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冯群星 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南都记者注意到,立法规划中包括69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此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同过去几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相比,本届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一是数量多,二是分量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第一类项目69件,指条件比较成熟、任期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第二类项目47件,指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南都记者发现,69件法律草案中,已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已提请审议的有12件。未提请审议的有50件,其中就有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意味着,未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也就是五年内提请审议。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未包含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南都当时的报道中,有学者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深入,个人信息成为整个网络空间中最为重要的数据类型,不仅关涉到公民的私权利保护,也关系到公私领域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共性问题,单独的行业监管难以实现相应的顶层设计,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仍然需要统一立法实现顶层设计。

目前,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然而,法律条款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有学者认为,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上,我国存在着刑法在先、民法及行政法在后的问题,导致刑法“排挤”了其他法律手段,消费者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实质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日前出席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网络安全法治论坛”时指出,一般的行为应先让行政法、民法进行规制,只有解决不了的时候,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法再进行处罚,这应是社会最理想的状况。

他特别强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超出刑法所能解决的范畴,是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公开信息问题、信息可识别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刑法所能解决的范畴。” 喻海松说。

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还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提请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许安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落实的关键在于法律起草和牵头起草单位。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拟定起草工作计划,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步骤,起草工作负责人、参加单位和工作班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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