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正式批准将《打击虚假信息自律行为准则》纳入《数字服务法》(DSA)框架。
《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是一个由广泛利益相关者——包括在线平台、搜索引擎、广告行业、事实核查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共同商定的开创性框架。该准则于2018年确立,并在2022年得到了显著加强,目标是成为《数字服务法》(DSA)项下的行为准则。
2025年1月,《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的签署方,包括根据DSA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s)的Facebook、Instagram、LinkedIn、Bing、TikTok、YouTube和Google Search,提交了支持其将《行为准则》转化为DSA项下行为准则的必要文件。在此基础上,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采纳了积极意见,认定该准则符合DSA规定的条件,并批准其正式纳入DSA框架。因此,对于遵守并履行其承诺的VLOPs和VLOSEs提供商而言,该准则将成为判断其是否符合DSA关于虚假信息风险要求的相关基准。
《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旨在打击网络虚假信息。其第一版于2018年 10月由在线平台 ,以及广告商和广告行业的其他参与者签署。微软于 2019 年 5 月加入成为签署方,TikTok 于 2020 年 6 月加入。2020 年 9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虚假信息行为准则评估报告》 ,结论是虽然这种自我监管框架产生了积极成果,但第一版准则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缺陷。鉴于该评估结果,正如《欧洲民主行动计划》中所宣布的,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加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指南》 ,其中包含委员会对第一版准则第一阶段实施情况的立场,并就签署方如何强化第一版准则以创建一个更透明、安全和可信赖的网络环境提出了建议。随后,现有和未来的签署方根据该指南,在应用该准则的经验以及从 COVID - 19 危机和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战争中吸取的教训基础上,对第一版准则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强化。
2022 年 6 月 16 日,强化后的《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签署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签署方范围有所扩大。
从构思之初,《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就旨在成为《2022 年 10 月 19 日欧盟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及修订<2000 ec="">的第 2022/2065 号条例》(《数字服务法》)所建立监管框架的一部分 。在本意见书发布之时,已有超过 40 个利益相关方签署了该准则 ,其中包括七个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将其指定为 “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或 “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s) 。其他签署方代表了广泛的相关行业参与者,包括新兴和专业平台、广告行业参与者、提供应对虚假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企业、事实核查机构、研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
《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在《2022/2065 号条例》更广泛的执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该条例的实施。尽管行为准则仍然是自愿性的,但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可以遵守此类准则中的承诺,以此作为履行《2022/2065 号条例》第 35 条规定的实施合理、适度和有效缓解措施义务的一种方式 。这并不影响欧盟委员会对这些承诺在减轻第 34 条所确定风险方面的适当性进行逐案评估。
欧盟委员会为保护公众以及欧盟和成员国的民主体制免受虚假信息的威胁做出了大量努力。根据欧盟委员会 2018 年《反虚假信息行动计划》 ,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实施了一系列应对虚假信息的行动。2020 年 6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应对 COVID - 19 虚假信息通讯》 制定了应对新冠病毒危机相关虚假信息的全面方法,包括对在线平台的持续监测计划。2020 年 12 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洲民主行动计划》,其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行动,以维护公开的民主辩论。这些行动旨在打击仇恨言论,并通过制定在线平台的问责标准和促进公共辩论中的相互尊重来应对虚假信息和外国干涉。《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是这些努力的核心部分。
《2022/2065 号条例》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框架,要求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勤勉识别、分析、评估和减轻系统性风险的义务,例如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第 11 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行使,以及公民话语、选举进程和安全产生的任何实际或可预见的负面影响。该准则提供了额外的补充承诺,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2022/2065 号条例》的序言第 106 条提及该准则是一种现有的自我监管工具,可以纳入该条例的框架。《2024/900 号条例》的序言第 20 条也提到该准则,称其为《2022/2065 号条例》所定义的 “在线平台” 建立定制政策和其他相关措施的工具,包括通过参与更广泛的虚假信息去货币化倡议,防止投放包含虚假信息的政治广告。
该准则由序言和十章内容组成。序言除其他事项外,规定签署方同意签署与其产品、活动和服务相关且适用的承诺和措施;定期审查这些承诺和措施;并在新的承诺和措施(如《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所定义)变得相关、适用和可行时,考虑签署。如前所述,序言规定了签署方在欧盟委员会评估《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之前更新其签署内容的程序。序言还指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下的行动将补充并符合《数字服务法》的监管要求和总体目标,并且该准则明确不损害欧盟和成员国现有法律框架。此外,还有关于根据《2022/2065 号条例》的义务对准则承诺进行审计的进一步规定,特别是承认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之间审计基准的差异。
在其操作部分,《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涵盖了与打击虚假信息相关的广泛承诺,以及签署方为履行这些承诺而需实施的措施和相应的关键绩效指标,这些指标被称为定性报告要素(“QREs”)和服务水平指标(“SLIs”)。以下将更详细地介绍《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各章节的不同内容以及如何设定相关目标。简而言之,《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第二章(“广告投放审查”)要求签署方审查广告投放情况,以减少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收入。第三章(“政治广告”)制定了政治广告透明度的相关措施。第四章(“服务诚信”)解决了用于传播虚假信息的操纵行为。第五章(“赋予用户权力”)旨在通过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识别虚假信息的工具来赋予用户权力,并包含与采用安全设计实践以及提高推荐系统透明度相关的措施。第六章(“赋予研究界权力”)旨在赋予研究人员更多权力。第七章(“赋予事实核查界权力”)通过各种措施认可事实核查机构的重要性,包括合理报酬、整合其工作以及为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最后,根据第八章(“透明度中心”),《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创建一个共同的透明度中心网站,并及时、完整地进行更新。
根据第九章(“常设工作组”),签署方承诺设立一个多利益相关方论坛,即《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常设工作组,以支持准则的实施并深化不同领域的合作。该工作组由欧盟委员会主持,成员包括《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的签署方以及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EDMO”)、欧洲对外行动署(“EEAS”)和欧洲视听服务监管机构小组(“ERGA”)的代表 。工作组在措施 37.2 中有具体的任务,例如在选举和危机期间建立快速反应系统。重要的是,工作组还根据同一措施承担定期讨论准则的承诺和措施是否需要根据技术、社会、市场和立法发展进行更新的任务。
最后,在《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的监测方面(第十章 “准则监测”)也有相关承诺和措施,要求签署方调配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准则的实施;通过统一的报告模板定期报告;并制定结构指标。
根据《2022/2065 号条例》第 45 (4) 条,欧盟委员会对特定行为准则的评估旨在核实该条例第 45 (1) 和 (3) 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即:
(a) 该准则有助于该条例的正确实施,尤其考虑到应对不同类型非法内容和系统性风险的具体挑战,并符合欧盟法律,特别是关于竞争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第 45 (1) 条);
(b) 该准则明确规定了其具体目标(第 45 (3) 条);
(c) 该准则包含衡量这些目标实现情况的关键绩效指标(第 45 (3) 条);
(d) 该准则充分考虑了欧盟层面所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公民的需求和利益(第 45 (3) 条)。
满足上述条件应确保行为准则:(i) 明确定义所解决的公共利益目标的性质;(ii) 包含对其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独立评估的机制;(iii) 明确定义相关当局的作用。《2022/2065 号条例》的序言第 103 条指出,应特别注意避免对安全、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产生负面影响,以及禁止对中介服务提供商施加普遍的监测义务。虽然行为准则的实施应具有可衡量性并接受公众监督,但这不应损害此类准则的自愿性质以及利益相关方决定是否参与的自由。
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遵守《2022/2065 号条例》第 45 条所提及的行为准则中的承诺,需遵守该条例第 37 (1)(b) 条以及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436 规定的独立审计义务 。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的合规官员还会根据《2022/2065 号条例》第 41 (3)(f) 条对准则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测。由于此类准则涉及利益相关方、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它们可以为各方提供一个对证据进行批判性讨论的机会,以及一个持续参与的论坛,对《2022/2065 号条例》和监管执法起到补充作用。因此,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遵守和执行特定的行为准则,可被视为《2022/2065 号条例》第 35 条下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第 35 (1)(h) 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参与和实施特定的行为准则本身并不能成为推定其遵守《2022/2065 号条例》的依据。正如《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序言 (aa) 点所述,“对于属于其适用范围内的签署方,《数字服务法》和其他法规始终具有法律优先性”。
实际上,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根据《2022/2065 号条例》第 45 (4) 条做出积极评估后,对于遵守并执行《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准则》承诺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而言,该准则可作为衡量其是否遵守《数字服务法》的重要且有意义的基准。这一基准在支持《数字服务法》在虚假信息领域的执行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欧盟委员会在个别情况下仍保留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该准则的承诺程度越高,即签署、实施和遵守的承诺和措施越多,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个别提供商在遵守《2022/2065 号条例》方面从该准则中获益就越多。
一、序言
a. 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加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的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欧盟委员会《关于欧洲民主行动计划的通报》(以下简称 “EDAP”)、欧盟委员会《应对在线虚假信息:欧洲方法》通报,以及欧洲各地为应对虚假信息传播带来的挑战而开展的各种重要举措,本行为准则(以下简称 “准则”)的签署方认识到他们在打击虚假信息方面的作用。在本准则的其余部分,虚假信息被视为包括在信息空间中传播的具有误导性或完全错误的信息(“虚假信息”)。
b. 签署方认可并同意欧盟委员会的结论,即 “公民大量接触虚假信息,包括误导性或完全错误的信息,这对欧洲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并且 “我们开放的民主社会依赖于公共辩论,使消息灵通的公民能够通过自由和公平的政治进程表达自己的意愿”。
c. 正如通报中所强调的,在打击虚假信息的所有行动中,必须充分尊重基本权利。签署方铭记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在保护基本权利与采取有效行动限制其他合法内容的传播和影响之间必须保持的微妙平衡。本准则中的所有承诺和措施都应根据欧盟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实施,在基本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相称性原则进行解释和实施。
d. 签署方认识到虚假信息的传播在在线和离线层面都具有多面性,并且受到广泛的行为者的推动和影响,生态系统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应对虚假信息的传播方面都可以发挥作用。签署方注意到,这些作用可能因产品、活动和服务的独特特征而有所不同,并且签署方履行其承诺和措施的适当方法可能因其规模、服务性质和可用资源而异。
e. 签署方注意到 2018 年《行为准则》取得的重要成就,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同时认识到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准则,使其成为打击虚假信息的更有效工具,正如《指南》中所规定的那样。
正是本着这种精神,签署方起草了本准则,确定了每个签署方做出的承诺领域和措施。
f. 签署方同意签署以下定义的承诺和措施(以下简称 “承诺” 和 “措施”),这些承诺和措施与他们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产品、活动和服务相关且适用,并在签署文件中确定他们将实施的相关承诺和措施,同时还将具体说明这些承诺和措施所涵盖的相关服务。如果签署方因某项承诺或措施与他们的服务无关或不适用而未签署,应在签署文件中解释原因(如在服务层面相关)。
g. 鉴于本准则中设定的目标,签署方同意定期审查其承诺和措施,考虑在新的承诺和措施变得相关、适用和可行时签署,或在某些承诺和措施对其服务不再相关、适用和可行时退出,并在签署文件中解释这些变化的原因。
h. 当签署方决定需要更新其对承诺和 / 或措施的签署时,应与工作组分享修订后的签署文件草案。在与工作组讨论这些变化后,相关签署方将相应地更新其签署文件。
i. 在本准则根据《数字服务法》(DSA)第 45 条转变为行为准则之前,如果签署方需要更新其对承诺和 / 或措施的签署,则应与工作组分享修订后的签署文件草案以及要求转变的提交表格,以供讨论。讨论之后,相关签署方应提交更新后的签署文件。这些变化将从更新后的签署文件提交之日起生效,并将作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45 条对准则转变进行评估的基础。在本准则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45 条转变为行为准则之后,签署方对承诺和 / 或措施以及其签署文件的任何进一步更改可根据上述第 g 点启动。
j. 签署方还能够将随着实践和方法的演变,以及考虑到技术、社会、市场和立法发展可能需要改变的承诺或措施提请工作组其他成员注意,同时考虑到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45(4)条来自准则工作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关于这些事项的意见。
k. 本准则下的行动将补充并符合《数字服务法》中的监管要求和总体目标。《数字服务法》规定了一个共同监管框架,包括通过自愿行为准则或其他共同监管措施,旨在解决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PSEs)提供商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包括与虚假信息相关的风险。
l. 正如《指南》中所指出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需要采取合理、相称和有效的措施,以识别(风险评估)和应对(风险缓解)《数字服务法》规定的相关系统性风险。因此,签署与其服务相关且适用的所有承诺和措施应被视为《数字服务法》第 35 条规定的一种可能的风险缓解措施。
m. 为了促进提供不符合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资格的服务的签署方参与本准则,鼓励他们签署与其服务相关的承诺,并根据其服务的规模和性质以及可用资源,通过相称的措施来实施这些承诺。
n. 为此,不属于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可以在签署文件中确定与其服务相称且适当的措施,以履行其签署的承诺,和 / 或制定一项计划,以逐步全面实施本准则中针对相关承诺规定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签署方应确定他们将提供的关于这些措施的定性报告要素(QREs)和服务水平指标(SLIs)。工作组应定期审查这些调整后的措施与本准则有效运作的一致性。为确保报告要求是相称的,工作组将为这些签署方制定简化的报告模板。在报告中,这些签署方应每年确认相关承诺和措施的持续调整适用是否仍然相关和适用。
o. 通过其工具、技术努力、慈善工作或专业知识帮助应对虚假信息传播的签署方,承诺签署并及时更新与其公司或组织以及他们在在线生态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相适应的承诺和措施。
p. 签署本准则的行业协会认识到,由于其性质,他们并不代表其成员承担义务。然而,这些协会承诺使其成员充分了解本准则,并鼓励他们加入或酌情尊重其原则。
q. 签署方将在签署本准则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其签署的承诺和措施。在签署后的七个月内,签署方将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基线报告,详细说明他们如何实施本准则下的承诺,并提供定性报告要素(QREs)和服务水平指标(SLIs),这些指标是在实施一个月后的情况。签署方认识到基线报告是他们提供的第一份报告,因此可能需要改进,并且签署方的报告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详细。
r. 对于根据《数字服务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数字服务法》第 37 条规定的对本准则内承诺和措施遵守情况的首次审计期应在本准则转变为行为准则之后开始,最早不早于 2025 年 1 月 1 日。
s. 为了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37 条进行审计,根据该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将向审计机构提供,除其他外,被审计提供商用于声称或监测对审计承诺遵守情况的基准,依据是关于审计的授权条例第 5(1)(a)条。由于服务性质的差异,预计签署方之间的基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t. 签署方认识到需要与欧盟委员会合作,评估关于本准则运作的报告,包括在合理要求时提供适当的信息,并回应欧盟委员会的问题和咨询。签署方还认识到需要与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小组(ERGA)密切合作并让其参与,该小组将成为欧洲媒体服务委员会,以及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EDMO),特别是在本准则的实施阶段和监测阶段。
u. 本准则应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现有法律框架内适用,绝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取代、替代或解释现有和未来的法律框架。因此,当本准则下的自愿承诺与《数字服务法》或其他已通过的欧盟法律下的法律义务重叠时,对于这些签署方,《数字服务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优先。在履行其法律义务时,签署方将适当考虑本准则可能产生的额外要求及其在本准则中规定的报告义务。本款尤其(但不限于)适用于: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欧洲人权公约》;
2022 年 10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并修订 2000/31/EC 指令的(EU)2022/2065 号条例(《数字服务法》),特别提及第 4 - 6 条和第 8 条;
关于保护自然人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权益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EU)2016/679 号条例;
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 2002/58/EC 指令;
关于内部市场中不公平的商业对消费者商业惯例的 2005/29/EC 指令;
关于误导性和比较广告的 2006/114/EC 指令;
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视听媒体服务提供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行动规定的 2010/13/EU 指令;
关于视听媒体服务提供的 2018/1808 号指令;
2024 年 4 月 1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内部市场媒体服务共同框架并修订 2010/13/EU 指令的(EU)2024/1083 号条例;
2024 年 3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
2024 年 6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并修订(EC)No 300/2008、(EU)No 167/2013、(EU)No 168/2013、(EU)2018/858、(EU)2018/1139 和(EU)2019/2144 号条例以及 2014/90/EU、(EU)2016/797 和(EU)2020/1828 号指令的(EU)2024/1689 号条例;
关于保护未公开的技术诀窍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免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的 2016/943 号指令;
关于促进在线中介服务商业用户的公平和透明度的 2019/1150 号条例;
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限制获取和传播有害内容措施相称性的判例法。
v. 本准则不妨碍旨在应对虚假信息的其他举措,但需考虑到其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45 条在欧盟法律下的特定作用。
w. 本准则是签署方之间本着善意达成的,基于对其意图的公平和诚实的表述。
x. 本准则对每个签署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欧洲经济区缔约国提供的服务。
y. 签署方可以通过通知工作组退出本准则。这种退出不会终止其他签署方之间的准则。
z. 其他签署方可以随时签署本准则。为此,候选签署方必须向工作组介绍其活动,以及他们打算根据本准则签署的承诺和措施,符合本序言中规定的原则。
aa. 本准则不妨碍签署方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数字服务法》和其他法规承担的义务。对于受其管辖的签署方,《数字服务法》和其他法规始终具有法律优先性。因此,当本准则下的自愿承诺与《数字服务法》或其他法规下的法律义务重叠时,对于这些签署方,《数字服务法》或其他法规的规定优先,并且可以由这些签署方签署的与虚假信息相关的具体措施加以补充,如下文更详细所述。
bb. 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数字服务法》通过以来,鉴于本准则将根据该法第 45 条转变为行为准则,签署方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39 条,作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必须公开广告库。在这方面,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的承诺 10 不妨碍并补充他们根据《数字服务法》第 39 条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这些签署方除了根据该法设立的广告库之外,再公开一个政治或议题广告库。同时,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的 QRE 10.2.1 对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仍然相关,因为它生成了关于广告库使用情况的有用报告(现在应理解为指《数字服务法》第 39 条所指的广告库的使用情况)。
作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受《数字服务法》第 40 条规定的数据访问义务约束,以及即将出台的欧盟委员会关于数据访问的授权条例进一步规定的约束。在这方面,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的承诺 27 不妨碍这些义务,这些义务始终优先于本准则。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的承诺 27 应被理解为对这些义务的补充,并同意确保自愿承诺为这些义务带来附加价值。
作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签署方受《数字服务法》第 27 条规定的推荐系统透明度义务约束。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的承诺 19 不妨碍并应被理解为对这些义务的补充,特别是通过提供关于签署方如何确保推荐系统透明度的报告要素。
cc. 本准则也不妨碍签署方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条例》)及其通过的实施法案,以及欧盟委员会就其实施发布的任何指南所承担的义务。对于受其管辖的签署方,《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条例》始终具有法律优先性。因此,当承诺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条例》适用于部分或所有签署方的法律义务重叠时,对于这些签署方,该条例的规定优先,并且可以由本准则的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补充,以减轻政治广告带来的风险。
二、广告投放审查
鉴于:a. 签署方认可 2021 年欧盟委员会《指南》中概述的优先事项,并考虑到商业因素仅是虚假信息诸多方面之一,签署方承认有必要 “显著加强对广告投放的审查,特别是为了减少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收入”。b. 签署方认识到他们在集体和个人层面都有责任共同努力,切断虚假信息在广告和媒体领域的资金来源。涉及以下各类组织及其各自的责任:参与购买广告位的广告商和广告代理机构;参与出售广告位和批准广告活动的出版商和平台;参与广告位或内容的定向选择、验证报告的广告技术公司;参与从定向到报告等服务认证的审计机构。所有这些方都承诺投入各自资源并开展协作,以确保广告行业禁止有害虚假信息广告活动的投放,并禁止从虚假信息页面出售广告位。c. 签署方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和扩大现有承诺,旨在切断在签署方自身服务或第三方网站上传播虚假信息的资金来源。d. 签署方认识到有必要打击通过广告信息和服务传播有害虚假信息的行为。e. 相关签署方认识到有必要采取细致且有针对性的行动,以应对与在线广告分发相关的虚假信息风险。这些行动将适用于所有在线广告。f. 相关签署方认识到实施相关政策和流程的重要性,即不接受虚假信息行为者的报酬,也不以其他方式推广此类账户和网站。g. 签署方认识到,参与在线广告买卖以及提供广告相关服务的所有各方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在线广告生态系统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审查、控制和限制在虚假信息传播者的账户和网站上投放广告。h. 鉴于此类内容的性质,要避免广告误投到在线虚假信息网站上,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已广泛使用的品牌安全工具,以继续成功应对这一挑战。签署方认识到有必要提高品牌安全工具的可用性和使用率。i. 签署方认识到,整合提供有关虚假信息内容的信息和解决方案的第三方组织的信息,并与其合作,对于减少虚假信息的货币化至关重要。
因此,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虚假信息的去货币化
承诺 1:参与广告投放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切断虚假信息传播的资金来源,并完善用于确定内容货币化资格、货币化和广告投放控制,以及报告广告投放控制和服务准确性与有效性数据的政策和系统。
为履行承诺 1:
措施 1.1:参与广告销售的相关签署方,包括媒体平台、出版商和广告技术公司,将制定、披露并执行相关政策,旨在:第一,避免发布和传播有害虚假信息,以保护依赖广告支持的业务的完整性;第二,采取有意义的执行和补救措施,避免在虚假信息内容旁边或反复违反这些政策的来源上投放广告;第三,采取措施,以便能够核实广告的落地 / 目标页面和广告投放的来源。相关签署方将成立一个工作组,致力于制定一种报告去货币化工作的方法,包括与支持虚假信息来源的广告数量相关的数据,同时考虑到财务报告相关的法律限制和方法挑战,并在 6 个月内向工作组提交建议,为基线报告增加一个服务水平指标(SLI)。该服务水平指标应深入反映相关签署方在服务和成员国层面采取的行动的影响。定性报告要素 1.1.1:签署方将披露并概述为实现措施 1.1 的目标而制定、部署和执行的政策,并在其帮助中心链接到相关公共页面。
服务水平指标 1.1.1:签署方将按成员国或语言层面,定量报告为执行本服务水平指标定性部分所述的每项政策而采取的行动。例如,这可能包括对传播有害虚假信息的页面和 / 或域名采取删除、阻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广告的行动。
措施 1.2:负责广告销售的相关签署方,包括出版商、媒体平台和广告技术公司,将根据需要收紧其服务上内容货币化和广告收入分享计划的资格要求和内容审查流程,以有效审查各方,并禁止那些系统性发布违反措施 1.1 中处理虚假信息政策的内容或行为的行为者参与。定性报告要素 1.2.1:签署方将概述其审查、评估和完善货币化政策的流程,以审查并禁止系统性提供有害虚假信息的行为者参与。
服务水平指标 1.2.1:签署方将报告在整个报告期内与措施 1.2 相关的政策审查和 / 或更新次数。此外,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因这些政策而被禁止参与广告或货币化的账户或域名数量(如果在措施 1.1 下共享的指标中未涵盖)。
措施 1.3:负责广告销售的相关签署方,包括出版商、媒体平台和广告技术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和技术上可行的步骤,包括支持相关第三方方法,为广告买家提供其广告投放的透明度。定性报告要素 1.3.1:签署方将报告与措施 1.3 相关的,为广告买家提供的广告投放控制和透明度。
措施 1.4:负责广告购买的相关签署方,包括广告商和广告代理机构,将通过已采取有效、透明措施避免在虚假信息内容旁边或反复发布虚假信息的地方投放广告的广告销售商进行广告投放。定性报告要素 1.4.1:负责广告购买的相关签署方将描述其确保通过采取措施 1.4 所述步骤的广告销售商进行广告投放的流程和程序。
措施 1.5:参与货币化活动报告的相关签署方,包括媒体平台、广告网络和广告验证公司,将采取必要步骤,为行业认可的相关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商业上合适且公平的服务和数据访问权限,以便:第一,确认与货币化和虚假信息相关的第一方报告的准确性,力求与根据《数字服务法》进行的定期审计保持一致;第二,认证服务应评估媒体平台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包括虚假信息政策。定性报告要素 1.5.1:生成第一方报告的签署方将报告根据措施 1.5 向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的访问权限,并链接到此类审计机构的公开报告和结果,如美国媒体评级委员会(MRC)内容层面品牌安全认证、Trustworthy Accountability Group(TAG)品牌安全认证或其他类似认可的行业认证。
定性报告要素 1.5.2:通过审计进行独立认证的签署方将披露其认证中为反映措施 1.5 的需求而更新的领域。
措施 1.6:相关签署方将推进品牌安全工具的开发,提高其可用性,并采取实际步骤促进其使用,目标如下:在商业可行的范围内,相关签署方将提供选项,整合来自来源评级机构、提供可信度指标的服务、事实核查机构、研究人员或其他提供例如虚假信息宣传活动来源信息的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和分析,以帮助广告买家(即广告商及其代理机构)做出广告投放决策;广告商、代理机构、广告技术公司、媒体平台和出版商将采取有效合理的步骤,在媒体策划、购买和报告过程中全面整合品牌安全工具的使用,以避免在虚假信息内容旁边和 / 或反复发布虚假信息的地方或来源投放广告;对内容和域名进行分类的品牌安全工具提供商和评级服务机构将在不泄露商业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合理公开其使用的流程,并建立客户反馈和申诉机制。定性报告要素 1.6.1:投放广告的签署方将报告其为整合来自来源评级机构、提供可信度指标的服务、事实核查机构、研究人员或其他提供虚假信息宣传活动来源信息的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指标和分析而提供的选项。
定性报告要素 1.6.2:购买广告的签署方将概述其在广告和媒体运营中整合品牌安全工具使用所采取的步骤,并披露其媒体投资受此类服务保护的比例(定性报告要素 + 服务水平指标)。
定性报告要素 1.6.3:提供品牌安全工具的签署方将概述其如何确保流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可申诉性。
定性报告要素 1.6.4:对来源进行评级以确定其是否持续发布虚假信息的相关签署方,应提供有关网站评级标准的合理信息,公开与虚假信息相关的标准评估,以非政治化的方式运作,并在发布评级前给予出版商答辩权。
服务水平指标 1.6.1:购买广告的签署方将概述其在广告和媒体运营中整合品牌安全工具使用所采取的步骤,并披露其媒体投资受此类服务保护的比例。
处理包含虚假信息的广告
承诺 2:参与广告活动的相关签署方承诺防止滥用广告系统,以广告信息的形式传播虚假信息。
为履行承诺 2:
措施 2.1:相关签署方将制定、部署并执行适当且有针对性的广告政策,以解决滥用其广告系统在广告信息和内容推广中传播有害虚假信息的问题。定性报告要素 2.1.1:签署方将披露并概述为实现措施 2.1 的目标而制定、部署和执行的政策,并在其帮助中心链接到相关公共页面。
服务水平指标 2.1.1:签署方将按成员国或语言层面,定量报告为执行本服务水平指标定性部分所述的每项政策而采取的行动。例如,这可能包括对广告信息和内容推广中有害虚假信息采取删除、阻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行动。
措施 2.2:相关签署方将开发工具、方法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可能包括参考独立的公共和专有信息来源(例如与事实核查或来源评级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提供可信度指标的服务,或内部开发的专有方法),以识别传播有害虚假信息的内容和来源,并对违反措施 2.1 中与虚假信息相关的广告政策的广告和推广内容采取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2.2.1:签署方将描述用于识别违反措施 2.1 中政策的内容和来源的工具、方法或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注意不披露会使恶意行为者更容易规避这些工具、方法或合作伙伴关系的信息。签署方将具体说明这些工具、方法或合作伙伴关系中涉及的独立信息来源。
措施 2.3:相关签署方将在商业可行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当前的广告验证和审查系统,以防止通过其服务投放或在其服务上展示的广告违反与虚假信息相关的广告政策,包括广告信息、推广内容和网站落地页。定性报告要素 2.3.1:签署方将描述其用于确保通过其服务投放的广告符合措施 2.1 中所述广告政策的系统和程序。
服务水平指标 2.3.1: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定量报告根据措施 2.3 从其服务中删除或禁止的广告数量。对于成功删除的广告,相关方应报告违规内容和广告的传播范围。
措施 2.4:相关签署方将向广告商提供有关广告违反了哪些广告政策的信息,当他们拒绝或删除违反上述措施 2.1 中所述政策的广告,或因这些政策而停用广告账户时,并说明其申诉程序。定性报告要素 2.4.1:签署方将描述其如何向广告商提供有关违反广告政策的信息,以及广告商如何对这些政策提出申诉。
服务水平指标 2.4.1: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定量报告广告商根据其标准程序对政策适用提出的申诉数量,以及导致初始政策决定改变的申诉比例。
与相关方合作
承诺 3:参与数字广告购买、销售和投放的相关签署方承诺交流最佳实践,并加强与相关方的合作,将合作范围扩大到在线货币化价值链中的活跃组织,如在线电子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众筹 / 捐赠系统,以提高对其自身服务上广告投放审查的有效性。
为履行承诺 3:
措施 3.1:相关签署方将与平台、广告供应链参与者、来源评级服务机构、提供可信度指标的服务机构、事实核查组织、广告商以及在线货币化价值链中的任何其他活跃行为者合作,促进信息的整合和流动,特别是与打击有害虚假信息传播者相关的信息,同时充分尊重所有相关的数据保护规则和保密协议。定性报告要素 3.1.1:签署方将概述其如何与行业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方合作,促进可能与打击有害虚假信息传播者相关的信息流动。
措施 3.2:相关签署方将通过准则工作组、全球广告责任联盟(GARM)、欧洲互动广告局(IAB Europe)或其他相关论坛,相互交流有关虚假信息趋势和策略、技术及程序(TTPs)的信息。这将包括分享相关签署方观察到的新技术或威胁的见解、讨论案例研究,以及其他提高能力和采取措施帮助消除广告供应链中虚假信息的方法,可能包括实时技术能力。定性报告要素 3.2.1:签署方将报告其在措施 3.2 中所述论坛中的讨论情况,同时注意不披露机密信息和 / 或可能被恶意行为者用于规避签署方和广告供应链中其他方所设防御的信息。例如,这可能包括签署方参与的论坛信息、他们分享的信息种类,以及从这些交流中获得的经验教训。
措施 3.3:相关签署方将整合相关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或与之合作,如独立的来源评级服务机构、提供可信度指标的服务机构、事实核查人员、研究人员或开源调查人员,以减少虚假信息的货币化,并避免传播包含虚假信息的广告。定性报告要素 3.3.1:签署方将报告与其提及的组织相关的合作和整合情况。
三、政治广告
鉴于:a. 签署方认识到政治和议题广告在塑造政治竞选活动以及围绕关键社会问题的公共辩论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形成公众舆论、政治和选举辩论、公民投票、立法过程以及公民投票行为方面。b. 签署方承认任何广告商(包括媒体组织和公司)都可以投放政治或议题广告。c. 签署方承认共同努力形成对 “政治广告” 的共同理解的重要性,力求与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保持一致,并使其遵守该拟议条例和《数字服务法》相关规定的方法保持一致,特别是在这些法规中确立的定义和义务方面。d. 签署方也承认有必要就 “议题广告” 的共同理解展开合作,同时考虑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和《数字服务法》。e. 签署方还承认在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的背景下,对 “赞助商” 的共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f. 签署方认识到确保政治广告无论其政治倾向或涉及的议题如何,都以中立方式投放的重要性。g. 通过本强化准则,签署方同意促进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并确保在政治广告定向投放中使用个人数据时,充分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在需要时获得有效同意,从而为个人数据提供额外保护。
因此,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对政治和议题广告的共识
承诺 4:相关签署方承诺采用政治和议题广告的共同定义。
为履行承诺 4:
措施 4.1:相关签署方承诺根据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中规定的政治广告定义,在本节中定义政治和议题广告。
措施 4.2:如果在本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内,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的谈判中,对政治广告的定义未达成政治共识,或者该条例未包含充分涵盖议题广告的政治广告定义(根据工作组在定性报告要素 4.1.1 中的评估),签署方将与工作组共同制定政治广告和议题广告的工作定义,作为本章的基线。定性报告要素 4.1.1(适用于措施 4.1 和 4.2):相关签署方将在报告时声明其承诺的相关范围,并公布其相关政策,以证明与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保持一致。
定性报告要素 4.1.2(适用于措施 4.1 和 4.2):在本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后,相关签署方将说明他们是否评估认为有必要与工作组进一步合作,以及进行合作的机制,符合措施 4.2 的规定。承诺 5: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其服务上对政治和议题广告采取一致的处理方式,并在其广告政策中明确说明此类广告在其服务上的允许或禁止程度。
为履行承诺 5:
措施 5.1:相关签署方将对与承诺 4 和承诺 5 相关的所有广告应用以下所述的标记、透明度和验证原则。他们将以公开可用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宣传其与服务中政治和 / 或议题广告定义相关的政策规则或指南。定性报告要素 5.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政策规则或指南,以及宣传这些规则或指南的方式。
政治或议题广告的有效标记
承诺 6:相关签署方承诺以一种能让用户明白所展示内容包含政治或议题广告的方式,对政治或议题广告进行清晰标记,并将其与其他内容区分开来,标明其为付费内容。
为履行承诺 6:
措施 6.1:相关签署方将制定一套关于政治或议题广告标记和标签的通用最佳实践和示例,并将这些经验整合到其服务中。定性报告要素 6.1.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作为措施 6.1 一部分所制定的最佳实践和示例,并描述它们与相关服务的关系。
措施 6.2:相关签署方将确保广告标签中包含相关信息,如赞助商身份,或者以其他方式让用户能从标签轻松获取这些信息。定性报告要素 6.2.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赞助商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附在广告上的示例,以及这些信息如何能让用户从标签轻松获取。
定性报告要素 6.2.2:相关签署方将公布他们的标签设计。
服务水平指标 6.2.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公布有关根据措施 6.2 标记的广告数量的有意义指标,例如接受并标记的广告数量、有标记的广告商的支出金额,或工作组讨论确定的其他指标,以评估这种标记的有效性。
措施 6.3:相关签署方将投入资源并参与研究,以提高用户对标签的识别和理解能力,与工作组讨论研究结果,并在相关情况下努力将研究结果应用到他们的服务中。定性报告要素 6.3.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有关用户如何识别和理解政治或议题广告标签的研究,并报告他们为确保用户能够持续识别标签、提高标签吸引用户注意力的潜力所采取的步骤。
措施 6.4:相关签署方将确保一旦政治或议题广告在其平台上被标记,当用户在同一平台上分享该广告时,标签仍保留,以便该广告继续被明确识别为付费的政治或议题内容。定性报告要素 6.4.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他们为确保用户分享广告时标签仍保留所采取的步骤。
措施 6.5: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相关签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并遵守当地法律时,将合理努力提高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分享的政治广告标签的可见性。为此,他们将合理努力开发解决方案,在不削弱加密且充分考虑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帮助用户识别在其在线平台上标记为付费内容的信息,当这些信息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分享时。定性报告要素 6.5.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实现措施 6.5 所述目标而实施的解决方案。
政治或议题广告的核查承诺
承诺 7:相关签署方承诺为投放政治或议题广告的赞助商及代表赞助商提供广告服务的机构建立适当且相称的身份核查系统。相关签署方将确保在允许投放此类广告之前,满足标记和面向用户的透明度要求。
为履行承诺 7:
措施 7.1:相关签署方将确保购买政治或议题广告的赞助商及代表赞助商提供广告服务的机构,在允许投放广告之前,提供有关其身份的相关信息,以核实(并在适当情况下重新核实)其身份或所代表的赞助商身份。定性报告要素 7.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用于收集和核实措施 7.1 所述信息的工具和流程,包括有关这些工具和流程的及时性和相称性的信息。
服务水平指标 7.1.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有关因未完成相关核查流程而被拒绝的广告数量的有意义指标,该指标与服务水平指标 6.2.1 的指标具有可比性,具体取决于服务,并按成员国层面报告。
措施 7.2:相关签署方将及时、适当地完成承诺 7 中所述的核查流程。定性报告要素 7.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对明显规避上述工具和流程的行为者采取的行动,包括任何相关的政策更新。
定性报告要素 7.2.2:相关签署方将提供有关核查流程的及时性和相称性的信息。
措施 7.3:相关签署方将对通过平台策略明显规避核查和透明度要求的政治或议题广告赞助商采取适当行动,如暂停账户或其他账户层面的处罚。相关签署方将开发(或通过现有工具提供)功能,允许用户标记未标记为政治广告的内容。定性报告要素 7.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用于要求声明所请求的广告服务是否构成政治或议题广告的工具和流程。
定性报告要素 7.3.2:相关签署方将报告针对在平台上明显规避核查和透明度要求的政治或议题广告赞助商的政策。
措施 7.4:相关签署方承诺要求赞助商及代表赞助商提供广告服务的机构声明他们所请求的广告服务是否构成政治或议题广告。定性报告要素 7.4.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有关核实政治或议题广告赞助商身份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的研究,并公布相关数据。
面向用户的政治或议题广告透明度承诺
承诺 8:相关签署方承诺向用户提供有关他们在服务中看到的政治或议题广告的透明度信息。
为履行承诺 8:
措施 8.1:相关签署方将商定共同的最低透明度义务,力求与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保持一致,如赞助商身份识别、展示期限、广告支出以及广告受众的汇总信息。
措施 8.2:相关签署方将在广告上提供指向广告库的直接链接。定性报告要素 8.1.1(适用于措施 8.1 和 8.2):相关签署方将公布作为措施 8.1 和 8.2 一部分所制定的共同最低透明度义务,并描述它们与相关服务的关系,包括用户可获取的数据。承诺 9:相关签署方承诺向用户提供清晰、易懂、全面的信息,说明他们为什么会看到特定的政治或议题广告。
为履行承诺 9:
措施 9.1:相关签署方将力求与关于政治广告透明度和目标定位的(EU)2024/900 号条例保持一致,为用户提供一种简单的方式,以获取有关他们为什么会看到特定政治或议题广告的信息。
措施 9.2:相关签署方将以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赞助商及代表赞助商提供广告服务的机构(例如:基于人口统计、地理、上下文、兴趣或行为)确定向特定用户展示政治或议题广告的理由和所使用的工具。定性报告要素 9.1.1(适用于措施 9.1 和 9.2):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向用户提供措施 9.1 和 9.2 所述信息而设置的工具和功能,包括服务提供的每种定向方法的相关示例。
政治或议题广告库以及用于访问政治或议题广告数据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最低功能
承诺 10:相关签署方承诺维护政治或议题广告库,并确保其及时性、完整性、可用性和质量,使其包含所有投放的政治和议题广告,以及遵守法律义务和本准则下透明度承诺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履行承诺 10:
措施 10.1:相关签署方将建立并维护专门的可搜索广告库,尽可能实时(特别是在选举期间)准确记录所有投放的政治和议题广告,包括广告本身。同时,应为每个广告提供相关信息,如赞助商身份识别、广告投放日期、广告总支出、展示次数、用于确定受众的标准、看到广告的受众的人口统计信息和数量,以及广告展示的地理区域。
措施 10.2:此类广告库中的信息将至少公开五年。定性报告要素 10.2.1(适用于措施 10.1 和 10.2):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其广告库的可用性、功能和更新频率,以遵守措施 10.1 和 10.2。相关签署方还将提供有关广告库使用情况的定量信息,如每月使用情况。承诺 11:相关签署方承诺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或其他接口,使用户和研究人员能够在其政治或议题广告库中进行定制搜索,并包括一组最低功能以及一组用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其他接口的最低搜索标准。
为履行承诺 11:
措施 11.1:相关签署方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其他接口将提供一组最低功能和搜索标准,使用户和研究人员能够尽可能实时(特别是在选举期间)以标准格式进行数据定制搜索,例如按广告商或候选人、地理区域或国家、语言、关键词、选举或其他定向标准进行搜索,以支持研究和监测。
措施 11.2:相关签署方通过此类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和其他接口提供的数据将等同于或比通过其广告库提供的数据更详细。
措施 11.3:相关签署方将确保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和其他接口的广泛访问和可用性。
措施 11.4:相关签署方将与研究人员合作,并根据需要更新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和其他接口的功能,以满足研究人员的合理需求。定性报告要素 11.1.1(适用于措施 11.1 - 11.4):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其他接口的可用性和功能,以遵守措施 11.1 - 11.4。相关签署方还将提供有关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使用情况的定量信息,如每月使用情况。
定性报告要素 11.4.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他们与研究人员的合作情况,包括了解研究人员对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功能的体验,以及由于这种合作和工作组内讨论而导致的功能改进。
民间社会承诺
承诺 12:相关签署方承诺加强对政治和议题广告的监督,并在适当情况下建设性地协助制定、实施和改进政治或议题广告政策及实践。
为履行承诺 12:
措施 12.1:相关签署方将致力于研究、监测和报告各成员国在线政治或议题广告的使用情况。
措施 12.2:相关签署方将制作工具、仪表盘和其他数据,以确保对政治或议题广告进行适当审查,特别是在成员国选举期间。
措施 12.3:相关签署方将提醒其他签署方注意政治或议题广告政策或本准则在实施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性报告要素 12.1.1(适用于措施 12.1 - 12.3):相关签署方将公开分享他们的研究和发现,并与工作组进行讨论,以便采取可能的后续行动。
持续合作
承诺 13:相关签署方同意持续进行监测和研究,以了解并应对与政治或议题广告中的虚假信息相关的风险。
为履行承诺 13:
措施 13.1:相关签署方同意各自开展工作,并通过工作组共同努力,识别政治或议题广告使用中出现的新的和不断演变的虚假信息风险,并讨论应对这些风险的方案。
措施 13.2:相关签署方将与工作组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评估在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中,为政治或议题广告设置短期选举 “禁播期” 的机会和影响。
措施 13.3:相关签署方同意与工作组一起评估成员国对政治或议题广告是否有足够的独立审查。定性报告要素 13.1.1(适用于措施 13.1 - 13.3):通过工作组,相关签署方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资源充足的讨论,内容包括:制定协调政策以应对政治广告中的新风险;持续讨论禁播期;对政治或议题广告的独立审查。
四、服务诚信
鉴于:a. 相关签署方认识到,通过实施和推广针对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保障措施,包括本序言中定义的在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加强并展示确保服务诚信的努力的有效性非常重要。b. 为此,为便于根据本准则进行报告和对话,根据 2021 年欧盟委员会的《指南》,相关签署方承认共同努力形成对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的共同理解的重要性,但不妨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 11、47 和 52 条相符的现有欧盟和国家法律。c. 此外,相关签署方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加强其承诺,以应对和限制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外国信息操纵和干预以及对安全的混合威胁。d. 相关签署方旨在共同制定一份全面的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的共享术语清单,该清单应根据恶意行为者所采用的行为和策略、技术及程序(TTPs)的最新证据定期进行修订,特别是参照 AMITT 虚假信息策略、技术及程序框架。这种合作可以在本准则设立的常设工作组框架内进行。e. 为确保持续的相关性和适当性,相关签署方同意在向用户的透明度以及对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和不真实行为及做法的问责方面加大努力。f.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 7 和 8 条,相关签署方重申不禁止匿名或假名使用账户和服务的重要性。
因此,本准则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如下:
对不允许的操纵行为的共识
承诺 14:为限制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相关签署方承诺制定或进一步加强政策,以应对其服务中的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并就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行为者和做法达成跨服务的共识。
这些行为和做法应根据恶意行为者所采用的行为和 TTPs 的最新证据定期进行审查,例如 AMITT 虚假信息策略、技术及程序框架,包括:创建和使用虚假账户、账户接管和机器人驱动的传播放大;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行动;假冒;恶意深度伪造;购买虚假互动;有影响力的人进行的不透明付费信息或推广;创建和使用参与协调的不真实行为的账户;旨在人为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或公众支持度的用户行为。
为履行承诺 14:
措施 14.1:相关签署方将根据恶意行为者所采用的行为和策略、技术及程序(TTPs)的最新证据,如 AMITT 虚假信息策略、技术及程序框架,制定、强化并实施关于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的明确政策。定性报告要素 14.1.1:相关签署方将列出相关政策,并说明它们与上述威胁以及其他虚假信息威胁的关系。
定性报告要素 14.1.2:签署方将报告其主动检测与本承诺相关的不允许内容、行为、TTPs 和做法的努力。
措施 14.2: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其公开可用的政策清单,明确其服务中禁止的行为和做法,并在报告中概述其各自的政策和实施如何应对上述 TTPs、威胁和危害以及其他相关威胁。此类信息还将在透明度中心报告。TTPs 清单将作为报告的基础,相关签署方将在常设工作组内合作,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有关其相关行动影响 / 有效性的指标。相关签署方还将开发进一步的指标,以估计虚假 / 不真实账户对真实用户的渗透和影响,并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包括目标受众的趋势、所使用的叙事等)。定性报告要素 14.2.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为实施其报告中列出的政策而采取的行动,涵盖已识别 / 采用的各类 TTPs。
服务水平指标 14.2.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在针对每种 TTPs 的政策下识别出的 TTPs 实例数量和采取的行动,以及有关内容类型的信息。
服务水平指标 14.2.2: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与每个已识别的 TTPs 相关的浏览量 / 展示量以及互动 / 参与度(例如点赞、分享、评论),包括采取行动前后的情况。
服务水平指标 14.2.3: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一旦可用)用于估计例如虚假 / 不真实账户对真实用户的渗透和影响的指标,并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包括目标受众的趋势、所使用的叙事等)。
服务水平指标 14.2.4: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估计与 TTPs 相关的内容、此类内容的浏览量 / 展示量以及互动 / 参与度占相关签署方服务上总内容、总浏览量 / 展示量以及总互动 / 参与度的百分比(对于可以计算此类流行度估计的 TTPs)。
措施 14.3:相关签署方将通过常设工作组商定并公布恶意行为者采用的 TTPs 清单和术语,该清单应每年更新,并代表目前对其服务中不允许的操纵行为和做法的共同理解。在此基础上,他们将致力于为应对此类操纵行为和做法而部署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共同的基线要素、目标和基准。定性报告要素 14.3.1:签署方将在本准则签署后的 6 个月内报告常设工作组商定的 TTPs 清单,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他们还将报告政策和措施的共同基线要素、目标和基准,并将这些信息更新到透明度中心。
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义务
承诺 15:开发或运营人工智能系统,并通过其服务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和处理的内容(例如深度伪造)的相关签署方承诺考虑《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透明度义务以及禁止的操纵行为清单。
为履行承诺 15:
措施 15.1:相关签署方将制定或确认其针对生成或处理内容的人工智能系统中禁止的操纵行为的应对政策,如警告用户并主动检测此类内容。定性报告要素 15.1.1:根据欧盟和国家立法,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针对生成或处理内容的人工智能系统中禁止的操纵行为的应对政策。
措施 15.2:相关签署方将制定或确认其政策,以确保用于检测、审核和制裁其服务上不允许的行为和内容的算法是可信的,尊重终端用户的权利,并且不构成违反欧盟和成员国立法、不允许的操纵行为,不会不当扭曲用户行为。定性报告要素 15.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确保用于检测、审核和制裁其服务上不允许的行为和内容的算法可信、尊重终端用户权利且不构成禁止的操纵行为的政策和行动,符合欧盟和成员国的立法要求。
合作与透明度
承诺 16: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其相关团队之间建立交流渠道,主动分享有关跨平台影响行动、信息空间中的外国干预以及各自服务中出现的相关事件的信息,以防止这些问题在其他服务中传播和再次出现,同时充分遵守隐私立法,并适当考虑安全和人权风险。
为履行承诺 16:
措施 16.1:相关签署方将通过常设工作组的专门小组或现有交流此类信息的论坛,分享有关跨平台信息操纵、信息空间中的外国干预以及各自服务中出现的事件的相关信息。定性报告要素 16.1.1:相关签署方将披露他们用于信息共享的论坛,以及从这种共享中获得的经验教训。
服务水平指标 16.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因签署方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而采取的行动数量。如果他们有相关信息,将具体说明受影响的成员国(包括因这种合作而检测到并采取行动的内容信息)。
措施 16.2:相关签署方将特别关注并分享有关已知虚假信息行为者在不同平台之间策略性转移的信息,以规避审核政策、接触不同受众或在审核较少和政策执行力度较弱的平台上协调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16.2.1:由于签署方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相关签署方将分享由其审核团队和 / 或参与此类监测的学术界或事实核查组织的外部合作伙伴观察到的,这些行为者在其平台上采用和宣传的转移策略的定性示例和案例研究。
五、赋能用户
鉴于:a. 签署方认识到赋能用户检测和举报虚假和 / 或误导性内容,是限制虚假信息影响的关键手段。在此背景下,签署方认识到,根据 2021 年欧盟委员会《指南》,通过持续提高可信内容的可发现性、增强服务的安全设计、为用户提供识别虚假信息的专用工具,以及让用户能够检测和举报这类内容,从而降低虚假信息的可见性和传播性非常重要。b. 签署方认识到来源技术有潜力赋能用户,让他们能够查询内容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而帮助用户判断内容的真实性。c. 签署方认识到在媒体素养领域加大努力的重要性,包括保护和赋能弱势群体。d. 签署方还认识到,为降低虚假信息的病毒式传播风险,有必要加强服务的安全设计和架构方面的行动。e. 签署方承认推荐系统对用户的信息获取有重大影响,因此认为推荐系统应具有透明度,并为用户提供随时修改信息推荐偏好设置的可能性。f. 签署方认识到,方便用户获取能够帮助他们评估信息来源事实准确性的工具至关重要,例如通过独立事实核查组织的事实核查,或其他权威来源的警告标签,这对遏制虚假信息现象至关重要。g. 为此,签署方认为研究针对与后来因违反政策而被删除的内容进行过互动的用户,开发针对性警告或更新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h. 提供私人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的签署方认识到,测试和实施有助于用户识别和标记通过此类服务传播的虚假信息的技术功能,并与事实核查人员探索符合隐私要求的机会,将他们的工作整合到此类服务中,具有重要意义。i.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 7、8、11、47 和 52 条,签署方对用户标记的有害、虚假和 / 或误导性内容采取的行动,应尊重言论自由、私人通信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用户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且不应过度。
因此,本准则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如下:
提高媒体素养
承诺 17:鉴于欧盟委员会在媒体素养领域的举措,包括新的《数字教育行动计划》,相关签署方承诺继续并加强在媒体素养和批判性思维方面的努力,同时旨在覆盖弱势群体。
为履行承诺 17:
措施 17.1:相关签署方将设计并实施或继续维护提高媒体素养和批判性思维的工具,例如通过为用户提供服务上可见内容的背景信息,或关于如何评估在线内容的指导。定性报告要素 17.1.1:相关签署方将概述他们开发或维护的与本承诺相关的工具,并报告在每个成员国的部署情况。
服务水平指标 17.1.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与评估措施 17.1 定性报告要素中所述工具效果相关的指标,包括:工具的总展示次数;与工具的互动 / 参与信息。
措施 17.2:相关签署方将开发、推广和 / 或支持,或继续开展提高媒体素养和批判性思维的活动,例如在欧盟公众中开展提高对虚假信息以及恶意行为者使用的策略、技术及程序(TTPs)认识的宣传活动,同时考虑弱势群体的参与。定性报告要素 17.2.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他们发起或支持的活动、目标和覆盖的成员国。相关签署方还将报告在每个目标成员国中,为向用户群体推广这些活动而采取的行动。
服务水平指标 17.2.1:相关签署方报告组织和 / 或参与的媒体素养和提高认识活动的数量,并分享在成员国层面展示他们构建或支持的活动效果的定量信息(例如:这些活动发生的成员国列表、活动覆盖范围、活动产生的参与度、与在线资产的互动次数、参与者数量)。
措施 17.3:对于上述两项措施,为在工具的设计、实施和效果评估中借鉴媒体素养专家的专业知识,相关签署方将与欧盟的媒体素养专家合作或咨询他们的意见,例如欧盟委员会的媒体素养专家组、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小组(ERGA)的媒体素养行动小组、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EDMO)及其各国分支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成员国大学或组织。定性报告要素 17.3.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实现本承诺所有措施,他们如何与媒体素养专家合作并让其参与其中。
服务架构的 “安全设计”、透明政策和推荐系统的问责制
承诺 18: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开发系统、政策和功能时,采用安全设计实践,将虚假信息的病毒式传播风险降至最低。
为履行承诺 18:
措施 18.1:相关签署方将采取措施降低其服务助长有害虚假信息病毒式传播的风险,例如:设计推荐系统,根据定义权威信息标准的清晰透明方法,提高权威信息的突出度,降低虚假信息的突出度;在产品、政策或流程设计中采用其他系统性方法,如预测试。定性报告要素 18.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根据措施 18.1 部署的风险缓解系统、工具、程序或功能,并报告在每个成员国的部署情况。
定性报告要素 18.1.2:相关签署方将在其报告中,并在透明度中心投入使用后,公布其推荐系统的主要参数。
定性报告要素 18.1.3:相关签署方将概述他们如何设计产品、政策或流程,通过推荐系统或其他系统性方法,减少与虚假信息的互动和展示,和 / 或提高权威信息的可见性。
服务水平指标 18.1.1:相关签署方将通过能够反映其产品、政策、流程(包括推荐系统)或与措施 18.1 相关的其他系统性方法性能的有意义指标,估计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例如虚假信息的流行度、浏览量或展示量的减少,和 / 或权威信息可见性的提高。在可能的情况下,相关签署方将突出这些措施的因果效应。
措施 18.2:相关签署方将制定并执行公开记录的、适当的政策,限制有害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传播(根据服务的不同,例如禁止、降低排名或不推荐有害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整,同时适当考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并对持续违反这些政策的网页或行为者采取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18.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与措施 18.2 相关的政策或服务条款,以及对持续违反这些政策的处理方式。
服务水平指标 18.2.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针对违反与措施 18.2 相关政策采取的行动。指标应包括:违规总数;衡量这些行动影响的有意义指标(例如对被处理内容的可见性或互动的影响)。
措施 18.3:相关签署方将投入资源和 / 或参与关于有害虚假信息在线传播及相关安全设计实践的研究工作,将研究结果向公众公开,或向准则工作组报告。他们将在常设工作组内披露和讨论研究结果,并解释打算如何利用这些结果改进现有的安全设计实践和功能,或开发新的实践和功能。定性报告要素 18.3.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内部和与第三方组织合作开展的,关于有害虚假信息在线传播及相关安全设计实践的研究工作,以及因这项研究而采取的行动或做出的改变。相关签署方将尽可能包括对上述研究的资金投入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将向公众公开研究结果。承诺 19:使用推荐系统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向用户透明化推荐系统用于对信息进行优先或非优先排序的主要标准和参数,为用户提供推荐系统的选择,并公开这些选择的相关信息。
为履行承诺 19:
措施 19.1:相关签署方将通过透明度中心和服务条款,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概述其推荐系统主要参数的信息。定性报告要素 19.1.1: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为实施上述适用于欧盟用户的措施而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通过公布概述其推荐系统在这方面使用的主要参数的信息。此信息也应包含在透明度中心。
措施 19.2:相关签署方将为服务用户提供选择和随时修改推荐系统偏好设置的选项,并向用户公开这些选项的相关信息。服务水平指标 19.2.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有关用户有效设置的汇总信息,例如在报告期内或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内,用户主动更改这些设置的次数,并明确指出配置模式的变化。承诺 20:相关签署方承诺为用户提供工具,以评估数字内容的来源、编辑历史、真实性或准确性。
为履行承诺 20:
措施 20.1:相关签署方将开发技术解决方案,帮助用户检查数字内容的真实性、识别其来源或出处,例如新工具、协议或内容来源的开放技术标准(例如内容可信协议联盟,C2PA)。定性报告要素 20.1.1: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开发来源追踪工具或标准的进展、实施过程中达到的里程碑以及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措施 20.2:相关签署方将采取措施加入 / 支持专注于开发来源追踪工具的全球倡议和标准机构(例如 C2PA)。定性报告要素 20.2.1: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专注于开发来源追踪工具的全球倡议和标准机构(例如 C2PA),包括签署方加入的机构,或对相关组织的支持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这些组织网站的链接。
更好地帮助用户识别虚假信息
承诺 21:相关签署方承诺加大力度,更好地帮助用户识别虚假信息。特别是,为使用户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服务,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其提供服务的所有成员国语言环境中,方便用户获取能够通过标记潜在虚假信息的事实核查组织的核查结果,以及其他权威来源的警告标签,来评估信息来源的事实准确性的工具。
为履行承诺 21:
措施 21.1:相关签署方将在成员国和欧盟语言范围内进一步开发和应用政策、功能或计划,帮助用户从独立事实核查组织或权威来源提供的背景信息和见解中受益,例如通过标签(如表明事实核查评级的标签)、对试图分享或之前分享过被评级内容的用户的通知、信息面板,或对事实核查组织通知的违反其政策的内容采取行动。在与独立事实核查组织合作标记其服务上的内容时,相关签署方将进一步开发和应用工具或功能,通过标签和通知等措施,告知用户他们与之互动的内容已由独立事实核查组织评级,并努力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语言环境中实施这些措施。定性报告要素 21.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满足本措施而部署的政策、功能或计划,以及它们在各成员国的可用性。在与独立事实核查组织合作标记其服务上的内容时,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与之合作标记内容的独立事实核查组织(除非事实核查组织因合理担心报复或暴力而反对披露)、其运营的语言、所遵循的政策以及应用的任何标签;用于告知用户他们与之互动的内容已由独立事实核查组织评级的任何工具或功能。
服务水平指标 21.1.1:相关签署方将通过有意义的指标,按成员国层面报告根据措施 21.1 采取的行动。根据所涉及的政策、功能或计划的不同,这可能包括报告根据相关政策采取的行动、标签或事实核查及其他权威来源的覆盖范围,或其他类似相关指标。至少,这些指标将包括:事实核查的总展示次数、事实核查展示次数与被核查内容原始展示次数的比例 —— 如果这些指标与在其服务上实施事实核查不相关,则提供其他同样相关的指标,并解释为何这些指标更合适。
服务水平指标 21.1.2:在与独立事实核查组织合作标记其服务上的内容时,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采取的行动及其影响 —— 通过以下指标:独立事实核查组织发布的文章数量;基于此类文章应用于内容的标签数量;关于根据措施 21.1.1 采取的行动的影响的有意义指标,例如这些措施对用户与被核查为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互动或用户对这类内容的再次分享的影响。
措施 21.2:相关签署方将根据科学证据、服务的特殊性以及用户隐私偏好,开展和 / 或支持针对与后来因违反本节所述政策而被处理的内容进行过互动的用户的警告或更新的研究和测试。他们将在常设工作组内披露和讨论研究结果,以确定相关的后续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21.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作为本承诺一部分所支持和开展的研究或测试工作,以及这些研究或测试的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将向公众公开研究结果。
措施 21.3:如果相关签署方采用标签和警告系统,他们将根据最新科学证据,并分析用户对如何最大化此类干预措施的影响和实用性的需求,设计这些系统,例如确保它们可能被用户查看并得到积极反馈。定性报告要素 21.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开发和部署标签或警告系统的程序,以及他们如何考虑科学证据和用户需求以最大化其实用性。承诺 22:相关签署方承诺为用户提供工具,帮助他们在遇到可能虚假或误导性的在线信息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并方便用户获取评估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工具和信息,例如用于在线明智导航的可信度指标,特别是与社会问题或公众普遍关注的辩论相关的指标。
为履行承诺 22:
措施 22.1:相关签署方将使其服务的用户能够访问由独立第三方与新闻媒体(包括记者协会和媒体自由组织)、事实核查人员及其他相关实体合作开发的可信度指标(例如专注于来源诚信和指标背后方法的信任标记),以支持用户做出明智选择。定性报告要素 22.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他们如何使用户能够从这些指标或信任标记中受益。
服务水平指标 22.1.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启用可信度指标的用户百分比。
措施 22.2:相关签署方将为用户提供将有关媒体来源可信度的信号纳入推荐系统的选项,或者直接将这些信号输入推荐系统。定性报告要素 22.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是否以及(如相关)如何将有关媒体来源可信度的信号输入其推荐系统,并概述其做法的理由。
措施 22.3:相关签署方将确保欧盟用户能够获取为实施上述措施而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的详细信息,特别是通过公布概述其推荐系统在这方面所采用主要参数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应包含在透明度中心。定性报告要素 22.3.1: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为实施上述措施而制定的、可供欧盟用户获取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通过公布概述其推荐系统在这方面所采用主要参数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应包含在透明度中心。
措施 22.4:提供可信度指标的相关签署方将确保以透明、非政治化、无偏见和独立的方式审查信息来源,对所有来源平等应用完全公开的标准,并允许独立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定性报告要素 22.4.1: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用于审查信息来源的基本标准,并披露为确保其服务非政治化、无偏见和独立而采取的相关保障措施。他们将举例说明这些标准如何平等应用于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发布者。每次分析都应指明参与评估来源的人员或评估来源的认证机构。
服务水平指标 22.4.1:能够获取这些数据的相关签署方将报告衡量因可信度指标而产生的可信赖来源流量的数量。
措施 22.5:提供可信度指标的相关签署方将提供合规和纠正机制,并尊重发布者的申诉权,包括在指标应用前参与评估过程,以及在评估公布后让消费者能够获取其回应。定性报告要素 22.5.1:相关签署方将定期公布评级或指标的更正信息(如发生更新或错误)。相关签署方将提供与发布者交流的示例,包括在可信度指标中记录的这种互动的证据,并定期更新分析以反映发布者做法的任何变化,包括其做法的改进。
服务水平指标 22.5.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报告在发布者行使申诉权(在发布评级或更新评级前)后,不可信评级转变为可信评级的总次数。
服务水平指标 22.5.2:相关签署方将定期报告在依据公开标准进行评估后,新闻实践得到改善且合规性(即可信度得分)相应提高的发布者数量。
措施 22.6:通过符合欧洲法律定义的自愿、自我监管和可认证的欧洲标准或欧洲标准化成果(“技术标准”)(如 CWA17493:2019)提供可信度指标的相关签署方,将:根据国际公认的最佳实践和道德规范制定和修订这些标准;以非专有、中立的方式公开提供这些标准;依据欧洲认证和欧盟(EC)No 765/2008 号条例管理这些标准的实施。定性报告要素 22.6.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符合标准的实体的自我评估和认证结果,以及关于参与度和合规评估的相关统计数据和分析,包括投诉管理。
服务水平指标 22.6.1:相关签署方将公布关于参与度和合规评估的相关统计数据和分析,包括投诉管理。
措施 22.7:相关签署方将设计并应用产品和功能(如信息面板、横幅、弹出窗口、地图和提示、可信度指标),引导用户获取关于特定公共和社会关注话题或危机情况下的权威信息来源。定性报告要素 22.7.1:相关签署方将概述其在服务中部署的产品和功能,并说明这些产品和功能是否在所有成员国都可用。
服务水平指标 22.7.1:相关签署方将按成员国层面,通过展示次数、互动次数(点击量、点击率(如与相关工具和服务相关)和分享次数(如与相关工具和服务相关))等指标,报告这些产品或功能的覆盖范围和 / 或用户互动情况。
标记有害虚假和 / 或误导性信息的功能
承诺 23:相关签署方承诺为用户提供标记违反签署方政策或服务条款的有害虚假和 / 或误导性信息的功能。
为履行承诺 23:
措施 23.1:相关签署方将在其所有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所有成员国语言环境中,开发或继续提供方便用户使用的功能,用于标记违反签署方政策或服务条款的有害虚假和 / 或误导性信息。该功能应引发适当、相称且一致的后续行动,同时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定性报告要素 23.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针对有害虚假和 / 或误导性信息相关政策的标记系统在欧盟成员国的可用性,并具体说明触发该系统所需的不同步骤。
措施 23.2:相关签署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功能不会受到人为或基于机器的滥用(例如,“大规模标记” 以压制其他声音的策略)。定性报告要素 23.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确保其报告和申诉系统完整性而采取的一般措施,同时避免披露可能帮助潜在滥用者发现和利用其防御漏洞的信息。
透明的申诉机制
承诺 24:相关签署方承诺告知其内容或账户因违反本节相关政策(如措施 18.2 中所述)而受到执法行动(内容 / 账户被标记、降级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措施)的用户,并为他们提供对相关执法行动提出申诉的可能性,及时、勤勉、透明且客观地处理投诉,若投诉被认定合理,则立即撤销相关行动。
为履行承诺 24:
措施 24.1:相关签署方承诺向用户提供关于特定内容或账户因违反本节相关政策而被标记、降级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措施的原因,以及此类执法行动的依据,并为他们提供通过透明机制进行申诉的可能性。定性报告要素 24.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通知和申诉系统在成员国和语言方面的可用性,并详细说明申诉程序的步骤。
服务水平指标 24.1.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关于针对措施 18.2 所述政策的执法行动的数量和性质、随后被申诉的此类行动的数量、这些申诉的结果的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指标,以深入了解申诉处理过程的持续时间或有效性,并在透明度中心公布这些信息。
遏制即时通讯应用中虚假信息的措施
承诺 25:为帮助私人即时通讯服务的用户识别通过此类服务传播的可能的虚假信息,提供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的相关签署方承诺继续构建和实施能够让用户对所接收信息进行批判性思考,并帮助他们判断信息是否准确的功能或举措,同时不削弱加密措施并充分考虑隐私保护。
为履行承诺 25:
措施 25.1:相关签署方将设计、实施,或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合作设计和实施便于用户获取权威信息的功能,同时不削弱加密措施并充分考虑隐私保护(第三方合作伙伴可包括政府、事实核查机构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等民事实体,视情况而定)。这可能包括(根据每个服务的适当情况),例如数字素养宣传活动和计划,或第三方功能,以方便事实核查机构或政府利用相关即时通讯服务向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定性报告要素 25.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满足本措施而实施的工具、政策、合作伙伴关系、计划和活动,以及它们在成员国的可用性,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包括民事实体的相关详细信息及其成果。
服务水平指标 25.1.1:在遵守当地法律并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必要信息的情况下,相关签署方将尽可能报告特定工具的使用情况(例如用户向事实核查机构提交的声明数量,或基于平台提交的声明所产生的事实核查的覆盖范围)。
措施 25.2:相关签署方将开发帮助用户识别虚假信息并限制其在服务中病毒式传播的工具和功能,同时不削弱加密措施并充分考虑隐私保护。这可能包括,例如,通过增加额外阻碍限制信息在多个对话中转发的功能,或在通过即时通讯应用传播社交媒体内容时(若可能)显示适当的事实核查标签的功能。定性报告要素 25.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可用于限制服务中病毒式虚假信息传播,并让用户对所接收信息进行思考的工具和功能。
服务水平指标 25.2.1:在遵守当地法律且尽可能不削弱加密措施并充分考虑隐私保护的情况下,相关签署方将对为满足措施 25.1 和 25.2 而部署的工具、功能和活动的使用情况和影响进行透明的估计或基于证据的研究。
六、赋能研究界
鉴于:a. 签署方承认建立一个让研究界能够可靠访问平台数据,并为其活动提供充分支持的框架,是应对虚假信息有效策略的一部分。b. 符合本准则目的的研究提案,需符合相关行业的道德和方法学最佳实践(例如,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EDMO)关于平台数据访问行为准则提案中规定的实践)。c. 签署方承认研究界可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其主要目标是以非营利为目的开展科学研究,并符合成员国认可的公共利益使命。d.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 8 (1) 条以及《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 16 (1) 条(以下简称 “TFEU”),签署方认识到任何数据的访问条件都应尊重私人通信权,并适当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e. 本准则下的数据访问不适用于政府机构和执法当局。f. 作为一般原则,相关签署方认识到不禁止或阻碍对其平台上虚假信息进行善意研究的重要性,并且不会对进行或参与善意虚假信息研究的服务用户账户采取对抗性行动。
因此,本准则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如下:
为虚假信息研究披露和提供签署方数据
自动化访问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或明显公开的数据
承诺 26: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或其他开放且可访问的技术解决方案等自动化手段,为虚假信息研究提供对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或明显公开的数据的持续、实时或近实时、可搜索的稳定访问,以便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
为履行承诺 26:
措施 26.1:相关签署方将向公众提供与在其服务上进行虚假信息研究相关的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或明显公开的数据,如服务上托管内容的互动和展示(浏览)数据,并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以应对滥用风险(例如,API 政策禁止恶意或商业用途)。定性报告要素 26.1.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向公众提供与进行虚假信息研究相关的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和明显公开的数据而建立的工具和流程,以及为应对滥用风险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定性报告要素 26.1.2:相关签署方将在相关帮助中心公布与通过措施 26.1 可获取的数据点相关的信息,以及访问这些数据点的技术协议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也应能从透明度中心访问到。至少,这些信息将包括可用数据点的定义、关于这些数据点创建的技术和方法学信息,以及数据的代表性信息。
服务水平指标 26.1.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关于措施 26.1 中所述工具和流程使用情况的定量信息,如用户数量。
措施 26.2:相关签署方将为研究目的提供对其服务上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或明显公开的数据的实时或近实时、机器可读的访问,例如属于公众人物(如当选官员、新闻机构和政府账户)的账户数据,但需经过不过于繁琐的申请流程。定性报告要素 26.2.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提供措施 26.2 中所述的为研究目的而对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和明显公开的数据进行实时或近实时访问的工具和流程。
定性报告要素 26.2.2:相关签署方将描述适用于其服务的明显公开数据的范围。
定性报告要素 26.2.3: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获取措施 26.2 中所述的非个人数据以及匿名化、汇总和明显公开的数据而设立的申请流程。
服务水平指标 26.2.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关于措施 26.2 中工具和流程的使用情况、快速性和接受程度的有意义指标,例如:每月用户数量(或在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内的用户数量);在报告期或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内收到、拒绝和接受的申请数量;在报告期或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内的平均响应时间。
措施 26.3:相关签署方将实施报告访问系统故障、恢复访问以及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故障功能的程序。定性报告要素 26.3.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遵守措施 26.3 而建立的报告程序,并提供关于其故障响应程序的信息,以及在报告期内可能妨碍使用上述系统的故障信息,和修复这些故障所需的时间。
访问需额外审查的研究目的数据的治理结构
承诺 27:相关签署方承诺通过开发、资助并与一个独立第三方机构合作,为经过审查的研究人员提供进行虚假信息研究所需的数据访问权限,该机构能够审查研究人员和研究提案。
为履行承诺 27:
措施 27.1:相关签署方承诺与其他相关组织(欧盟委员会、民间社会、数据保护机构)合作,在合理时间内开发承诺 27 中提到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适当时考虑正在进行的工作,如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关于平台数据访问行为准则的提案。定性报告要素 27.1.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其参与措施 27.1 所述过程的详细时间线、实际成果,以及该过程对其与研究人员的合作关系、项目或其他形式的合作的影响。
措施 27.2:相关签署方承诺从 2022 年起共同资助承诺 27 中提到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开发。定性报告要素 27.2.1:相关签署方将披露其对承诺 27 中提到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发的资助情况。
措施 27.3:相关签署方承诺在承诺 27 中提到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设立后,根据适用法律与之合作,以便按照该独立第三方机构定义的协议,与经过审查的研究人员共享进行虚假信息研究所需的个人数据。定性报告要素 27.3.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在独立第三方机构设立后,如何与之合作以实现措施 27.3 中所述的为研究目的共享数据。
服务水平指标 27.3.1:相关签署方将披露他们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查的研究项目中,发起合作或为其提供所需数据访问的项目数量。
措施 27.4:相关签署方承诺开展试点项目,在独立第三方机构完全设立之前,与经过审查的研究人员共享数据,以调查虚假信息。这些试点项目将根据所有关于数据共享 / 使用的适用法律进行。试点项目可探索为研究被签署方服务移除的内容以及该内容的数据保留期提供便利。定性报告要素 27.4.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其参与的与经过审查的研究人员共享数据以调查虚假信息的试点项目。这将包括关于项目性质、参与研究团队数量的信息,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关于研究主题或发现的信息。
与研究人员合作
承诺 28:相关签署方承诺支持涉及他们服务的善意虚假信息研究。
为履行承诺 28:
措施 28.1:相关签署方将确保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以促进研究,并应与研究人员建立并保持开放对话,跟踪研究可能需要的数据类型,并帮助研究人员在其组织内找到相关联系人。定性报告要素 28.1.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为促进研究和与研究界互动而部署的资源和流程,例如专门的团队、工具、帮助中心、项目或活动。
措施 28.2:相关签署方将对目前向欧洲研究人员提供的数据类型保持透明。定性报告要素 28.2.1:相关签署方将描述欧洲研究人员目前可通过其 API 或专门团队、工具、帮助中心、项目或活动访问的数据类型。
措施 28.3:相关签署方不会禁止或阻碍对其平台上虚假信息进行真正且具有明显公共利益的善意研究,也不会对进行或参与善意虚假信息研究的研究人员用户或账户采取对抗性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28.3.1:相关签署方将与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合作,每年对欧洲研究人员进行一次咨询,以评估他们是否经历过对抗性行动,或在进行此类研究时是否受到其他形式的禁止或阻碍。
措施 28.4:作为签署方与欧洲研究界合作框架的一部分,相关签署方将在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的协助下,为虚假信息研究提供资金,让研究人员独立管理并根据科学价值定义科学优先事项和透明的分配程序。定性报告要素 28.4.1:相关签署方将披露为措施 28.4 提供的资源,以及为确保这些资源得到独立管理而建立的程序。
研究机构的透明度和数据共享
承诺 29:相关签署方承诺基于透明的方法学和道德标准开展研究,并与相关受众分享数据集、研究结果和方法学。
为履行承诺 29:
措施 29.1:相关签署方将采用透明的方法学和道德标准,开展追踪和分析影响力行动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的研究活动。他们将与工作组(包括 EDMO、ERGA 和其他签署方)分享数据集、研究结果和方法学,并最终向更广泛的公众公开。定性报告要素 29.1.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研究报告,包括研究主题、方法学、道德标准、所访问的数据类型、数据治理以及研究成果。
定性报告要素 29.1.2:相关签署方将在透明度中心更新他们的研究,以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认知度和可获取性。
定性报告要素 29.1.3:相关签署方将向所有了解研究结果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方法学发展的详细信息。他们还将定期向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包括 ERGA、EDMO 和其他签署方)通报所开展的研究活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分享相关的研究方法。最后,他们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更广泛的公众分享这些研究成果和相关方法学。
服务水平指标 29.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了解其研究项目成果的利益相关者或公民的范围。
措施 29.2:相关签署方将开展研究活动,旨在确定本准则及其他地方实施的各种增强抵御能力措施(例如标签、警告、事后通知)的相对有效性,以为未来的监管和运营干预提供参考。定性报告要素 29.2.1:相关签署方将提供研究报告,包括研究主题、方法学、道德标准、所访问的数据类型、数据治理以及研究成果。
定性报告要素 29.2.2:相关签署方将在透明度中心更新他们的研究,以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认知度和可获取性。
定性报告要素 29.2.3:相关签署方将向所有了解研究结果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方法学发展的详细信息。他们还将定期向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包括 ERGA、EDMO 和其他签署方)通报所开展的研究活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分享相关的研究方法。最后,他们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更广泛的公众分享这些研究成果和相关方法学。
服务水平指标 29.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了解其研究项目成果的利益相关者或公民的范围。
措施 29.3:相关签署方将开发有效的广告库实施模型,旨在提高包含虚假信息的广告的透明度。定性报告要素 29.3.1:相关签署方将在透明度中心更新关于有效广告库实施模型的研究,以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认知度和可获取性。
服务水平指标 29.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了解其研究项目、研究活动、方法学和结果的利益相关者或公民的范围。
七、赋能事实核查界
鉴于:a. 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认建立一个让事实核查界能够可靠访问平台数据,并为其活动提供充分支持的框架,是应对虚假信息有效策略的一部分。b. 签署方认识到制定具体步骤,设定明确目标和时间表,扩大与事实核查机构的合作,以确保在其服务中持续应用事实核查的重要性,尤其关注尚未提供事实核查服务的成员国和语言地区。c. 为此,签署方强调在其平台服务(包括程序化广告系统和视频内容)中持续使用和整合事实核查机构工作的重要性。d. 签署方强调为事实核查机构提供自动化访问其对已核查内容和事实核查所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他们最大化事实核查质量和影响力的相关信息的重要性。e. 签署方认识到,为使事实核查机构在打击虚假信息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事实核查组织需可验证地独立于党派机构,在财务、组织和方法学上保持透明;并始终如一地致力于事实核查工作,例如通过成为国际事实核查网络准则(IFCN)的认证签署方、EDMO 事实核查网络的成员,或未来欧洲独立事实核查组织职业诚信准则的成员。f.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 8 (1) 条以及《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 16 (1) 条,签署方认识到任何数据的访问条件都应尊重私人通信权,并适当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因此,本准则的相关签署方承诺如下:
与事实核查界合作
承诺 30:相关签署方承诺建立一个与欧盟事实核查界进行透明、结构化、开放、财务可持续且非歧视性合作的框架,内容涵盖为事实核查机构提供的资源和支持。
为履行承诺 30:
措施 30.1:相关签署方将与独立事实核查组织(定义见鉴于部分 (e))达成协议,以实现对所有成员国的事实核查覆盖。这些协议应符合高道德和专业标准,基于透明、开放、一致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并确保事实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定性报告要素 30.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并解释与事实核查组织达成的协议的性质、预期结果、相关定量信息(例如:核查的内容、覆盖范围的扩大、根据协议在事实核查整合方面的变化,这些将在工作组内进一步讨论),以及这些协议的相关共同标准和条件。
定性报告要素 30.1.2:相关签署方将列出与之达成协议的事实核查组织(除非某个事实核查组织因合理担心报复或暴力而反对披露)。
定性报告要素 30.1.3: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在每个服务中为实现对每个成员国的事实核查覆盖,以及支持事实核查组织在成员国层面打击在线虚假信息工作所分配的资源。
服务水平指标 30.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与事实核查组织达成的协议所覆盖的成员国和语言,包括按语言和(如相关)按服务分类的与事实核查组织达成的协议总数。
措施 30.2:相关签署方将为独立的欧洲事实核查组织在其服务上打击虚假信息的工作提供公平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支持可以通过单独协议、与多个事实核查机构的协议,或与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且有权签订此类协议的机构达成协议的形式提供。定性报告要素 30.2.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确保向事实核查机构提供公平资金支持所采取的行动和使用的一般标准,这些协议中用于保证高道德和专业标准、事实核查组织独立性,以及透明度、开放性、一致性和非歧视性条件的标准。
定性报告要素 30.2.2:相关签署方将与事实核查合作伙伴组织进行并报告定期审查,以评估签署方事实核查计划的性质和有效性。
定性报告要素 30.2.3:欧洲事实核查组织将直接(作为本准则的签署方)或间接(例如通过 EDMO 或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的机构进行的调查)报告通过这些协议获得的个人补偿的公平性。
措施 30.3:相关签署方将促进事实核查机构之间的跨境合作。定性报告要素 30.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促进与事实核查机构之间以及事实核查机构相互之间的跨境合作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促进合作的事实核查、语言或成员国的示例。
措施 30.4:为制定上述措施,相关签署方将咨询 EDMO 和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的机构。定性报告要素 30.4.1:相关签署方将在事前报告涉及 EDMO 和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的机构的计划,事后报告实际采取的行动,包括在制定措施 30.3 和 30.4 所述合作框架方面的情况。
在签署方服务中使用和整合事实核查
承诺 31:相关签署方承诺在其平台服务、流程和内容中整合、展示或以其他方式持续使用事实核查机构的工作成果,覆盖所有成员国和语言。
为履行承诺 31:
措施 31.1:展示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相关签署方将在其平台服务、流程和内容中,跨所有成员国并在与服务相关的各种格式中,整合、展示或以其他方式持续使用独立事实核查机构的工作成果。相关签署方将为此与事实核查机构合作,首先开展并记录研究和测试。
措施 31.2:在产品或流程中整合事实核查的相关签署方,将确保采用快速有效的机制,如标签、信息面板或政策执行,以帮助提高事实核查对受众的影响力。定性报告要素 31.1.1(适用于措施 31.1 和 31.2):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与措施 31.1 和 31.2 相关的具体活动和举措,包括为此进行的测试解决方案的完整结果和应用的方法学。
服务水平指标 31.1.1(适用于措施 31.1 和 31.2):按成员国层面报告服务对事实核查的使用情况,以及为提高其影响力而采取的快速有效机制,这可能包括(取决于服务):发布的事实核查文章数量;事实核查文章的覆盖范围;由事实核查机构审查的内容数量。
服务水平指标 31.1.2(适用于措施 31.1 和 31.2):通过有意义的指标估计所采取行动的影响,例如,基于事实核查文章标记的内容数量,或这些措施对用户与被核查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互动的影响。
服务水平指标 31.1.3(适用于措施 31.1 和 31.2):签署方认识到以一种能让研究人员、事实核查机构、欧盟委员会、ERGA 和公众理解和评估为遵守承诺 31 所采取行动的影响的方式,为服务水平指标 31.1.1 和 31.1.2 提供背景信息的重要性。为此,相关签署方承诺提供基线定量信息,以帮助对这些服务水平指标进行背景说明。相关签署方将在常设工作组内介绍并讨论他们考虑用于背景说明的基线定量信息类型,然后再提交基线报告。
措施 31.3:相关签署方(包括但不限于事实核查机构和平台)将与 EDMO 以及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的机构合作,创建一个由事实核查机构代表管理的事实核查内容库。相关签署方(即平台)承诺与其他签署方和 / 或其他相关感兴趣的实体共同资助该内容库的建立。在内容库建立后,常设工作组将每年重新评估资金情况,内容库的建立应不超过 12 个月。定性报告要素 31.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对整个内容库项目的工作和贡献,这可能包括(取决于签署方):资金贡献;技术支持、资源投入、添加到内容库的事实核查内容。常设工作组应探索更多相关指标。
措施 31.4:相关签署方将探索技术解决方案,以促进跨平台和跨语言高效使用这个共同的内容库。他们将与常设工作组讨论这些解决方案,以确定相关的后续行动。定性报告要素 31.4.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他们探索的技术解决方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与工作组关于实施的解决方案的讨论,报告为促进跨平台高效使用共同内容库而实施的技术解决方案。
事实核查人员获取相关信息
承诺 32:相关签署方承诺按照与 EDMO 以及被推选为独立欧洲事实核查组织代表的机构协调设计的框架,为事实核查机构提供及时且尽可能自动化的信息访问,这些信息有助于他们最大化事实核查的质量和影响力。
为履行承诺 32:
措施 32.1:相关签署方将为事实核查机构提供信息,帮助他们量化经核查内容随时间的影响,例如(取决于服务)基于该内容采取的行动、展示次数、点击量或互动情况。
措施 32.2:展示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相关签署方将提供适当的接口(尽可能实现自动化),使事实核查组织能够访问关于其平台上内容影响的信息,并确保这些签署方在使用、引用和反馈事实核查机构工作方面保持一致。定性报告要素 32.1.1(适用于措施 32.1 和 32.2):相关签署方将详细说明为向事实核查机构提供措施 31.1 和 31.2 所述信息而建立的接口和其他工具。
服务水平指标 32.1.1(适用于措施 32.1 和 32.2):相关签署方将提供关于为向事实核查机构提供措施 32.1 和 32.2 所述信息而建立的接口和其他工具的使用情况的定量信息(例如每月用户数量)。
措施 32.3:相关签署方将定期与事实核查界交流信息,以加强合作。定性报告要素 32.3.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为加强合作而进行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情况,包括对措施 32.1 和 32.2 所述信息、接口和其他工具的交流成果和满意度,以及从这些交流中得出的任何结论。
事实核查人员的标准
承诺 33:相关签署方(即事实核查组织)承诺在严格的道德和透明度规则下开展工作,并保护其独立性。
为履行承诺 33:
措施 33.1:相关签署方将遵守诸如成为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FCN)准则认证签署方或未来欧洲独立事实核查组织职业诚信准则等文书的要求。定性报告要素 33.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其在措施 33.1 所述文书中的成员身份状态,以及为确保遵守严格的道德和透明度规则、保护其独立性而采取的行动。
服务水平指标 33.1.1:相关签署方将报告获得 IFCN 认证或成为未来职业诚信准则成员的欧洲事实核查人员数量。
八、透明度中心
鉴于:a. 签署方认识到在打击在线虚假信息过程中,透明度和问责制至关重要,公众也有合法权益及时获取关于本准则实施情况的准确信息。除了各自为确保其服务和产品的透明度所做的努力外,签署方因此认识到在本准则实施方面建立一个共同参考点和透明度的重要性。b. 因此,签署方认识到建立一个公开可用、用户友好且可搜索的共同透明度中心网站的重要性。他们同意建立并资助该透明度中心网站,对其进行维护,并及时、完整地用相关信息(包括所有定量指标)进行更新。随着时间的推移,签署方将根据透明度中心用户群体的需求,考虑采用新的先进功能或格式。c. 签署方认识到对透明度中心网站进行适当治理的重要性,该网站将由工作组监督。
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承诺 34:为确保本准则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相关签署方承诺建立并维护一个公开可用的共同透明度中心网站。
为履行承诺 34:
措施 34.1:签署方将建立并维护共同的透明度中心网站,该网站将在本准则签署后的 6 个月内投入运营并向公众开放。
措施 34.2:签署方将为建立和运营透明度中心网站提供适当资金,包括网站的维护、日常运营、管理和定期更新。资金贡献应与签署方的活动性质相称,足以支持网站的运营和维护,并与每个签署方的风险状况和经济能力成比例。
措施 34.3:相关签署方将在本准则适用于其服务的范围内,为透明度中心提供信息。
措施 34.4:签署方将在工作组内就透明度中心的运作和资金问题达成一致,并由工作组每年记录和审查。
措施 34.5:工作组将定期讨论透明度中心的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采取行动。签署方承诺在合理时间内实施工作组决定的行动和调整。承诺 35:签署方承诺确保透明度中心包含与本准则承诺和措施实施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按服务分类,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且易于搜索。
为履行承诺 35:
措施 35.1:签署方将在透明度中心按其签署的每项承诺和措施,列出其服务为实施这些承诺和措施所适用的服务条款和政策。
措施 35.2:签署方将按服务提供其政策实施和执行的信息,包括地理和语言覆盖范围。
措施 35.3:签署方将确保透明度中心包含一个评估本准则承诺实施情况的报告库。
措施 35.4:在危机情况下,签署方将利用透明度中心发布与危机相关的具体缓解行动信息。
措施 35.5:签署方将确保透明度中心采用先进技术构建,用户友好,且相关信息易于搜索(包括按承诺和措施搜索)。透明度中心的用户应能够轻松跟踪签署方政策和行动的变化。
措施 35.6:透明度中心将使用户能够以标准化和可搜索的方式,轻松访问和理解与本准则每项承诺和措施相关的服务水平指标、定性报告要素(包括按成员国细分的数据),以及每个签署方的结构指标。承诺 36:签署方承诺及时、完整地更新
承诺 36:签署方承诺及时、完整地更新透明度中心包含的相关信息。
为履行承诺 36:
措施 36.1:签署方将及时提供有关政策和实施行动的相关变化信息,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变化公布或实施后的 30 天。
措施 36.2:签署方将与监测框架规定的定期报告同步,定期更新服务水平指标、报告要素和结构指标。在第一个报告期之后,鼓励相关签署方更频繁地更新透明度中心的信息。
措施 36.3:签署方将更新透明度中心,以反映常设工作组关于本准则和监测框架的最新决定。定性报告要素 36.1.1(适用于承诺 34 - 36):签署方在其初始实施报告中,将概述透明度中心的开发状态、功能、包含的信息,以及关于其运作或运营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由参与运营或向透明度中心添加内容的签署方共同起草。
定性报告要素 36.1.2(适用于承诺 34 - 36):签署方将在其报告中随时间概述透明度中心内容、运营或运作的变化。这些更新可由参与运营或向透明度中心添加内容的签署方共同起草。
服务水平指标 36.1.1(适用于承诺 34 - 36):签署方将提供有关透明度中心使用情况的有意义的定量信息,例如网页的平均每月访问量。
九、常设工作组
鉴于:a. 签署方认识到设立一个常设工作组的重要性,该工作组旨在发展和调整本准则,包括根据技术、社会、市场和立法的发展更新其承诺和措施。b. 签署方认识到参与工作组对于提高本准则及其监测有效性的重要性。c. 签署方将工作组视为签署方、欧盟委员会、欧盟对外行动署、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小组(ERGA)、欧洲数字媒体观察站(EDMO)和其他受邀第三方之间的重要交流论坛。d. 签署方理解在工作组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设立分组来实施具体工作流的重要性。e. 签署方认识到让相关专家参与工作组活动,以及与第三方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使他们了解情况并收集他们对虚假信息现象的见解的重要性。f. 签署方认识到评估本行为准则在应对虚假信息传播方面的影响和成效的重要性。因此,在本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内,相关签署方将与工作组以及 EDMO、ERGA 和相关第三方专家合作,制定第一套结构指标,以帮助评估本准则的影响和成效。此后,签署方将继续与工作组、EDMO、ERGA 和相关第三方专家合作,对这些指标进行测试,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承诺 37:签署方承诺参与常设工作组。工作组由本准则的签署方以及 EDMO 和 ERGA 的代表组成。它由欧盟委员会主持,并包括欧盟对外行动署(EEAS)的代表。工作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作为观察员来支持其工作。工作组的决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
为履行承诺 37:
措施 37.1:签署方将参与工作组并为其工作做出贡献。签署方,特别是规模较小或新兴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其资源、规模和风险状况,按比例为工作组的工作做出贡献。规模较小或新兴的服务提供商也可以同意集中资源,并在工作组中相互代表。工作组将根据需要举行全体会议,至少每 6 个月举行一次,并在相关情况下,设立专门处理特定问题或工作流的分组。
措施 37.2:签署方同意在工作组中开展以下工作(但不限于):建立风险评估方法和快速反应系统,用于选举或危机等特殊情况。
在选举或危机等特殊情况下进行合作与协调工作。
就实施本准则承诺和措施的统一报告模板、完善的报告方法以及用于监测目的的相关数据披露达成一致。
在未来的监测周期中,审查统一报告模板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用于监测目的的数据披露格式和方法,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参与评估服务水平指标和结构指标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用于衡量这些指标的数据点,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完善、测试和调整结构指标,并设计在成员国层面衡量这些指标的机制。
商定、公布和更新恶意行为者使用的策略、技术及程序(TTPs)清单,并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为应对这些行为的措施设定基线要素、目标和基准。
寻找并讨论与本准则承诺相关的研究、专家意见和最新证据,例如在安全设计、追溯标记、事实核查库、来源追踪工具等方面的新兴最佳实践。
讨论并就签署方为履行与不同服务的事实核查组织达成的协议的报告义务而应提供的适当定量信息提供指导。
定期讨论是否需要根据技术、社会、市场和立法的发展,以及考虑新签署方的加入情况,对本准则的承诺和措施进行更新。如果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将进行此类更新。
审查针对规模较小或新兴服务提供商的调整措施的适当性和一致性。
在相关同行中推广本准则,并将新签署方纳入本准则。
措施 37.3:工作组将商定并定义其运营规则,包括第三方专家的参与规则,这些规则将由欧盟委员会与签署方合作起草,并由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的《操作手册》中规定。
措施 37.4:签署方同意设立专门处理与本准则实施和修订相关特定问题的分组,相关签署方将参与这些分组。
措施 37.5:必要时,且无论如何至少每年一次,工作组将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团体和专家举行会议,向他们介绍本准则的运作情况,并收集他们对虚假信息领域重要发展的看法。
措施 37.6:签署方同意,当某项承诺或措施随着其实践和方法的演变,以及考虑到技术、社会、市场和立法的发展而需要改变时,通知工作组的其他成员。在讨论所需的变更后,相关签署方将相应地更新其签署文件,并在下次报告中报告这些变更。定性报告要素 37.6.1:签署方将描述其在报告期内参与工作组工作的情况,包括参与的分组。
十、准则监测
鉴于:a. 签署方认识到本准则需要一个强大的监测框架,以便评估本准则的实施情况,以及本准则在减少整个欧盟范围内(包括在成员国层面)在线虚假信息传播方面的影响。b. 签署方寻求实施一个定期报告和评估机制,以评估本准则承诺的实施情况,该机制还应指明政策和行动的任何相关变化。c. 签署方承认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进行详细报告和监测的重要性,以确保本准则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且一致地实施。d. 签署方将透明度中心和工作组视为向公众提供透明度,以及审查、调整和改进报告和监测框架的关键工具。e. 签署方认识到,正如序言中所述,本准则下的报告义务需要考虑签署方的规模、服务性质和可用资源,确保不会对不属于《数字服务法》中定义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PSEs)的平台提供商造成过度负担。
本准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承诺 38:签署方承诺投入足够的财务和人力资源,并建立适当的内部流程,以确保履行其在本准则下的承诺。
定性报告要素 38.1:相关签署方将概述其为遵守本准则而针对每项服务设立的团队和内部流程,以实现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和语言的全面覆盖。承诺 39:签署方承诺在实施期结束后 1 个月内(本准则签署后 6 个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序言中规定的基线报告。承诺 40:签署方承诺定期报告服务水平指标(SLIs)和定性报告要素(QREs)。所提供的报告和数据应能够全面评估每个签署方、每项服务以及在成员国层面实施本准则承诺和措施的程度。
为履行承诺 40:
措施 40.1:根据《数字服务法》定义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PSEs)的相关签署方,将每六个月报告一次其在本准则下签署的承诺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的定性报告要素和服务水平指标,按服务和成员国层面进行报告。
措施 40.2:其他签署方将每年报告一次其在本准则下采取的承诺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的定性报告要素和服务水平指标,按服务和成员国层面进行报告。
措施 40.3:签署方将至少根据本准则规定的报告期,定期用相关的定性报告要素和服务水平指标更新透明度中心的信息。
措施 40.4:签署方将在工作组内制定统一的报告模板。
措施 40.5:签署方将在工作组内定期努力改进和优化本准则的监测和报告框架,包括服务水平指标,特别是基于欧盟委员会、ERGA 和 EDMO 的反馈。
措施 40.6:签署方将与欧盟委员会合作,回应其合理请求,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供评估本准则实施情况所需的合理信息、数据和进一步投入,以便对本准则进行有效且全面的监测,包括在成员国层面的监测。承诺 41:签署方承诺在工作组内共同努力制定结构指标,并在本准则签署后 9 个月内公布第一套结构指标,并在其第一份完整报告中公布初始测量结果。为实现这一目标,签署方承诺支持这些指标的实施,包括对本准则中商定的第一套结构指标进行测试和调整。这样做是为了评估本准则在减少每个相关签署方的在线虚假信息传播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对整个欧盟在线生态系统和成员国层面的有效性。签署方将在这方面与相关行为者合作,包括 ERGA 和 EDMO。
为履行承诺 41:
措施 41.1:在签署本准则后的 1 个月内,签署方将成立一个工作组来实现这一目标。该工作组的任务是提出平台签署方应提供的数据点,以及基于这些数据点衡量结构指标的方法,由非平台签署方执行。签署方将分享适合用于衡量工作组确定的指标的数据点,例如在线虚假信息来源和传播的流行度或其他相关背景指标。签署方将评估实现本承诺目标所需的工作,并在工作组内讨论是否需要财政支持。
措施 41.2:工作组将每季度向工作组报告其进展情况。它将咨询包括但不限于 EDMO、ERGA 和研究人员在内的专家利益相关者,为其工作和成果提供参考。在签署本准则 7 个月后,将召开一次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会议,介绍迄今为止的进展并征求反馈。
措施 41.3:在签署本准则 6 个月后,工作组将向工作组提交一份可行的结构指标提案。在 9 个月内,相关签署方将向工作组内的其他成员提供衡量结构指标所需的数据点,并公开分享统一的结构指标。工作组将根据签署方的第一份完整报告公布其对结构指标的测量结果,以及完整的方法学,同时理解这些可能仍需要随着时间进行完善。签署方承诺根据其报告期不断更新这些测量结果,并在透明度中心公布,以便长期监测整个生态系统和不同服务的情况。承诺 42:相关签署方承诺在选举或危机等特殊情况下,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按照工作组建立的快速反应系统,提供适当和相称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特别报告和常规监测中的特定章节内容。承诺 43:签署方承诺按照工作组商定的统一报告模板和完善的报告及数据披露方法,编制报告并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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