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审判作为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的创新型审判方法,近些年来,该方法在应对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为要素式审判方法所具备的特性,使其在智能化审判系统建设中展现出极大的应用价值,从而成为新一代智慧法院建设的切入点。本文从要素式审判的基本概念、构成与理论基础出发,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要素式审判的应用与发展现状,旨在分析要素式审判的应用价值与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要素式审判的完善与改进方向。

概念界定

1.1 要素式审判的概念

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1]因此要素式审判的核心为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分类与拆解,要素式审判中的“要素”是指构成案件的各个要素,包括案件事实要素、证据要素、法律要素以及程序要素。其中案件事实要素又被认为是是基础性要素,其他要素都是在该要素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1.2 要素式审判的构成

梳理当前全国各地法院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流程可知,从诉讼进程上可将要素式审判划分为三个阶段,这三阶段均以“要素”为核心,彼此衔接、相互联系。

其中,第一阶段为庭前填写要素表。科学设计的要素表,能够根据案件类型清晰提炼出反应案件基本事实的要素。要素表的填写一般由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指导当事人或由当事人自主填写案件要素表。形成案件要素表的过程,可以由法官充分利用审前程序,以当事人所填写的要素表为依据梳理案件关键争点,使案件争议清晰明了。第二阶段是开展要素式庭审。因为在要素式审前阶段当事人已由要素表充分知晓相关权利义务、确认了争议事实、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在要素式庭审中将省略无争议要素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直接围绕争议要素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是,仍然需要对庭前所整理的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寻求当事人的确认。要素式庭审还可以在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进程合并进行,进一步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庭审效率。第三阶段是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打破原有民事诉讼文书撰写体例,以要素式对案件审理认定事实部分进行归纳概括,分条罗列案件要点,帮助当事人快速找到重点,在文书说理部分聚焦争议事项精练评述,争议不大的部分简明扼要,做到主次分明,言简意赅,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判决结果。整体来看,要素式裁判文书不仅保证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完整性和说理的透彻性,还使裁判文书地生成过程更加程序化,为其可以基于裁判文书部分内容自动生成剩余各个部分内容、拓宽其在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打下了基础。

1.3 要素式审判与传统审判模式的比较

从构成诉讼进程的各阶段对比来看,要素式审判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审前阶段,传统庭审未能真正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而在要素式审判的立案阶段,案件双方当事人会就案件事实填写相对应的诉讼要素表。在庭前会议或其他审前程序中,法官将根据前期所填写的诉讼要素表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了解与分析,再进一步以要素表为基础,梳理归纳案件争点,明确案件主要争点。其次,在庭审程序上,传统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或判决阶段。但因为要素式审判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以填写案件要素表的的形式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案件争点,从而达到简化庭审程序的目的,因此在要素式审判中,庭审并不一定按照传统庭审的流程进行,法官以要素表所填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当事人之间争点进行核实,从而使案件审理过程更具针对性、进一步简化诉讼所需流程。

产生背景与理论依据

2.1 现实需求

要素式审判的产生与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首先是当前我国“案多人少”的现状导致法院系统审判压力逐年增大,法院自身对提升审判效率有着迫切需求。从公开数据查询可知,202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547件,审结1378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万件,审结、执结3081万件,结案标的额9.9万亿元。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结案标的额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2]相较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我国现有法官数量却因为法院员额制改革而不断减少。据统计,我国法官数量从 2003年的20多万名法官,[3]到2008年的18多万名法官,再到2017年后的12多万名法官,呈现出逐渐递减的趋势,并且因为新入职的法官往往要通过员额考试等一系列程序、年限等,才能正式成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基层法院法官长期无法“入额”的现状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2 制度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推动下,为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要素式审判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完善审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在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的简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加快审理进程。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问题》,通过对案件繁简的分类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以低成本、短周期、简便诉讼方式、广泛适用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简单案件。要素式审判作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推出的创新成果,逐渐被各地法院采纳和认可,并在此制度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2.3 理论基础

从学理层面来看,要素式审判是当事人自认原理与法院类案审理模式的体现。首先要素式审判实际为当事人自认原理的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自认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而诉讼双方所填写的诉讼要素表也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诉讼材料的要求。当事人填写的诉讼要素表中所反映的案件信息本质上是作为一种当事人陈述,自然的拥有“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4]而且,法院对在要素表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也要确认其自认的效力,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否则不能对其效力予以否定。

其次,要素式审判是同案同判、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体现。类型化案件主要是针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一些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具备相似之处的案件予以总结归纳,从而形成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裁判尺度,这为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平正义起到了实质推动作用。要素式审判正是通过对某一种或几种案由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适用于特定案由的要素表,其中的要素可以被看作是将案件从具体到抽象的类型化过程。

要素式审判现状分析

3.1 要素式审判的产生与发展

要素式审判被认为是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的创新型审判方法之一,该方法从2012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初试行,之后在全国多地探索发展。我国要素式审判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段,2012年至2017年为第一阶段,各地法院主要是在规范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标准化应用的同时,附带对要素式审判进行规定。2018年至今为第二阶段,以江苏、北京、山东、大连等地法院为例,专门出台了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规范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要素式审判的操作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办法》)中提出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作为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这也标志着要素式审判发展进入第三阶段,在本文中笔者便以《繁简分流办法》中的试点地区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对试点地区法院推行要素式审判的实践进行整理和分析。

3.2 试点地区要素式审判探索与发展

表1:试点地区(各级)法院涉及要素式审判文件

通过对表1中试点地区发文内容进行梳理可知,各地发文内容基本完全涵盖要素式审判的全阶段,从开始的要素表填写到最终的要素式审判文书制作均出台了相关的指引性规范。其中以山东法院为例,其对要素式审判的流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划分了要素式审判的三个阶段,在审前程序中,对在要素式审前程序中指导诉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在审判程序中引导诉讼双方对案件争点和无争议事实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法官主要针对审前程序中归纳的案件争点,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中进行详细记载。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重点围绕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详细说理论证。

下文梳理总结出各地区法院结合本地区司法现状与需求所试行的要素式审判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共性特征:

3.2.1适用案件类型范围趋同

要素式审判推行的初期所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大多为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数量较多的类型化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从可检索到的各地法院有关推行要素式审判的文件、图1所示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案例,还是从有关法院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进行审判的新闻报道观察可知,要素式审判适用的案由、地方法院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各地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民事案由基本都包括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除此之外金融纠纷、股权纠纷等商事案件也逐渐开始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方法,由此可见各地法院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类型范围主要集中在案件数量大、规则性强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近些年所积累的要素式审判经验,对类型化案件要素的抓取越来越准确、要素表制作、要素式庭审开展、裁判文书制作经验越来越成熟,已经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

图1: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案件类型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要素式审判法应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中指出要素式审判不是一种法定审判程序而是一种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的审判方法,因此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特别程序中均可以适用。但作为一种司法审判的方式方法,要素式审判发不应只局限于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并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要素式审判法的适用范围已有所突破,扩展到了其他普通民事案件,[5]因而要素式审判未来可尝试成为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的一种常规机制。[6]并且当前部分地区要素式审判方法还有向行政、刑事案件扩展适用的趋势。

3.2.2案件审级范围单一

从理论上来讲,要素式审判可以适用于全部审级范围,但是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适用要素式审判的裁判文书可见,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几乎全部为一审案件,唯一在二审案件中涉及要素式审判的内容,只是简单在裁判文书中提到本案一审法院采用的要素式审判方法,即并未在审判过程中直接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这一结果也与各地法院要素式审判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类型化案件的现状相吻合。

3.3 要素式审判的不足分析

虽然各地法院通过在庭审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各地法院辖区的小范围内也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统一的要素式审判指引规范,但是应当看到在全国层面并未对要素式审判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指引,这导致要素式审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

首先,要素式审判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当前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试点工作大部分从一类或几类当地经常出现的、要素趋同性突出的案件类型开始,再逐步扩大适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在不同地区,针对特定案件优先适用要素式审判可能更能发挥要素式审判的作用。但是对于要素式审判应优先适用于哪一类或几类案件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与实务界仍然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这可能导致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与实际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差距。

其次,要素式审判的适用缺乏程序性规定。如前所述,要素式审判作为一种审判方法,应当对所适用的程序没有限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法定审判程序均可适用,但是在各地方法院的实践中,对要素式审判适用程序的规定却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形(1)规定要素式审判应适用于简易程序;(2)规定要素式审判仅适用于速裁程序;(3)未对要素式审判适用的审理程序进行规定。这导致要素式审判在诉讼程序适用上规定较为混乱,未能形成统一的适用程序。

最后,当事人填写要素表的积极性与准确性不高。通过对试点地区法院公开的要素表分析可知,要素表的填写要求往往较高,对于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的填写门槛,即使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会及时指引上述人群填写要素表,但是仍然存在当事人不愿积极配合填写要素表的情况,这导致要素式审判无法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存在当事人无法准确认识所填写要素表的法律效力,从而故意错填、漏填要素表,这也阻碍了要素式审判的适用。

要素式审判发展趋势

要素式审判方式贴合当下各级法院面临的实际困境,并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要素式审判所具备的一系列特性十分符合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与条件,即具备技术优势与实践需求的高度贴合的特征,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工具与技术研发的改革抓手。要素式审判的本质为类型化案件审判,从原理上来说,这和人工智能的程序自动化原理与诉讼效率改革相契合。类型化案件是人工智能介入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极佳切入点,在于其具有简易性、要素化、标准化、参与性、可预见性的特点。[7]如果可以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运用到要素式审判中,其价值和意义在于能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冤假错案、提高司法透明度,并能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

无论是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还是2017年出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均将“智慧法院”列入了战略和规划。[8]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驱动“智慧法院”建设将成为未来法院发展的重心。而2020年之后也被视为要素式审判发展的第三阶段,随着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要素式审判是各地法院将审判与智能系统结合的切入点,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探索智慧法院建设模式,进而实现要素式审判数字化、智能化。2022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向全国法院征集全链条要素式审判技术攻关和创新应用试点单位,以特定案由实现裁判文书100%高准确率全自动生成为目标,形成可全国共享的要素式审判知识库和系统能力。并且在最新发布的2023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中也指出,2022年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特定案由裁判文书内容 100%高准确率全自动生成目标, 以全链条要素式审判技术攻关试点为抓手, 全力推进审判智能化应用。[9]在此,笔者对部分试点单位的要素式审判系统与应用时间较早、建设较为成熟的要素式审判系统进行梳理总结,从而对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的建设现状、课实现功能与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4.1 应用现状

本部分所选取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如表2所示:

表2: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建设情况

4.1.1系统功能

从所选取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来看,绝大多数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功能都可涵盖从庭前智能比对双方诉讼要素表信息推算争议要素,到庭上智能生成要素式庭审提纲,再到庭后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的全过程,从而实现案件审理从纯线下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变革,使法官办案更加智能化、信息化,司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化。[10]

具体来看,如试点地区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已经初步形成了智能提取要素、智能归纳争议、智能计算本息、智能生成文书四大成果;山东省莒南法院要素审判智审系统是“人工智能”与改革成果的深度结合,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要素的分析梳理、归纳提取,实现将起诉状、要素表、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合议笔录、裁判文书等关键内容的智能识别、“靶向”粘贴,可形成近80%相似度的裁判文书;江苏高院则组织全省22家法院参与试点工作,并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等具备一定要素式审判探索实践经验的法院作为重点研发单位,立足现有探索成果为基础,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抚养费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四个案由,研发全链条要素式审判应用系统,形成全链条要素式审判业务形态;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法律魔方”要素式审判平台则是建设较为成熟、应用较早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平台,其采用电子数据传输技术等多种多样的信息化应用手段,将立案、审判、裁判、宣告判决书直接搬上网,进行诉讼材料的网络化流转,较早实现了审判的信息化。

除常见的民商事要素式审判系统外,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发的要素式审判(诈骗罪)智审应用更是将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的应用范围扩大至刑事领域。该平台具备刑事分析研判功能,对于涉诈骗罪案件,能够自动将案情内容要素进行对比,为法官提供定罪和量刑方面的参考。在定罪方面,辅助法官智能化办案。“诈骗罪要素式智审”平台中刑事分析研判功能模块能够自动分析起诉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材料,对关键信息进行抓取、核心要素认定。同时,平台能够自动识别案件类型,筛选出关联法条推送给法官,作为判断对案件要素认定的依据。

4.1.2系统建设方法

为建设真正智能化、数字化的要素式审判系统,在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建设中,需要利用人工智能的信息提取、大数据分析、智能研判、风险预警、信息共享传输、虚拟场景搭建、判决分析建议等功能,从而才能一方面做到减少审判人员重复性、机械性工作,另一方面实现要素式审判系统建设从信息化到数字化、智能化的跨越。梳理当前建设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所用到的核心技术主要为以下三种:

特定案由知识图谱搭建。法律知识图谱作为法律知识组织形式, 是司法知识推理的基础。案由要素知识图谱的搭建需要在系统开发之时根据法官对案件经验总结进行基层搭建,实现案件要素由具体到一般的转化,要素式审判所需的知识图谱主要为案情要素知识图谱、裁判规则知识图谱、证据审查知识图谱。利用计算机技术搭建知识图谱的方法有“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前者通过筛选网站的优质填充到数据库中;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添加人工审核后添加到数据库中。[11]在具体实践中,江苏高院总结要素式审判实践经验,汇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智慧,对要素表、裁判规则、裁判文书生成规则进行解析和存储,构建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成与特定案由相对应的要素知识图谱。同时,对接人民法院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将江苏全省法院法官依据审判经验归纳出的要素知识图谱自动转化成计算机语言,通过诉讼服务网和全链条要素式审判应用系统向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服务,形成高度开源、共享的智能化辅助体系。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与机器学习(ML)。人工智能获取案件信息需要经历一个“自然语言——法律语言——机器语言”的语言转化的过程,虽然对于而要素式审判法的标准化、要素化的信息输入模式很好的填补了弱人工智能阶段算法的不足,但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仍然是智能要素式审判系统运行的基础。案件要素提取是基于法律知识图谱,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模型,实现从半结构化的法律文书(诉状、诉讼材料等)中抽取、解析、识别案由的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要素信息,[12]从而实现智能分析电子卷宗和要素表中内容,将文书内容结构化处理,自动抓取并生成当事人信息、归纳案件事实、梳理案件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案件判决部分,依次分别智能生成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和判决文书。除此之外,要素式审判自身高度形式化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判断过程描述为机器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通过监督学习在司法大数据中提取案件要素及其关系,训练适用于不同案由的要素式审判模型。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CR)。虽然现阶段大部分法院已经实现了要素式审判全过程信息化、线上化,但是仍然不可避免需要将当事人扫描、上传的起诉状、书面证据等图片材料进行实时识别、智能提取文字信息。并且在实践中由此识别出的文字信息还可保留原版电子卷宗图片的格式,方便用户和原始图片对应,可直接用来复制大段的文字,方便撰写裁判文书及相关笔录。

4.2 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当前的不足

首先,难以全面获取司法数据。要素式审判系统的建设以大数据为基础,需要利用机器学习对海量司法数据进行监督学习,从而实现特定案由要素式审判模型搭建,进而实现要素提取、比对、争点归纳、自动裁判及裁判纠错、类案推送等一系列功能。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大数据建设起步较晚,整体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另一方面由于各省份构建的智能审判系统之间相互独立,所使用的司法数据也难以流通,数据共享程度极低,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效率,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13]现在司法文书数据库中的法律文书远少于全国法院系统应有的案件总量,一些地区的智能办案系统也仅仅收纳了本辖区内部的案件数据,因而可用于要素式审判系统建设的司法数据难以满足机器学习数据需求,此外,虽然地区司法系统与相关政府部门间实现了信息共享,但这仍然是一个数据闭环。以上原因均导致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所作出的裁判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可解释性弱,存在“算法黑箱”。因为智能审判不同于传统审判所体现出的因果性,其更多呈现出的是一种相关性,并且由于人工智能的介入,让本就简化说理过程的要素式审判流程更为简略,这将导致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当事人质疑,进而提出诸如“裁判结果究竟是由法官作出还是来源于智能算法的计算结论?”之类的疑问,从而挑战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并且如前所述,要素式审判系统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可靠性仍需进一步验证,要素抓取的准确性、要素分析的质量、系统的鲁棒性、算法的稳定性、准确性等一些潜在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评估。

最后,要素式审判系统距离真正智能化仍有距离。虽然当前以GPT为代表的大模型出现使弱人工智能迈出向强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一步,但是不得不承认当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内的运用,往往只是局限于要素数据的收集与流转,通过减少人工机械性、重复性工作内容,达到减少案件压力的实际效果,当前技术在要素式审判关键步骤——要素自动抽取场景中,存在着专业术语抽取错误、难以搭建证据规则模型等诸多问题,[14]因此要素式审判系统其他功能受到技术限制,并未能有效实现。

要素式审判的价值与展望

作为推进繁简分流改革的创新型审判方法,要素式审判为各地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规则、裁判尺度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新型审判方式既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辅助下,要素式审判又迎来了新的的发展机遇。

对于要素式审判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可将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要素式审判运行机制与推动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协同建设为主要发展方向。首先,最高院、最高检、立法机关可对当前试点地区、要素式审判运行机制建设完备地区进行考察调研,进一步总结、整合相关地区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成熟的要素式审判运行机制,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出台更为成熟的、可操作性更强的要素式审判适用指引性文件,在宏观框架的指引下,给予地方法院一定的自主权,让各地区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地探索适用要素式审判方法。

此外,数据作为数字社会的石油,司法数据更是建设智慧法院、智慧审判系统的基石,因此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实现一体化系统构建对于完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至关重要。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应当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外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司法数据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推动司法数据的广泛公开与共享是推动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要求,推动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机构促进裁判文书的数据化、公开化。同时,法制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跨部门数据沟通机制,促进公安、检察院、法院及政府法治部门之间的数据融通,围绕数据的应用与转换,实现数据共享与资源互通。在大量司法数据的支撑与推动下,实现法律数据库的有效构建,[15]从而为后续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算法优化、模型搭建提供数据来源。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鲁高法〔2019〕51号),第1条。

[2] 参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 参见范明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策论》,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

[4] 参见滕威:《要素式审判方法之改进及其运用——提升民事庭审与文书制作效率的新思路》,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5] 参见滕威:《要素式审判方法之改进及其运用——提升民事庭审与文书制作效率的新思路》,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6] 汤维建:《如何理解要素式审判法》,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24期。

[7] 参见李晨:《论类型化案件智能审判系统的建构——以J区法院为样本》,载《东南司法评论》2018年第11期。

[8] 参见曾学原,王竹:《道路交通纠纷要素式审判探索——从四川高院的改革实践出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

[9] 参见2023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10] 参见林遥,蔡诗言:《冲出巴别塔的“阿尔法法官”:人工智能要素式审判模式研究》,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11] 朱木易洁,鲍秉坤,徐常胜:《知识图谱发展与构建的研究进展》,载《南京信息工程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2] 朱木易洁,鲍秉坤,徐常胜:《知识图谱发展与构建的研究进展》,载《南京信息工程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3] 参见李晨:《论类型化案件智能审判系统的建构——以J区法院为样本》,载《东南司法评论》2018年第11期。

[14] 朱福勇,高帆:《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智能抽取探究》,载《社会与法治》2021年第6期。

[15] 参见李晨:《论类型化案件智能审判系统的建构——以J区法院为样本》,载《东南司法评论》2018年第11期。

撰稿 | 赵飞飞,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实习生

选题&指导 | 刘云

编辑 | 沈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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