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目标与适用范围的变化

1.法律定位与适用范围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全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适用范围

仅限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制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在2019版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立法目标与原则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

核心目标

“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

“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证据要求

“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

二、核心概念与范畴的拓展与细化

1.“电子数据”定义的扩展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

定义

未专门列出。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定义: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事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事件事实的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页、论坛、微博客、朋友圈、公众号、直播间、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证书等用户身份信息;

(三)登录日志、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网络流量日志等日志信息;

(四)源代码、工具软件等计算机程序;

(五)文档、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文件;

(六)用户操作记录、交易记录、通联记录等行为信息;

(七)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私聊等个人通讯内容。

重要新增/细化列举

- 网页、博客、朋友圈等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 用户注册、身份认证信息

- 文档、图片、音视频

-明确列出“公众号、直播间、短视频”

-明确列出“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网络流量日志”等日志信息

-明确列出“源代码、工具软件”等计算机程序

-明确列出“通联记录、交易记录”等行为信息

-首次明确界定“个人通讯内容”(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私聊)

2.取证方式范畴的延展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

取证方式

三类:收集提取、检查与侦查实验、检验与鉴定

六类:勘验、扣押封存、冻结、提取调取、检查与实验、检验与鉴定

新增/拆分

- 勘验包含在“检查”中,侦查实验独立成节

新增“勘验”、“扣押封存”两种取证方式(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将“侦查实验”更名为“实验”(第四章第二节)

三、取证程序的具体差异与操作细节

1.新增的独立取证程序:获取账号密码与个人通讯内容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

获取账号密码(第八条)

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设定了严格的层级审批(县级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先行获取,但须24小时内补批)和文书要求(制作《决定书》)。强调了告知义务和见证人要求。

获取个人通讯内容

无针对性规定。

区分两种场景:

1.原始存储介质内提取(第三十四条):用于“手机短信等”,需持有人协助,不协助可批准后强制提取。

2.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调取(第三十九条):用于“电子邮件等”,审批层级提升至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并需持有《决定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双重文书。

2.现场提取与网络在线提取的细化

2019版规则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

现场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保护电源”等五项措施。

增加了 “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处于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这一重要原则性提示。

网络在线提取(第三十条)

默认适用于境内远程系统。

增加了对境外远程系统的特别规定:可通过由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等提供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在线提取。

网络远程勘验(第十二条)

规定使用网络工具的需注明工具名称和版本。

增加了全程同步录像的情形(第十三条),尤其在无法由见证人见证的严重/重大案件中。

3.冻结电子数据期限的区分

2019版规则(第三十九条)

2026版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冻结期限

冻结电子数据期限6个月(可续期,每次不超过6个月)。

刑事案件:6个月(可续期,每次不超过6个月)。

行政案件:不超过30日(可续期,每次不超过30日)。

4.补充性、技术性规定的增加

新规定

内容概要(2026版)

深度分析

抽样取证(第四十五条)

针对数量特别众多、同类性质的电子数据,经批准可按比例或数量进行抽样,需说明科学性。

回应了大数据案件(如庞杂的聊天记录、海量交易记录)的取证现实,避免了“大海捞针”式的无效劳动,提高了取证效率。

数据恢复(第二十八条)

明确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已删除电子数据,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恢复,需符合规范。

这是对数字证据灭失后的补救措施的明确认可,是技术侦查能力在规则层面的体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第五十六条)

采取扣押、封存、冻结等强制措施前,必须评估对关键信息系统的潜在影响,并采取保护措施。

体现了国家安全优先的原则。防止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家命脉系统造成二次损害。

四、文书的变化

文书类别

2019版文书式样(8类)

2026版征求意见稿附件(7类)

关键变化与分析

勘验凭证

2.远程勘验笔录

附件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名称统一。2026版不再单独设立“远程勘验笔录”,而是统一使用“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勘验被提升为上位概念,同时涵盖现场勘验和网络远程勘验。

提取凭证

1.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3.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附件4: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合并统一。2019版分为现场和在线两种笔录;2026版统一为一份“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可同时适用于现场提取和网络在线提取。

固定清单

2.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附件4(内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名称和使用方式基本一致,但2026版将其明确作为提取笔录的附件,体系感更强。

冻结文书

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

附件3: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

名称更规范,统一冠以“公安机关”前缀。

检查凭证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附件6: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名称更正式,内容要求更细化。

实验凭证

8.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

附件7: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实验笔录

名称变更。由“侦查实验”改为“实验”,去掉了“侦查”二字,使其适用范围从刑事案件扩展至行政案件。

新增文书

附件1: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获取账号密码决定书

新增文书,对应新增的“获取账号密码”程序。

新增文书

附件5: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获取个人通讯内容决定书

新增文书,对应新增的“调取个人通讯内容”程序,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严格保护。

其他文书

5.图片记录表(作为独立文书列出)

图片记录表(仅在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模板中使用)

2019版将其作为目录中的独立文书列出,2026版则作为各类笔录的附件使用。

来源:网安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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