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日本为了保障和加快互联网时代建设高度信息通信社会,于2000年已经制定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后来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空间信息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为保护国民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于2003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然后陆续制定出《关于办理行政手续特定个人识别番号利用等法律》(2013年)、《网络安全基本法》(2014年)等重要法律,并为保障这些法律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推进措施。然而这些旨在保障信息数据持有人的利益、限制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法律,虽然有利于保障国家、团体和个人的信息安全,但在保障信息被正确运用、顺畅流通、有效地活用于社会经济建设方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效力。因此,亟需一部用于推进国家、各级团体和个人的数据正确而有效地活用的基本法。本法就是在这个前提下应运而生,与上述几部基本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施策相互结合,成为日本网络社会保护个人及法人权力利益、确保网络信息顺畅流通、把信息数据有效利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主要法律。

二、立法目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高度信息通信网络流通着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信息。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活用这些信息,有必要落实以下工作:推进官民数据正确而有效的活用,确定其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义务,策定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计划,落实其他关于官民数据活用推进施策所需基本事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官民数据活用推进战略会议,综合而有效地推进官民数据活用的相关施策。该法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工作,解决日本急速发展的少子高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帮助建设并实现让国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会,创建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内容简介

该法总共由四个章节和附则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七条)阐明了立法目的、基本理念,界定了“官民数据”所指具体内容,并解释了该法提及的“人工智能关联技术”、 “物联网活用相关技术”、“云计算服务关联技术”等概念的具体意义。明确了该法立法宗旨为:与《网络安全基本法》等几部重要基本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旨在搞活社会经济、推动社会建设;助力发展高效行政。另外,还强调了该法推进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性、可信赖性,促进包括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个人在内的多主体合作,确保促进人工智能关联技术、物联网活用关联技术、云计算服务关联技术等等各种尖端技术的活用。为此,该法还一一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网络运营者的责任。

第二章为“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计划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政府为综合而有效地推进官民数据活用相关施策所必须制定的基本计划,明确了基本计划的内容,包括制定基本方针、重点施策、必要事项等,并要求落实到具体目标和完成期限,规定了内阁总理、内阁会议、国会等在该项工作中分别承担的任务,包括制定计划案、表决、公示、审核、变更、经费保障等。还规定了一旦该法开始实施,全国各都道府县都必须依据该法制定各自级别和地域相应的官民数据活用推进计划。

第三章“基本施策(第十条~第十九条)”从利用程序、方式、技术和相关措施保障等方面,对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工作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数据使用权限差异问题;信息体系规格统一问题;技术研发人才培养问题;在国民中广推广宣、普及教育问题,保证国家施策和地方公共团体施策之间的整合性等问题。

第四章“官民数据活用推进战略会议”(第二十条~二十八条)指出,为保证综合而有效地推进官民数据活用相关施策,在高度信息通信社会推进战略本部之下,设置“官民数据活用推进战略会议”,并规定了该会议的职责、人事组织、成员设置和各自任务、法律权限,特别指出会议在履行职务时,在判定为必要情况下,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及独立行政法人的领导或特殊法人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资料、陈述意见、说明协助。还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要求向任何个人提供协助。

“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和国家为该法顺利实施需要提供的保障工作

内容来源:《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法》(日本: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一百三号;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左汉卿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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