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实施以来,我国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有力推动数据要素畅通流动和数据资源高效配置,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奠定扎实基础。但也面临起步期技术和标准存在短板、应用场景单一化、市场活力不足、生态体系不完善、国际融合程度低等挑战,亟需结合新形势新条件,深挖国际经验,对标行业前沿,强化标准技术规则协同,推动行业应用与场景创新,构建多元共生数据生态,积极拓展可信数据空间国际合作。
一、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是大势所趋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围绕数据进行战略布局
战略层面,美国发布的《联邦数据战略2021行动计划》《美国国防部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采用战略》将数据视为国家战略资产。日本发布《综合数据战略》,围绕数据流通制定规则并开展平台建设。立法层面,美国颁布《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开放政府数据法》《统一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据法案》等,为数据安全和发展提供支撑。机制层面,美国以市场为主导,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日本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制定基本完成,接轨欧盟国际数据空间(IDS),促进双方数据互通。
(二)以数据空间为载体的跨境合作格局正在形成
经过多年的博弈,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已经基本形成亚太地区、欧盟和美国三大阵营。一是亚太阵营,我国已加入东盟发起的RCEP协定,推动区域范围内更加自由的数据流动,同时我国正在申请加入DEPA和CPTPP协定。二是欧盟阵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欧盟数据法案》严格限制数据跨境流动,通过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充分性认定的只有英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等14个国家。三是美国阵营,美国联合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新加坡等共同制定全球跨境隐私规则(CBPR),建立国际认证体系,助力降低数据流动合规成本。
(三)我国具备构建可信数据空间的基础和优势
一是完成了可信数据空间发展顶层设计并以试点方式推动建设工作。我国明确提出到2028年建成100个以上可信数据空间,从运营、技术、生态、标准、安全等维度构建“五位一体”框架,为行业发展提供明确路径。二是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和较丰富的应用场景。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已较成熟,医疗、金融、城市治理等领域开展了众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发展和安全“两手抓”,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提供了广阔空间。特别是人工智能背景下,基于可信数据空间的“安全AI训练平台”,允许企业使用加密后的多方数据训练模型,降低数据集中带来的泄露风险。
二、可信数据空间发展离不开多方面要素保障
(一)标准规范和技术架构是建设基础
统一的标准规范与协同的技术架构是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基础,能够保障数据在不同主体、不同设备和不同系统之间的安全有序流动。从德国经验来看,其打造的工业数据空间,应用“数据连接器”技术作为标准通信接口,从而实现分布式数据之间的访问权限控制、监测维护和安全交换。从美国经验来看,其医疗领域推广的卫生信息交换标准HL7体系在全美90%以上医疗机构应用,通过规范不同厂商应用软件之间接口的标准格式,使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数据能够在可信环境下共享,显著提升医疗数据协同效率。
(二)商业模式和价值共创是发展关键
创新商业模式、将数据价值转化为经济社会价值,并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是驱动可信数据空间运营的关键。在欧盟,能源数据空间运营方OMEGA-X建立服务平台,服务提供商在平台上提供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数据咨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平台运营方则会向服务提供商收取一定的平台使用费或从服务收入中分成,从而实现收益共享。在日本,东京“大丸有”地区数据共享平台助力打造“会员订阅+数据定制”的商业生态,通过提供市场趋势分析、竞争情报等增值服务,实现了平台与客户之间的价值共创。
(三)企业主导和行业突破是一般路径
行业内龙头企业主导,基于有共性的利益目标率先推动行业内部跨主体的数据资源交互,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生态的一般路径。德国宝马集团牵头打造汽车可信数据空间Catena-X,按照统一标准共享数据,推动宝马集团及其供应商零部件检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平均提前4个月,存在摄像头系统可疑故障的车辆从140万辆减少到仅14辆。韩国金融支付公司TOSS作为个人数据空间运营商,通过My-Data APP,在个人授权下,汇集个人用户在金融机构、公共机构等信息源的数据,根据个人需求向其他机构共享提供,落实个人数据可携带权。
(四)战略部署和立法护航是根本保障
长远的顶层战略规划与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是可信数据空间稳健发展的根本保障。欧盟在《欧洲数据战略》中明确将数据空间作为重点发展方向,通过《数据治理法案》《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等,构建起涵盖数据共享、开发利用、跨境流动、市场竞争等的法律体系。《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法规》(EHDS)于2025年1月正式通过,为欧盟研究人员提供更广泛的数据访问权限提供了法律依据。韩国推进个人数据空间My-Data发展并加强监管,分别于2020年、2023年修订了《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推动了My-Data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繁荣生态、系统协同,加快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多元共生数据生态
一是鼓励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和模式创新,培育壮大数据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二是对参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企业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合法权益。三是发挥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联盟的平台优势,促进形成“共商标准、共建技术、共享场景、共治生态”的协同发展格局。
(二)强化标准技术规则协同,破除数据流通壁垒
一是依托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联盟等机构牵头研制标准规范体系,引导产业发展。二是引导各类技术服务商加强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可信数据空间解决方案。三是围绕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全生命周期制定规则机制,建立“权责清晰、流通有序、使用合规、分配合理”的规则体系。
(三)推动行业应用与场景创新,实现空间建设有序落地
一是聚焦智能制造、智慧医疗、城市治理等高价值场景,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标注、脱敏等治理,形成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二是以试点示范项目为抓手加快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形成一批典型场景应用标杆。三是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创新可信数据空间商业模式,创新数据订阅、数据服务收费、数据产品售卖、收入分成等多元商业模式,推动数据空间可持续发展。
(四)拓展可信数据空间国际合作,融入全球发展体系
一方面,加快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积极融入国际朋友圈。优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可信流通,与“一带一路”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数字贸易标准兼容与市场准入协同,助力我国加入DEPA和CPTPP。另一方面,协同建立数据空间国际标准体系,积极贡献中国治理方案。通过试点建设打造标杆案例并总结成功模式,为国际数据空间建设贡献中国力量。以“可信可控、开放协同”为原则,积极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发出中国声音。
作者:冯玮娜 陈其云 张小英 朱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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