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褚尔康
2014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当前,如何切实有效推动我国海外利益发展,进一步保障海外利益安全,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重要战略议题。从理论角度理解,海外数字利益是数字主权、数字经济、数字治理与数字技术的有机统一体,是国家、企业或个人数字化活动产生的境外利益,涵盖跨境数据安全、数字资产权益和国际数字合作等领域。从实践角度分析,如何对境外与本国存在数字化利益关系进行确认,对可能损害本国权益的数字主体、数字设施、数字行为与数据等如何确定管辖权,以及如何在技术层面实现权益损害的制止及其追责等问题,亟须加强制度性研究与实践性探索。
一、中国海外数字利益的基本特征界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更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当前,数字化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成为衡量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标志。尤其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面对数字化技术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深刻而重大的变化,加速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发展,对于提升我国国家综合国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此背景下,海外数字利益研究的立足点,在于首先深入分析和解读其运行的“数字性”基本特征,从而为后续相关问题的解决夯实理论基础。
(一)“内外结合”:数字利益呈现的价值性
数字利益涵盖数字产品、数字技术和知识、数据资产、数据资源、数字平台和数字基础设施等。其中,数据要素作为渗透性生产要素,经算法工具深度加工后,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管理效率、增加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同时,其产生和处理需要高度技术性构成的网络通信、智能设备等存储、算力产品,进一步推动了相关产业的融合性发展,因此成为数字利益体系的核心资源形态。目前,虽然数据要素具有财产价值已成为共识,并且全球主要国家均进行了相关层面的国内立法,但在国际间如何进行利益的保护还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惯例规范。不同国家数字资产市场规则和技术标准差异,不仅增加跨国交易和监管的复杂性,也不可避免引发对海外数字利益制度保护的复杂制度性协同问题。特别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字资产可以通过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的金融平台,或通过点对点技术进行交换。出于降低成本、技术保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以公共数据链广播存储方式进行的数据资产确权方式在现实中更加普遍,直接导致数据要素确权与认定等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存在,进而衍生出海外数字利益保护的一系列制度性难题。
(二)“虚实结合”:数字利益存在的空间性
数字经济生产方式凭借高技术、高智能、高效率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生产和社会组织模式,更凸显出高度抽象化和复杂化的特征。上述特征的本质决定因素在于数字化社会存在区别于传统社会发展模式的空间属性问题。数字空间是依托各类数字技术将现实空间的实体信息虚拟化、符号化所形成的虚拟世界。这不仅体现在生产模式上正在从基于制造和生产物质产品向一个基于以非物质产品为主的生产模式的转变,也在社会生活及其运行形态上随着信息化生产、网络化组织、算法化社会运行模式的“虚拟化”转向。这种虚拟化本身却存在一定的边界,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信息和技术控制活动取代了传统工业发展中的机器运行过程,但其本质是一种对传统技术运行模式的扬弃与飞跃,并没有脱离物质形态的技术环境作为这种虚拟性存在的物质性支撑。因此,数字利益本身的空间形态具有高度的体系性和抽象性特点,既是一种基于高度符号化的算法工具和数据资源等“虚拟性”空间形态,又以半导体、存储器等实体性技术手段作为存储和处理的“实体性”硬件环境,即数字空间本身是一种“虚拟”与“实体”相统一的存在。在这种“虚实结合”的空间体系中,海外数字利益本身面临不同空间体系如何有效融合的技术性选择与现实性需求。
(三)“软硬结合”:数字利益运行的技术性
数字资产与实物资产不同,其本身并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即“数字资产本身就是代码”。对于数字利益的侵害也从物理性方式转换为虚拟性的网络攻击与窃取方式,例如借助电脑木马、嗅探器等技术工具,对相关数字设施和网络发起以窃取或篡改数据、瘫痪系统、中断网络服务为目的的网络攻击,能够在不破坏硬件存储设备的基础上,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窃取或篡改。虽然这种攻击通过服务器经由代码设置的路径进行,与法律上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无必然联系,但却使“有形”的数据利益受到了“无形”侵害。当前,我国数字设备生产与维护背后所需的前沿科技、数字算法所需的底层源代码等技术力量,仍处于补短板阶段。由于客观存在技术体系的“短板”,海外数字资产面临攻击和数据篡改的风险依然存在,因可能存在的网络漏洞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如何保障海外数字资产交易免受因技术性风险而发生的利益损害,成为海外数字利益体系的底层性问题。这种利益损害的保护,也大量需要“无形”手段予以维护,包括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对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数字化,通过记录出处和所有权的详细信息对现实资产进行标记,并将其转化为数字资产,以及通过构建多方互信的数据共享规则,推动数据权属确立。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可以在无须第三方协助的情形下证明某些事物的所有权、真实性、交易历史和位置。因此,在数字利益保护过程中,可以探索借助区块链在支付、结算、智能合约、追溯方面的优势,通过采用现代加密通信技术,统一记录所有交易,实现记录的数据可追溯。这不仅有助于资金实施监控、全面追踪,还能实现精准化权益确权登记制度,从而探索建立符合抽象化、代码化特征的利益对象保障机制。
综合上述三种基本特征可见,在数字化时代中国海外数字利益的发展与数字空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关联。无论是依托数字产业发展的内外结合因素,还是数字空间体系的虚实结合特征,以及从技术发展层面凸显出的软硬协调的特点,无不体现出数字时代国家海外利益创造、存续与保护的新的时代特征。需明确的是,其中所蕴含的依然是国家总体利益发展与总体安全持之以恒的不变诉求。因此,这种基于新的技术特点与空间场域呈现的价值需求等特征,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则是“变”与“不变”辩证关系形成重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数字利益的本质属性分析
数字化生产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所集中体现的算法工具形态的内在运行过程,是对实体性社会活动与抽象性技术体系的重组与整合。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利益内在属性,当前海外数字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出虚拟性与现实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利益的高度统一,而对这种特殊利益存在的属性特征解释,也构成了当前相关问题研究的重点领域。
(一)海外数字利益的主体形态是经济利益
数字经济生产模式的本质特征,核心在于生产场域的变迁。数字经济是在工业信息化发展推动下,由传统劳动形态与劳动关系随信息化组织形式与数字化生产模式重构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模式。从信息化生产到数字化生产,数字经济本质形态依然符合一般性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规律。数字资产所体现的核心利益并非底层逻辑代码,而是其所承载的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价值。尽管该数据代码只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存在,但是其体现的价值会和现实世界密切关联。换言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同传统劳动形式之间的区别,在于借助“算法”工具所进行的“机器”化自动生产过程。虽然其本身的劳动对象是无形的数据要素,但究其本质也是客观的物质性存在,是围绕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为劳动对象的生产过程。海外数字利益的产生,主要源于相关经营者以互联网为依托将资本投入他国而取得所在国家数据及其衍生权益等资产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并以纯数字化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过程。在此过程中,数据依托的设备受到算力和传播速度的限制被部署在国外。被数据化处理后的产品,却能够以无形的方式进行网络化的传播。这种通过互联网将牵涉各方复杂利益的大量数据传输出境处理或交易,使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行模式的复杂性异常凸显,并造成了虚拟性数据产品本身与实体性产业化布局之间的疏离,催生了数字利益保护对象在软硬件之间的对象体系的转换。
(二)海外数字利益的本质内核是主权利益
国家主权的覆盖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拓展而拓展。网络空间的拓展,推动了人类对网络边疆、网络主权认识的不断深化。如何诠释与维护网络主权,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及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家主权及主权安全由现实空间延伸至数字化存在的网络空间已不再是可能性问题,而如何确保从整体安全观出发审视国家主权安全对网络空间主权的影响,才是关键问题,包括传统地理疆界的国家主权概念是否能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如何塑造和被塑造等。一方面,数字主权成为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的一种延伸;另一方面,与传统疆域相比,数字空间的特殊性又对网络和数字空间的国家主权保护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践中,在一国有形国土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理所当然是国家网络边疆的有形部分,不容许他国家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攻击,这一点毋容置疑。值得探究的是,海外政府驻外机构和企业部署的信息网络设备所承担的网络空间延展性属性,是否也应纳入网络空间主权管辖范围,以及其存储设备发生的利益关系及行为是否应当属于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探讨。尤其是当前以云存储为发展方向的新一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物理存储技术将数据以连续数据集合的方式固定存储于某种服务器的方式,而是将数据包分割为多个数据集合,分段、分区和分片随机存储于多国、多服务器“云空间”体系,而这种存储数据的物理不确定性导致传统以数据设备为管辖对象的方式进一步受到挑战和质疑。换言之,数字空间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各国政府就数字空间管辖权问题产生的冲突更加复杂。因此,数字空间主权的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理念、治理规则以及主权的维护手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维护数字主权体系下海外数字利益,也面临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
(三)海外数字利益的表现形态是安全利益
海外利益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领域之一。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大背景下,传统安全问题与新型国家安全领域问题相互交织,经济、政治及重大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加剧,网络空间出现各种不安全和冲突的现象日益突出,国家、企业和各种社会主体相关海外数据、技术等权益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新空间伴生新的安全风险,并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呈现出新特点。传统的海外利益保护主要集中在实体资产和人员的安全上,但在数字时代加强数字空间安全防护,尤其是加强虚拟化、数字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正在显著提升。可见,数字主权和安全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国家重要安全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关键在于如何统筹数字化转型中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本质是有效规避新型安全风险,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此,中国明确表态“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呼吁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对于这种高度技术化的空间体系而言,如何确定相关的权益保障原则,成为当前海外数字利益研究的难点性问题。当前,海外利益保护更重视实体性质的人、财、物的安全,对数字虚拟权益的安全与利益保护重视不够。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受限于客观技术性解释难度和主观制度性建构困境的制约,使对相关问题的保护体系建构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亟须从范式和问题领域进行聚焦与解读。例如,数据跨境流通蕴含潜在风险,不仅会影响数据处理者的经济利益,还会给数据出境国家带来不可预估的安全隐患。对此,我国于2025年5月就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作出权威解答,指出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为未来海外数字利益的双向保护提供了重要政策指导。
三、中国海外数字利益保护的路径探索
数字空间自诞生以来持续演化,并与现实世界深度嵌合,具有强烈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化日益融入全球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在这种整体性、全局性、本质性的体系转换过程中,海外数字利益的保护策略也面临范式体系整体性转换的现实需求。在实践中,一系列新技术发展趋势的推动,进一步催生了相关制度保护路径的全新探索。
(一)以系统性建构为立足点,提升体系保护的技术性
海外数字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涉及经济、政治与文化多层面多领域的制度体系建构,还关系技术发展、社会治理与国家安全等多层面的系统性交织。在宏观层面,数字利益的关键落脚点在于明确数据主权的确定,即只有明确了数字利益的保护权,才能有效对相关利益对象实施规范性保护。在中观层面,数字利益关系国家及其企业、个人等多层次多主体关系网络,国家层面的数据主权与企业、个人层面的数据权利之间形成了高度关联的利益集合体,需要分别回应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切。在微观层面,无论是数字网络技术,还是算法运行实现方式,高度数字化信息化带来的技术性特征,使海外数字利益保护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超传统物质形态利益对象的运行方式,其技术实现需要有充分的理论认知与实践能力予以支持。上述各层面关系体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海外数字利益关系网络架构从宏观到中观、微观层面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制度性构建。
(二)以平台建设为切入点,激发多方保护的主体性
当前,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双转型稳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成为我国海外数字利益保护的坚实底气。同时,海外数字利益保护不仅是中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关键,更是为大变局下中国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的关键依托,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在相关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精确定位攸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核心技术,针对性地制定自主突破路径和发展模式。在实践中,关键落脚点在于一体化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功能安全与网络安全建设,加快推进配套的数据处理、网络通信设施与网络终端设备的升级力度,指导企业制定内部数据管理制度与数据处理操作流程、分级分类处理数据、运用数据保护技术、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行合规审计等数据保护层面的应对性预案。同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推进业务操作标准化管理,完善风险防控能力,做到在极端复杂环境下数据安全与保障体系的建构。此外,在物理防护层面,需要更加完备与严密的加密技术并部署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防止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而前提是相关硬件服务的底层核心技术要进一步可控化,规避可能出现的产品后门和逻辑漏洞。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数字技术自主可控性,这不仅能够提高国家在数字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还能够有效降低对外部技术依赖,减少因数据跨境而带来的安全风险。特别是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联合数字技术行业、数字技术企业和广大数字技术用户共同构筑国家安全的防线,以“突破网络发展的前沿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通过政策牵引,推动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为数字科技企业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走出去”提供稳定的经济与政治支撑,从而夯实国家利益免受侵害的技术基础。
(三)以安全防范为着力点,加强制度保护的规范性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期国家安全建设的核心纲领,也是开展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的最高指南。在海外数字利益保护中,要始终将捍卫国家数据主权、维护数据安全作为战略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既要积极完善本国数据主权战略,加快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规则体系研究,也要推动数据主权治理秩序的国际合作,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寻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路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这为境内数字利益保护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数据主权的外在表现涵盖数字技术主导权、数字规则制定权、数字空间话语权以及数字经济发展权等内容。作为保护海外利益的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内法、涉外法治以及国际法规则之间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保障体系,需全面协调推进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之间关系,将保护海外利益的制度内容有机整合在现有国内、国际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基础之上,针对新出现的技术运行模式和市场动向加强现有国际法和涉外法规则的适用,并适时推动相关国内立法与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共识形成,共同参与国际互联网法律规范的制定,积极促进国家间规范网络发展协议或条约的签定,从而进一步有效保障海外数字利益。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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