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Catarina Arnaut, Marta Pont, Elizabeth Scaria, Arnaud Berghmans, Sophie Leconte

译 / 徐慧碧 殷忠鸿

本章详细介绍了近期的政策和法律进展,并讨论了欧洲的公司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研究成果。除了欧洲数据经济背景下特有的政策和立法之外,在本章第一部分还简要介绍了与每个部门相关的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其他举措。虽然下面讨论的所有政策和法律举措都只与欧盟成员国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它们对整个欧洲经济区的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同样产生影响。特别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预计将适用于EEA的所有31个国家。最后,为了支持和指导数据共享和再利用领域的政策制定,多年来欧洲机构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已经就这一主题进行了一些研究。本研究基于他们的研究成果,这将在下一节中更详细地概述。

1.欧洲经济区的政策和法律举措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政策举措已经被欧洲层面采纳,以促进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再利用。数据作为促进欧洲经济繁荣发展的关键资产,以及在欧洲层面上处理这一主题的必要性,已得到不同机构的广泛认可。早在2013年10月,欧洲理事会就制定了战略议程。该议程呼吁采取行动整合数字单一市场,以促进所有经济领域的数据驱动创新。同时在欧洲数字经济领域进行大量投资以及发展战略技术,从而改善整个经济中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理事会得出结论将云计算视为推动数据访问和数据传输的关键因素,而不是直接涉及到公司。在过去几年中,重点放在了促进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方式上,特别是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提高生产力。

1.1 推动欧盟层面数据经济的政策

为了回应欧洲理事会的结论,理事会于2014年7月发布了《繁荣的数据驱动型经济》的通讯。该文件承认,欧洲把握巨大机遇的能力普遍落后于美国,原因在于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此文件也承认数据研究缺乏资金、缺乏创新,以及法律环境复杂和企业难以获取大量的数据集,尤其是中小企业(SMEs)更是难以获得。与此同时,文件也提到了在欧洲特别是在卫生、农业、制造和运输部门,大数据技术、数据分析和服务的重要性以及数据巨大的增长潜力。因此,委员会强调需要建立适当的政策框架,提供法律确定性的环境和促进大数据的业务运营。委员会设想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此目标:使得数据更容易地为人类和机器再利用、消除获取数据不必要的障碍和限制、统一数据再利用规则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此外,委员会列出了数据驱动型经济蓬勃发展的几个关键特征,其中最相关的特征如下图所示。

 图4.蓬勃发展的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关键特征

日益繁荣的数据驱动型经济的主要特点包括:能够提供来自整个经济参与者的数据集,有必要的基础设施使得企业能够跨部门、跨市场、跨边界和跨语言地访问数据,以及公司内部掌握了知识和技能使得公司有可能参与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其他特点包括:独立经济运营商之间存在信任、适当的网络安全措施、技术和数据互操作性的通用标准的发展。最后,委员会宣布了未来的政策行动,以克服现有的数据交换限制。

在此之后,2015年5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数字单一市场(DSM)战略,将创建综合数字单一市场作为其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总体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欧洲数据经济的增长潜力,并强调大数据的作用。该战略旨在确定一个监管框架,解决和消除当前数据自由流动的障碍和限制。同时明确了要向新的商业环境转变,即以新的方式分享和重复使用知识、信息和数据。委员会认识到所有经济部门的巨大增长潜力,特别是在运输(例如智能交通系统)和能源(如智能电网、仪表)领域的潜力巨大。更具体地说,需要灵活的电信部门切实可靠地处理越来越多的数据,这被认为是促进商业大数据开发的关键所在。

尽管专注于个人数据和在公共服务采购中数据的作用,但DSM战略还清楚地说明了在商业贸易中非个人的、机器生成的数据的使用和再利用所面临的挑战。由此可见,在DSM战略的框架内宣布的“数据的自由流动”计划,具体涉及到在B2B背景下共享机器生成的数据和机器对机器(M2M)的数据。除了因为个人数据保护需要和因存储或处理目的导致的不合理数据位置限制之外,该举措还应当解决数据自由移动的限制问题。

2017年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通讯和《欧洲数据经济:数据自由流动和新议题的员工工作文件》。这些文件普遍承认蓬勃发展的数据经济要求公司能够获得大量不同的数据集,同时确保充分尊重个人数据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都着重于机器生成的数据,即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或传感器生成个人或非个人的数据。

通讯中确认并讨论了两个重要方面:1)成员国对公司施加的数据本地化限制(以立法或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仅在该特定国家内存储和处理某些数据,以及2)数据访问的障碍和在B2B关系中数据转移的障碍。通讯指出,欧盟数据的自由流动是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承认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或对某些数据来说可能是合理的。就第二点来讲,通讯讨论了是否存在一组障碍明确限制了B2B关系中的数据访问和交换。例如,这包括:一些数据供应商为自身保存了由他们的机器生成的数据,缺乏对用户来说易操作的工具访问和/或提供数据,估计数据价值存在困难,一些公司害怕竞争对手获得其数据会失去竞争优势。通讯得出的结论是,数据通常要么由生成它们的公司内部进行分析,要么分包给分析服务公司(本通讯提及了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调查的78%的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存在公司内部,并且不会进一步被再次利用。这会限制企业从外部数据资源中获取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研究制定了一套政策目标(见下图),包括改进对匿名机器生成数据的访问、鼓励数据共享的措施、保护公司投资和资产、保护经济竞争背景下的机密数据和使得锁定效应最小化,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该通讯还讨论了与数据相关的其他相关新出现的问题,如责任、可移植性、互操作性和标准化问题。例如,处理有关“数据生成设备的用户和制造商的责任义务”的问题被委员会强调为是推动更多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关键。

图5.未来欧盟数据访问框架的组成部分

在有关“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通讯中,委员会表示打算参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对话,并持续稳健推动有关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议程。本着这一精神,于2017年初开始面向公众征询意见。咨询面向所有经济领域的企业、消费者、数据经纪人、公共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开放。此次磋商旨在评估欧洲实际交换非个人的、机器生成的数据的范围,确定阻碍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障碍的性质,并收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这项调查收集了380份回复,其中332份来自企业或组织。通过收集公众的意见更好地了解了欧盟数据共享的需求和供应。根据对公众咨询结果的详细分析,公司似乎在数据共享方面参与较为明显。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对他人产生的数据有某种形式的依赖。四分之三的受访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分享他们的数据。大多数数据仅在同一经济团体或分包商内传递。三分之一受访者更广泛地分享数据,要么是基于相对公开的再利用的条件,要么是支付了许可证费用。此外,公众咨询还提供了证据表明企业或组织在访问其他人的数据时遇到障碍。根据重要性进行排列,这些障碍包括:拒绝访问数据、不公平的条款和条件、获取数据价格高昂。

同样在2017年,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实施情况中期审查指出,需要持续对欧洲服务业进行全面数字化,明确提到健康与护理、能源、运输是关键部门,并呼吁进一步投资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以便企业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解决方案。它重申要促进企业的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必须保证公平、稳定和可信的环境。中期审查进一步明确,个人数据存在统一的规则,各公司在个别合同的基础上处理企业对企业的之间访问和再利用非个人的数据,同时委员会也将因此继续评估需要哪些法律举措。

1.2 在EEA层面的与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相关的现有立法

数据保护领域的主要立法是2016年5月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自2018年5月25日起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国家。该条例旨在通过一套共同的规则协调现行国家法律,取代以前的指令95/46 / EC。它是在数字时代加强对个人数据基本权利保护的关键因素,也是公民对其个人数据的使用和披露的建立信任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支持这种形式的个人数据以安全的方式在欧盟自由流动。在GDPR中,“个人数据”要以广义的方式理解为“与被识别的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这包括基本标识符如名字,还包括位置的数据,个人特有的身体、遗传、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的在线标识或者因素。

因此,该条例涵盖了允许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而不管收集的机制以及它们是否自动化的。该条例还使个人更容易地访问他们的数据并接收有关如何处理他们的数据的信息。在跨境数据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系统是企业的一项重大进步,企业只需要对付一个主管监督机构,而不是28个单位。欧盟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新规则的新颖性如下图所示。

图6.欧盟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新规则的主要新特点

欧盟数据保护框架的另一部分是目前正在审查中的所谓的电子隐私指令。该指令旨在确保为电子通信服务用户提供高水平的隐私保护。 2017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法规,这项法规将取代现有的指令,以使其适应自批准以来发生的技术发展,并使其与新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保持一致。拟议的法规的一个关键的新颖之处在于其更广泛的实质范围,因为它将适用于电信运营商以及电子通信新用户(例如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Skype,Gmail等)。该法规还将涵盖从电子通信中获得的内容和元数据,这些内容和元数据都将遵守严格的隐私标准,因此处理这些内容和元数据将需要数据主体的同意。一旦得到私人的同意,电信运营商可能享有更多使用数据和提供额外服务的机会。

最后,数据库指令规定,数据库的创建者有权控制访问和再利用数据的权限,但只有在创建数据库涉及大量投资的情况下才有此权利。从2017年5月至8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公众咨询,来评估指令对用户的影响、功能以及可能的调整方法。公众谘询的初步结果于2017年10月公布。本次咨询共收到113份答复,其中18份来自企业。根据收到的答复,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指令的最初目标在今天仍然是正当的,尽管对于指令达到的程度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受访者还认为,该指令确立的特殊权利充分保护了数据库创建和维护方面的投资,但对于当前这一权利的范围是否是足够全面的存在意见分歧。关于指令在数据库所有者和用户的权利和利益之间能否实现充分的平衡方面也存在分歧,对于采用何种方法也尚未达成共识。

1.3 行业特定的政策和法律举措

鉴于建立数字单一市场的目标,下面简要讨论欧洲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再利用方面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政策和法律举措。

1.3.1 数据生成驱动

委员会一直非常积极地推动在数据生成驱动行业数据共享和数据再利用的议程。

在2007年,委员会规定了对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RMI)的获取,以确保车辆售后市场的自由竞争。根据适用于整个欧洲经济区的法规(EC)第715/2007号第III章,车辆制造商(原始设备制造商-OEMs)应向独立运营商提供不受限制和标准化的车辆维修和维护信息,应通过使用标准格式的网站访问RMI。例如,RMI包括明确的车辆标识、技术手册、组件和诊断信息、诊断故障代码、适用于车辆类型的软件校准标识号、数据记录信息和双向监控和测试数据。为获取RMI制造商可能会要求合理的和相称的费用。根据该法规第9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获取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该法规在过去几年中从整体上有助于改善对RMI的访问。尽管如此,障碍仍存在,并对授权的维修商和独立的维修商之间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报告中建议改进和提高获取车辆RMI的系统的操作,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考虑。

访问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数据(包括由车辆产生的数据)已经在补充指令2010/40 / EU的授权规则(EU)No 886/2013中得到解决。在可能的情况下,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最低通用交通信息数据和程序的提供应当是免费的。服务提供商(包括汽车制造商,如果他们提供此类服务的话)应共享并交换他们通过接入点收集的数据。

另外,在C-ITS平台的背景下讨论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更具体地说,考虑了包括汽车自动化在内的车载数据的获得以及基于这些数据构建新型服务的可能性。例如,最近由C-ITS平台提交的一份报告突出强调了在获取车载数据方面降低进入门槛的重要性,以便部署新的服务和应用程序。该报告还提供了在准予获取车载数据时应适用的原则的具体建议,这些原则是:事先征得数据主体(车主)的同意;所有服务提供者之间公平的竞争;车辆和运动数据的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在不改变车辆功能和不影响车辆制造商关于使用车辆的责任的情况下安全访问;有利于应用程序之间互操作性的标准化访问。

1.3.2 智能农业

委员会最近参与讨论了在农业领域B2B数据共享的具体情况。 2017年4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讨论数据治理模式和其对农民的好处和坏处,确定了农业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原则和最佳做法。与会者认为,共享数据的目的和预期受益者应该是确定数据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共享的两个主要因素。原则上,它应该是数据供应商行使权利(不)授予数据访问权。此外,还编制了一份做与不做的清单,来指导未来的政策辩论。最后,明确要求委员会准备一个该领域的数据共享监管框架,同时通过已建立的渠道(如EIP-AGRI)对利益相关方更详细地审查。在此背景下提出了要构建竞争前数据共享空间和基础设施,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开放并可能与其他商业领域相关。

在2017年年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粮食和农业未来》的通讯。本通讯提出了未来欧洲共同农业政策(CAP)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通过技术发展和数字化培育一个智能而有弹性的农业部门。更具体地说,通讯详细介绍了智能农业的一些好处,包括获取数据使得农民做出更好更快的决策、计划或预测未来作物产量、优化生产。

1.3.3 智能制造

2016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产业数字化》的通讯以及《推进欧洲物联网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这些文件特别提到“所有权”的问题以及在工业制造背景下生成的数据的使用问题。委员会宣布打算探索自治系统和物联网应用的法律框架,同时也提到行业立法至今未涵盖的应用和软件的作用。此外,欧洲云计划将使得制造商更容易地进行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从而发掘大数据的优势。

1.3.4 电信运营商

欧盟最近在提高竞争力和提高电信部门的基础设施投资吸引力方面非常活跃。例如,2015年委员会就企业对互联网速度和质量的要求、现有的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监管框架展开了公开磋商。这些举措将有助于确定该领域B2B的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必要的先决条件。根据公众咨询的结果,于2016年10月发布了一项关于制定欧洲电子通信准则的指令提案。

考虑到已进入市场的新参与者(现在正在与传统电信运营商竞争)和连接服务重要性和需求增加,这项提案的目的是使当前电子通信监管框架适应当前需求。另一个对电信行业有重大意义的审查是电子隐私法规的改革。拟议的法规考虑到了: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新玩家(如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或Skype),它在保护和隐私水平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简化了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cookies)规则的使用,通过国家层面的数据保护当局更有效地执行保密准则。

1.3.5 智能生活环境

委员会积极推动与促进智能生活环境领域公司共享和再用数据有关的议程。2015年,欧盟委员会与行业和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密切合作,制定了欧洲智能家电标准——智能家电参考本体(SAREF)。SAREF使家庭设备能够以标准化的语言进行通信,从而使公司的数据交换变得可行。此外,委员会还发起了一项公众咨询为数字单一市场制定标准。其结果有助于建立关于优先标准计划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加强公司收集并最终共享和再利用数据的能力。

1.3.6 智能电网和仪表

2017年,委员会强调为确保能源行业的市场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能够获取相关的非个人或匿名数据是十分重要的。智能仪表测量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如果共享和再利用,可以为公司创造实质性的效率和竞争力。正如在拟议的改进指令中和内部电力市场指令中所概述的那样,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在该行业促进数据共享的重要性。该指令呼吁成员国组织数据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数据访问和交换,并就此达成一个共同的数据形式和透明的程序(第23和24条)。2009年,委员会还成立了由五个专家组组成的智能电网特别工作组,定期向委员会就智能电网部署和开发相关问题提供建议。

2.关于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重复使用的现有研究

在过去几年中,欧盟委员会支持了一些研究,以提高其对欧洲数据经济的规模、价值和成熟度水平的认识,了解存在的障碍。这些研究成果应该支持欧盟的数据愿景和战略以及正在提出的政策和/或立法措施。这些研究的关键成果与本研究的目的相关,现总结如下。这次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目前的研究基于之前研究的成果之上,同时将它们与作为研究实地工作收集的部分数据相关联。

这些研究所采用的数据的角度和方法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小节中分别介绍他们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些研究试图对欧盟数据的价值或云计算的利用和收益进行定量评估,而另一些研究侧重于数据共享和/或再利用的障碍,或从更加定性的角度来看在数据价值链中新角色的出现。其中一些研究采取一般性的跨行业的方法,而另一些则侧重于数量有限的行业或特定行业。结束语的最后一节旨在收集最相关的研究成果,并就研究的目的得出一些结论。

2.1 欧洲数据市场价值600亿欧元

根据一项对欧洲数据市场的研究,在欧洲数据市场“数字数据由于原始数据的加工作为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换”(第110页)。2016年欧盟28国数据市场的价值估计为595亿欧元,年增长率为9.5%。这项研究还表明,到2020年欧盟数据市场可能达到1068亿欧元(第110-111页)。

欧洲数据经济的价值涵盖了“数字数据需求的总值(即欧洲数据市场)以及数据在整体经济中的直接、间接和诱导影响”(第25页),2016年欧盟28国数据经济价值估计为近3000亿欧元,如果正确的政策和法定条件落实到位,预计到2020年欧元将达到7,390亿欧元(第126页)。依据间接影响,本研究考虑了在数据行业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业所发生的经济影响,包括数据开发可以为用户行业提供的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是基于生产和交付过程、营销策略、管理实践的创新而产生的。

为了定义和估量欧洲数据经济,本研究依赖于一些关键指标,其中包括:数据公司的数量(即数据供应商)和他们的收入、数据用户的数量和他们的平均数据支出、数据经济对GDP的影响。

数据公司被理解为“数据供应商”组织,其主要活动是生产和提供数字数据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第73页),因此代表数据市场的供应方面。2016年欧盟28国的数据公司估计为近25.5万。这些数据公司绝大多数集中在英国、德国和意大利。2013 - 2016年期间,以上这些数据公司几乎占据了欧盟所有数据公司的三分之二。就行业方面而言,这些数据公司大多数集中在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第88页)。

数据用户公司被定义为“集中生成、利用、收集和分析数字数据,并使用他们所学的去改进业务”的组织(第73页),因此代表数据市场的需求方面。2016年欧盟28国的数据用户公司估计为66.1万个,年度增长率为1.6%,但仍仅占欧盟潜在用户公司的6.4%(第90页—91页)。与数据公司相反,这些公司主要集中在三个成员国,数据使用者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分布更加均匀,尽管英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几乎占据欧洲数据用户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二(第90页)。当从相对的视角来看这些数据(即全国潜在公司中数据用户公司的数量),荷兰、英国、爱尔兰和卢森堡被认为是占用户公司总数的9%到12%的领先者(第91页)。就行业角度来看,大多数数据用户集中在专业服务、制造业、批发、零售和运输(第91页)。就公司规模而言,中小企业(SMEs,即拥有超过249名员工的公司)占欧盟数据用户的98.9%(第93页)。

图7. 2016年EU28的数据公司和数据用户公司

该研究还提供了对数据货币化的一些见解,即数据的经济价值。据估计,2016年数据公司的总收入约为620亿欧元,高于2015年的560亿欧元和2014年的510亿欧元(第101页)。根据公司规模,预计2016年将有1名到49名员工的小公司获得这些收入的55%,平均每年数据收入为149 000欧元,其次是拥有250至499名员工的公司(获得25%的数据收入,每年平均数据收入为560万欧元),以及拥有50至249名员工的公司(18%,平均数据收入为438  000欧元,第105-106页)。2016年拥有500名员工和更多员工的大型公司占数据总收入的2.4%,平均每家公司收入1700万欧元。

图8.每个公司规模的年均数据收入

在数据支出方面,预计2016年中小企业为商业目的获取和使用数据集平均花费27,000欧元,而更大型的公司平均花费超过600万欧元(第94页)。

最后,就数据经济对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而言,该研究估计2016年的影响率为1.99%,根据最乐观的预测到2020年该比例可能上升到4%(第126页)。

2.2 在欧洲数据价值链中数据市场作为新角色出现

作为上述研究的一部分,研究还对欧洲数据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特别是考虑到他们在活动和业务模式方面的特殊性,这些特点使他们与其他数据公司不同。在这项研究中,数据市场是作为基于云计算的软件平台呈现的,充当数据持有者和数据用户之间的交易中的市场中介的角色,并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数据存储、汇总和交换。这些服务确保了数据集的互操作性、数据扩充或分析,以促进基于他们的管理的数据服务和应用程序的开发(第10页)。该研究将数据市场描绘为欧洲新兴的现象,欧洲数据形势社会团体中450个市场参与者中有3%至3.5%是自定义数据市场。这个映像是之前提到的欧洲数据市场研究的一部分(第26页)。尽管这一比例仍然很低,但该研究预测未来几年提供这类服务的公司将有迅速增多的市场机会(第26页),目前的年收入介于1欧元至300万欧元或2亿欧元之间,更多取决于他们的规模和他们提供的服务类型(第8页)。

2.3 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关键障碍:法律不确定性、缺乏数据技能、估计数据价值、互操作性和高访问成本

现有的研究针对愿意共享或获得第三方数据的公司所面临的障碍进行,评估了当在本行业中分享或再利用数据时所面临的问题或障碍的相对重要性、公司规模和市场支配力、在数据价值链上公司的定位,无论是作为数据供应商还是作为数据用户(第27页)。

例如,就中小企业而言,数据共享通常不如大公司那么活跃,但共享数据的最重要障碍是:围绕数据“所有权”、使用情况、相关责任的法律不确定性;缺乏最大限度地利用数据、实施有效的充分利用数据的策略的知识和技能,以及难以对数据进行价值评估并为其申报价格(第31页)。对于有兴趣从他人获取数据的中小企业来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也是一个障碍,还有互操作性问题、获取相关数据的成本高以及不平等的谈判能力(第31-32页)。

在每个行业中,本研究发现技术障碍(包括互操作性问题)对能源和农业行业特别重要,对于汽车行业、电信行业和移动医疗行业来说也较为重要(第33页)。法律障碍被认为是能源行业面临的一个艰巨挑战,同样对于农业和电信行业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当不考虑行业或公司规模时,分享第三方敏感的商业数据的风险、“所有权”的不确定性、数据的使用情况、互操作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障碍,甚至可能成为数据共享的阻碍因素(第40页)。

上述障碍是欧洲数据市场研究中所明确的主要障碍。在这项研究中,描述了三个主要障碍:

  • 文化/组织障碍,包括缺乏对数据共享潜在商业利益的认识,缺乏信任和害怕失去竞争优势,难以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等。

  • 法律/监管因素,包括“数据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获得数据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数据位置的不合理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

  • 技术/操作障碍,由于不同数据集和信息系统之间缺乏互操作性而造成的此障碍,缺乏(兼容) 标准,与数据监管相关的高成本等。

“数据所有权”概念具有复杂性,缺乏欧盟层面的适当保护数据“财产类型权利”的法律框架,以及缺乏控制数据使用的法律框架。这些在另一研究中也被强调为阻碍企业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因素。事实上,这项研究表明,“数据所有权”和获取处于灰色地带的数据。这个灰色地带并没有被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知识产权法、数据库指令或竞争法所涵盖。(第9-11页)。最近欧洲关于数字化法律问题的研究强调了欧盟层面对“数据所有权”权利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关于技术障碍,对IDC和公开证据的分析表明,这种类型的障碍只有在公司开始处理实践中的数据共享时,尤其是涉及与其他企业合作的项目时才会被察觉。技术障碍中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系统之间缺乏互操作性,因此妨碍了数据整合和和数据价值开发(第21页)。虽然正在制定具体的行业标准和架构标准来支持数据共享,但在标准化和创新/定制化服务之间需要找到平衡,避免导致过度僵化的范围较窄的标准最终阻碍创新(第22页)。应用程序接口(APIs)和软件开发工具包(SDKs)的使用越来越多,突出表现为积极迈向更简化的数据共享(第21页)。

数据共享的另一个技术障碍是涉及数据监管的人力工作,即互操作性和共享数据的准备任务。该努力有时被低估,但在数据共享项目中这会花费数据科学家超过50%的时间。尽管如此,由于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这项任务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变得越来越自动化(第22页)。

2.4 欧盟数据共享的进一步障碍:数据本地化限制

在最近欧洲数字化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强迫数据本地化被认为是B2B关系中数据再利用的重要法律障碍。

另一项关于欧洲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更深入地涉及到欧盟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并通过案头研究和与八个成员国集团内的企业进行协商,对数据自由流动限制的普遍存在进行了研究。根据这项研究,无论是立法形式还是其他较低级别的法规,与误解了现行规则相比,正式的限制实际上都是欧盟内部数据传输的一个较小的问题。事实上,这项研究的一个关键成果是发现了市场参与者对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框架的广泛误解。许多企业似乎认为,现行立法要求在国界内进行数据存储和处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第38页)。似乎还有一种倾向,认为自己的国家在数据存储和处理方面自然会更安全,在处理数据时会产生普遍的风险规避。事实上,该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市场参与者经常将位置视为访问、隐私、数据完整性或执法方面的安全代理,尽管本地数据存储本身并未提高技术安全性(第38页)。研究发现在数据本地化方面的正式的法律限制很少,绝对禁止也限于核心国家利益领域,如安全和防务。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公司内部政策适用严格的数据保存要求,而这些要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第37页)。

另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也涉及欧盟的数据本地化限制,但特别关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壁垒。在直接监管壁垒中(即法律文本声明数据必须存储在特定地点或不可转让),研究确定了两种主要类型的障碍:地理位置存储要求(即声明存储设施必须位于在特定的国家)和独特的国家技术要求(即国家确定的有关数据提供形式的要求)。在间接监管壁垒中(即法律包含可能被解释为限制数据流动的要求),研究确定了不同类型的障碍,包括:事先授权方案、可监管性、分包商限制、销毁要求、强制使用具体的基础设施、禁止第三方访问或公布数据(第5页)。

2.5 关于B2B数据共享的行业研究

下面的小节整理并研究了一些针对本研究中的某些行业特定的数据共享的研究。这篇文献综述的目的是再次将现有研究作为本研究的基础。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行业,数据的价值已经得到了汽车行业的高度赞赏。农业和能源市场作为其他需要获取数据的行业越来越重要。 数据进一步提供了开创智能生活环境的机会。

2.5.1 数据生成驱动

作为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先驱行业,多年来汽车行业一直在探索使用更多的车载数据为司机、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收益的潜力。关于在欧洲部署协同智能交通系统(C-ITS)的研究表明,一辆汽车产生不同类别的数据,这些数据有广泛的用途,从交通管理、紧急呼叫、维修和保养服务、远程诊断和故障预测、驾驶员辅导、实际驾驶消费、驾驶员行为风险评估或实时定位服务。这项研究确定了五项依赖车载数据的服务,这些数据可以通过节省重金产生社会效益(第94页)。例如,探索车辆数据服务可以提高道路安全并防止欧洲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伤害,在2017年节省了大约1.7亿欧元,到2030年节约将高达9亿欧元(第95页)。交通拥堵警告服务通过减少欧洲道路伤亡人数可以在2017年节省大约1.45亿欧元,并且在2030年可以节省高达8亿欧元。此类服务的其他例子包括避免尾部碰撞的紧急制动警示灯,或允许驾驶员逐渐调整驾驶的车辆减速警告,或选择其他替代路线。所有这些服务都为改善道路安全和减少伤亡事故做出重大贡献。其他积极影响包括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

另一项研究表明,客户越来越愿意与保险公司分享他们的驾驶数据以换取额外的服务,即使这意味着更频繁地更换保险提供商(第19-20页)。客户愿意共享其数据的有价值的服务的例子包括:免费道路救援、自动紧急援助、免费停车、盗窃通知、远程车辆诊断或免费停车的信息。根据来自欧洲11个国家的15 000名客户的样本,该研究估计到2020年欧洲数字化汽车保险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达到17%,这代表着这11个国家增加970亿欧元的额外收入(第5页)。

2.5.2 智能农业

农业部门日益成为数据驱动的。经合组织(OECD)在2006年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农民获取农业数据的能力“已成为失败和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该研究当时已经揭示,精密农业技术的主要提供商,也就是农业技术提供商比如John Deere或Monsanto,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趋势,并开始利用物联网(IoT)将传感器整合到他们的设备中,以便能够生成和收集大量与该行业其他公司相关的数据集。

农业部门的数据驱动型创新主题最近由Horizon 2020计划下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局包括了资助的不同项目,如Smart-AKIs或4D4F主题网络。此外,欧洲农业生产力和可持续发展创新伙伴关系(EIP-AGRI)也讨论了这个问题。2016年6月举行的新兴数据驱动商业模式研讨会更具体地讨论了这个问题。研讨会讨论的几个商业模式,包括:

  • 基本数据销售,农民为收集数据或直接获取数据付费

  • 产品创新,现有产品(通常是机器)的数据密集程度更高

  • 商品互换,数据在农民和食品制造商之间交换,以增加交易的服务部分

  • 价值链整合,数据用于做出更高效的决策

  • 创造价值网络,主要通过平台连接不同的客户群体并促进他们的互动

研讨会还讨论了要侧重于该行业以数据为驱动的商业模式的限制和激励因素。在限制性因素中,强调了以下内容:对农业数据驱动型应用程序、互操作性和标准化问题的可能性和好处缺乏认识,缺乏促使农民分享数据的激励措施,对数据进行管理,信息与通信技术对食物链的潜在影响。拥有恰当的“数据所有权”的法律框架被认为是可以鼓励数据共享的重要因素。

最后,瓦格宁根大学(the Wageningen University)最近的一项研究也强调了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农业作为农业食品行业主要附加价值的潜力。数据变化的关键领域是实时预测、追踪物体和重新创建业务流程(第73页)。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智能农业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程序的因素。一方面,农民正在寻找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价格来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方法。这促使他们采取更优化的决策并改善管理与控制。与此同时,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和对健康有影响的食物的营养方面,这呼吁新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由于突然获得以前没有的数据和信息,物联网(IoT)有望为农场管理带来重大变化,并使得农民做出更好的决策。

2.5.3 智能生活环境

数据共享的好处也在智能生活环境领域和智能辅助生活领域得到了认可。物联网创新联盟(AIOTI)的一份报告呼吁建立一个综合护理框架,使得在医疗领域实现数据共享,挖掘物联网技术的潜力帮助个人和老年人,并从他们提供的实时数据中提取价值。

在2014年商业创新观察报告中,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分布也被视为改变了智能生活领域的游戏规则。

2.5.4 智能电网和电表

作为欧盟雄心勃勃的目标的一部分,欧洲开始部署智能电表,该目标是到2020年为至少80%的客户装备智能电表,预计能源消耗的数据量将大幅提高。物联网设备的发展将扩大这一趋势,进一步扩大数据收集的可能性。这种现象正在导致配电系统运营商(DSOs)的作用发生变化,他们将在未来几年管理越来越多的数据。配电系统运营商(DSOs)负责运营,确保维护和开发特定地区的配电系统并向最终客户提供电力。另一方面,传输系统运营商(TSO)负责将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或各个国家的大量的电力从生产地转移到消耗地点。

在2016年编制的一份报告中,智能电网任务组特设小组审查了10个成员国在能源分配领域的数据获取和数据管理方面的一系列举措。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找出障碍并探索形成欧盟能源数据交换通用形式的潜力。根据所分析的国家的经验,报告确定了与能源相关的数据的两个主要用途:“下载我的数据”用途,允许客户下载他们的能源数据;“分享我的数据”用途,允许客户与其他方分享他们的能源数据,并随时撤销允许他人获得数据的同意。一些解决方案同时包括“下载我的数据”和“分享我的数据”功能(第23-24页)。随着成员国已经在测试和开发他们自己的向最终用户提供能源数据的机制,该报告呼吁建立欧盟能源数据交换的通用形式,以确保解决方案的互操作性,从而支持欧洲内部市场未来的能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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