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9月23日,美国司法部提出立法提案,对《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第230条(以下简称第230条)进行修改。立法提案谈及,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二十多年后,互联网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不适宜继续为在线平台提供过多的豁免空间,因此立法提案建议对在线平台内容审查责任进行修改。司法部确定了四个需要改革的领域:1.激励在线平台处理非法内容;2.明确联邦政府应对非法内容的执法能力;3.促进竞争;4.促进公开讨论和更高的透明度。[1]以下是对该修改事件的观察:

1 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修改历程

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被称为是“美国新旧通信世界的分水岭”的《电信法》,该法的核心是取消阻碍电信市场竞争的管理法规壁垒,从而促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基于驱逐淫秽和暴力内容的立法目的,《电信法》在第五章部分设置了《通信规范法》。《通信规范法》第一部分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不满18岁的人提供或者传送下流、淫秽的评论、要求、建议、形象等材料或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第二部分即第230条,分为三款,第(a)款指出迅速发展的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为公民提供了信息资源获取方面的巨大便利,为政治生活、文化发展、智力活动都提供了更多途径,使人们在政治、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都越来越依赖网络;第(b)款规定,美国的基本政策是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市场的自由活跃,同时还要建立阻断和过滤技术以保护儿童远离不良信息;第(c)款“对‘good Samaritans(good Samaritans是基督教寓言的事物,指做好事的人)’阻断和屏蔽的保护”规定:(1)网络服务的用户和提供商都不得被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的发布者或发言人,无需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其出于善意而针对暴力、色情等内容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为其向网络内容的上传者提供限制访问的技术措施承担责任。

《通信规范法》的出台还是遭到了言论自由提倡者的强烈抵制,导致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在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中做出终审裁定,认定《通信规范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法案中关于禁止淫秽内容的条款被废止,只保留了规定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不应被视为出版商,因此不对使用其服务的第三方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自此之后,230条保护了互联网领域的创新,为21世纪初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现代互联网服务奠定了基础。

2020年5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的关于邮寄投票涉及潜在选民欺诈的言论被Twitter打上需“事实核查(Fact Checker)”的标签,令特朗普大怒。因此,5月28日,特朗普发布了《关于防止网络审查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eventing online Censorship),并在29日发布了一条内容为“REVOKE 230!”的推文,指责大型互联网平台审核言论的行为违宪,要求对社交媒体的该免责条款作出限制,矛头直指230条。由于该事件引发的对于230条款修改的讨论,美国司法部于6月发布呼吁国会修改第230条的意见书。在同一天,五位共和党参议院共同起草提出了《限制第230免责条款法案》(Limiting Section 230 Immunity to Good Samaritans Act),提议取消大型互联网公司在第230条下的免责待遇,授权公民起诉那些有选择性的审查政治言论、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内容的网络平台公司。[2]

2020年9月23日,美国司法部正式提出了立法提案,提议对230条款进行修改。

2 美国司法部立法提案对第230条的修改意见

美国司法部的提案[3]首先明确了保护互联网安全、活力、开放、竞争的环境的重要性,肯定了第230条长期以来对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通信规范法》需要根据当下技术发展的整体变化做出调整。

因为现行的第230条规定了服务提供者不需要对发布在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内容负责,也不对删除某些类型的有害内容负责。同时基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背景下,法院广泛解释了230条的豁免权,使得平台逃避了许多责任,不利于对网络空间其他主体的权利保护。

新的提案正是基于这两点对网络平台的内容豁免范围设置了边界。针对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豁免权,为了确保平台不会在第230条的豁免下恶意处理一些合法言论并违背其服务条款,司法部立法提案阐明了第230条(c)(1)和(c)(2)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平台不能将(c)(1)作为盾牌来屏蔽超出了(c)(2)限制的决策。其中立法提案提出了第(c)(2)条的条文修改表述,以使用更具体的语言形式代替了原来比较模糊的术语表达,从而为平台、用户和法院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提案将230条(c)(2)(A)中“其它令人反感的材料”规定为“促进恐怖主义或暴力极端主义”、“促进自残”和“非法”的内容,防止平台根据原来的规定随意删除内容,并要求平台在确定相关内容属于这些类别后才可以删除,建立了可以删除的“黑名单”。

为了阻止平台对合法内容进行随意删除或屏蔽,立法提案规定在删除之后,平台还需要依据服务条款对其删除行为进行解释。同时,提案还在第230条(f)(3)中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定义,旧有的规定是“全部或部分负责信息的创建或开发的在线平台”无权获得第230条规定的豁免,提案将“全部或部分”解释为包括“征求、评论、资助或肯定地和实质性地贡献、修改或改变第三方的内容”,该修改内容使得一旦平台积极选择或鼓励了某些内容,它们就要为这些内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激励平台主动处理线上非法内容方面,提案还保留了第230条规定的豁免权的核心。第230条的豁免权旨在激励和保护在线的“Good Samaritans”(指做好的事情),那么“Bad Samaritans”将不应该享受这种豁免权的好处。因此提案在第230(d)条提出增加了豁免规则的三种排除对象:(1)有目的地推广、促进或请求违反联邦刑法的第三方内容;(2)实际知道特定内容违反了联邦法律;(3)在收到法院判决的通知后,没有删除非法内容。这是对豁免权的另一限制调整。除此之外,提案还在第230(e)条增加了两组新的规定,包括在剥削儿童和性虐待、恐怖主义、网络跟踪方面免除豁免权适用,以及符合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一些要求。

提案还明确了该豁免权不适用于联邦政府提起的民事执法行动。在此之前,只有刑事执法行动不在230条豁免权范围之内,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以及“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数量增长,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联邦政府进行民事执法活动,因此认为第230条不能侵犯政府的民事执法。

3 230条修改的各方观点及影响

早在特朗普2020年5月发布《关于防止网络审查的行政命令》后,Facebook就表示,对230条的改变可能会迫使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审查得更多,而不是更少。Facebook表示:此举通过让企业为全球数十亿人所说的一切承担潜在责任,将惩罚那些允许存在争议言论的企业,并鼓励平台审查任何可能冒犯任何人的内容。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接受福克斯新闻(Fox News)频道采访时表示,私人科技企业“不应该成为裁决人们在网上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的仲裁者”。[4]

特朗普当时在推特上称,这是为了捍卫言论自由。推特首席执行官Jack Dorsey在推特上解释称,“我们这么做,并不是以‘真相仲裁者’自居。我们的用意,是把发言起冲突的各个点连结起来,呈现争议中的信息,好让民众自己做判断。”[5]

华尔街见闻分析称,一直以来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都被指控带有政治偏见,在社交网络中故意压制保守派言论,限制相关人士的账户使用。而互联网巨头纷纷否认类似指控,并一直反对改变或废除《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理由是担心遭遇过度诉讼会增加平台运营成本,甚至阻碍新业务出现,从而制约平台发展。代表Facebook、推特和其他公司的组织“互联网协会”曾在6月称,在第230条颁布之前,互联网平台可能因删除垃圾邮件或亵渎内容等而面临法律追责,第230条若修改或废除,将令平台的每一个内容调控决定都面临诉讼威胁,妨碍平台制定和执行社区准则并快速应对挑战的能力。

10月14日,美国社交媒体巨头推特和Facebook接连屏蔽两篇《纽约邮报》有关亨特.拜登贪污丑闻报道的做法,又将这一事件带到风口浪尖。共和党联邦参议员霍利(Sen. Josh Hawley, R-MO)多次在参议院会议上指责两公司是“美国史上最强大有力的垄断”,要求通过立法措施限制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并呼吁废除有“社媒保护伞”称号的“230条款”。参议院司法委员会10月22日表决通过决定,将对美国两大社交媒体平台推特和Facebook的首席执行官发出传票,要求他们近期出席国会听证会。目前尚不清楚听证会具体走向,以及是否会对修改230条款事件产生具体影响。

在另一方面,司法部这一立法草案仍在等待美国国会批准,这一事件还需持续跟踪观察。

[1]https://www.justice.gov/ag/department-justice-s-review-section-230-communications-decency-act-1996?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govdelivery

[2]https://mp.weixin.qq.com/s/0V42A7s6wRuFU-xfcIATDg

[3]https://www.justice.gov/file/1319346/download

[4]https://www.goldfingerlock.com/a/zuixin/4218.html

[5]https://news.huoxing24.com/20200620004702191515.html

作者:袁纪辉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杨默涵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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