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辉

出台《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党中央网络安全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网络安全关注需求的重要举措。实施三年来,《网络安全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我国网络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着眼未来互联网发展大势和国际国内大局,要更好地全面实施《网络安全法》,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一、全面理解《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作用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里程碑立法。《网络安全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际经验,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把成熟的好做法转化为明确制度;确有必要但缺乏实践经验的,做出原则性规定,在立法技术、立法机制等方面,为之后的网络立法探索出了较成功的立法经验。

《网络安全法》是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的基础性立法。《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安全责任,确立了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的基本框架,为实现网络强国目标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网络安全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的骨干性立法。网络安全事关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也是当前国家安全的重点、焦点和热点领域。《网络安全法》深刻把握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把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重要任务,为捍卫国家安全利益、掌握网络治理和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遵循。

二、《网络安全法》严格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配套立法有序推进,网络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为细化和实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先后配套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6部部门规章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部规范性文件。网络安全主要领域有了更加具体的合规要求,新业态、新应用不断纳入法治轨道。

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网络安全行政执法成效显著。坚持党管互联网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与网络强国战略相适应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得到发挥。国家和地方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在做好事前审批的同时,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类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行刑衔接更具操作性,严惩网络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为《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要求提供了更有力的刑罚保障。

三、确保“四个坚持”,更好落实《网络安全法》

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广大公民是网络活动的参与者、网络空间的建设者、网络秩序的维护者、网络权益的受益者,既是《网络安全法》的规范对象,也是《网络安全法》的保护对象。应当通过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网络安全普法,让广大公民依法上网、依法用网、依法护网。应当聚焦损害公民网络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速响应、及时执法处置,更好满足人民网络空间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网络安全法》第二章对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作了专门规定。应当将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促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法律要求落到实处,加快建设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更有力的人力、智力、技术、产业支撑。

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网络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在法律适用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包容审慎,主动适应网络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要求,也应当选准时机、选好抓手积极管理相关风险、有效应对相关挑战,确保安全可控。

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立足于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应当在《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塑造国际认可的话语体系,持续提升我国在网络安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把握网络安全治理规律,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进一步把握好互联网思维,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治理的效能。一方面,应当围绕典型、重点、热点网络技术应用的不同风险环节,选好事半功倍的切入点、着力点,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细化、内化安全义务要求;另一方面,应当跟踪掌握技术应用发展态势,不断更新监管理念、思路和手段,牢牢把握网络安全的主导权。

进一步把握好底线思维,严守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底线。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网络安全法》确定的制度框架里,依法划清网络安全的底线、红线,让网络运营者、参与者有更加明确的遵循;压实、压准、压细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加大依法管网、技术治网的力度,做好检查防范、监测预警、应急预案,让安全底线尽可能不被突破,发生安全事件及时进行处置,让触碰红线、突破底线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进一步把握好体系思维,更好实现网络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上下协同、左右协调,一体推进网络安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改,加快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实践亟需的法规,推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及时出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地域的综合协同执法,在充分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同时,更好适应网络安全任务遂行的需要。进一步探索能动司法,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依法发挥司法灵活性、及时性的优势,及时回应网络安全保障需求。进一步融合网络新媒体传播手段,增强网络安全普法的触及力、实效性,提高认知度、接受度、认同感。

进一步把握好法治思维,健全管理程序,确保权力依法行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严格保护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防止和避免权力滥用。在设定和细化网络安全义务,依法处置、处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比例原则,避免畸轻畸重,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手段和网络安全保障目标成比例、相适应。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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