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这项极具争议的技术运用在欧美国家先后面临了巨额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

然而,国内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监管却存在一定的缺位,正因如此,人脸识别技术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日益向各种商业活动领域蔓延。

就在前不久,在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了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提示他的动物园年卡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使用了。为了确认短信内容,他专门去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并表示不同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要求退卡。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兵博士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起案件或许是国内首次发生的因为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诉讼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郭兵在起诉里叙述,2019年4月27日,他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支付了年卡卡费1360元。办理该年卡时,他被告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

然而,2019年10月17日,杭州野生动物园在未与郭兵进行任何协商亦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为了确认该短信的内容是否属实,郭兵于2019年10月26日专门驱车前往被告处进行核实。被告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短信所提及的内容属实,并向他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

郭兵认为,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郭兵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经过郭兵博士授权发布的起诉状及法院立案通知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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