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

附件: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生态治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第五条 鼓励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含有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积极内容的。

第六条 禁止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不得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诱惑的;

(二)展现血腥、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三)宣扬炫富拜金、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

(四)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娱乐八卦的;

(五)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宣扬低俗内容的;

(六)调侃恶搞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七)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八)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九)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等破坏网络生态内容的。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网络生态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生态治理工作,积极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处置、网络黑产线索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禁止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环节(服务类型、位置板块):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文章列表标题、封面图及精选、热搜等;

(三)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板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屏)、榜单类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封面、弹窗等;

(七)网络文学(动漫)服务首页(屏)、精选、榜单类、封面等;

(八)网络游戏服务场景、角色、道具及公共聊天室等;

(九)生活服务平台首页(屏)、热门推荐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屏)、推荐区、商品列表封面等;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首屏、推荐区、弹窗等;

(十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本平台推送或者展示的广告内容和位置加强审核监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档案,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首页、账号页面、信息内容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细化网络生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分类,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共同建设良好网络环境。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积极弘扬正能量,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党徽、国旗、国徽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或者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生态治理行业准则,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相应评价奖惩机制,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加大对会员单位激励和惩戒力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生态治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机制,根据台账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严重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信息内容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具体标准和工作细则。

地方网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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