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2月3日,在海牙世界论坛举行的缔约国大会期间,国际刑事法院副检察官马梅·曼迪亚耶·尼昂(Mame Mandiaye Niang)与特别顾问马尔科·米拉诺维奇(Marko Milanović)共同主持发布了检察官办公室《〈罗马规约〉下网络赋能犯罪政策》(Policy on Cyber-Enabled Crimes under the Rome Statute,下文简称《政策》)。该《政策》是国际检察机构首次针对网络技术对其职能授权的影响做出的重大回应,以确保有效应对《罗马规约》下犯罪手段的演变。该《政策》构成了一个由法律定性到务实执行的完整框架,除执行摘要、引言、关键术语概念、展望部分外,主体部分包含四大板块:适用法律与管辖权、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或助长《罗马规约》管辖罪行的认定、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原则以及实务考量。
【评析】
《政策》阐明了检察官办公室将如何行使其授权与权力,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赋能犯罪进行调查与起诉,评析将围绕网络环境下领土管辖权的界定、网络赋能犯罪的法理认定与证据价值、网络协助者及上级的刑事责任三个部分进行展开。
一、网络环境下领土管辖权的界定
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国际刑事法院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基础在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缔约国(或接受了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发生在该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网络环境下如何理解犯罪行为被视为发生在某国领土内,是适用领土管辖原则的重大挑战。
——网络环境下领土管辖认定的难题。国际刑事法院曾在“孟加拉国—缅甸情势调查”(Situation in Bangladesh/Myanmar)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的至少一个要素或其后果发生在缔约国领土内,即可成立领土管辖权,《政策》延续了该立场。尽管此种相对宽泛的解释路径为法院介入具有跨境特征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同时亦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管辖权与责任范围可能被过度延展的风险。另一方面,《政策》明确排除了“最低技术联系”作为管辖权基础的可能性,例如传播恶意软件的数据包仅经由某国领土上的服务器或电缆的情形。上述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际刑事法院在避免管辖权陷入真空与防止管辖权过度扩张之间寻求平衡的审慎态度,但《政策》也明确承认,网络环境下仍有很多悬而未决的情形,需参照各国的国际法实践进行个案分析。
——对从犯管辖权的扩张风险。对于通过网络手段实施的帮助、教唆等从犯行为,《政策》仅提出最低限度的管辖权情形,即某人助长了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的犯罪(无论手段是物理的还是网络的),而不论该从犯是否在缔约国领土上采取行动。这一立场可被视为对客观领土管辖原则的延展适用,但若仅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作为唯一连接点,而缺乏对网络助长行为与基础犯罪之间因果强度、可预见性及实质贡献的严格审查,可能导致法院对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协助行为主张过度宽泛的派生性管辖权,从而引发对主权边界模糊化及域外管辖扩张的国际法关切。
二、网络赋能犯罪的法理认定与证据价值
《政策》通过将网络手段实施的行为纳入既有罪名框架而非创设新罪名,体现了国际刑法在网络环境下的法理连续性。以灭绝种族罪为例,根据国际刑事法院在“波黑诉塞黑案”(Bosnia v. Serbia)中对灭绝种族罪要件的解释,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毁灭受保护群体的“特定意图”(dolus specialis)。《政策》强调,网络空间的行为很可能与证明灭绝种族意图相关,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可以清晰地反映其心理状态。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主张,认定“特定意图”时,要求行为人对其罪行的最终目标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关注行为人心理状态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只要网络行动在因果链中发挥了实质作用,并且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其行为可能加速或助长群体毁灭,即可构成认定“特定意图”的证据。此外,网络行动通常具有广泛可追踪性,能提供行为动机、计划性及实施模式的重要证据,从而在证据链认定上具有独特价值。
三、网络协助者及上级的刑事责任
——网络协助者的刑事责任。《政策》认为,协助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助长犯罪的“犯罪心理”(mens rea)。《政策》通过强调“为了助长犯罪”和“明知集团犯罪意图”的心理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责任扩张设置了内在限制。但是,在网络助长情形下,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多重介入因素、技术分工和时间间隔,如何在证据层面证明行为人对基础犯罪的认识程度及其助长意图,将成为实际判断中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
——上级的刑事责任。《政策》强调,只要满足有效控制与相应犯罪心理的要求,上级则会因其下属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或助长犯罪而承担责任。上级通过指挥结构、资源配置和组织决策,对网络行动可能具备实质影响力,将网络行动纳入既有的刑事追责框架,能够防止高层利用技术媒介规避责任。然而,网络行动的间接性、跨地域性及技术复杂性也导致责任认定难度加大,尤其是对于不具备技术专长的上级而言,其实际控制和意图的证明面临挑战。
【启示】
《政策》坚持了技术中立的法律评价标准,表明国际刑法的生命力在于其对行为实质危害的精准打击,而非受限于具体犯罪工具的更迭,有效维护了《罗马规约》的权威性及其法理的一致性。网络手段并未改变犯罪的法律性质,而是影响因果关系证明、证据形式或主观要件的推定方式等方面。《政策》在规范方法上坚持法律解释延展,其价值不在于为所有网络行动提供确定的答案,而在于为未来实践确立了一套与既有国际法秩序相容且在未来可调整的分析框架。今后可考虑以下发展方向:
——强化网络协助者责任判定的实质性要件。在确立针对网络协助者的刑事责任时,应结合具体网络情境加强对因果强度和实质贡献的审查,综合评估行为人的可预见性及对犯罪结果的支配力。
——优化主观要件的证据发掘路径。网络行动的可追踪性与数字化留痕特性,为证明“特定意图”等深层心理要件提供了全新的证据维度。未来应重视利用网络数据、网络行动模式等数字化材料来还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从而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实现更为客观、准确的刑事归责。
——构建针对上级责任的数字化合规标准。为应对上级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应逐步探索网络军事与文职行动的指挥与合规准则。这不仅有助于厘清不具备技术背景的上级在何种情形下应被视为具备“有效控制”,也能进一步压缩利用技术媒介规避国际刑事责任的空间。
链接:
https://www.icc-cpi.int/sites/default/files/2025-12/2025-cyber-eng.pdf
文稿 | 文金金
编辑 | 赵子于
审核 | 黄志雄 兰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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