技术和应用开发成果的转化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

  2.京津冀信用大数据共享与应用。推动京津冀三地信用体系对接,提出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合作新机制,构建信用大数据整合共享新模式,完善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开展基于三地的专项领域信用应用。

  3.信用挖掘分析与量化评估创新成果转化。鼓励面向多元异构分布式数据资源环境,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围绕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应用的信用大数据比对、处理和挖掘分析技术研发,形成信用交叉比对分析、信用基因图谱、信用画像、信用评估、信用动态监测预警等工具型、平台型信用量化分析技术产品,并实现至少一项规模化信用应用转化。

  (二)重点领域信用大数据深度应用

  4.市场交易信用大数据应用。支持围绕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的信用大数据产品和平台开发,推动信用大数据在金融信贷、企业供应链管理、商业赊销、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职场招聘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5.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应用。鼓励运用大数据建立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全面准确记录并科学评估其信用状况,开发面向产业链上下游的信用大数据应用;支持社会机构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资产定价方法和交易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从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信用大数据金融产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6.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大数据应用。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关联关系风险提示、信用评价与分类监管、信用动态监测与预警等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产品,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性。

  7.重点行业信用大数据应用。鼓励面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产品质量、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发面向企事业单位和职业人群的信用评价与分类监管、信用动态监测与预警等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方案,推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

  8.社会治理信用大数据应用。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发市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行业领域和区域诚信状况综合指数指标体系,推动评价结果的市场化、社会化应用,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社会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提升各行业领域和乡镇社区信用环境治理水平。

  (三)信用大数据创新集聚发展

  9.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基地。鼓励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域合作,优先利用腾退产业空间资源,建设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基地或信用大数据产业园,推进信用大数据资源整合、深度挖掘分析、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监测预警等技术成果转化,开展信用大数据、区块链创新应用项目孵化,聚集一批信用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服务企业,形成一批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支撑服务平台,培养一批信用大数据专业人才,集中宣传展示和普及信用大数据技术产品和应用成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攻关及成果转化,推动政府引导资金和产业资本、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信用大数据投资生态链建设。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开展信用大数据资源整合、信用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技术与产品研发的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公司、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基于合法、可信、稳定的数据来源,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在试点示范的3个方面9个方向中,每个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3个。(申报方向1-8的填写附件一,申报方向9的填写附件二)。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

  (四)建立项目申报主体管理机制和项目成效跟踪、评价机制,对于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抄袭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以及出现严重失信记录的项目申报主体,采取“一票否决”措施。

  (五)请各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孙涛、史爱东

  电话:010-57587617、010-5758716

  邮箱:suntao@bjeit.gov.cn

 

  附件:1.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2.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基地项目申报书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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