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技术飞速进步,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也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利用或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宁和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了智联检察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首届智联检察论坛,会上通报了智联检察研究中心2017-2020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01 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流量控制设备进行控制,添加重定向策略,将途经上述设备上网的用户部分上网请求通过跳转服务器重定向至相关赌博网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的保全、提取、甄别,采用技术手段还原犯罪行为,建立与犯罪行为人的唯一联系,形成证据闭环。行为人在被抓获后由于软件自动运行而产生的犯罪后果应当由行为人继续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至案发,章某为推广赌博网站非法牟利,利用其掌握的Panabit设备的初始用户名及密码,远程登录上述初始用户名和密码未做修改的Panabit设备,并在上述设备中添加可执行重定向策略的程序文件,将途经上述Panabit设备的上网请求,重定向至章某指定的1495a8.com等赌博网站予以牟利。经鉴定,通过上述手段被重定向的不重复IP地址共计683,981个,其中章某被抓获前被重定向的IP地址共计75,368个。

02 刘某盗窃案

要旨

利用第三方软件篡改交易价格,以远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电子礼品卡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财物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区别盗窃既未遂的标准不以是否取得电子礼品卡,而是在于取得卡后是否使用或出售。犯罪金额应以卡面值金额计算。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刘某注册并登陆某租车公司手机APP,在该APP内订购面额为人民币1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礼品E卡”(该卡可作为租车费用在租车公司消费,也可转赠他人进行消费),在支付平台确认支付订单环节,使用“ifiddler”抓包软件修改订单金额并据此付款。通过该手法,被告人刘某以实际支付10.1元的对价获得租车公司面值69.7万元的“礼品E卡”,后被告人刘某将其中面值11万余元的礼品卡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获款7万余元。至案发,被售礼品卡已被购卡人实际消费1.7万余元,未销售礼品卡被租车公司发现而后台止付。

03 耿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要旨

互联网的普及便捷了对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传输的途径,也给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利用互联网出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致使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被侵害,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对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亦可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耿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将其在某早教中心任职期间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9千余条(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信息)中的3千余条未成年人信息,先后于2018年11月、12月、2019年5月至8月通过微信及QQ邮箱出售给马某,获利约3千余元。

04 杨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时,具有交易对象多为电话卡而非银行卡的特点的,适用本条款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对于“严重后果”的界定,应参考诈骗罪中关于电信诈骗的量刑档次予以考量,即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案发,杨某伙同薛某、吴某等多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通过微信聊天平台向刘某、彭某等10余人高价收购对公账户25套、实名手机卡400余张,后加价出售给蔡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牟利,经查,上述对公账户及电话卡均用于境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造成30余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560余万元。

05 沈某等人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帮助毁灭证据案

要旨

对通过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应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从一重罪处罚。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系统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4年,沈某从潘某处得知其任职的“A网”经营网络广告推广业务,遂起意通过流量劫持牟利。此后沈某在“A网”注册多个账号,又以行贿手段从时任某通讯公司互联网部数据中心技术组长的张某处获得了该公司机房IP地址为61.***.***.5的DPI过滤服务器权限。随后沈某指使刘某在该DPI过滤服务器上植入流量劫持程序。该程序的功能为捕获通过DPI过滤服务器的数据流量并对数据包进行修改,当用户经由被沈某控制的服务器访问B、C购物网站时,网站误认为该用户系通过沈某的“A网”账号介绍而来而将相应返利支付给“A网”,“A网”再将相应款项转入沈某账户。至案发时,沈某等人共骗取上述网站支付的推广费用270余万元。案发后潘某告诉沈某其已被警方调查。沈某等人遂删除了服务器内的涉案程序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

06 古某、李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

要旨

可以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当行为同时符合两个量刑档次时,应当就高认定,确保对危害的全面评价。对被告人的明知,应当结合多种证据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古某、李某于2018年12月事先商议,由古某编写计算机软件“水滴子”并架设远程服务器用于软件日常运营。该款计算机软件可供他人同时使用大量手机卡针对某电子支付平台批量模拟出正常用户进行注册、登录、修改密码、扫描商家二维码等操作,实现虚假交易,套取该平台营销立减、代金券交易等活动的营销资金。李某负责通过QQ及微信将该计算机软件销售给他人,所售钱款二人均分。

古某、李某结伙或单独将该软件分别销售给祁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其中古某销售软件的违法所得为9千元,李某违法所得为6千元。购买上述软件后,祁某等人通过使用代金券消费、营销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优惠让利,造成损失14万余元。

07 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列诈骗案

要旨

虚构恋爱关系获取打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从个案中发现直播平台管理问题,以平台为切入点全面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同时依托媒体扩大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预防类似案件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分别通过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等人担任主播、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并由业务员冒用主播身份与多名被害人通过网络结识聊天并引入直播间,采用语音、视频聊天和见面等方式,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转账和充值。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合计30余万元。

经由该案,区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共查获16起犯罪手法基本一致的主播诈骗案,涉及被告人98人。

08 某茶叶平台诈骗案

要旨

行为人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至平台开户、入金,并操纵价格,诱骗被害人反向操作交易,造成投资亏损假象,赚取差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网络平台诈骗帮助犯的主观明知可以以高度盖然性推定。犯罪成本应当算入犯罪金额,退赔部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7月,黄某与全某、陈某等合谋,利用网络发布炒股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QQ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某茶叶平台开户、入金,黄某指使吴某、马某等人担任操盘手,利用多个账户操控平台的茶叶价格及交易量,王某等人充当“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从中牟利。经查,共造成900余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亿余元。

09 袁某诈骗案

要旨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用批量注册订餐平台新会员账户以及蒙蔽语音审核系统、虚构新手机设备环境等方式骗取该平台的首单优惠补贴资格,又通过出售首单优惠补贴资格而获利的,构成诈骗罪。犯罪金额应以被害单位实际补贴损失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袁某在网上批量注册A网络订餐平台的新会员账户。通过向网络“卡商”大量租赁手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蒙蔽平台语音审核系统,利用电脑“安卓手机模拟”软件虚构大量新手机设备环境,并通过上述方式规避A订餐平台的后台审核限制,非法获取该平台新用户首单5元至20元不等的优惠补贴资格。后袁某以1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首单优惠资格在其本人经营的淘宝网店予以售卖,使不符合首单优惠的人员仍能享受平台补贴。经查,被告人袁某因上述行为获利累计约5万元,致A订餐平台运营公司经济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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