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被骗后在后台留言:我知道骗子使用的电话号码和银行卡,这些都是实名的,警察为什么抓不到骗子?

的确,这两年通讯、金融行业的实名制都落实得不错,骗子用的也都是实名制的电话卡和银行卡(简称“两卡”),但是你要知道,没有一个骗子会傻到用自己名下的两卡,基本都是购买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两卡来使用。所以,这就催生了庞大的黑灰产业——实名办完电话卡、银行卡后出售牟利。

然而,这种情况马上就有所改变了,从近期披露的一些案件来看,国家已经开始对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 四个真实案例

1.出售电话卡被刑事拘留。

广西南宁警方官方微信公众号前天发布了两个案例:

一个是22岁的黄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5张手机卡,然后卖给了骗子,只赚了720元。但骗子用这些手机卡搞机票退款诈骗,骗了6万元。最后黄某被刑事拘留。

另一个是24岁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7张手机卡卖给宾阳“QQ仔”,并且提供“售后服务”。什么售后服务呢?就是当电话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后,就去营业厅帮骗子换卡,前后累计达30余次,每次100元酬劳不到,一共赚了3000元。但是骗子却用这些电话卡诈骗了150余万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警方抓获

2.办理银行卡准备出售被判刑9个月。

二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一个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书((2018)浙0702刑初915号),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意义。

台湾人侯博元、刘昱祈两人组织其他四个台湾人飞到金华市,入住豪华大酒店,还每人给2万台币酬劳。要这四个人做什么呢?就是到金华市各大银行开办银行卡,并一律开通网银、办理U盾,以做生意为名把转账金额设置为最大。他们一共办理了10张银行卡准备带回台湾给其他骗子用,没想到却被抓获。

虽然四个办卡人办理的银行卡还没有出售,但是这是有组织的开办银行卡行为,开卡人也知道办完卡就要卖给骗子,所以,都被判刑了。四个办卡人全部被判刑九个月,候博元、刘昱祈两个组织者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3.收购银行卡被判刑1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也有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人江添洪通过网络收购了其他人实名办理的19张银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码、电话卡(俗称四件套),然后卖给了搞诈骗、网赌的嫌疑人。结果,越秀区有个群众被骗了4000块钱,全部转到了他收购的其中一张银行卡里。最后,被告人江添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1年。

4.运送他人银行卡被判刑3年。

中国裁判网今年发布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

林某从香港经福田口岸入境深圳时,被发现身上带有134张银行卡和两台POS机,其中132张是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后来,法院以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巨大为由,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他们犯了什么罪?

以上四个案例,是二弟从已经掌握的上百个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以上案例来看,无论是办理银行卡、还是电话卡,只要用于出售,都属于犯罪,而由于银行卡的特殊性,收购、运送等行为也属于犯罪。

以上行为犯了什么罪呢?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个和第二个案例中,无论是办理电话卡的黄某、李某,还是办理银行卡的6个台湾人,他们实名办卡的目的都是为了出售,而且是明知道购买的人是为了搞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前提下还去出售。说白了,骗子诈骗时需要实名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而这些人满足了骗子的需求,帮忙骗子完成了诈骗。所以触犯了《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1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对该条罪名又进行了司法解释(详请阅读“两高《解释》令互联网江湖闻风丧胆,如果读不懂这个新规,一不小心就犯罪了”),囊括的违法行为更加广泛,只要是在骗子成功诈骗中起到帮助、协助作用的,都可以按这条罪名来进行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而第三和第四个案例中,被告人不管是收购还是运送,这些信用卡(银行卡)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银行卡)还被用于犯罪,因此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且从相关判例中我们发现,虽然触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实际案件中,银行卡也是被视作信用卡来看待的。因此,无论收购、运送的是银行卡还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这个罪名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3 两点忠告

1.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各类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今年以来,国家又密集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进一步堵塞了之前的法律漏洞,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人被抓获判刑。

因此,希望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其他人使用,你可能只卖了几十块、几百块钱,但却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几万、几十万乃至成百上千万的损失,而且因为是你实名办的卡,警方可以轻松确定你的身份并将你抓获,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请各地公检法部门大胆执法、公正司法。

从各地的判例来看,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并出售,以及收购、运送信用卡(银行卡)的行为都有成功的判例。凡是愿意出售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的,都知道别人是用来搞搞震的,他们出售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快钱。

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千万不要被嫌疑人“鳄鱼的眼泪”所感动,抓到人后要一问到底,查清事实。同时希望各地检法部门,充分认识到这类犯罪在实施诈骗中起到的关键作用,按照各地已有的判例,大胆、公正司法。通过司法的力量,整肃当前部分地方“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这必将对压发全社会的诈骗警情大有裨益。

特别鸣谢:广西宾阳警方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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