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最终规则,明确对部分先进计算芯片对中国大陆和澳门的出口政策作出调整。对于技术指标低于特定门槛、且在美国市场正常商业销售的先进计算商品——包括英伟达 H200、AMD MI325X 等,许可证审查政策将从此前的“推定拒绝”改为“逐案审查”。
具体技术门槛包括: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总 DRAM 带宽低于 6,500 GB/s。该规则依据《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制定,属于最终规则,无需事先征求公众意见,自联邦公报正式刊登之日(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
不过,这一“放开”并非无条件。BIS 为逐案审查设置了相当严格的前提:相关芯片必须在美国市场上已经商业可获得;出口不能挤占美国本土先进芯片的供应和产能;对华及澳门的出口规模受到明确比例限制,其总算力不得超过该产品此前向美国本土终端用户出货总量的 50%。同时,交易不得涉及军事、核、导弹等受限用途或用户,也不得涉及 D:5 国家组相关实体。对于这些敏感情形,包括对 D:5 国家组实体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政策仍然维持“推定拒绝”。
在合规层面,新规则显著强化了信息披露、安全和技术核验要求。出口申请人需要向 BIS 提交更详细的材料,包括产品性能参数、出货规模、最终用户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远程访问等。收货方必须实施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和物理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远程访问;如果涉及云或算力服务,还需确保不向受限方开放模型或算力能力。与此同时,相关产品在出口前必须通过美国境内合格第三方实验室的独立测试,确认其技术性能与申报内容一致。BIS 也明确了第三方实验室的资质要求,包括总部位于美国、不受 D:5 国家或澳门实体控制、与交易各方不存在利益关联等。
从监管结构上看,这次调整同步修订了多项出口管制法规条款,包括区域稳定控制、终端用途控制以及出口许可申请和文件要求等内容,系统性地为“逐案审查”建立了法律和操作框架。BIS 预计,这一政策变化每年将新增约 100 份许可证申请,增加一定的企业合规工作量,但总体上为美国厂商向中国市场出口“次高端”算力芯片提供了一条可行但高度受控的合规路径。
规则修改通知全文:
本文件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可通过以下网址在线查阅:编号 3510-33,https://federalregister.gov/d/2026-00789 及 https://govinfo.gov
美国商务部
工业和安全局
《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2、744 和 748 部分
[案卷号:260112-0028]
法规识别号:0694-AK43
《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修订案》
机构: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
行动:最终规则
摘要: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正在修订其对向中国和澳门出口特定半导体产品的许可审查政策 —— 将原先的 "推定拒绝" 政策调整为 "逐案审查" 政策。本规则涵盖的半导体产品包括英伟达 H200 及其等效产品,以及技术复杂度较低的芯片,但需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本规则发布时,该半导体产品已在美国市场商业化供应;(2)出口商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供应充足;为对华出口生产该产品不会挤占用于满足美国终端用户对同类或更先进产品需求的全球晶圆代工产能;接收方已建立充分的安全程序;该产品已在美国境内通过独立第三方测试,其性能参数已得到验证。
生效日期: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 [填入《联邦公报》发布日期]。
进一步咨询方式:
一般咨询:请联系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出口商服务办公室监管政策司,电话:202-482-2440,电子邮箱:RPD2@bis.doc.gov。
第 3 类技术问题咨询:请联系卡洛斯・蒙罗伊(Carlos Monroy),电话:202-482-3246,电子邮箱:Carlos.Monroy@bis.doc.gov。
补充信息:
一、背景
为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该目标强调需维护美国的技术优势),BIS 决定将对向中国和澳门终端用户出口特定商业化供应先进计算商品的许可审查政策调整为逐案审查制。BIS 认为,此项举措对于保障美国在人工智能(AI)领域的领导地位所带来的国家安全利益具有必要性。
具体而言,对于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定义见 3A090.a 和 3A090.b 的技术说明 2)且 "总 DRAM 带宽" 低于 6,500 GB/s(定义见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第 (dd)(1) 款注释)的先进计算商品(例如英伟达 H200 或超威半导体 MI325X),本最终规则明确了若干条件。若满足这些条件,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将从 "推定拒绝" 政策调整为针对美国对华或对澳门出口的逐案审查政策。
对于总部位于澳门或 D:5 国家组(Country Group D:5)地区、或其母公司总部位于澳门或 D:5 国家组地区的实体,即便其终端用户位于澳门以外地区或 D:5 国家组以外的目的地,对其出口仍维持 "推定拒绝" 的许可审查政策。
作为新逐案审查政策相关许可申请流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数据,确认:
所申请出口的商品性能符合本最终规则规定的标准,并说明许可申请提交时该商品已在美国境内发货的数量;
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供应充足,因此本许可授权的出口不会导致其 "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产品的美国境内终端用户现有订单或新订单的交付延迟(需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原本用于为美国终端用户生产同类节点或更先进集成电路的全球晶圆代工产能不会被转用于生产本许可授权出口至中国的商品;
该产品向中国和澳门的累计发货量不超过同期该产品向美国境内终端用户发货总量的 50%;
该交易未被终端用户 / 用途管控措施及非军事终端用途 / 用户管控措施所禁止;
最终收货方将实施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KYC)程序,以筛查并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例如第 744 部分所列受限制方)远程访问相关商品;
在美国出口前,每一批次先进计算商品均需经合格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审查,以确认出口商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的技术性能和功能。
申请人还需提供位于白俄罗斯、中国、古巴、伊朗、澳门、朝鲜、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远程终端用户清单,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国家 / 地区的远程终端用户清单。BIS 及相关审查机构将根据申请流程中提供的记录和信息,逐案决定是否批准此类特定商品的出口许可。
二、对《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2.6 节 "地区稳定" 的修订
第 742.6 节(地区稳定)将进行修订,为第 742.6 (a)(6)(iii) 节所述特定先进计算商品的许可申请设立逐案审查政策。BIS 将修订第 (b)(10)(iii)(A)(1) 款,规定对于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 且 "总 DRAM 带宽" 低于 6,500 GB/s 的商品(例如英伟达 H200 或超威半导体 MI325X),若其出口目的地为中国或澳门的终端用户,且满足特定条件,将适用逐案审查政策。额外条件详见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及本规则第四节的说明;设立这些条件旨在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允许实施灵活的逐案许可审查政策。这些额外条件将提高出口商品的透明度,并确保目的地国家的先进计算能力不会超过美国的能力或供应规模,也不会对原本用于生产同类节点或更先进集成电路的全球晶圆代工产能造成负面影响,以免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对于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 且 "总 DRAM 带宽" 低于 6,500 GB/s 的人工智能商品,若其再出口(包括从国外出口)或转让(境内转让)的目的地为澳门或 D:5 国家组指定地区,仍维持 "推定拒绝" 的许可审查政策。对于总部位于澳门或 D:5 国家组地区、或其母公司总部位于澳门或 D:5 国家组地区的实体(包括位于 D:5 国家组或澳门以外地区的终端用户),对其出口仍适用 "推定拒绝" 政策。若某项许可申请同时符合多项许可审查政策的标准,则适用本政策及其相关要求。本最终规则还将根据修订后的第 742.6 (b)(10)(iii) 节,对第 744.23 节中的逐案审查政策进行一致性修订。详见第三节的详细说明。
三、对《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4.23 节 "超级计算机"、"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及半导体制造设备终端用途管控的修订
本最终规则将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 742.6 (b)(10)(iii) 节所述的逐案许可审查政策,在第 744.23 (d) 节(许可审查标准)中新增一项逐案许可审查政策。具体修订方式为:将第 (d)(3)(iii) 款重新指定为新的第 (d)(3)(iv) 款,并新增第 (d)(3)(iii) 款,明确规定对于第 744.23 (a)(3)(i)(A) 节所列商品,若其符合第 742.6 (b)(10)(iii) 节规定的逐案审查标准,则在第 744.23 节的审查中同样适用逐案审查政策。本最终规则还将修改第 (d)(3)(ii) 款末尾的 "或" 字,并修订重新指定后的第 (d)(3)(iv) 款,增加对第 (d)(3)(iii) 款的引用。
四、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特殊申请及提交要求
本最终规则将在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中新增第 (dd) 款,明确规定对于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 且 "总 DRAM 带宽" 低于 6,500 GB/s 的先进节点集成电路,若其从美国出口至中国或澳门的终端用户,需满足哪些条件方可将许可审查政策从 "推定拒绝" 调整为 "逐案审查"。
BIS 要求,出口商在申请许可时需确认,其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将由合格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进行审查,以验证该商品的技术性能和功能,且该审查需在美国出口前完成。实验室可从出口商拟出口的同一批次半导体产品中抽取代表性样本进行审查,无需对每一个半导体产品逐一审查。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是独立的产品评估机构,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和监管标准,其公正性是区别于内部测试机构的核心特征。由于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必须独立于制造商或供应商,因此能够提供公正的评估,其测试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需满足以下资质要求:总部位于美国;不受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或澳门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其最终母公司或控制实体也不得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或澳门;测试工作必须在美国境内进行。此外,该实验室不得与交易任何一方存在任何经济利益或所有权关联,且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能够验证出口商许可申请中关于人工智能商品技术性能和功能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 "总处理性能"、"总 DRAM 带宽"、"互连带宽" 和 "共封装 DRAM 容量")是否准确。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第 (dd)(3) 款详细规定了第三方测试实验室需满足的要求和承担的责任,出口商需通过此类实验室的审查方可获得第 742.6 (b)(10)(iii)(A)(1) 节所述的逐案许可审查资格。
出口申请必须明确列出最终收货方 / 客户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KYC)措施和物理安全措施,并规定接收方设施需对其客户的基础设施即服务(包括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和推理)进行管理和限制,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这些先进计算商品。
在第 748.8 节 "特殊申请及提交要求" 中,本最终规则将新增第 (bb) 款(先进计算商品出口许可申请),以告知出口许可申请人此项新的申请要求,从而与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新增的第 (dd) 款保持一致。
《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
2018 年 8 月 13 日,总统签署《2019 财年约翰・S・麦凯恩国防授权法》,其中包含《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经修订后编入《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01-4852 节)。ECRA 为 BIS 的主要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 BIS 发布本规则的授权来源。特别是如前文所述,ECRA 第 1753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12 节)授权对受美国管辖的商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进行监管。此外,ECRA 第 1754 (a)(1)-(16)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13 (a)(1)-(16) 节)授权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受控商品清单、禁止未经授权的出口 / 再出口 / 转让(境内)、要求受控商品的出口 / 再出口 / 转让(境内)需获得许可或其他授权、向公众告知政策、法规和程序的变更,以及采取其他为执行 ECRA 所必需且不违反法律的行动。根据 ECRA 第 1762 (a)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21 (a) 节),本规则作为最终规则可直接生效,无需经过事先通知和公众意见征询程序。
规则制定要求
根据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第 3 (f) 节的规定,本规则被认定为 "重要规则"。尽管就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而言属于 "重大监管行动",但根据第 14192 号行政命令第 5 (a) 节的规定,本规则豁免于该行政命令的相关要求,因为其主要直接效益是提升国家安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受《1995 年文书工作精简法》(PRA)(《美国法典》第 44 编第 3501 节及后续条款)约束的信息收集,任何人无需作出回应,且不因未遵守该信息收集要求而受到处罚,前提是该信息收集未显示当前有效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控制编号。
本规则涉及以下经 OMB 批准的受 PRA 约束的信息收集:
0694-0088,"多用途申请",手动或电子提交的负担时间估计为 29.7 分钟;
0694-0096,"五年记录保存期",负担时间估计不足 1 分钟;
0694-0122,"许可责任与执法",电子提交的负担时间估计为每次 10 分钟;
0694-0137,"许可例外与排除",电子提交的负担时间估计为每次 5 分钟;
0607-0152,"自动化出口系统(AES)计划",电子提交的负担时间估计为每次 3 分钟。
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的修订将影响控制编号 0694-0088(多用途申请)的信息收集,因为与 "推定拒绝" 政策相比,逐案审查政策下行业提交许可申请的可能性更高,预计每年将新增 100 份许可申请。BIS 估计,这些变更将导致负担时间增加 28.3 小时,但该增加量仍在这些控制编号当前对应的现有负担时间估计范围内。BIS 还估计,控制编号 0694-0122 的负担时间将略有增加,以涵盖出口商报告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确认结果的责任。
预计对控制编号 0694-0096、0694-0137 和 0607-0152 的变更不会导致负担时间增加。
有关这些信息收集的更多详情(包括所有背景材料),可访问以下网址查询:https://www.reginfo.gov/public/do/PRAMain,通过搜索功能输入信息收集标题或 OMB 控制编号即可获取。
本规则不包含符合第 13132 号行政命令所定义的 "联邦制影响" 的政策。
根据 ECRA 第 1762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21 节),本行动豁免于《行政程序法》(APA)(《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53 节)关于拟议规则通知、公众参与机会和生效日期延迟的要求。
由于根据《行政程序法》(《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53 节)或其他法律,本规则无需进行拟议规则通知和公众意见征询,因此《监管灵活性法》(《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601 节及后续条款)的分析要求不适用。因此,无需准备也未准备监管灵活性分析报告。
相关主题
《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2 部分:出口、恐怖主义
《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4 部分:出口、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恐怖主义
《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48 部分:行政实务与程序、出口、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恐怖主义
基于前文所述理由,对《出口管理条例》(《联邦法规汇编》第 15 编第 730-774 部分)的第 742、744 和 748 部分修订如下:
第 742 部分 —— 控制政策:基于商业控制清单(CCL)的控制
第 742 部分的授权引用修订如下:
授权依据:《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01-4852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6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7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32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42 编第 2139a 节;《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72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7210 节;《公法》第 108-11 号第 1503 节(《美国法规汇编》第 117 卷第 559 页);第 12058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43 卷第 2094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78 年合订本第 179 页);第 12851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58 卷第 33181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3 年合订本第 608 页);第 12938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59 卷第 59099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4 年合订本第 950 页);第 13026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1 卷第 5876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6 年合订本第 228 页);第 13222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6 卷第 44025 页,《联邦法规汇编》2001 年合订本第 783 页);2003-23 号总统决定(《联邦公报》第 68 卷第 26459 页,《联邦法规汇编》2004 年合订本第 320 页);2025 年 11 月 5 日通知(《联邦公报》第 90 卷第 50737 页,2025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第 742.6 节修订如下:修订第 (b)(10)(iii) 款标题及第 (b)(10)(iii)(A)(1) 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 742.6 节 地区稳定
(b)
(10)
(iii) 本节第 (a)(6)(iii) 款所列商品的许可审查政策
(A)
(1) 针对 D:5 国家组和澳门的政策。对于总处理性能(TPP)(定义见 3A090.a 和 3A090.b 的技术说明 2)低于 21,000 且 "总 DRAM 带宽"(定义见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第 (dd)(1) 款注释)低于 6,500 GB/s 的商品,若其出口目的地为中国或澳门的终端用户,且申请人提供了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第 (dd) 款要求的额外信息,则适用逐案许可审查政策。所有其他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申请,若目的地为澳门或 D:5 国家组指定地区,或接收实体总部位于澳门或 D:5 国家组指定地区(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地区),则适用 "推定拒绝" 审查政策。若某项许可申请同时符合多项许可审查政策的标准,则适用本政策及其相关要求。
第 744 部分 —— 控制政策:基于终端用户和终端用途的控制
第 744 部分的授权引用修订如下:
授权依据:《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01-4852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6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7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32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42 编第 2139a 节;《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72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22 编第 7210 节;第 12058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43 卷第 2094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78 年合订本第 179 页);第 12851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58 卷第 33181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3 年合订本第 608 页);第 12938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59 卷第 59099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4 年合订本第 950 页);第 13026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1 卷第 5876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6 年合订本第 228 页);第 13099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3 卷第 4516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8 年合订本第 208 页);第 13222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6 卷第 44025 页,《联邦法规汇编》2001 年合订本第 783 页);第 13224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6 卷第 49079 页,《联邦法规汇编》2001 年合订本第 786 页);2025 年 8 月 4 日通知(《联邦公报》第 90 卷第 37999 页,2025 年 8 月 6 日发布);2025 年 9 月 8 日通知(《联邦公报》第 90 卷第 43903 页,2025 年 9 月 10 日发布);2025 年 11 月 5 日通知(《联邦公报》第 90 卷第 50737 页,2025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第 744.23 节修订如下:
a. 修订第 (d)(3)(ii) 款;
b. 修订第 (d)(3)(iii) 款;
c. 新增第 (d)(3)(iv) 款。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第 744.23 节 "超级计算机"、"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及半导体制造设备终端用途管控
(d) * * *
(3) * * *
(ii) 受本节许可要求约束的商品,若存在非受本节许可要求约束的外国制造商品且其功能与受《出口管理条例》许可要求约束的商品相同;
(iii) 本节第 (a)(3)(i)(A) 款所列商品,且其符合第 742.6 (b)(10)(iii)(A)(1) 节规定的逐案许可审查标准;或
(iv) 所有未在第 (d)(1) 款、第 (d)(2) 款或第 (d)(3)(i)、(ii)、(iii) 款中规定的其他申请。
第 748 部分 —— 申请(分类、咨询和许可)及文件要求
第 748 部分的授权引用维持不变,具体如下:
授权依据:《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801-4852 节;《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4601 节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701 节及后续条款;第 13026 号行政命令(《联邦公报》第 61 卷第 58767 页,《联邦法规汇编》1996 年合订本第 228 页)。
第 748.8 节新增第 (bb) 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 748.8 节 特殊申请及提交要求
(bb) 人工智能商品出口许可申请
7. 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新增第 (dd) 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 748 部分补充件 2—— 特殊申请及提交要求
(dd) 人工智能商品。若你提交的申请涉及向中国或澳门终端用户出口先进计算商品,并希望根据第 (b)(10)(iii)(A)(1) 节的规定适用逐案许可审查政策,则必须在许可申请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若许可申请未附本款要求的证明文件,或未承诺在出口前提交该证明文件,则将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 742.6 (b)(10)(iii)(A)(1) 节的规定适用 "推定拒绝" 许可审查政策。
(1) 证明文件。对于总处理性能(TPP)低于 21,000 且 "总 DRAM 带宽" 低于 6,500 GB/s 的商品,若要获得第 742.6 (b)(10)(iii)(A)(1) 节规定的逐案许可审查资格,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确认本许可申请符合第 (dd)(1)(i) 至 (ix) 款的所有要求。BIS 将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定期核实以下证明文件相关内容的准确性。
(i) 申请人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向美国政府提供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任何人工智能商品已向美国境内商业客户发货供其在美国境内使用的总数量。申请人还需在许可申请中向 BIS 提供以下性能参数:总处理性能(TPP)、"总 DRAM 带宽"、"互连带宽"、"共封装 DRAM 容量" 以及最大总处理性能(TPP)下的峰值功耗。对于该型号商品自推出或先前发货以来的任何参数变更,申请人也需提供说明;
(ii) 申请人需出具证明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数据,表明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供应充足,因此本许可授权的出口不会导致其 "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产品的美国境内终端用户现有订单或新订单的交付延迟(需考虑正常交货周期),且原本用于为美国终端用户生产同类节点或更先进集成电路的全球晶圆代工产能不会被转用于生产本许可授权出口至中国的商品;
(iii) 申请人需向 BIS 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即根据总处理性能(TPP)、"总 DRAM 带宽"、"互连带宽"、"共封装 DRAM 容量" 以及最大总处理性能(TPP)下的峰值功耗所界定的商品),自该类集成电路开始向美国境内商业客户发货供其在美国境内使用之日起至许可申请提交之日止,向中国或澳门出口的 "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的累计总处理性能(TPP)不超过同期向美国境内终端用户发货的同类先进计算商品的累计总处理性能(TPP)的 50%;
(iv) 申请人确认,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不用于《美国法典》第 744.21 (f)、(g) 节及第 744.22 (f)(1)、(f)(2) 节分别定义的 "军事终端用途"、"军事情报终端用途"、"军事终端用户" 或 "军事情报终端用户";不用于《美国法典》第 744.2-4 节规定的核、导弹或化学 / 生物武器相关终端用途或终端用户;该交易不涉及《美国法典》第 744.8 节或第 744.11 节所列交易方;且《美国法典》第 744.8 节、第 744.11 节所列方或符合《美国法典》第 744.21 (g) 节及第 744.22 (f)(2) 节定义的 "军事终端用户" 或 "军事情报终端用户" 的任何方均不得获得对该商品的远程访问权限;
(v) 申请人需从最终收货方获取其为防止第 (dd)(1)(iv) 款所述终端用途或终端用户进行远程访问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KYC)程序说明,并将该信息提交给 BIS;
(vi) 远程终端用户。申请人需向 BIS 提供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的所有拟议 "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远程终端用户清单",包括位于白俄罗斯、中国、古巴、伊朗、澳门、朝鲜、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远程终端用户,或总部位于上述国家 / 地区(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国家 / 地区)的实体。申请人需从最终收货方或交易其他相关方获取该信息,确保掌握必要的远程终端用户信息,以防止第 (dd)(1)(iv) 款所述终端用户进行未经授权的远程访问;
(vii) 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若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的最终收货方或终端用户提供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则申请人需(必要时通过最终收货方)核实最终收货方或任何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终端用户:
(1) 符合第 (dd)(1)(iv) 款的要求;
(2) 不会将通过该人工智能商品训练的模型权重转让给未在许可申请中事先披露的任何终端用户,或在未获得 BIS 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3) 不会直接或间接向第 (dd)(1)(iv) 款所述方提供对通过该人工智能商品训练的任何算法的远程访问权限;
(viii) 安全证明。申请人需描述许可申请中描述的人工智能商品的最终收货方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
(ix) 申请人确认,在获得许可并从美国出口前,本许可申请中描述的每一批次先进计算商品均需经符合本补充件第 (dd)(3) 款资质要求的合格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审查。申请人还需在出口前向 BIS 提供该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名称和美国境内地址。
第 (dd)(1) 款注释:
"总 DRAM 带宽" 指集成电路(IC)与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之间的总内存带宽(以 GB/s 为单位),包括共封装 DRAM 集成电路和非共封装 DRAM 集成电路。共封装 DRAM 集成电路包括例如高带宽内存(HBM);非共封装 DRAM 集成电路包括例如图形双倍数据速率(GDDR)集成电路。
1.a. 若 DRAM 集成电路通过互连介质进行远程访问,且该带宽已计入集成电路的 "互连带宽",则该带宽不计入 "总 DRAM 带宽"。
1.b. 集成电路与 DRAM 集成电路之间的所有带宽(无论这些电路位于何处及如何访问),若未计入集成电路的 "互连带宽",则必须计入 "总 DRAM 带宽"。
"互连带宽" 指集成电路所有输入和输出端口的总双向传输速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系统外设总线的连接。"互连带宽" 不包括与同一封装内其他集成电路之间的带宽。
(2) 提交要求。许可申请人必须在先进计算商品从美国出口前,通过 SNAP-R 系统向 BIS 提交证明文件。
(3)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资质与确认要求
(i)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资质。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 总部位于美国;不受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或澳门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其最终母公司也不得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或澳门;测试工作必须在美国关税领土内进行;
(B) 不得与最终收货方、出口商或交易任何其他方存在任何所有权或经济利益关联;除测试服务费用外,不得从该出口交易中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C)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能够验证许可申请中关于先进计算商品技术性能和功能的表述是否准确,包括确认 "总处理性能"(定义见 3A090.a 和 3A090.b 的技术说明 2)、"总 DRAM 带宽"、"互连带宽" 和 "共封装 DRAM 容量" 是否等于或低于许可申请中描述的标准。
(ii)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确认。在从美国出口任何商品前,出口商必须从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获得确认证明,证明出口商许可申请中描述的先进计算商品的技术性能和功能准确无误,并根据出口前的证明要求将该确认证明提交给 BIS。
(iii) BIS 可随时以任何理由撤销任何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资质。例如,可通过致出口商的信函或 BIS 网站指南等出版物进行通知。该撤销将暂停与该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合作的任何出口商适用第 742.6 (b)(10)(iii)(A)(1) 节逐案许可审查政策的资格,直至 BIS 收到出口商的通知,确认其已根据本补充件第 (dd)(3)(i) 款的规定选定新的合格第三方测试实验室。
朱莉娅・A・赫尔森斯基(Julia A. Khersonsky)
战略贸易副助理部长
[《联邦公报》文件编号:2026-00789 提交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下午 4:15 发布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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