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龚展业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与“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202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要统筹推进网络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在此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在协同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构建起涵盖网络法、数字法、信息法、智能法及程序法五大板块的完备体系,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护航。

一、网络法治:完善网安立法,构筑安全屏障

2025年,网络法治聚焦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与网络违法犯罪治理,统筹推进法律修订和制度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及相关犯罪的司法惩治工作。

一是立法层面,统筹推进修法立规,完善网络安全法治。2025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地位;新增人工智能条款,统筹技术研发与伦理治理;强化法律衔接及大幅提升违法成本,为网络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此外,《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与使用,落实可信数字身份战略。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构建统筹协调机制,依据四级分级标准明确网络运营者的限时报告义务,推动应急响应规范化。《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倡导落实网络安全标识,以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着力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

二是执法层面,坚持严打整治与规范执法并举,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2025年1月,公安部公布8起打击网络黑客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严惩危害公共秩序的网络黑客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发挥了震慑效应。随后,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护网—2025”专项工作并公布执法典型案例,持续强化监管与集中整治,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在规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方面,《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细化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与适用标准,明确了罚款幅度的量化标准,列举了适用裁量权基准的综合考量因素。此外,《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督检查对象、方式、内容、频次、结果运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六方面程序性内容,为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程序规范。

三是司法层面,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有效发挥司法指引功能。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从重惩治强烈信号,明确严惩首要分子、惯犯及利用未成年人等犯罪主体,强调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以此发挥司法指引功能并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此外,《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难点,明确了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整合调整了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相关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二、数字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强化权益保护

2025年,数字法治紧扣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要素安全流通与个人信息权益保障等核心议题,持续深化相关领域的规则完善与治理实践。

一是立法层面,健全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法律体系,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在数字经济方面,202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明确禁止平台强制低价、数据滥用及恶意交易,规制“内卷”竞争;《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了相关价格行为;《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外卖平台的服务管理,严查“幽灵外卖”,划定行业底线;《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促进直播电商经济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

在数据流通与安全方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打破壁垒助推数字政府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公共数据资源三份政策文件,规范相关授权运营活动,同时发布《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的安全管理并促进开发利用。

在个人信息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促进依法合规运营;《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细化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模式,填补了一般性法律与平台实践之间的操作空白,规范了大型网络平台数据处理活动并完善监管规则;《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健全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管理制度,促进个人信息高效安全跨境流动。

二是执法层面,深化重点领域整治,优化合规指引。2025年,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聚焦应用程序(App)、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任务背景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示范了高价值数据资产的登记与保护实践。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优化简化了数据处理者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降低合规成本。同时,为指引开展汽车数据出境活动,《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数据出境范围及差异化合规路径。此外,为指导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合同订立,《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四大核心场景,提供标准化文本指引。

三是司法层面,紧扣社会热点与民生关切,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司法保护。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及执行等涉数据权益案件高发领域,聚焦数据确权、流通利用、个人信息保护及虚拟账号交付等社会热点,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涉及经营者虚假宣传、七日无理由退货、误导消费者、演唱会门票退款、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网络消费典型问题,有力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促进网络消费行稳致远。

三、信息法治:净化信息内容,筑牢未保防线

2025年,信息法治关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通过规范内容分发秩序、深化专项执法及严惩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一是立法层面,强化网络主体责任,构建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2025年1月,《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规范了MCN机构的入驻备案、内容审核及日常管理,明确平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MCN机构涉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行为。此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学认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范围,二者构建起“内容分类+平台分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是执法层面,深入推进系列专项整治,持续净化网络信息内容。2025年,公安机关部署“净网—2025”专项行动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以“全链打击、类案打击、生态治理”为导向,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25”专项行动以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智能终端等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净化网络版权生态。同时,中央网信办持续部署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春节与暑期关键节点,全面覆盖自媒体、短视频、直播等重点领域。此外,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技术应用场景强化治理,严厉打击不实信息、恶意营销、违规打赏及涉企涉未乱象,整治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重点问题与关键环节,遏制网络戾气,营造更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三是司法层面,惩治相关犯罪,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严惩通过网络造谣、针对未成年人、以“裸聊”为诱饵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同时鼓励被害人及时报案,寻求司法救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11月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突出对网络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行为的规范以及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此外,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针对网络直播淫秽表演、涉赌有害信息等网络犯罪治理提出了系统方案,直击当前网络犯罪的难点和痛点。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2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报告揭示相关犯罪呈现出精准猎取、技术手段智能化及“网络开盒”导致网暴升级等新特点;11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与网络保护纳入重点关注领域,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智能法治:实施智能战略,防范技术滥用

2025年,智能法治统筹推进技术应用与安全治理,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落实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明晰技术权益司法边界,护航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立法层面,规范治理与促进发展并重,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2025年3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相关服务提供者与传播平台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特定行业应用方面,《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秩序,推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与人类进行情感互动的拟人化人工智能产品或者服务,《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在内容安全、数据合规、防沉迷机制及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的服务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体系,以促进人工智能新兴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此外,为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系统部署了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六大重点领域的具体行动,强化基础支撑能力,加速构建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战略支撑。

二是执法层面,打击非法应用行为,指引行政赋能,升级安全治理体系。2025年6月发布的《利用AI生成类谣言辟谣典型案例》展示了多部门联动核查谣言线索、权威辟谣、依法追责等工作成效,为人工智能生成类谣言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针对政务应用,《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明确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及辅助决策等四大应用场景,确立大模型“辅助型”定位以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与服务水平。此外,为提供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的实践指引,《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在此前1.0版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实践,动态优化风险防控措施,致力于构建跨国协同治理格局,推动人工智能生态的安全可信发展。

三是司法层面,引导技术合规使用,明确人工智能新兴权益。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未经许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声音合成及“换脸”牟利的典型案例,指明技术开发与应用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警示相关主体合规使用技术,引导人工智能向善、规范发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界定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竞争法属性的标杆判例,明确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为维护人工智能新兴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规则指引。

五、互联网司法:优化管辖布局,增加独立案由

202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核心内容是“一出一进”:将网络金融借款、涉著作权及产品责任等批量化简单案件调出,交由一般基层法院审理;同时新增网络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及不正当竞争四类新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而言,本次管辖调整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与意义。

一是推动审判职能升级,实现从“机制创新”向“规则引领”跨越。互联网法院工作重心将从初期的探索在线诉讼机制转向聚焦数字经济前沿难题。通过剥离一般案件,集中资源攻坚数据确权、算法治理等复杂问题,确立新兴领域司法规则的策源地定位,以典型案例为全国法院提供审理标尺。

二是提供精准法治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裁判标准不一等挑战,集中管辖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清晰划定权利义务边界,从而强化对个人信息及虚拟财产的保护,规范数据交易与竞争秩序,有效规制算法歧视与网络黑灰产,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完善涉外审判机制,深度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网络数据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管辖权。通过审理涉外案件,探索输出具有国际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进一步完善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诉讼规范体系,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针对此前相关案件长期散见于其他传统案由体系与适用标准不一等困境,本次案由的独立将支持司法机关在旧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一般侵权纠纷的间接评价路径之外,直接回应数据权利界定的基础性难题,为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六、2026年网络与信息法治趋势

面向未来,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将持续回应技术迭代带来的变革挑战,契合信息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演进,完善程序法规范体系。要坚持包容审慎与创新引领并重,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网络安全屏障协同共进,构建发展与安全相得益彰的数字治理新格局。结合当前立法动态及技术演进轨迹,2026年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将在回应变革挑战中,呈现出新的发展图景与演进逻辑。

在网络法治板块,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协同与威慑力全面升级。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处罚力度加大,法律间衔接协同强化,构建内部统一、责任清晰的法律责任体系,解决法律适用模糊问题,将形成更强的法治威慑力。另一方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向“极限化”备战演进。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对能源、金融、通信、交通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基线,正从“常态防护”提升至应对“极限风险”的“底线防守”。供应链安全审查、极端场景风险演练、跨部门跨行业协同防御与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将成为监管和合规的刚性要求。

在数字法治板块,一方面,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将制度化推进。未来的治理核心将从单纯的数据安全保护,转向构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合规流通与价值释放的基础制度。这包括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登记、评估定价、交易流通的规则体系,旨在破解数据“不愿开放、不敢流通”的难题。监管将通过“技术+规则”创新(如隐私计算、数据空间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激活数据潜能,推动数字经济从“流量红利”向“数据红利”深化。另一方面,平台监管深化与生态治理并重。监管重点正从为平台划定行为红线、聚焦反垄断规制,向引导平台构建健康、可持续、共生共赢的商业生态延伸。这意味着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会更注重激励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降低经营成本、赋能技术创新。政策将推动平台从规则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与政府、用户、商家协同治理的积极责任主体,促进整个平台经济生态的创新活力与韧性。

在信息法治板块,一方面,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迈向长效化与机制化。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为常态抓手,治理将更加注重“管育结合”。在持续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及依法查处网络名人账号炫富拜金、挑动对立等乱象的同时,将强化网络正能量内容建设与传播,守正创新做强网上正面宣传,深化党的创新理论网上宣传阐释,强化网上议题设置,深入实施优质网络主播培育工程,持续丰富网络优质内容供给。多措并举提升治理工作实效,深化网络文明建设,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推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持证亮牌”工作,要求用主流价值驾驭算法,并健全重大舆情网上网下协同处置机制,加快网络生态领域立法修法进程,构建清朗空间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主动设计”与全链条治理阶段。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深入实施,保护范畴将从数据隐私扩展到全面的在线安全与福祉。监管将推动“青少年模式”全面升级为更有效的“未成年人模式”,并倾向于要求平台在产品设计之初即嵌入“年龄适宜设计”原则,将风险评估、隐私默认保护、消费管理、防沉迷等要求内化于产品全生命周期。

在智能法治板块,人工智能治理从原则框架迈向具体规则深水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基础上,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规、算法安全评估与备案、生成内容标识、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等关键环节,预计将加速出台配套更为细致的部门规章、侧重技术维度的国家标准及具有实操导向的司法指引,从而补齐监管短板,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进程有望进一步加快,通过顶层设计统筹现有规范,推动治理模式进入系统化构建、精细化落地的法治轨道。

在程序法治板块,执法手段刚柔并济,治理格局多元协同。未来,将不仅关注互联网司法的程序创新,更将视野拓展至整体法治实施层面。立法与监管将更加强调系统性观念,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通过完善执法协调机制、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实现从单一行政监管向社会多元共治的跨越,不断提升网络生态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同时,监管执法呈现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与高威慑特征。随着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执法将更趋活跃和专业化。表现为对算法推荐、数据跨境、互联互通等具体场景的精细化规则指引与常态化巡查,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管网能力,以及通过高额处罚、案例通报、信用惩戒等手段显著提升法律威慑力,倒逼企业建立贯穿业务全流程的合规内控体系。

在国内治理深化的同时,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中国将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参与人工智能伦理、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经济等全球数字治理前沿规则的讨论。预计将通过持续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搭建交流平台、主办和引领多边对话等方式,互利共赢开展网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旨在贡献中国方案,不断提升网络国际传播效能,利用互联网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1期)

声明:本文来自中国信息安全,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