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占数据高地成为数字时代每个国家共同的战略选择,欧盟也不例外。近日,欧洲议会及其成员国通过《数据法案》,该法案旨在通过释放工业数据,优化数据可访问性和使用,培育具有竞争力和可靠的欧洲云市场来促进欧盟的数据经济。简言之,该法案将通过消除数据访问障碍以刺激创新。
《数据法案》是更广泛的、适应数字时代的欧洲数据战略的一部分。欧洲是否能如所计划的成为数字时代的引领者,则有待时间给予回应。
以数据流动创造新价值
481票赞成、31票反对、71票弃权,近日,欧洲议会通过《数据法案》(Data Act)。该法案制定了通过使用互联产品或相关服务(例如物联网、工业机械)生成的数据共享规则,并允许用户访问相关生成数据。
目前来看,《数据法案》还需得到欧洲理事会的正式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什么时候通过主要取决于理事会的会议排期,理论上不排除法案被否决的情况,但三方会谈敲定条文后,很少会有例外,最多可能在时间上拖延。”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朱悦说道。
在欧盟约80%的工业数据尚未得到有效利用的背景之下,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欧盟法规提案——数据法案——制定关于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其目的是在人类和机器生成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并成为企业(例如算法培训)和公共当局创新的关键因素的背景下,消除消费者和企业获取数据的障碍(例如智慧城市)。
2023年6月2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数据法案》达成政治协议。此后立法机关迅速敲定几乎所有全文,《数据法案》的立法工作基本完成。
如此高效、迅速推进的背后,欧盟对于以数据流动推动创新的决心可见一斑。正如欧洲议会议员皮拉尔·德尔·卡斯蒂略·维拉(PilardelCastilloVera,EPP,ES)负责人表示:“《数据法案》改变了游戏规则……这将有助于优化现有业务模式和流程,促进新业务模式和流程的发展,创造新价值。换句话说,这是创新和竞争力的机会”。
《数据法案》涵盖了个人和非个人数据。法案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界定了公共部门使用数据主体的相关数据的权利和约束,完善了企业对政府(B2G)数据共享规则的结构和专用功能。系统构建了企业对企业(B2B)数据共享的权责体系和实现路径,切实推动产业价值链上的企业数据流通与共享。在合同公平、数据交换、云服务互操作、数据跨境、中小微企业豁免等方面进行了切实可行的详细规定,形成了强有力的落地实施保障。
私法规则是数据共享整体框架的关键。《数据法案》适应了合同法的规则,并防止利用合同不平衡来阻碍公平获得和数据的使用。
“目前,欧盟数据立法面临的共同挑战是,数据链条包括多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在某一环节赋予数据以新的价值,数据价值在不同场景下也会变化,并衍生出新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各参与者之间清晰划分和界定责权利是非常困难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说道。《数据法案》的核心是推进有效解决数据流动和价值创造,并在规则设计上对用户、数据持有者、数据接收方划定了权利和义务。
朱悦认为,数据法案专注于数据流通和利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新的。“从‘权’出发,数据法案整体对于既有权益体系来说延续性比较强,大体上不妨碍、不影响已设定的既有权益的法律适用。包括制造和设计义务、合理补偿和不公平合同条款主要都是围绕着‘加强版’的访问权、可携带权展开。”
关切商业秘密和有竞争力的云市场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以及培育有竞争力的云服务商等方面,《数据法案》均有涉及。
《数据法案》对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持有者进行了明确定义。法案要求,用户访问并获取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的前提条件是,数据持有者和用户在披露数据之前,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具体来看,《数据法案》要求数据持有者或商业秘密持有者应识别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数据,包括元数据,并应同意用户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机密性共享数据。要求防止非法数据传输和数据泄露到数据保护法规较弱的国家。要求特定领域的数据接收方不得利用对数据的访问来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逆向工程,以避免损害数据持有者的合法利益。
“这些规定旨在在推动数据的流通利用的同时,确保数据持有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防止数据的滥用。这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吴沈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朱悦认为,就商业秘密而言,一是发育良好的市场生态有着基础的重要性,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强弱还是要放在市场中去理解,提醒我们需要提供更丰富的救济机制;二是考虑商业秘密本身是一门平衡的艺术,不宜脱离其他保护机制孤立考察,相关立法本身也是一种综合平衡的技艺。
“《数据法案》对于商业秘密做了较为丰富的平衡安排。同时整体适用上有缩有放,相比早期法案,数据持有者能够用来保障商业秘密的权益机制更加丰富,整体而言处在一个更加平衡保护和利用的位置;也要看到,法案后期引入了由专有的复杂算法所融合得出的数据这个例外,实践中可能会非常重要。”朱悦说道。
培育有竞争力的云市场也是法案一大亮点。法案具有促进云服务提供商之间切换的能力,云服务客户将有权在合同中协商并避免被“锁定”于特定提供商。操作性方面,法案强调强制使用协调一致的、互操作性标准或特定的通用规范;为了促进竞争,不同数据处理服务商之间的转换费用应被逐步取消。关于不合法的非个人数据国家间的政府访问和传输,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只有在基于请求的第三国与联盟之间有效的国际协议,这一行动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朱悦看来,欧盟或许在借“势”,借助互联互通的势头促进市场竞争。“云的互联互通也是当前产业界和学术界非常关心的话题。考虑技术理念、产业结构和经济基础不同,在是否追求、如何实现互联互通方面,业界、学界甚至监管领域都有相当不同的意见,联通和不联通的主张可以说至少是分庭抗礼。”
对于培育有竞争力云市场的安排,还有更深层次的考虑,即人工智能(AI)。法案将有助于新服务的开发,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训练需要大量数据。
“法案虽然没有出现AI相关字眼,但很多地方处处是AI。当前AI发展离不开算力这一基础底座,云厂商的互联互通、转换和出口费用的调整,也有助于AI算力的发展和优化配置。”朱悦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数据法案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互联产品的制造商和相关服务的提供商,无论这些制造商和提供商的设立地点在哪里。在联网产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数据方面,法案新增服务的设计义务,要求服务以便于提供数据的方式“设计与提供”,强调第三方或数据持有者在设计其数字界面时不应依赖所谓的“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 ”。
如何理解“暗黑模式”?朱悦解释称,“暗黑模式”是一些欺骗性或者不公平的交互模式,可关不掉的弹窗、过度摇一摇跳转等都是例子。未来,避免通过设计或者交互界面来操纵和过度影响,特别是防止操纵和影响数据的提供和访问,是数字公平的一种体现。
数字时代何以强化竞争?
《数据法案》是典型的横向监管,适用于设备制造商、数字服务和互联产品(例如物联网)提供商以及欧盟的公共部门。一个值得思考和关注的问题,法案又该如何落地?
“尽管每个行业的特性不同,但《数据法案》的这些规定为各行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便在满足行业特性的同时,实现数据的公平访问和共享。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尝试,以找到最佳的实施策略。”吴沈括说道。
朱悦认为,相关条款的正式出台过程始终充满了各方的博弈,后续的行业落地可根据三重机制予以推进。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自行协商和约定,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的、公平的选择;二是通过行业性的自律准则或者欧洲和国际层面的标准予以完善;三是从欧盟内部或者成员国层面来看,欧盟委员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颁布授权法案,成员国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分行业、分场景出台细化规定。
《数据法案》只是欧洲数字时代立法工作的一部分。据了解,《数据法案》是对2022年6月生效的《数据治理法案》(DGA)的补充,DGA旨在增强对数据共享的信任,加强提高数据可用性的机制,并克服数据重用的技术障碍。朱悦表示,《数据法案》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还有DGA等相关法律拼起来,可以说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关于数据要素的立法图景,《数据法案》和GDPR双方彼此相对独立,重合部分的冲突处理也较为清晰。
从更宏观的角度而言,欧洲的数字立法正在逐渐形成完整体系。“《数据法案》跟正在立法过程中的《人工智能法》(AI Act)也可进行拼合,《数据法案》中提及的数据接收、合理补偿、合同公平性等,和《数字市场法案》(DMA)、《数字服务法案》(DSA)也有交叉。再往后可能还会有一部数字公平法,也可以形成连贯。欧盟关于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数据要素、人工智能还有人机交互的数字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朱悦说道。
欧洲对于数据时代的野心不止于此。2020年2月,欧盟宣布了欧洲数据战略,旨在创建单一数据市场,以确保欧洲的全球竞争力和数据主权。欧洲共同数据空间将确保更多数据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同时保持生成数据的公司和个人控制。
关于欧盟立法,目前外界有一种反思的声音:其立法虽然精细,但是相关产业发展未能如预期。《数据法案》或者是欧洲数据战略是否能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欧洲是否能够如愿实现数字时代的引领者?
朱悦认为,从相关的实证调查来看,很难说欧盟的数字立法对数字经济产生了特别显著的负面效应。“可能还是要用更加温和的态度去看待立法对其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回到《数据法案》,其本身主要还是以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云的互联互通为底色,其对于数字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的可能性比欧盟的其他数字立法要大。”
吴沈括则提示,尽管欧盟在愿景中明确要创造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依靠市场选择,但在细则确定中,仍然有脱离产业实际的情况。《数据法案》或者是欧洲数据战略也是如此。“对于落地细则,要么躬身入局以试点提炼法条,要么还是交还给市场沉淀规则。治理逻辑不应当基于对事实猜想或人为设计,而是基于市场运行规律不断敏捷演化,建立在丰富实践的基础之上。而法制更要符合‘谦抑’原则,给市场留足自我演进和优化的空间。”
记者 | 郑雪
编辑 | 蔡姝越 冯恋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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