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网络强国建设新目标,顺应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新形势,满足互联网金融管理新需求,以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为基本要求,以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主要目标,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原则。统合需求,抓好重要环节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基础管理、协同管理、依法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需要建立在对发展互联网金融重要目的和风险两方面的深刻认知和理解上。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具有非凡意义。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涉及的受众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其传导性和破坏性更强,因此必须有一定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措施。

政府在立规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需秉持两大思路:一是确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弥补共生的地位。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多次从多角度、多方面释放利好,认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弥补共生关系。二是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对突破现有监管边界的互联网金融新兴业务的监管态度以引导有序发展为主,合规性软法管理代替直接关停等强制措施。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好坏与其生存的环境密切相关。目前,亟需夯实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培育互联网金融健康成长环境。从问题角度看,目前互联网金融在网络金融信息及数据安全、网络金融环境,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我国尚未建立个人金融数据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数据挖掘和利用,加大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法律上也尚未划清个人金融信息边界,尚未形成数据分类保护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站的网络攻击不断增多。

很多企业由于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薄弱,不得不向黑客低头,互联网金融类钓鱼网站增势不减,人民群众的个人金融财产盗刷盗用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尚不能做到可管可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重大,要做到紧平衡,可管可控,构建协同创新的保障机制。目前,数字货币的发行、新金融数据结算、清算体系的产生都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一定冲击,需要在深入调查硏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尊重创新,同时也要明确金融应用发展整体安全。

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标准需要加快建立。随着行业发展的增势,不能再以没有国际标准和实践为借口,对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用进行封杀。例如需要加快研究制定远程银行开户技术标准。另外,在支付健康发展标准的制定方面,应该更切合发展所需,不断调整相关标准和规定。

加强互联网金融主动引导

一是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资产质量报告,加强信息披露力度。现实中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掌握金融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向金融消费者开展业务,而金融消费者由于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了解不足,很难保障自身利益。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是划定准入门槛要求,提高核心资本约束,保证社会公众利益。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公共基本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育,做好投资者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隔离保障(保险)制度,鼓励平台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担保等措施,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将风险保障金托管在第三方银行,由银行进行监控及托管从而保证平台有真实的代偿实力。并且通过提前资金托管,监控平台运作,是规避风险,保护投资人安全的有效办法。

四是加强业务分类监管,设计疏导方案。现有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模式,很难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所以应对业务进行安全管控分类,区分对待形成针对性监管,严控行业领域风险。

对风险与隐忧持续性跟踪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集中暴露。截至2015年11月,有近1200家P2P平台出现经营不善、跑路等现象,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例如,近期被查封的e租宝,涉及金额超过700亿元。另外,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资金提供违规通道,转移资金、担保配资、过度杠杆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间接造成我国资本市场2018年6至8月间巨幅波动,同时监管层对这部分资金数量没有有效监测统计、估量不足,在清理过程中进一步形成链式反应,助推资本市场非理性下跌。

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外溢苗头逐步显现,多头债务在互联网金融存在集中爆发可能。因此,建议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相关风险与隐忧需要持续性跟踪,并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对社会民生、金融稳定等重大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主动借鉴国外监管措施。全世界各国都在面临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应当作为金融业务而接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

作者简介

范毓婷,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方式:fanyuting@caict.ac.cn

声明:本文来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