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当前,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为全球性公约缔约进程的推进,以及区域层面有关电子证据合作规则的持续细化,这在今年4月体现得较为明显。
全球层面,联合国层面首个关于网络犯罪的综合性全球条约即《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签署和批准状态出现新的变化:阿塞拜疆和越南分别于4月15日和17日批准该公约,哥伦比亚于4月21日签署该公约,目前公约签署方和缔约方分别达到76个、3个。公约第65条规定,其将在第4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后的第90日生效。
区域层面,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即《布达佩斯公约》)体系的推进重点更集中于跨境电子证据合作和司法协助程序。哥斯达黎加于4月15日批准《关于加强合作和披露电子证据的第二附加议定书》,使议定书更接近生效所需的5个批准国要求;欧盟与欧洲委员会联合区域项目CyberEast+、CyberSouth+于4月22-23日会同欧洲委员会Octopus Project,在亚美尼亚举行跨区域会议审议并更新网络犯罪和电子证据司法协助指南(分别见本期简报相关前沿动态)。此外,欧洲委员会CyberUA项目还于4月24日在乌克兰举行关于《布达佩斯公约》第35条24/7合作网络的工作会议,讨论了紧急情况下的数据快速披露、电子证据保全、国家联络点运作以及国际请求的提交程序、形式和内容要求、数据核验及处理时限等问题。
【评析】
其一,当前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重心,正从文本制定阶段逐步转向执行阶段。2024年12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其核心价值在于搭建起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犯罪合作框架,但目前距离需4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公约生效门槛仍有一段距离。正因如此,今年4月阿塞拜疆、越南、哥伦比亚三国的相关行动,更多是推动公约缔约进程向前迈进,并不意味着相关规则已全面进入实际适用阶段。欧洲委员会于4月围绕第二附加议定书、司法协助指南及24/7联络点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更加贴近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层面。这一差异清晰表明,网络犯罪治理的关键点,已不再仅仅是是否存在统一的条约文本,更在于各国能否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国内实施程序、高效的联络机制,以及专业的电子证据处理能力。
其二,电子证据合作已成为网络犯罪规则建设的核心议题。无论是网络犯罪本身,还是大量传统犯罪,都可能留下电子证据痕迹,而这些相关数据往往由境外服务商保存,或分散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若缺乏规范的电子证据请求与获取机制,相关公约作为保护受害者、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工具,其效用将大打折扣。围绕严重犯罪相关电子证据开展国际合作,是相关公约谈判和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着重强调严重犯罪电子证据的共享,《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则进一步细化了直接合作、紧急合作、联合调查等具体实施工具,二者虽在规则层级上有所区别,但核心关注点高度一致——即在跨境场景下,如何更快速、更合法、更可靠地获取电子证据。
其三,全球条约与区域规则的“共同推进”中,也不难看到“相互竞争”的暗流涌动。事实上,《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从2005年相关设想最早被提出到2024年公约获得通过已历时20年,中国和俄罗斯等新兴国家与西方阵营之间围绕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激烈博弈正是贯穿其中的一条鲜明主线。西方阵营为了维护《布达佩斯公约》在网络犯罪治理中“一家独大”的地位,不仅一再阻挠《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谈判启动和后续进程,还试图通过在2023年推出《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强化该公约的影响力和与时俱进性、保持其与联合国框架下新公约进程持续抗衡与竞争的能力。可以预见,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全球条约与区域规则的相互竞争将持续存在,并有可能对联合国新公约的生效进程、未来实施等方面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启示】
第一,各国后续工作的重点不应停留在公约的签署或批准环节,而应转向国内法与执行机制的配套建设。《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59条明确要求,缔约国需采取必要的立法与行政措施,确保自身能够切实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公约进入批准与实施阶段,各国需要应对的不仅是“是否加入”的问题,更要妥善处理犯罪构成界定、程序性取证权力规范、司法协助渠道畅通、个人数据保护边界、主管机关职责分工等一系列与国内制度的衔接事宜。对于目前仍处于生效前阶段的这一全球公约而言,早期的缔约行为更多具有政治意义,而真正决定规则落地效果的,是各国后续的实施能力与制度配套水平。
第二,跨境电子证据合作亟需形成稳定、清晰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程序。今年4月,欧洲委员会在乌克兰举办的24/7合作网络工作会议上,重点强调了紧急数据披露、电子证据保全、国家联络点职责界定、请求格式规范、数据核验标准以及处理时限等关键问题。这些内容充分说明,跨境电子证据合作不能仅依赖原则性的承诺,更需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程与常设联络渠道。否则,即便有条约作为依据,在实践过程中,也可能因请求格式不规范、机关职责划分模糊、响应不及时或是数据保护要求不明确等问题,影响相关案件的办理效率与质量。
第三,应强化全球南方国家的立场协同与合作,同时积极破除西方阵营的污名化言论,推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生效并得以有效施行。当前,部分西方国家及其相关社会团体给该全球公约贴上“数字威权主义”“压制人权”等标签,认为公约相关定义过于宽泛,担心其可能被部分国家滥用。在此背景下,全球南方国家需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发表立场声明、深化能力建设等途径,推动公约生效。同时,各国应强化在公约文本方面的沟通与阐释工作,解读公约中有关尊重国家主权、保障人权以及数据保护的条款,消除国际社会对于公约可能损害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误解。另外,应积极推动各国建立公约相关的执行机制,确保规则在跨境电子证据交换、司法协助与网络犯罪防控等方面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链接:
https://treaties.un.org/Pages/showDetails.aspx?clang=_en&objid=0800000280670c50
https://www.coe.int/en/web/cybercrime/second-additional-protocol/-/asset_publisher/isHU0Xq21lhu/content/opening-coecyber2ap
https://www.justsecurity.org/98738/cybercrime-convention-human-rights/
文稿 | 张宇星
编辑 | 赵子于
审核 | 黄志雄 兰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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