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麦的一项法案因采用一种颇为罕见的方式解决深度伪造相关问题而登上新闻头条,该方法即:《版权法》。据《卫报》(The Guardian)报道,丹麦文化大臣雅各布·恩格尔-施密特(Jakob Engel-Schmidt)解释称,他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身体、自己的声音和自己的面部特征,而显然,现行法律并未以这种方式保护人们免受生成式人工智能(AI)的侵害”。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该大臣认为,“拟议的法律将有助于保护艺术家、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免受数字身份盗窃之害”。

该提案的第8、10和19项包含了一些对法律最具实质性的修改。除其他措施外,第8项提议新增第65(a)条,要求表演者和演艺人员事先同意以数字方式生成其模仿形象并向公众提供,并在其去世后设定50年的保护期。第10项引入了新的第73(a)条,重点关注“对自然人个人身体特征的逼真数字生成模仿”,要求在向公众提供此类模仿形象之前,需获得被模仿者的事先同意。这项专有权在被模仿者去世后也将持续50年,且不适用于漫画、讽刺、模仿、拼贴、批评或类似目的的使用。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种方法并不常见,因为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已有规范人格权,更具体地说是个人数据的法律。众所周知,版权法规范的是人类思维的创造性表达的使用,而非单独考虑的人的形象、声音或肖像,即艺术表演背景之外的形象、声音或肖像。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恩格尔-施密特表示,他已为该法案获得跨党派支持,并相信法案将于今年秋季通过”。

丹麦版权法修订案一旦获批,理论上将赋予丹麦民众要求在线平台在未经同意分享此类内容时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法案还将涵盖未经同意对艺术家表演进行“逼真的数字生成仿冒(realistic, digitally generated imitations)”的行为。违反拟议规则的行为可能会使受影响者获得赔偿。

政府称,新规则不会影响戏仿与讽刺作品,此类作品仍将获准存在。若科技平台未对这项新法律作出相应回应,它们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且此事可能会交由欧盟委员会处理。

该法案还将涵盖未经同意对艺术家表演进行“逼真的数字生成仿冒(realistic, digitally generated imitations)”的行为。违反拟议规则的行为可能会使受影响者获得赔偿。

政府称,新规则不会影响戏仿与讽刺作品,此类作品仍将获准存在。

提案的机器翻译版本如下:

《版权法修订法案提案》(引入表演保护和防范数字生成模仿等的保护措施)

§ 1

根据2024年6月11日第676号法案修订的,2023年8月20日第1093号综合法案所引用的《版权法》修改如下:

在该法案全文中,在“演艺人员”后插入“或表演者”,在“演艺人员”后插入“或表演者”,在“演艺人员的”后插入“或表演者的”,在“演艺人员的”后插入“或表演者的”。

在第47条第2款“第55c条”后插入“第67a条第3款”。

在第47条后新增一款,作为第3款之后的新一款:

“第4款。文化大臣可制定关于与委员会进行数字通信的规定,包括使用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特定的数字格式和表格,以及适用的国家电子身份识别解决方案或类似方案。”

在第65条第1款“作品”后插入“或表演者的艺术表演”,在“艺术家”后插入“或表演者”。

在第65条第2款“表演”后插入“或展示”。

在第65条第3款“表演”后插入“或展示”。

在第65条第4款“表演”后插入“或展示”。

在第65条之后、第66条之前的标题前插入:

“第65a条。未经演艺人员或表演者同意,不得向公众提供对其艺术表演的逼真数字生成模仿形象。

第2款。第1款规定的保护持续至该演艺人员或表演者去世后50年。

第3款。第2款第3和第4项、第3、11、13、13a、16a、16c、16f、17-17b条、第17c条第2、3和4款、第17d-17e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19条第1和第2款以及第21-23、24b、25、25a、27、28、30a、33、34、35条、第47条第1和第2款、第49、50-57、58a、61和62条的规定,应相应适用于对演艺人员表演或表演者艺术展示的逼真数字模仿形象。”

在第68条第1款“第65条第2-4款”后插入“第65a条第1-2款”。

在第73条之后、第74条之前的标题前插入:

“防范个人特征的逼真数字生成模仿的保护措施

第73a条。未经被模仿者同意,不得向公众提供对自然人个人身体特征的逼真数字生成模仿形象。

第2款。第1款不适用于主要用于漫画、讽刺、模仿、拼贴、权力批评、社会批评或类似目的的模仿形象,除非该模仿形象构成很可能严重损害他人权利或重大利益的虚假信息。

第3款。第1款规定的保护持续至被模仿者去世后50年。”

在第76条第1款第3项中,将“第72-75条”修改为“第72、73、74和75条”。

在第77条第1款中,将“第65-71条”修改为“第65和66-71条”。

在第83条第1款“或因疏忽违反”后插入“第65a条或”。

在第84条第1款“第65-71条”后插入“和第73a条”。

在第84条第1款第3项后新增一项:

“4)从其被提供的媒介上删除,或”

原第4项变为第5项。

在第86条第1款后新增一款:

“第2款。第65a条的规定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或居民的模仿形象。”

原第2-9款变为第3-10款。

在第86条第9款第二句(重新编号为第10款第二句)中,将“尽管有第2款规定”修改为“尽管有第3款规定”。

在第86条第9款第三句(重新编号为第10款第三句)中,将“第1-4款”修改为“第1款和第3-5款”。

在第86条之后、第87条之前的标题前插入:

“防范个人特征的数字生成模仿的特别规定

第86a条。第73a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模仿形象,包括外国公民。”

§ 2

本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

§ 3

第1款。本法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

第2款。可根据皇家法令,视格陵兰岛情况所需进行调整,将第1款全部或部分在格陵兰岛生效。

注释:

米兰达·布莱恩特(Miranda Bryant)。丹麦赋予人们对自身特征的版权以打击深度伪造。(《卫报》,2025年6月27日)↩︎

杰克·盖伊(Jack Guy)。丹麦计划通过赋予每个人对其自身特征的版权来阻止深度伪造行为(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2025年6月27日)↩︎

原文脚注(机器翻译):“本法包含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技术法规和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信息提供程序的指令(欧盟)2015/1535(编纂)以草案形式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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