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纠纷争议解决机制,2023全球数商大会上,上海数交所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发布《数据交易安全港白皮书》,创造性提出了2+2的安全港规则,即“合规技术”与“法律规则”相结合,“主动投入”与“预期免责”相结合,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这一监管环境为降低市场主体在创新性、探索性、大规模数据交易场景中的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

报告要点

安全港规则旨在为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合规路径,在提升数据交易活动自身安全性的同时,也为交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交易规模的扩大、体量的释放和活跃度的提升。具体而言,安全港规则将以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服务条件为基础,设置更为明确的市场主体合规路径,为后者提供可操作的合规要求和合规方案,从而既降低交易自身带来的数据风险,又为交易主体带来更为确定的合规预期。根据目前的设想,数据交易安全港规则包含“2+2”框架。首先,“合规技术”与“法律规则”相结合,不仅将使用区块链存证、AI 智能检测、隐私计算等合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可信,也将引入合规、透明、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明确安全港的适用条件、免责后果。其次,“主动投入”与“预期免责”相结合,安全港要求企业满足特定的资质、合规条件,并进行可信披露,主动投入相关成本进行“驶入”安全港的动作,从而获得免责预期:在监管部门的授权下、在数据交易场所建构的可信空间内开展交易,可以避免因为事先未曾预料的风险而事后被追责。

安全港规则并不意味着放任市场自由。对于“驶入”安全港的数据交易活动,权威机关仍然有责任和权力对其进行监管。权威机关还可以通过定期审核、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市场主体真正遵循安全港规则,从而确保数据交易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安全港规则在交易所以集中、透明的方式施行,会更有助于规则倡导的合规交易模式产生溢出效应。相对规范、安全的场内数据交易模式,基于披露机制,可对场外交易产生引导作用,成为更大范围内市场主体在进行数据交易活动时协调行为的聚焦点。即使市场主体因种种原因,不选择或无法选择进行场内交易,也可参照场内交易所适用的安全港规则的要求规划自身行为。这种参照不仅对自行探索合规的企业有价值,对整体层面的风险控制也有价值。

上海数据交易所针对案例中展示的市场需求和痛点,建构了包含下列具体措施的数据交易安全港:其一,智能接入,基于企业主动申请和特定场景(特别是创新容错场景)主动接入,对流通交易数据进行智能分类分级、按需接入安全港。其二,可信交易,在合规技术保障下,在监管部门授权、监管、验收等流程下按照特殊规则在港内交易。其三,风险响应,在安全港港内交易,如果存在侵权投诉、情势变更等风险警示情形,及时启动中止交易、信息披露等响应机制,并保障市场主体取得与前期合规投入、创新容错政策相适应的责任豁免。其四,反馈迭代,成立数据交易合规委员会,对安全港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定期沟通反馈,根据安全港运行情况和需求情况迭代完善相应规则。

本白皮书开创性地提出应运用“安全港规则”这一制度工具,提升交易主体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积极性,释放数据交易动能,并更为高效、平衡地推动数据要素配置过程中安全保障和价值创造两大政策目标的实现。在数据交易的场景中,安全港规则以一套“2+2”框架为主要内容,即“合规技术”与“法律规则”相结合,“主动投入”与“预期免责”相结合。将数据交易所等专业、可信、高效的交易场景探索打造成为安全港规则的核心制度适用场景,不但有助于提升数据交易活动的整体安全性,而且有助于市场主体有效管理其在参与创新性、具有高价值产出的数据交易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降低其不确定性,从而提升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和整体交易活跃度。

本白皮书将在检视当前国内和国际数据交易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数据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与竞争环境和法律环境有关的核心障碍与挑战。在各方积极寻求数据交易进一步破局的大背景下,应当看到,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机构,其提出和开展的多项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探索,均体现出交易所场内交易在兼顾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据此,结合对安全港规则一般制度原理的阐释,本白皮书提出,安全港规则是将数据交易实践向前推进的一种可行思路,而数据交易所应被建设成为安全港规则的核心制度适用场景。对于具备相应技术和服务条件,有能力高效保障场内交易相对场外交易安全优势的数据交易所,有关部门应考虑在政策层面为其中的场内交易活动提供基于安全港规则的合规效力,从而促进更大规模的数据交易活动以更安全的方式开展,使得数据要素在流通中获得更高的整体配置效率。

编写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海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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