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年来,诈骗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诈骗方法和手段也不断更新,从传统方式向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新型方式转变,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浙江法院近年来审结的诈骗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发掘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为扼制诈骗犯罪提供决策依据和审判参考。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图一:浙江法院审结的诈骗案件的数量增长趋势

1.诈骗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

2008年至2017年,浙江法院共审结诈骗案件21748件,其中一审案件18920件,占总数的87.00%,犯罪总金额达94.83亿元;二审案件2703件,占总数的12.43%;再审及其他案件125件,占总数的0.57%。审结的一审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8870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46.88%,适用简易程序的10050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53.12%。

2.诈骗犯罪案件的地域分布

从诈骗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来看,浙江各地区分布不均衡,总体上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口数量趋同。其中,杭州地区法院审结的诈骗案件最多,达4689件;金华地区法院次之,为4675件;舟山地区法院最少,仅523件。在浙江各基层法院中,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诈骗案件最多,达1390件;其他法院均在1000件以下;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最少,仅13件。

3.诈骗犯罪案件的增长趋势

2008年至2016年,浙江法院每年审结的诈骗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2010年之前每年均在1000件以下;2010年至2012年居于1000至2000件之间;2013年突破2000件,到2016年突破3000件达到3280件(见图一)。在诈骗案件增长率方面,2012年增速最快,增长率达到37.58%,2010年和2016年次之,增长率分别为29.95%和29.34%。

4.诈骗犯罪金额的变化情况

2008年和2009年的犯罪金额相对较小,均为16亿余元;2010年升幅较大,达到23亿余元,之后两年均在20至30亿元之间;2013年出现一个峰值,达到42.26亿元;2014年略有下降,为34.11亿元;2015年之后又呈上升趋势,2016年达到52.01亿元,2017年仅1至4月已达44.51亿元,预计该年的犯罪金额将突破历史最高值。在历年单个案件最高犯罪金额方面,2012年之后持续稳定在0.6亿元以上,2015年的个案犯罪金额最高,达17.83亿元,该案亦为当年全国犯罪金额最高的诈骗案件。

5.判处的被告人情况

2008年以来,浙江法院审结的一审诈骗案件中共判处被告人27042名,以年均24.09%的增长率逐年递增,其中2012年增幅最大,同比增长32.18%。判处被告人中,男性占比较高,达到83.95%;年龄上以18至40岁的青年为主,占76.73%;职业上以农民比重最大,占59.16%;受教育程度以初中及以下居多,占76.6%。

二、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

图二:浙江法院审结的诈骗案件中诈骗方式的变化情况

1.线上诈骗的比例逐年增加

浙江法院2008年以来审结的一审诈骗案件中,采用电信网络等线上方式的诈骗案件共计4124件,占总数的21.80%,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近年来增速较快。2014年线上诈骗的比例首次突破20%,达到28.8%,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31.5%和35.5%,2017年达到43.2%,与线下方式所占比例的差距逐步缩小(见图二)。线上诈骗主要包括社交平台诈骗、互联网诈骗、电话或短信诈骗以及伪基站诈骗等,社交平台是诈骗案件的最主要传播平台,占比38.8%,互联网、电话短信和伪基站诈骗则分别占29.2%、25.6%和6.4%。2012年前,电话和短信是线上诈骗的主要方式,之后比例逐年下降;2012至2013年,互联网诈骗成为主要诈骗方式,目前仍列第二位;社交平台诈骗在2013年之后迅速增长,成为目前线上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2017年占线上诈骗总数的38.8%;伪基站是2014年之后新出现的诈骗方式,当年仅占2.18%,之后快速上升,2016年已占17.9%。

2.诈骗手段呈现多样化

按诈骗手段统计,线上诈骗中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是虚假身份诈骗,占比33.79%;其次为电信诈骗和婚恋诈骗,分别占比18.37%和14.74%;投资类诈骗和兼职招工类诈骗分别占比8.88%、6.06%。最常见的线下诈骗手段也是虚假身份诈骗,占比27.29%;其次为涉车类诈骗和赌博类诈骗,分别占比25.24%和12.53%;虚假关系诈骗、婚恋诈骗、借贷诈骗亦分别占比8.62%、6.13%和5.65%。其中,涉车类诈骗的主要手段有假冒车主抵押、偷逃高速通行费用、碰瓷和假意借车。假冒车主抵押在各年份中均处于首位;偷逃高速通行费则是2015年才出现新型诈骗手段,当年为38件,2016年达到141件,上升速度较快;碰瓷诈骗是2012年以后出现的新型诈骗手段,基本维持在每年20至35件之间;借车类诈骗基本维持在每年10件左右。

3.量刑具有“轻刑化”趋势

浙江法院已判决的诈骗案件中,对被告人处有期徒刑的共计24789人,占91.67%。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的17446人,占比64.51%;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刑期的7364人,占比27.2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期及无期徒刑的2357人,占比8.72%。从历年诈骗案件被告人的平均刑期来看,2008年至2010年每年平均刑期均在40个月以上,2010年达到峰值44.42个月,之后迅速下降,2012年之后每年平均刑期均维持在3年以下,2016年以后为33个月左右。适用缓刑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及之前均在20%以下,2012年至2014年在20%至30%之间,2015年之后均为30%以上,2017年达到最高值37.7%。

三、打击诈骗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诈骗犯罪是侵财类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何实现打击与预防并举,减少诈骗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值得研究与探索。

1.公安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诈骗报案后,应当及时立案,尽快破案。针对当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合成作战、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的整体架构,实现科学组织指挥、分析研判警情、快速指令协同、高效打击侦破,形成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新机制,实现跨区域、多警种高效联动的全国一体化打击诈骗犯罪格局。其次,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于一些重大诈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尽快熟悉情况,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形成快速打击的态势。最后,人民法院要经常组织对诈骗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在具体办理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加大对诈骗犯罪分子经济处罚,使其失去重新犯罪的经济支撑。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2.研究诈骗高发原因,突出遏制和防范重点。

扼制诈骗犯罪,还需要对各种类型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实现有效预防。首先,为打击线上诈骗犯罪,网络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的积极支持和有效参与尤其重要。例如,电信运营商应建立有效机制,充分运用数据分析能力,对群发短信、频繁地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的手机或电话进行自动监测分析,一旦发现疑似实施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即转入实时人工分析,并可以设置相应的等次判断标准,达到相应的标准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同时向相关用户立即推送提醒短信,在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后可先行停止该可疑手机或电话的电信服务,尽可能地降低人民群众受到电信诈骗侵害的风险。

其次,对于线下诈骗犯罪,也需要研究破解之策。例如,对于假冒车主抵押和假意借车这两种诈骗犯罪行为,可出台法律规定收购和接受车辆抵押的经营者应当尽到核实机动车车主身份的义务,即必须向车辆登记机关核实出卖或抵押车辆的人系车主本人或经车主本人的公证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车主权益,同时也堵住犯罪分子处置赃车的渠道。对于碰瓷类诈骗,建议公安交警发现存在碰瓷嫌疑时,即将可疑车牌或人员信息与后台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之前存在类似情形的予以重点关注。认定这类诈骗犯罪行为时,如果发现是针对高速行驶的机动车或使用高速行驶机动车实施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此外,针对偷逃高速通行费用的诈骗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管理制度的完善。

3.做好预防诈骗宣传,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近年来,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反诈骗宣传。新闻媒体、政法机关要无死角地普及安全常识,及时曝光骗术,加大对典型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对于出现新型诈骗犯罪手段,要及时向社会通告情况,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而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与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有关。因此,一方面,银行、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社保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保护力度,发现信息泄密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邀请信息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增强员工保护信息的能力和防范意识,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需要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对来历不明的短信链接、微信红包等不要轻易点击,提高警惕性。

4.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整体素质。

诈骗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权益,其实质就是不劳而获,损人利己,应当受到否定的社会评价。但在极少数地区,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以身试法,和不良文化影响以及缺少教育引导有密切的关系,有一些人居然以骗为生,在当地甚至已经形成以骗为荣的观念,价值观严重错误。对于这一社会现象,就需要进行细致到位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正向价值观立人,加大思想道德教育投入。

(课题组成员:魏新璋  周  庆  唐海波  毛伟炜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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