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明确要求金融领域“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我国“十四五规划”第21章也提出“强化监管科技运用”。为贯彻中央精神和国家战略,金融业有必要以新金融为理念,服务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金融稳定大局。

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院  边鹏

我国监管科技进展

我国监管科技发展与国外显著不同点之一,就是规划引领实践探索。

1.我国监管科技寓于规划之中

在全国性政策中,在2019年《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首次提出运用数字化监管协议、智能风控平台等监管科技手段,推动金融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规则库,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模型,完善监管数据采集机制,通过系统嵌入、API等手段,实时获取风险信息、自动抓取业务特征数据,保证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在2022年《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又进一步提出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运营,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

在地方性政策中,《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在目标中突出对监管科技的发展要求,在产业政策上强调监管科技的优先性;《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也强调了对监管科技的应用,同时提出了将监管科技应用于科创板上市审核中;《成都市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0-2022年)》提出加强基于大数据的监管科技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基于人工智能和知识图谱技术的反洗钱监测平台。

2.在中央与地方同时推进实践探索

近年来我国监管科技研发提速,探索了大数据、AI等技术的穿透式监管方法,旨在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相匹配的监管科技体系。如银保监会重点建设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检查分析系统、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等,加快监管数字化步伐。

2020年,监管机构的分支单位与某地方性商业银行推出了“监管探针(Probe)”项目,对商业银行进行主动监管,通过对监管政策和合规性要求的数字化表达,采用实时采集风险信息、抓取业务特征数据等方式,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中监管转变。这种模式,一方面保证了监管环境的真实性、监管方法的准确性,满足了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因为有预设的安全隔离措施,不会对“盒外”的数据和程序造成影响,降低了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要求时付出的成本。

面临的主要困难与解决思路

从当前金融风险的可控性来看,数字金融的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跨行业的特点呈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生命力,但其可监管、可控程度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尚处于较低水平。例如巴塞尔协议对金融市场风险监管不足、监管掌握的电子支付交易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等,给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科技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

解决思路是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基础支撑保障三方面提出重点任务,提升数字监管能力。首先,从监管角度出发,通过完善监管框架与机制,推动监管规则可编程,健全数字化监管协议,创新监管模式,建立覆盖全市场、全业务过程的智能监管系统,健全金融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数字监管体系。其次,从金融机构角度出发,通过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提升监管数据报送智能化水平;探索云端数据共享,提高数据报送及时与有效性;健全企业级智能反欺诈平台,实现欺诈风险有效拦截和精准打击,赋能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最后,从全行业角度出发,通过国内外交流推动制定标准规范,建立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联合研发攻关,推动监管工具共建共享;加大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提升金融消费者安全感知水平;建立健全数字监管发展的生态,多方参与,提升数字化监管基础支撑能力。

我国监管科技体系发展趋势研判

1.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监管科技顶层设计

金融监管与科技将进一步深度融合,以科技赋能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业数字化监管框架,加强监管顶层设计。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完善监管数据采集机制,提高监管数据的复用性,降低监管成本,研究运用区块链、联邦学习等新兴技术,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实现监管数据共享,确保监管一致性和监管有效覆盖。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规则库,推动监管规则机器可读、可执行、可对接。构建监管知识图谱,研发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图计算等技术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采取系统嵌入、应用对接等方式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协议。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促进主动监管,通过大数据风险分析、实时交易监管等穿透式监管手段,提升监管专业性和穿透性。依托数字化监管协议、实时化数据采集、智能化风险感知等科技手段,推动建立覆盖全市场、全业务过程的智能监管系统,充分发挥监管科技在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中的作用,增强资金流动分析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金融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强化智能关联分析,防止内幕交易,有效甄别风险信息。

2.科技赋能合规能力,降低合规成本

通过技术赋能欺诈侦测,建立健全智能反欺诈平台、风险控制平台、“三反”平台,重点构建欺诈风险监测、欺诈风险控制、欺诈风险处置、欺诈数据资产、反欺诈产品,打造数据整合互通、模型智能高效、监测手段多样、风险分类管控、场景全面覆盖的监管侦测新架构。赋能事件报送工作,统一数据报送传输标准、加密机制和接入规范,完善监管数据报送的系统化、自动化渠道,减少纸质、邮件报送、手工系统上传等低效传递方式,提高自动化数据报送和智能化合规能力,以最小扰动方式进行监管,提升被监管机构接入效率。探索将云计算合理运用于合规管理,推动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云端数据共享,实现低成本快速计算和存储,进一步提高监管数据采集、报送和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提升数字化监管基础支撑能力

组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在金融监管应用的联合研发攻关,推动数字化监管工具共建共享。金融业探索对监管科技和监管沙箱覆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添加数字印章,提升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安全可信度,让金融消费者对监管行为可感知。监管科技依赖的供应链安全水平要高于商业金融机构的最高水平,将监管科技作为关键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稳步提升供应链安全水平。建立金融宏观管理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科技公司良性互动与合作发展的平台,依托成方金融科技合作论坛,促进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推动产业各方成果交流与共享。

金融机构在国家监管科技发展中的潜在机遇

1.联合或参股设立监管科技公司

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借鉴欧洲经验,牵头联合其他机构成立监管科技公司,或者参股现有公司,如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由有关公司为国家设计研发监管科技系统,同时也由其研发推广商业金融机构与监管科技的前置接口,降低各家商业金融机构单独介入监管机构时的合规成本与被处罚风险。该公司的盈利模式为:对监管机构免费,对商业金融机构收费,以实现可持续经营。

2.主动参加全行业的监管科技建设

要破除监管与被监管属于“猫鼠游戏”的传统观念,将监管作为银行自身长期稳定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积极主动参与监管科技建设,如数据报告系统、“三反”平台系统等,及时向监管机构反馈监管科技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科技改进意见,共同推进监管生态体系建设。

3.以合规科技对接监管科技

在金融机构自身合规科技(RegTech)建设过程中,要主动思考如何在技术上实现与监管科技对接。例如在银行“三反”系统建设时要考虑与“一行两会”“三反”系统对接,能依靠系统解决的,尽量不要安排人工解决。

4.提供财、人与技等资源支持

在金融机构内实现监管成本内部化,在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的监管科技工作时,将监管科技工作内化为银行自身系统的责任,增强主动意识,向有关工作提供充裕的资金保障,指派最一流的业务骨干与技术专家,确保投入充足科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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