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客观的电商用户评价,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电商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近段时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规定相继发布并将于近期生效。该等规定对电商用户评价管理的合规性,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此外,电商用户评价管理的合规性,也是近期监管执法、社会监督和用户维权的重点领域。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执法及行业实践,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梳理电商用户评价管理合规测评之20种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如下,仅供参考。
一、未依法办理公安联网交互式备案
表现形式:电商相关的网站、APP及小程序等渠道(以下合称“电商渠道”)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具有交易功能、用户评价功能的电商渠道未依法办理交互式备案的;未按照《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或相关监管执法指南要求开展交互式安全管理的;未依法公示备案编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等等。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二、未依法开展用户实名核验
表现形式:具有用户评价功能的电商渠道,用户注册流程中缺乏实名认证环节;允许未经实名认证的用户匿名评价;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三、未依法建立制度规程
表现形式:未建立用户注册、账号管理、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未建立用户分级和信用管理制度;未建立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
四、未依法设置岗位人员
表现形式:未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未设立内容审核编辑队伍;未依法开展岗位培训;交互式备案提交的安全负责人不真实,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未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核查、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五、未依法建立违规内容风控机制
表现形式:未建立评价信息的人工与机器审核机制;未建立实时巡查机制;未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
六、未依法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表现形式:未依法设置评价信息相关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未及时受理和处置评价信息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等等。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
七、未依法处置违规情形
表现形式:未及时删除、断开违法违规评价信息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的评价信息的;未将违法违规评价的用户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的;等等。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八、未依法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表现形式:未依法留存网络日志的;未依法留存违法违规记录的;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九、未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表现形式:未依法告知用户评价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场景的;评价场景收集的个人信息超过必要范围的;评价场景展示个人信息未经脱敏处理的;未建立覆盖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违规向境外传输用户个人信息的;等等。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十、用户协议、政策及规则违规
表现形式:未制定合法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未依法制定社区规范或规则;未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规则;相关协议、规则的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十一、虚构用户评价
表现形式:使用营销公司或AIGC技术批量生成虚假评价;使用虚假账户发布评价;鼓励、要求员工冒充消费者发布虚假评价;代替用户做出评价;等等。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
十二、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
表现形式:隐匿(或仅对本人可见)消费者的合法差评;违反客观展示顺序,故意将好评前置,或将合法差评后置;移花接木,不显著区分不同类型商品的评价;误导性展示评价数量;捏造事实或组织水军攻击差评;恶意展示攻击、诋毁竞争对手的评价;仅展示部分地区、人群的评价;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十三、电商直播弹幕评价展示违规
表现形式:未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直播弹幕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等等。
法律依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
十四、利诱用户作出评价
表现形式:直接或间接给予用户现金、红包、卡券等,诱导用户做出好评;给予用户特殊待遇,如赠品、小样、礼品,以换取好评;用户好评后才可享有折扣或优惠,或者才可以购买限量产品;设立评价奖励计划,根据用户好评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奖励;利诱用户在给出初始评价后修改为好评;直接或变相鼓励、利诱用户做出虚假评价;等等。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十五、恶意评价竞争对手的商品
表现形式:指使营销公司、网络水军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差评;通过现金、红包、卡券等,诱导用户恶意评价竞争对手商品;冒充、虚构消费者的评价内容,在营销中作误导性、影射性宣传;评价中恶意夸大竞争对手商品的缺点或问题;评价内容具有攻击性、诋毁性,对竞争对手的品牌形象或声誉造成伤害;评论中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人员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等等。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
十六、超授权范围使用用户评价
表现形式:超出告知同意范围使用含有用户个人信息的评价;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用户享有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评价;未经用户授权,将用户评价用于商业广告或营销活动;未经用户同意,使用用户评价信息为用户打标签或开展其他数据融合的;未经用户许可,修改、汇编用户评价;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等。
十七、评价相关的UGC内容权属约定违规
表现形式: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发布的评价相关UGC内容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归电商经营者所有;通过格式条款强制规定消费者授予电商经营者独家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使用权;故意模糊版权声明;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对自己评价相关的UGC内容的使用权;用户评价信息侵犯第三方权利,经通知后拒不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十八、违规爬取、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评价
表现形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用自动化脚本或爬虫程序非法抓取第三方平台(例如电商平台、媒体平台、点评平台等)的用户评价数据;违规使用第三方平台的用户评价信息为用户打标签的;滥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API接口,超出授权范围获取、使用用户评价信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包含用户评价信息的第三方平台泄露数据或信息;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
十九、未取得电信业务许可开展经营性信息服务
表现形式:未取得许可提供网络社区服务、即时通讯、视音频分享平台、网文及视听节目出版等服务的;电商相关的测评、评价自媒体违规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等等。
法律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十、未依法开展评估及备案等
表现形式:评价模块或功能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未依法开展安全评估;评价模块或功能使用算法的,未依法开展算法备案;等等。
法律依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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