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这一举措反映出我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交流合作的坚定信念。

DEPA的内容和特点

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DEPA包括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其中,模块2是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涉及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该模块鼓励利用金融科技等信息手段促进商业和贸易的数字化水平;模块4是数据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计算机设施的位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模块8是新型趋势和技术,涉及金融技术合作、人工智能、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合作,该模块对人工智能的公平、合理、合规使用作出规定,以确保人工智能的使用符合伦理和道德规范。

总体来看,DEPA涵盖了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协议内容既全面系统又与时俱进。

DEPA的意义和创新

随着世界各国数字贸易和数字合作不断深化,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存储、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数字税收等带来的系列问题开始逐步凸显,亟需全球性的规则和标准来协调规范。作为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DEPA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当前签署协定的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虽然并非传统意义的数字经济大国,但三国的数字经济和产业发展各具特色。与数字经济大国相比,三国更容易达成统一的合作协议框架,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数字经济领域专一协议能够率先在这三国签署开展的原因。

此外,DEPA采用模块式协议,即参与方不需要同意DEPA的全部内容,可以选择其中几个模块进行缔约。这一创新举措为后续各国从操作层面参与DEPA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各国可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模块加入协议,而不必为了满足所有模块而面面俱到。

对于DEPA本身和已有缔约国而言,增加了分量足够的缔约国,有利于增强DEPA的效力,拓宽DEPA的可供应用场景和空间,对其它数字经济发展大国形成示范效应。据媒体报道,韩国也正在积极申请加入DEPA,预计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申请加入DEPA,进一步壮大DEPA参与方阵容。

我国申请加入DEPA的必然性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我国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不管是国家顶层设计,还是地方层面,均制定出台多项宏观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应用创新、技术研发、电商消费、设施建设十分活跃,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占GDP比重为38.6%,同比增长了9.7%。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发布的《世界互联网报告2021》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全球排名第2,仅次于美国。

我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议各国共同探讨制定反映各方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数字治理国际规则,积极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旨在为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字发展与合作、推进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申请加入DEPA,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规则制定,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大国担当,也是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李玮,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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