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信息泄露事件已过数月,仍受关注。它不仅拷问了企业和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用户是否真的在意自己的隐私?一方面,他们对网络安全和隐私风险心存顾虑,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改变在社交网站上的隐私披露行为,这一“隐私悖论”呈现了用户复杂的“隐私计算”。

可是,在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张玥看来,由于世界的多元性与个体的独特性,上述问题其实没有定论。与其询问用户“你是否真的在意隐私”,不如好好研究诸如“人们为何披露个人隐私?会在何种情境下披露隐私?什么样的环境既可以激励用户的披露行为、又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户感到受保护?”等问题更具实际意义。

张玥,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

当人们正津津乐道于海量数据的巨大价值和影响力时,与大数据时代携手而来的却是用户隐私安全的危机。就在2018年4月10日,马克·扎克伯格因Facebook超过8700万用户隐私“遭窃”而出席美国参议院听证会,接受了44位国会议员连续两天的盘问,隐私问题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事件不仅向我们展示了用户对于技术保护和隐私立法的强烈呼声,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

用户正在亲手向网络空间自我披露巨量的个人隐私

正如身兼美国企业主、教授、畅销书作者和营销大师多重身份于一身的Seth Godin 2010年的直言:

我不认为用户真正在意他们的个人隐私,如果他们真的在意就不会办信用卡,因为,毕竟信用卡知道他们的钱都花在了哪里;并且他们也不会使用手机,因为在世界的某个地方,有电脑正在扫描他们在讲什么。

Seth Godin所提及的“用户是否在意自己的隐私”在学术界被称为“隐私关注”。 根据众多学者的研究,隐私关注是一种与隐私泄露和隐私侵害相关联的一系列特殊的信息意识和感知,是个人针对相应的隐私情境的主观感受,它不仅受到个人经验、生活环境的影响,也与文化环境和相应的社会情境息息相关。

隐私关注包括人们对于对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监测、非法获取、非法传输、无用索取、非法存储等的感知与关注,在网络商业情境下,还涉及人们对于环境的控制和对于二次使用信息的控制等层面。目前已有很多的研究都表明,个人的隐私披露意愿会随着人们隐私关注的逐渐提高而不断降低,也就是说,用户的确不那么在意自己的隐私,因为如果他们在意,他们会相应地降低自己的隐私披露行为。

但是,这样的结论真的符合用户的心声吗?为了探讨上面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从心理动力的层面,去了解用户披露隐私的动因。

首先,动因这一个概念在《牛津英语辞典》(2005版)里被解释为:

在既定的目标下针对行为有意识或潜意识的刺激物,主要源于各类心理和社会因素。

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Lyman Porter和Edward Lawler首次提出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因模型,其中内在动因主要指通过完成某个行为而满足个体的即时需求,因此这种行为自身具有一定内在价值和持久能力;外在动因主要指行为自身以外,或行为和一些可分离的结果之间的手段。Leonard等人结合自我概念的形成过程将动因分为五类:

■ 内在动因过程

■ 实用性动因

■ 基于自我概念的外部动因

■ 基于自我概念的内部动因

■ 目标内在化

Deci和Ryan则认为外在动因的程度会因外部规范(Externally Regulated)和内化程度(Internalized)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他们将外在动因进而分为四类:外部表象动因(External)、投射动因(Introjected)、鉴定动因(Identified)和融合动因(Integrated)。总体而言,动因可以分为两大类: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因,其中,内在动因强调人的需求、认知和感情,而外在动因则包含环境变量和激励因素。

在隐私研究领域,也有专门对于隐私披露行为动因的研究,这些研究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隐私披露行为和其他所有行为一样,也是基于明确动因之下的有目的行动:例如,Phelps等在Privacy Concerns and Consumer Willingness to Provide Personal Information一文中表示消费者隐私披露行为与消费者信息分享的意愿有关;耿延庭则在《微博普通用户主动公开隐私现象分析——以新浪微博为例》一文中将微博普通用户主动公开隐私信息的原因归纳为:

■ 情绪表达

■ 社交需要

■ 快速便捷传播信息

■ 自我记录以及需求安慰或帮助

当然,用户出于情绪表达的需要,会在社会化媒体中宣泄表达自己或积极或消极的情绪,社会化媒体已然成为用户宣泄情绪的一个平台。同时,许多用户还会出于自我记录的需求,将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记录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获得一种自我表达与记录的满足感。按照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镜中我”的概念,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而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镜子”,个人透过这面“镜子”来认识和把握自己。网络媒体就像是人们认识自我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人们进行形象管理。这样的表现机会让受众获得一种充分的被尊重感和成就感,从而满足了他们展示自我的需求。由于这种展现自我或情绪表达的心理需求,用户很可能会在有意无意间将自己的个人隐私披露在社会化媒体上,造成隐私披露。

综上所述,如若因为用户自我披露的行为就声称用户不在意自己的隐私,可能些许低估了用户的自主能力。确切地说,也许绝大多数用户都关注自己的隐私,但是,他们对于隐私的关注和其对于心理需求、社会需求、认知和情感需求相比,用户更愿意在当下满足后者的需求。

这一较为矛盾的过程在学界被称为隐私悖论(Privacy Paradox)。Barnes首次在文章中提及社交网站上存在“隐私悖论”现象。他将社交网站隐私悖论表述为成年人对社交网站隐私泄露的顾虑和青少年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两个现象之间的相悖性。总的来讲,隐私悖论就是指用户一方面表达对隐私的顾虑,另一方面又不因此改变在社交网站上的隐私披露行为的矛盾现象。

可以说,这一矛盾现象的背后是用户权衡“得”与“失”的一个动态过程。这里的“所得”可看作是“隐私收益”(Privacy Benefit)的一种表现,即通过个人隐私披露所带来软件使用权、自我情绪表达等的个人收益;而“所失”则是“隐私风险”(Privacy Risk)的一种表现,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和比较,我们可以将之称为“隐私计算”(Privacy Calculus),即用户不仅会在既得利益和隐私披露之间进行权衡,而且在需要做出决策之前,会通过理性的选择来最大化自我的收益或者最小化负面的支出。因此,很多时候,用户远比想象中更“理性”,虽然,在时刻关注自己的隐私的同时,他们也会在有限的选择中放弃保护自己的隐私,以换取既得利益——有所区别的是,有些放弃是主动的,有些放弃是被动,仅此而已。

当然,在用户研究的道路上,永远没有确定的论断,因此,对于“用户是否真的在意他们的隐私”这样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像Seth Godin那样,给出一个笃定而无他的结论,我们只能说,现实中可能的确存在某些用户,由于天生对于风险感知较弱,视隐私如人类发展的绊脚石,因为参照Roger的保护动机理论(Protection Motivation Theory),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动机的强弱与其所感知的风险危害有关。因此,如果此类用户觉得“人类应该像《三体》中的三体人那样,通过脑电波交流,个体之间没有任何隐私和秘密地生活下去”,我们也应该相信,这是由于个体的独特性而产生的用户真实的心声。

因此,对于“用户是否在意自己的隐私”这样的问题,其实,真的没有太多固定性的回答,更何况,用户是否在意的意愿与用户是否披露的行动之间,并没有特定的相互关系。与之相比,用户为何披露个人隐私?用户会在何种情境下披露隐私?什么样的环境既可以激励用户的披露行为、又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户感到受保护,诸如此类问题,可能更值得领域内人士去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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