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特朗普签署《通过改善出口管制透明度维持美国优势法》(Maintaining American Superiority by Improving Export Control Transparency Act,H.R. 1316)。法案修订了《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要求美国商务部长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披露中国哪些公司申请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价值多少以及申请是否获得批准。
近年来,国会调查发现,主管出口管制的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面对一些涉及中国的敏感技术出口时,往往审批过于宽松,甚至被批评把商业利益放在了国家安全之上。2023年底,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专门发布了一份审查报告,直指商务部“几乎不加限制地让美国技术流向中国企业”,并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记录体系,让国会能随时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党议员罕见地达成了一致:出口管制必须更透明。不能再是行政部门关起门来自己拍板,而是要接受国会的持续监督。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提升出口管制透明度维护美国优势法案》由此而生。
法案的推进过程相当顺利。2025年2月,德州议员罗尼·杰克逊带头提出了法案,得到了共和党重量级人物麦考尔和民主党议员雅各布斯的支持。接着,5月众议院高票通过,7月参议院更是全票同意,没有人提出反对。从法案提出到今天被特朗普签署,短短半年时间,立法程序一气呵成。
法案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企业才会被列入重点监管:一是所在国家属于美国武器禁运国家,比如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二是企业本身已经被列入美国的实体清单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换言之,法案着眼那些既在“外国对手国家”又已经被美国标记为高风险的公司,要求商务部报告对这些公司的出口许可审批情况。
法案生效后,美国商务部长必须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报告。里面要写清楚所有涉及这些企业的出口许可申请,谁申请、申请什么、打算卖给谁、价值多少、最后批没批,全都得写上。还要披露执法检查的情况,比如最终用途的核查是在哪天、在哪个国家进行的,结果如何。最后再附上总体的统计数据,让国会能看清楚一年来管制措施的整体效果。唯一的区别是,这些细节只在国会内部流转,不会对公众公开,以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法案的影响不言而喻:对商务部来说,以前内部能自己决定的审批,现在都得接受国会更多的监督。针对外国对手国家企业的每一次出口许可审批都必须有记录、有理由,国会能随时查账。对中国企业来说,申请出口许可时要更小心,因为这些记录今后恐怕都会成为国会议员手里的证据。
以下是法案全文:
修订《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中与许可透明度相关的内容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制定本法案如下:
第1条 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通过提高出口管制透明度维护美国优势法案》。
第2条 许可透明度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56条(《美国法典》第50编第4815条)修正,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e)报告。
(1)一般规定。在本子条款颁布之日起一年内,且此后每年至少一次,部长应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与向受涵盖实体出口、再出口、释放和境内转让本部分所管控物品相关的最终用途检查,以及许可证申请和其他授权请求。
(2)内容要素。第(1)款要求的报告应包含前一年度的以下内容:
(A)对于每一份许可证申请或其他授权请求,应包括提交申请的实体名称、物品的简要说明(包括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以及如适用的管制原因)、最终用户名称、最终用户所在地、价值估算、关于许可证申请或授权的决定以及提交日期。
(B)为确保符合美国出口管制规定而进行的任何最终用途检查的日期、地点和结果。
(C)关于第(A)项所述的所有许可证申请和其他授权请求的汇总统计数据。
(3)信息保密性。本子条款要求的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第(2)(C)项要求的信息除外),依据第1761(h)(1)条,免于公开披露。
(4)保护执法信息。在准备和提交(e)款规定的报告时,部长应确保可能危及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不被纳入报告内容。
(5)定义。在本子条款中:
(A)“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指:
(i)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以及
(ii)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
(B)“受涵盖实体”一词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
(i)位于《联邦法规汇编》第15编第740部分补编1中D:5国家组所列的国家;并且
(ii)被列入:
(I)《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补编4所维持和列出的清单;或
(II)《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补编7所维持和列出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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