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笔者以“金融数据”的进化脉络为线索,简单梳理了“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历程,并希望能以此来诠释“数据”立法的前世今生。

《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保存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其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多达100余条,当今的许多法律原则都起源于这部法典。

虽然看起来十分遥远,却也证明了人类通过立法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历史已经延续了近4000年。如今,当数据(Data)凭借其所蕴含的价值被视为一种资产,为“数据”立法似乎理所当然,且并不显得突兀。实际上,早期的数据更像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伴生品,其价值主要来源于所承载的信息。那么作为一种科技产物,“数据”又是何时产生的独立价值呢?

笔者认为,这一质变起源于“数据”本身也有了新的载体——互联网,从而为其发生蜕变提供了养分和土壤。对于金融数据来说,作为“数据”家族中的“富二代”,其价值和重要性可谓与生俱来,因此“进化过程”也要比其他“数据”更早一些,期间离不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网络环境的持续净化。

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建设开始于40年前,但直到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卫星通信网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正式运行,“金融数据”才真正触网,而从这一刻算起,其科技价值也开始崭露头角。此时,银行业陆续开启了“数据大集中”工程,进而使“金融数据”快速进入了联网流通阶段。

这一时期,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成为当时最重要的信息化建设指引,很多基本原则一直被沿用至今,包括明确提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当然,“数据大集中”也仅仅是“金融数据”网络化的起点,从1996年IBM提出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概念,到1997年我国互联网用户实现翻倍增长,再到1998年我国出现第一笔电子支付,至此金融服务才开始真正大范围涉足线上,“金融数据”也第一次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此时,互联网安全变得愈发重要,相关法规也开始涉及包括金融在内的各个领域。

当时比较重要的两个指导文件是2000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前者将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事务,明确了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全社会的重要性;而后者虽然主要目的在于认可电子商务过程中的民事行为,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

大约在2009年前后,“大数据”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流行词汇,而随着麦肯锡给出的大数据定义被业界广泛认可,“数据价值”也逐渐被各行各业所接受和重视。此时,不仅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百花齐放”的局面,“金融数据”的应用价值也实现了跨越式提升。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环境变得空前复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发布,网络安全再次被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范畴。

201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在原有等级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自此,金融数据安全也上升到了全新高度。

回头来看,“金融数据” 从诞生到成为涉及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其所代表的价值早已不仅仅局限于“金融”属性,而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且已经关系到每一个网络主体的切身利益。展望未来,随着“万物互联”的快速来临,“数据”还将被更多的人所掌握、利用,乃至不断地积累传承,并最终成为构建数字世界的基石。

如此看来,《数据安全法(草案)》此时被提上议程,似乎也进一步印证了“数据”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而随着网络安全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其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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