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不符合广大网民利益。利用网络传播含有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内容的虚假信息,是长期以来破坏网络生态、侵犯网民权益的一项痛点难点问题,社会反映强烈。为了有针对性地清理、防范网络虚假信息,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安靖网络空间,助力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浙江专门就治理网络虚假信息出台法规性决定。9月29日下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出台施行。

1、探索对网络虚假信息进行定义

决定充分参考借鉴了国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对虚假信息的定义,以及关于虚假信息内涵外延的学理研究,在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平台、网民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从表现形式与内容的角度对虚假信息进行了定义,更加明确了治理焦点,也为从法律上定义虚假信息提供了浙江探索和实践。

2、明确了网络虚假治理机制

由于网络虚假信息涉及各领域、各行业,为强化部门协作,决定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机制,将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纳入本级依法治网体系建设工作。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网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3、推动引导网络虚假治理宣传教育

为加大正向引导力度,决定进一步明确多层次多主体宣传教育的重点和方式。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将治理网络虚假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二是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三是媒体、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不同平台、不同渠道,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教育,合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虚假信息防范意识。

4、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作出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是网络虚假信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危害群众利益的难点问题,也是我省打击和防范的重点问题。为此,决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进行特别规定。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突出对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提高社会公众识骗防骗能力。另一方面,加强金融、通信、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技术监管系统,提升事先发现、事中阻断、事后溯源能力。

5、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信息交流传播的媒介,也是承担治理虚假信息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主体。决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机制。健全用户实名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信息巡查、网络虚假信息处置等制度。二是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在首页首屏等显著位置设置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处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三是建立年度报告和信用管理制度。每年报告其为防止网络虚假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便于行政监管与公众监督。四是打击网络“黑灰产”。禁止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等,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行为。

6、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为提升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效能,决定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管措施,为监管部门授权赋能。一是明确日常处置程序。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记录。二是设定法律责任。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主体责任的,规定了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等举措。

来源:省人大社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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