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 董晨曦 通讯员 夏江丽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微信、支付宝、QQ、电子邮件、短信等互联网工具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当纠纷来临时,上述互联网电子交易数据和沟通内容,能否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是否一定要走费用昂贵、程序繁琐的公证程序才能有效?

    7月18日,南沙区法院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涉电子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据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7月18日介绍,在该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在2016年之前均处于较低水平,但近两三年来这类案件数量和标的则有较大增长。

    数据显示,该院2015年和2016年商事案件中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数量为39件和44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约5%。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为101件,全年同比增长13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2.04%。2018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为98件,同比增长5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5.68%。而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涉电子证据的案件占比更高,达到21%。

    互联网电子证据类型多样

    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已经取代原有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传统电子证据,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形式,且类型多样。主要类型包括:微信、QQ、电子邮件、支付宝和短信等。其中微信占比最大,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此外,随着银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信贷业务,电子合同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形式。

    但与传统的纸质文件、实物等证据相对稳定的形态相比,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存在技术含量高、易伪造篡改等特点。理论和实务界在对待这些证据的可采信性方面往往存在分歧,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互联网电子证据真实性如何认定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以“电子数据未经公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和修改后不易留下痕迹等特性”等理由拒绝采信电子证据的现象比较常见。

    出台《规程》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

    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该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在《规程》中,南沙法院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如对话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支付转账信息等。通过明确界定有关证据类型,引导当事人提高举证意识和能力,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和法官认证的顺利进行。

    另外,《规程》还对不同类型证据分别做出了详细的举证指引。如关于微信证据的举证要素,包括:要在终端设备上演示通过账户登录,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真实性;展示聊天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如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内容;出示完整聊天记录,将双方各自客户端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实践中,南沙法院已有通过上述方式确认证据真实性并采信了一方提供的微信证据并判决的案例。

    对于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中存在的主体确认难、内容认定难问题,《规程》明确法官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相关微信使用者身份进行分析认定;可不拘泥于电子证据易篡改的技术问题,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双方持有的电子证据原件进行对比的方式,以验证内容真实性等问题。

    声音

    对于电子证据“一律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未篡改”为理由回避使用,不是司法审判应采取的态度,也不能顺应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社会需要。这份《规程》的出台,对当事人及法官均做出了正向指引,为探索电子证据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提供了一条根植于审判实践的参考路径。 ——— 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

声明:本文来自南方都市报,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