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下午,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与上海市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网络法治十年回顾”线上学术研讨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北京、杭州、广州三地设置互联网法院,不断夯实了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法治基础,加快推进了我国网络法治化进程。对过去十年来中国网络法治道路的回顾与总结,将有利于我们在未来更好地制定出网络法治发展战略规划。

此次研讨会邀请来自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腾讯研究院、国家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上海市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会的八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研讨,从政、产、学、研多个角度,围绕中国网络法治十年回顾这一主题开展交流,总结中国网络法治过去十年来的经验与教训,并为中国网络法治化未来的发展建言献策。

研讨会由《探索与争鸣》杂志主编叶祝弟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马长山作题为“中国式法治道路的数字方案”的主旨演讲。他认为应当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来回顾我国网络法治发展轨迹。第一,数字化发展为网络法治建设提供了新机遇。我国以往一直在追赶西方现代性中的法律概念、基本原理及基本方法,同时也完成法律体系的本土化。目前,我国开始处在数字发展的第一阵营,在数字化法治领域正经历着从“追赶”到“引领”的转变。第二,中国数字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2016年之后,我国提出“智慧法院”建设,在行政层面提出“互联网+”策略。此后5年我国数字法治化进程快速发展, 2021年是中国数字法治元年。数字法治内涵包括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中国式法治道路在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中国法治进程将迈向“法治2.0”,包括“平台运行机制、数据表达机制、算法决策机制”三大新的机制。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西安交通大学教科院网络安全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朱莉欣教授在我国网络法治发展道路中提取了“混沌”“主权”“平衡”“与共”四个关键词。首先,我国起初对网络空间的认知来自西方国家,包括网络空间作为自由之地、作为国际公域以及作为新的国际作战空间等认知。她认为网络空间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就可能沦为资本国家的强权工具。第二,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率先提出了“网络主权”概念,奠定了我国网络法治的基础。我国“网络主权”的概念也进一步影响到了欧盟,欧盟先后提出“数字主权”“数据主权”和“技术主权”等概念。第三,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在网络主权的奠基下,我国坚持以安全促发展的法治理念。在过去几年间,已逐步完善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与条例。最后,我国应当坚持发挥各阶层的力量,以实现网络空间的良序发展。我国要坚持党的领导,注重能动性治理以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多层次构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未来,我国网络法律建设可以更多关注与国际间展开关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法律中心主任黄道丽研究员则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理念出发来回看中国网络法治的发展历程。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谈到三变,即世界之变、时代之变与历史之变。此外在党的二十大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尤其重视我国法治化建设,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而网络安全更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2020年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从中央层面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完善依法治国对我国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的建设十分重要。三变之下,世界又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在涉外领域如何通过法律展开斗争,是我国未来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回顾我国过去十年网络法治体系的建设,改革开放之后的信息化发展功不可没,而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顶层立法到落地执行。过去,我国利用信息化机遇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福利,实现了网络法治从无到有的转变。2013年开始,以《网络安全法》为龙头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涉及到了网络法治的方方面面。在未来网络法治体系的建设上,黄道丽提到,第一,不论是立法、执法层面都需要遵循数字化福祉;第二,要警惕数字歧视,关注不同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要处理好技术发展与相关法律建设的关系,要催生新的立法来处理算法、深度伪造等新问题;第三,科学统筹立法、执法、司法的推进。在立法层面,要充分论证、审慎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执法层面,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发展;在司法层面,要加强对各方利益的平衡。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曹建峰高级研究员从人工智能治理角度回顾了过去十年的发展趋势。他指出,总体来看“在发展中进行人工智能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并且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发展已经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他进而总结了国内人工智能治理7个方面的趋势。第一,既重视宏观战略,也紧抓落地政策,加快培育国家人工智能竞争力;第二,科技伦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政策和立法强化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建设;第三,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算法自动化决策等成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点对象;第四,行业细分领域的人工智能治理持续推进,以监管创新促进应用落地;第五,加快探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六,人工智能标准建设成为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一环;第七,行业和企业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自律措施,践行负责人创新和科技向善理念。曹建峰对未来的人工智能治理提出了三点展望:首先是采取精准监管模式,持续推进敏捷治理和适应性治理;其次是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最后是创新性推进行业和企业科技伦理自律的深入落地。

国家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朱开鑫研究员介绍了中国网络版权产业保护与侵权治理的十年回顾。首先是网络版权客体权利制度的新发展,在过去十年间,网络版权制度层面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网络版权要素价值的提升带动了版权客体权利制度的新发展。网络游戏、短视频、赛事直播等内容生产技术的进步引发版权客体制度的变革。互联网流媒体技术等内容传播技术的升级推动了版权权利体系的完善。网络侵权新挑战带来了版权制度内在价值倾向的调整。朱开鑫随后介绍了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判定的新挑战。网络环境版权侵权行为的规制重点在于传播而非复制。从平台责任来看,规则从“避风港制度”向“ 注意义务”转变,技术与内容的融合创新推动版权基础理论的研究探讨。此外朱开鑫介绍了过去十年间在司法、执法与技术维度下,网络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新探索。司法机关以审判实践创新明确版权新业态的保护依据,执法部门以“剑网行动”规制持续演变的侵权行为新样态,新技术推动侵权治理从“法律之治”向“代码之治”加速过渡。

华东师范大学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黄颖对社会数字治理十年转型进行总结述评。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新业态的迭代发展,带来了传统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的总体变迁,并由此引发了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型。黄颖提到,数字治理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运用数据技术治理社会公共生活,将数据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依托;另一层是对数据技术的治理,将数据做为被治理的对象。数字社会新形态呈现出“社会交往形式和连接方式的变化”、“经济形态和劳动形态的变化”以及“社会治理形态的变化”等主要特征。数字时代在享受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之时,亦必须警惕数字技术对社会公共生活与人的主体性的侵蚀,防止陷入“技术决定论”的陷阱。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嵌入社会治理所带来的隐私侵权、大数据杀熟、平台垄断、算法歧视等问题,有学者提出应该倡导数字正义,并进一步指出数字正义的本质是社会正义而非机器正义。除了要实现数字正义,也应该关注不同社会群体在数字时代的差异性,努力寻求缩小“数字鸿沟”。数字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数字世界的公平性、非歧视性、非霸权性、开放性、高效性,从其具体的适用场景入手,可以对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市场发展、数据全球化流通与数据安全、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治理等问题进行关注。在未来的研究中,还可以继续就“不确定性时代的数字治理转型、元宇宙等新业态的兴起对数字治理的挑战、数字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讨论。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提出,无论是互联网还是数字法治,其实应对的都是互联网发展本身所产生的问题。我们目前更多重视的是上层的前端应用和下层的基础设施建设,但中间部分却被忽略了,接下来应当探讨数字法治的深层问题。陈教授提出数字法治是一个综合的体系,讨论的基点是“技术标准、公法、私法与合规”,底层是“总体安全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基础制度”。当谈及数字法治调整的对象时,相关部门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主体是谁,对数字人首先进行数字身份认证;其次是注重法律行为,智能合约并非仅处于虚拟空间,另外也会影响到实体空间;第三是权利问题,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数字化生存是财产秩序的移转,也就是财产从“原子”到“比特”的移转。应当要理清数据价值链条的本质内核,支持数据生产,探索监管落地的技术机制与平台,加强国家数据交易的顶层设计。大力发展落地的数据空间,在具体空间下探讨不同种类的数据场景,不能以抽象的规则约束整体。要关注“通证(NFT)”问题,对于NFT的讨论不能照搬国际经验,NFT并非是知识产权,不能把NFT界定为固定的支配权,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底座,来支撑相关权利的流转。陈吉栋建议对数字资产进行认证,发展行业合规,加强风险应对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孙冠豪博士作题为“‘数字蝶变’如何引发‘治理蝶变’”的汇报。孙冠豪主要概述了数据技术赋能政府治理转型、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向度、数字法治政府的形成及未来面向三个方面。2012年起,由“网络政府”向“数字政府”转型的呼声高涨,2017年深圳、上海等地开始数字政府建设的试点。宏观来看,国家治理模式由单向控制、代议互动到数字协商转变,数字政府成为一种新型国家治理方式。微观来看,一种“以需求为主体的整体主义”理念逐渐成为政府权利运作的主导思维。孙博士随后表示,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伴随的是政府职能边界的不断扩张以及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和流程的再造,传统行政模式设计的法律框架已无法回应数字政府建设的需求,当前面临着“算法行政与裁量正义”、“公共数据利用的法治保障”与“组织协同与整体政府建设”三大挑战。“数字法治政府”提出以来,学界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未来仍需从数治与法治的关系如何变化、数字法治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及数字法治政府提质增效的具体路径几个方面来继续开展研究。

复旦大学杨义成博士对“智慧城市建设研究”进行位回顾与述评。当前“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新阶段,对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具有重要意义。杨博士整理了10年来的研究进展,从智慧城市概念、建设路径、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等四个方面归纳我国智慧城市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动态。就智慧城市的定义而言,技术、主体和模式是讨论智慧城市发展的三个核心要素。从技术层面阐释,智慧城市是一种信息化时代的新型城市运行模式。从城市发展角度观察,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阶段,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从人的发展视角对智慧城市的认识,则把人看作智慧城市的主角,人与人之间持续不断地互动,不断地产生出城市朝着更为智慧的方向发展的动力。杨博士认为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方面,首先,需要重视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其次,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建设路径。最后,需要充分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使之适应和服务于智慧城市建设,走向常态化和制度化。基于智慧城市的标准和评价体系,杨博士提出,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在发展中趋向全面多元。不仅注重经济效益,也对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予以关注。既体现出智慧城市建设的技术面向,又对市民主观感受有所顾及。然而,这些指标体系大体上具有一定趋同性,对城市特色和地区品牌的重视程度仍有不足。最后,在智慧城市建设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对城市运行的理解偏向和长期以来形成的治理机制和产业格局等制约,也出现了一些潜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资源整合程度有限,亟待结构性调整;第二是战略不清,定位不明;第三是对智慧城市建设中人的因素的忽视;第四是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本土自主性不强,相关技术和理念对外依存度高。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公共政策所副所长、研究员,上海市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鲁传颖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他提到,首先各位与会专家对中国网络法治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与梳理,马长山、朱莉欣等专家学者不仅以十年为期,甚至以二十年为期来梳理网络法治的发展脉络,这对于理解网络法治的发展颇有裨益。第二,尽管法律时常被理解为约束或规制,但网络法治中坚持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更多是为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第三,各位专家对法律的价值、意义、权利等讨论具有非凡的学术与实践价值。最后,此次研讨会中所讨论的新兴技术、人工智能、数据交易等前沿议题也是我国亟待回答的时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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