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为应对数字贸易和可比数据日益增长的需求,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该手册定义了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提出数字贸易是由“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两大模式组成,并强调了这两个概念下数字中介平台(DIP)的重要性。手册根据该概念框架,提出了目前比较可行的测度数字贸易的一般方法。不过,编者也强调当前测度数字贸易的许多领域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手册将随着新的国家和国际测度经验的出现而不断更新。

1、数字化转型与数字贸易测度

数字化全面提升了服务贸易的规模,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和新产品的市场机会,并对许多行业产生变革性影响。尽管数字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现有的测算方法通常只能阐明其某些方面的贡献。

数字贸易测度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更好的数字贸易测度数据可以帮助分析师、企业和政策制定者制定可以利用或管理数字贸易风险的政策和策略。在市场准入方面,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和法规确定产品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在国外市场出售。数字化进一步模糊了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数字贸易的测度标准设计应使其能够明确告知这些规则。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网上订购的便利性导致跨境小包裹数量的增加,而不合理的最低限度规定(不征收关税的门槛)可能导致更长的海关清关时间。数字贸易测度的相关数据可以帮助各国审查最低限度准备金,并为加快通关程序和改善风险管理铺平了道路。在促进发展中国家方面,本手册中包括了数据密集程度较低时统计数据的建议,使统计水平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在现有的统计框架和调查之内得出相对完整的统计数据。在管理市场竞争方面,数字中介平台(DIP)极大地影响了目标行业的竞争和游戏规则,这些平台经常能够规避适监管要求,识别这些颠覆性和变革性公司以及确定其对贸易的影响是数字贸易测度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管理跨境数据流方面,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齐头并进,数据流的增长也引发了与数据相关的新问题,如隐私、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在追求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措施与维护开放数字环境的利益之间需要找到平衡,这是贸易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数字贸易测度数据可以帮助做出决策。在税收政策方面,数字化给各国的税收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跨国公司们普遍存在向低税收管辖区转移的行为,许多国家探索了对进口服务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可能性。数字贸易测度中关于识别数字交付服务的实际出口规模,将有力地帮助各国制定数字增值税。

2、测度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

数字贸易测度的主要障碍是缺少国际公认的概念定义的会计框架。多年以来,围绕数字贸易各个方面出现了多种统计指标:电子商务(以各种方式定义),启用信息与通信技术 (ICT)的服务,启用数字技术的服务,可能启用数字技术的服务等。它们共同编织了我们所谓的数字贸易的大部分内容,但在总体概念框架之外,它们可能缺乏连贯性。

对数字贸易测度应该能够反映数字贸易对数字化转型的直接贡献和对总体贸易的影响,以及数字经济规模的核心组成部分。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要开发衡量数字贸易规模的指标,这需要我们在构建核心经济账户方式上进行根本性的反思。因此,不同于传统的概念侧重于是谁在生产和什么正在生产,我们提出的指标更加侧重于数字化如何改变购买和交付的方式。

本手册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交易。其中,以数字方式订购定义为,以计算机网络来专门为接收或下单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货物或服务的国际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在网络上进行下单的国际买卖。以数字方式交付定义为,使用专门的计算机网络以电子格式远程交付的国际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商品是数字格式的国际买卖。

我们要注意到,许多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也以数字方式订购,所以我们需要专门讨论这两种形式重叠的部分来避免重复计算,一个重要的重叠点是数字中介平台促进的国际交易。本手册将数字中介平台定义为:1.有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直接互动的平台2.平台本身并不拥有商品,也不提供正在出售的服务。比如淘宝,亚马逊等。数字中介平台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其中不收费而以广告和数据服务产生收入的数字中介平台,目前不在手册的统计范围之内,这是因为目前我们对于非货币交易的测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后期随着研究和实践的进步会将此类内容更新至手册中。图1反映了手册提出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

图1. 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

3、关于以数字方式订购贸易测度的建议

针对数字方式订购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提出企业调查,家庭调查,信用卡数据和其他支付处理公司数据调查,微量贸易调查,海关调查,数据链接和私有数据源调查六种调查方式和其所包含的共十条建议。

在企业调查方面,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在许多发达经济体中都是汇编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的重要机制,由此得出的以数字方式订购贸易估算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些方法几乎只专注于衡量整个经济,而非国际范围内电子商务交易的规模,通常只能提供从以数字方式订购的交易中获得的总营业额占比的视图。近年来,由于认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些现有调查已开始扩大,以包括有关贸易的其他问题。但是,虽然这些扩展将能够提供有关以数字方式订购出口的总体份额的见解,但它们还并不涉及使用以数字方式订购的公司的进口信息。由此提出建议:

建议一,现有或新的电子商务/信息和ICT使用调查或等效调查,应要求受访者对以数字方式订购和出口的产品在商品和服务之间的销售情况进行细分。

建议二,对于数字中介平台,以数字方式订购的营业额估计值应仅反映与他们提供的中介服务相关的收入,而不包括中间产品的价值。

建议三,为了提供有关企业按数字方式订购的服务的进口信息,各国应按伙伴国开放出口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构成其他国家进口统计的基础。

建议四,企业调查中以数字方式订购出口的问题应区分消费者类型(家庭和企业/政府)。

建议五,基于企业的调查应包括有关以数字方式订购所占份额的问题,并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的交易进行单独估计,应细分这些购买商品是进口还是国产。

建议六,如果问题还区分了非本土和本土数字中介平台的销售,则可以使用这些问题来估算生产商进口的基础中介服务费的价值。

建议七,应努力探索将一些问题纳入标准商业调查的可行性,这些调查要求企业提供与以数字方式订购有关的通过不同方式(自己网站/第三方平台/EDI)的进出口份额信息。

在家庭调查方面,这种方式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大多数家庭无法准确确定交易是否为国际交易。家庭调查可以利用的一个潜在领域涉及编制经济体的海外旅游支出。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八,可以在传统的家庭支出调查或国际旅行调查中增加具体问题,以确定居民在国外购买的住宿和旅游服务方面的支出份额。同样,家庭调查可以用来询问家庭是否通过数字中介平台提供短期住宿服务(以及价值)。

在信用卡数据和其他支付处理公司的数据调查方面,这是许多国家正在探索的一个很有前景的领域,特别是在B2C国际交易方面。通常,这种方法可以用有卡的交易和没有卡的交易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以数字方式订购的交易和那些没有以数字方式订购的交易数据。然而,这种方式只能提供以数字方式订购产品的部分视图,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家的代码(商户类别代码)。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九,信用卡数据和其他支付处理公司的数据提供了相当大的潜力来估计家庭以数字方式订购支出的总价值,虽然在确定国际贸易和交易所涵盖的产品类型方面存在许多挑战,但鼓励各国探索其潜力,尤其是因为这是一种成本效益较高的收集数据方式。

在微量贸易方面,对其的估计涉及数字化可能导致计量错误的一个低估问题。微量贸易(De minimis trade)指低于征收关税的最低限度规定(重量或规模)因此不属于常规商品贸易统计范围的交易。目前微量贸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研究表明微量贸易的增长与数字订购的增长之间可能存在很强的相关性,但并非所有的微量贸易都将以数字方式订购,因此在解释数据时需要格外小心。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十,各国应更加重视利用各种来源估算微量贸易,并与信用卡公司和提供支付服务的其他主体提供的关于低微量贸易的信息相结合,以获得关于以数字方式订购的微量贸易的见解。

在海关调查方面,近年来努力推进的一个关键举措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的工作,即通过改进对原产地/目的地和包裹内容的电子识别,例如通过邮政物品的S10条形码或电子商务的特殊申报表格,更好地识别和监测海关记录中的数字订购贸易。

在数据链接和私有数据源调查方面,这是获得以数字方式订购交易统计数据的另一个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将商品贸易统计数据与电子商务企业调查相结合,结合与国外/国内电子商务划分有关的程式化假设来估算相关数据。此外,还可以结合广义经济分类(BEC)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以提供可分为B2B和B2C的国际销售份额的估计值。这些倡议一旦成熟,便会添加到本手册的这一部分中。

4、关于测度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的建议

本手册对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定义,借鉴了贸发会议关于ICT推动的服务相关概念的现有定义,但强调了范围上的重大差异,ICT推动的服务包括利用电话,传真或手动键入的电子邮件之类的服务,但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不包括。本手册描述了可用于衡量以数字方式交付贸易的国际服务贸易(ITS)调查,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TRS)数据调查,行政税数据调查,家庭调查,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调查五种方法,以及提出的十二条建议。

在国际服务贸易(ITS)调查方面,这种调查工具是现有用以估算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贸易调查工具中最好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调查很难捕捉到家庭之间的交易,尤其是数字中介平台促进的家庭对家庭交易。另外,本手册认为对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贸易测度应反映数字交付贸易的全部价值服务,而不仅仅是产品中的“纯”数字化价值(如电子书的价值不只是将原纸制文章数字化的价值)。此外,所有现有的实践都强调指出,潜在的ICT /实际ICT /远程交付服务清单上的大多数交易(大多数情况高达80%)实际上都是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因此可以从以上三个数据中估计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数据。由此得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虽然非法人企业(个体户等)的贸易在整个服务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很小,但现有的调查应覆盖与其相关的收入总额和分类数据,特别是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

建议二,以数字方式交付贸易中所包括的广泛产品范围可参考使用潜在的ICT的服务范围,但有一些例外。

建议三,按EBOPS分类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编制者应确保向编制供应使用表的国家会计人员提供关于数字中介平台的补充信息,此信息应包括基于居民出口数字中介平台的行业分类以及进口中间产品的信息。

建议四,在调查中需要额外的问题:(a)按中介服务类型细分的数字中介平台中介服务出口数据;(b)数字中介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的进口数据,并要求受访者提供他们支付的佣金的估计值。

建议五,需要进一步调查数字交付服务的范围,特别是关于维护和修理服务的范围。

建议六,现有的调查应添加下问题:关于实际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贸易份额,通过统计按中间产品类型(商品或服务)划分的交易来确定数字中介平台的进出口数据。

建议七,可以假设所有远程交付的服务都是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则调查中的补充问题可以转而侧重于按供应方式衡量贸易数据。

建议八,各国应考虑是否有可能要求对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进行分类,即这些服务是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订购的,还是通过其他数字方式订购的。

建议九,对于无法估计实际以数字方式交付服务贸易的国家,可以接受的方法是通过应用专家判断份额得出估计数,包括在其他国家和类似国家观察到的估计值,但必须以足够详细的产品分解程度来应用这些份额,至少应适用于2010年的主要EBOPS类别。

在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TRS)数据调查方面,ITRS是一个收集银行、企业和/或家庭报告的个人国际结算和交易数据的系统。ITRS在衡量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确实存在缺陷,但对于那些在收集服务贸易统计中严重依赖ITRS的国家,ITRS还是可以提供一个范围来估计以数字方式交付量。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十,ITRS可以证明是在整个经济水平上识别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的有用来源,但是应该努力从其他来源(如通过调查个体和大公司)获取产品细分,因为该信息很少在ITRS中获得。

在行政税数据调查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对外国行为者以数字方式交付到本国的服务收取增值税,这可以为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提供新的数据来源。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十一,数字增值税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信息来源,可以提供家庭进口的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信息,以及补足一些其他目前覆盖范围可能薄弱的领域。

在家庭调查方面,目前的贸易统计数据可能没有很好地反映家庭的以数字方式交付服务方面的支出。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十二,家庭调查应包括要求受访者确定按特定产品分类的以数字方式交付服务的支出份额的问题。

在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调查方面,近年来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s)是非银行机构,它们使用大数据、云等技术,以一种新的、通常是基于移动电话的格式重新打包执行传统银行业务。这些服务通常被称为移动货币,调查发现在移动货币的主要市场是欠发达国家,因为较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一般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对移动货币的调查可以帮助统计欠发达国家的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数据,但这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

5、关于识别和测度数字中介平台的建议

本手册将数字中介平台区分为以中介费产生收入的收费数字中介平台和以广告和或数据流产生收入的免费数字中介平台,并主要围绕前者展开讨论,后者也很重要,但目前对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手册围绕数字中介平台的会计原则,识别数字中介平台,测度由数字中介平台促成的贸易展开讨论,并提出三条建议。

在数字中介平台的会计原则上,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当本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和国外的数字中介平台发生交易时,应该记录的流量值。此时,唯一应该被记录为国际贸易的是中介服务的价值,而不应该是整个服务的价值。第二个问题是当中介服务费用是隐藏的情况下,该如何记录这笔中介费用?经合组织咨询小组提出的建议是将这笔隐性中介费用包含在生产者的支出上。图2为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进行交易的示例。

图2. 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进行交易的示例

在识别数字中介平台上,目前,很少有国家能够精确地识别其经济中的数字中介平台,而更困难的是识别出向国外数字中介平台的付款。这主要是企业注册簿中缺乏专门为这些企业分配的行业分类。目前对数字中介平台的分类参考包括根据(ISIC 4791)为进行商品销售的中介平台,但最好是有一个新的子代码,允许将其单独标识为数字中介平台,而不是电子销售者。

在测度由数字中介平台促成的贸易上,目前主要的困难是难以确定交易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数字中介平台,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贸易中的数字中介平台贸易在国际收支扩展服务分类(EBOPS)类别的贸易相关服务中被纳入,但仍需进一步调查。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家庭收入调查应包括关于数字中介平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的问题。由于被调查家庭无法可靠地确定这些平台是的还是国外的,因此调查问题应针对通过最受欢迎的外国平台进行的销售。

建议二,家庭消费调查应包括通过著名的国外数字中介平台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问题。获得的信息可以用来估计本地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进口的相关中介服务的价值。

建议三,各个国家和国际统计机构应探讨有针对性地对全球数字中介平台进行大幅度调查的可能性,并作出跨境数据共享安排。

编译 | 林是苗/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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