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19”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重拳打击涉网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围绕整治网络乱象、大数据安全保卫、督促网络运营者切实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等方面,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工作,不断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省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共办理行政案件10301起,对突出问题乱象挂牌整治103批次。其中,责令限期整改8215家次,警告9903家(人)次,罚款6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行政拘留264人;责令暂停业务或停机整顿违法违规网络运营者172家次,关停或下架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1100余款

现发布“净网2019”专项行动第八批清理整治典型案例:

一、无锡某科技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无锡某科技公司正在开发、测试的网络平台遭黑客攻击破坏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未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今年9月,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5条、第59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倪某某予以罚款2万元。

二、包某某等人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包某某(男,30岁)、赵某某(男,26岁)、顾某某(男,24岁)、颜某某(男,28岁,均为沭阳人)4人合伙在宁港经济开发区顾某某家厂房搭建设备,对外提供网络服务,今年9月6日因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被宿迁警方责令限期整改。

9月21日,包某某等人未整改到位,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包某某等4人分别予以罚款5千元。

三、连云港某光伏电站等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连云港警方在对辖区电力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光伏电站、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技术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等问题。

今年9月,连云港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光伏电站等单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扬州某市级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扬州某市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互联网申请免费邮箱,后将该邮箱账号、密码以通知形式公布在该单位网站上。此后,该邮箱长期无人管理维护,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多次接受、转发涉及邪教等违法有害信息。

今年9月,扬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五、常州某互联网数据中心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案。

常州警方在受理外地公安机关协查时发现,常州某互联网数据中心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屏蔽过滤等技术保护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租用并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非法传播大量盗版视频及淫秽色情视频,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第68条规定,对该互联网数据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1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7200元。

六、江苏某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南京警方在侦办一起某机关单位数据泄露案件过程中,查明江苏某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个别工作人员窃取、倒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另案查处)。该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派驻的技术人员疏于管理,存在为用户提供安全服务过程中,员工在无人监督情况下可随意接触被服务单位核心敏感数据等突出问题。

今年10月,南京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6条、第62条规定,对该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予以警告,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安全服务推荐资格。

七、苏州某软件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苏州某软件公司运营的一款生活类APP应用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该APP应用的软件代码存在获取用户部分敏感权限功能,可以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

今年9月,苏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64条规定,对该软件公司予以罚款1千元,对公司法人予以罚款1万元,责令限期整改。

八、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漫画类APP应用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该网络科技公司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未向被收集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64条规定,对该网络科技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九、常州某智能停车场管理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常州某智能停车场管理公司运营的一款停车类APP应用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经查,常州某智能停车场管理公司面向司机提供停车服务,在运营过程中采集司机个人信息,但未向被收集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64条规定,对该智能停车场管理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十、无锡某房产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无锡某房产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运营的房产交易网站存在管理员弱口令等隐患,网站服务器存有手机号、身份证、家庭住址及房产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极易引发数据泄漏。

今年8月,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64条规定,对该房产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班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班某某(女,45岁)、戴某某(男,32岁)、徐某某(男,30岁)、殷某某(男,39岁)、孙某(女,25岁)、周某某(男,29岁)、杜某某(男,45岁)、王某某(男,36岁)、吴某某(女,39岁,均为扬州人)等人,利用在小区物业、售楼部、装潢公司工作之便,获取扬州本地多家楼盘业主信息,并无偿互换,用于推销各自业务。

今年9月,扬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班某某等9人予以2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十二、倪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接部分群众报警,称近期多次装修广告类骚扰电话,疑似个人信息泄露。经查,宿迁某自来水厂员工徐某某(另案查处)利用职务之便,将数千条开户信息售卖给宿迁某商贸城个体户倪某某(男,29岁)、陆某某(女,42岁)、宋某某(男,41岁)、万某某(女,40岁)、徐某某(男,36岁)、胡某某(女,50岁)、许某某(男,40岁,均为宿迁人)等人,用于推销建材、橱柜等。

今年9月,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倪某某等7人分别予以罚款1万5千元。

十三、张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张某(男,36岁)、高某某(男,29岁,均为南京人)以1000元的价格在网上向他人(另案查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常州公司电话推销股票配资及微信推广农产品业务。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张某、高某某分别予以罚款1万元。

十四、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刘某某(男,29岁,泰州人)、赖某某(男,40岁,温州人)为推销装饰装潢业务,从徐某(另案查处)处非法获取泰州本地个别小区业主信息2000余条。

今年9月,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刘某某予以罚款1.3万元,对赖某某予以罚款3千元。

十五、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郭某某(男,17岁,河南人)以20元至40元不等价格,向他人(另案查处)购买64组游戏账号,用于外挂作弊软件打游戏。该部分游戏账号包含个人邮箱账号、联系电话等,其中部分账号系被盗账号。鉴于该郭犯罪情节轻微,且尚不满18周岁。

今年9月,扬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郭某某予以罚款200元。

十六、陈某某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案。

常州警方在侦办一起黑客攻击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男,32岁,青岛人)利用某款网络游戏安全漏洞,采取强制中断服务器方式,多次复制游戏道具,并在网上出售牟利。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没收违法所得45899元。

十七、黄某某等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案。

工作发现,黄某某(男,35岁,浙江人)、邱某某(男,33岁,辽宁人)、王某(男,28岁,山东人)、谢某某(男,34岁,浙江人)、张某某(男、37岁,黑龙江人)等人,从他人(另案查处)手中购买网易多款网络游戏的外挂软件、游戏账号、激活码等640余个,用于自己使用或出售。

今年10月,宿迁警方依据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及《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黄某某等人予以2日至10日不等的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

十八、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及不履行用户真实信息核验义务案。

工作发现,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明知用户存在违规用途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该公司某款游戏加速器产品,帮助客户规避游戏运营商对多开游戏帐号的检测,达到防止帐号被封禁的目的。同时,该网络科技公司在提供游戏加速器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今年9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及第24条、第61条规定,对公司直接负责人谢某某(男,23岁,连云港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对该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735元。

十九、赵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接网民举报,赵某某(男,32岁,南通人)在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涉及实施恐吓、杀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传授恐吓的步骤、过程,详细描述杀人的方法、效果等,在群组中造成恶劣影响。

今年10月,南通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赵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二十、叶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接网民举报,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诈骗广告。经查,叶某某(女,58岁,扬州人)以牟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并杜撰了“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向49名群成员发布“只需要缴纳58元的制卡工本费和入网费,便可享受每人每月2万元分红”等信息,准备实施诈骗。

今年10月,镇江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叶某某予以行政拘留2日。

江苏警方将继续加大对各类网络乱象整治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警方也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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