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正式实施,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针对欧盟GDPR的核心内容,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编制发布了《网络安全实践指南欧盟GDPR关注点》,供各方参考,并建议各方关注GDPR对自身的影响。下载文件请点击

以下为全文:

前 言

《网络安全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实践指南)是全国 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发布的技术文件。实践指南旨在推广网络安全标准,应对网 络安全事件,改善网络安全状况,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声 明

本实践指南版权属于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经 委员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抄袭、影印、翻译本指 南的任何部分。凡转载或引用本指南的观点、数据,请注明来 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承担对相应文本翻译准 确性进行核验的责任,并建议读者直接阅读 GDPR 原文。

技术支持单位

本实践指南得到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大学、腾 讯、蚂蚁金服、京东、高德、华为、微软、百度、甲骨文、戴姆 勒等单位的技术支持。

 

摘 要

本实践指南简要介绍GDPR适用的场景、核心内容和关 注点,仅供参考,旨在提示读者关注GDPR实施对其产生的 影响。

关键词:GDPR;个人数据;风险管理;关注点

 

20185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正式实施,在全球范围内产 生广泛影响。相关组织在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 基础上,随着业务和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建议就其部分可 能涉及的场景,密切关注国际上数据保护的相关要求。

关于GDPR,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关注点一:适用 GDPR 的场景

GDPR第三条规定,以下两类情形在其适用范围内: 一是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在欧盟境内设有分支机 构(establishment)。在此情形中,只要个人数据处理活动 发生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场景中(in the context of the activities of an establishment),即使实际的数据处理活动不 在欧盟境内发生,适用GDPR。 例如,在欧盟本地运营的A国(A国指某一非欧盟成员国)连锁酒店,直接 将其收集的住客个人数据传输至A国总部进行处理,则需要履行GDPR中相关责 任和义务。 二是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在欧盟境内不设分支机 构(establishment)的情形。在此情形中,GDPR原则性地 规定只要其面向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 是否发生支付行为),或监控(monitor)欧盟境内数据主体 的行为,适用GDPR。 例如,A国境内运营的某一电商平台,在欧盟不设分支机构,但提供专门的法文、德文版本的页面,同时支持用欧元进行结算,支持向欧盟境内配送物 流。该电商平台属于面向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适用 GDPR。 例如,在A国运营的社交媒体平台,支持境外账户注册,且已有欧盟境内用 户使用。该社交媒体平台根据用户的位置信息、浏览记录等行为信息,向用户推 送个性化的信息和广告,有可能被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认定为监控(monitor)欧盟境内数据主体的行为,适用GDPR的可能 性较高。 例如,A国企业开发的软件或系统被嵌入某款设备,该设备向欧盟地区销 售,该设备的制造商在欧盟境内设立了销售代表处,相关软件或系统收集个人数 据的过程需要适用GDPR。 此外,GDPR主要适用欧盟境内发生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其保护对象为 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当欧盟公民抵达A国,例如进入A国大学学习,在A国商 场购物等,且欧盟公民返回欧盟境内后,大学、商场不再对其行为进行跟踪或分 析,则大学、商场无需适用GDPR。 组织涉及海外业务、全球化经营或业务合作等场景时, 应注意其是否适用GDPR

关注点二:适用的数据范围

 GDPR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确定的或可识别的 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是指借助标识 符,例如姓名、身份标识、位置数据、网上标识符,或借 助与该个人生理、心理、基因、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 身份特定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可被直接或间接识别出 的个人。 GDPR规定,特殊类别(敏感)个人数据,是指揭示种族或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以及工会成员 的个人数据,以及唯一识别自然人为目的的基因数据、生 物特征数据、自然人的健康、性生活或性取向数据,还包括 刑事定罪和犯罪相关的个人资料等。 组织应识别其处理个人数据或特殊类别(敏感)个人数 据的具体类型。

关注点三: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 正、透明、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定、存储限制、完整性和保 密性、问责等; GDPR规定,数据处理是指针对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集 合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操作,诸如收集、记录、组织、建 构、存储、自适应或修改、检索、咨询、使用、披露、传 播或其他的利用,排列、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且无 论此操作是否采用自动化的手段。 组织应保证其数据处理活动遵循基本的原则。

 关注点四:数据处理的合法正当性事由

 GDPR规定,数据处理行为首先应具备合法性基础, GDPR规定的六种合法性情形包括:数据主体的同意、合同 履行、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个人重要利益、维护公共利益 以及追求正当利益。 GDPR强调同意是指数据主体通过书面声明或经由一个明确的肯定性动作,表示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该意愿表达应是自由给出的(freely given)、特定具体的 ( specific )、知情的( informed )、清晰明确的 (unambiguous,且撤回同意的方式应该与表达同意同等 便利。 组织应保证其数据处理活动满足合法性要求。

关注点五:对儿童的特别保护规定

 GDPR认为,儿童可能不太了解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风 险、后果以及他们在数据处理中所拥有的权利,因此在收集 有关儿童的个人数据时和将其个人数据使用在对儿童提供 营销或创设个人账户的服务时,应予以特别保护。GDPR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规定,如果直接向儿 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时,该儿童的年龄应当为 16 周岁以 上。若儿童未满 16 周岁,只有在征得监护人同意或授权的 范围内其处理才合法。 组织如涉及儿童个人数据的处理,应予以特别保护。

关注点六:数据主体权利

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对其数据广泛的控制权,包括知 情、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可携带、反对等权利。 比如: 在数据收集时,数据控制者应以简洁、透明、易懂及便于访问的方式向数据主体提供数据控制者身份及联系信息、 数据处理的目的及合法基础、数据主体享有的权利等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如履行目的不再需要、数据主体撤回同 意或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等等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删 除其个人数据。GDPR也规定了若干删除权不适用情形,如 为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为履行数据控制者法定义务,为设立、行使或捍卫合法权利等等。 数据主体有权拒绝数据控制者基于以下目的对个人数 据进行的处理行为,如为公共利益,为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 益,以直接营销为目的,基于科学或历史研究以及统计目的 的数据处理行为等。 数据主体有权在以下情形限制数据控制者的处理行为,如质疑数据准确性,违法处理,数据到期等。 数据控制者基于数据主体同意或履行合同所必须,以自 动化方式处理数据主体提供的个人数据时,数据主体有权从 数据控制者取得结构化可机读的个人数据副本,并传送给另 一个数据控制者。 组织应基于当前业务特点及处理数据的合法性事由,选择需要实现的数据主体权利。

关注点七:对用户画像的规定

 GDPR规定,用户画像是指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 据的活动,用于评估、分析以及预测个人的特定方面,可 能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位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信赖度或者行为表现等。如电商通过用户画像,开展广告、市场预测和推广工作。 GDPR规定,在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欧盟或者成员国法 律的明确授权、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下可以使用用户画 像。同时还提出,在征得数据主体同意时,应对画像相关数 据来源、算法原理及相应影响等予以充分告知,并赋予数据 主体反对权、删除权、更正权和限制处理权等权利。 组织如涉及对用户进行画像,需要关注如何获得合法性 基础,以及向数据主体提供相应权利。

 关注点八:对数据处理者的规定

 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为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 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GDPR规定,当数据控制者委托数据处理者具体处理数 据时,数据控制者应选择采取了合适的技术和组织方面措施 的数据处理者,以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要求,及保障 数据主体的权利。在没有数据控制者事先或一般性的书面许 可时,数据处理者不应再与另外的数据处理者合作。 组织如属于数据处理者,应根据数据控制者明确的指示 处理个人数据,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在数据处理服务结束 时,删除或返还所有的个人数据,接受数据控制者的审计等。

关注点九:对数据保护官、欧盟境内法律代表的规定

 GDPR规定,通常情况下,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任命数据保护官的情形包括:(1)公权力机构处理数据的; (2)数据处理的主要活动范围、目的要求经常性、系统性、 大范围地监测数据主体;(3)大规模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 据。 数据保护官应具备专业的数据保护法律和实践的知识, 以保证其履行相应职责。数据保护官可以是正式职员,也可 以基于服务合同完成工作。数据控制者应公开数据保护官的 联系方式,并将名单向监管机构汇报。 如果组织面向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监控欧盟境内数据主体的行为,应通过书面形式在欧盟境内 任命一名代表。 组织如存在上述情形,应考虑设立数据保护官或任命欧 盟境内法律代表。

关注点十:对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规定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是有助于降低数据处理风险 的重要工具。DPIA分析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通过识 别和评估风险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帮助数据控制者管理 个人数据处理给自然人权利和自由带来的高风险。除此之 外,DPIA也可向监管者证明其实施了GDPR中的相关要求。 GDPR规定,数据控制者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基于数 据处理的性质、范围、内容及目的判断处理活动可能对个人 的权利和自由构成高风险时,应实施DPIA。在以下情形下, 通常需要实施DPIA:一是基于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包括数字 画像,对自然人个人方面的系统和广泛的评估,而据此做出 的决定对该自然人产生法律效力或者重大影响;二是大规模 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或有关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的个人数据; 三是对公共区域大规模的系统化监控。 组织如构成上述情形,应考虑实施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关注点十一:通过设计实现数据保护的规定

GDPR规定,数据保护设计理念应当融入到产品和业务 开发的早期过程(Privacy by Design),例如,设计假名化等 机制有效地落实数据保护原则,并且将必要的保障措施融入 到数据处理过程之中。此外,组织可实施相应的措施以确保 在默认情形下,仅仅处理为实现目的而最少必需的个人数据。

组织应注意其产品和业务的设计理念与GDPR保持一致。

 关注点十二:数据泄露强制通知的规定

GDPR规定,在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除非个人数据的 泄露不会产生危及自然人权利和自由的风险,否则数据控制 者应在获知泄露之时起的 72 小时内向监管机构发送通知报 告。另外,当个人数据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 高风险时,数据控制者还应当向数据主体告知数据泄露的相关情况。

组织应注意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需履行的通报和告知义务。

关注点十三: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

GDPR提出了多种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比如,直接向通 过欧盟进行充分性认定的第三国传输数据,还可通过实施被 认可的行为准则,签署符合相关要求的格式合同、有约束力 的公司准则、通过相关认证等方式证明数据接收方满足适当 的保护能力,来保证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此外,在征得 数据主体明示同意、基于公共利益、履行有利于数据主体的 合同或基于组织正当利益等情形下也满足数据跨境传输要求。

组织如涉及数据跨境传输,应选择适用于其业务的跨境传输机制。

关注点十四:处罚规定

GDPR对违规组织采取根据情况分级处理的方法,并设定了最低一千万欧元的巨额罚款作为制裁。如果组织未按要 求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做好相关记录,或未将其违规行为 通知监管机关和数据主体,或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者 未按照规定配合认证,或未委派数据保护官或欧盟境内代 表,则可能被处以 1000 万欧元或其全球年营业额 2%(两者 取其高)的罚款。

如果发生了更为严重的侵犯个人数据安全的行为,如未获得客户同意处理数据,或核心理念违反隐私设计要求, 或违反规定将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或违反欧盟成员国法律规 定的义务等,组织有可能面临最高 2000 万欧元或组织全球年营业额的 4%(两者取其高)的巨额罚款。

组织可向其内部通报GDPR处罚规则,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

关于欧盟 GDPR 原文,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 :OJ.L_.2016.119.01.0001.01.ENG&toc=OJ:L:2016:119: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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