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远战略与防务研究所 陈啸/编译

自:日本《军事研究》2025年

【知远导读】本篇推送节选自日本《军事研究》杂志2025年第4期发表的文章《日本保密法制现状及漏洞分析》。

近年来,日本海上自卫队接连曝出多起泄露“特定秘密”案件。经调查发现,案件涉及有“未通过资质评估”的自卫队员进入驱逐舰的作战指挥中心执勤。但这一情况是否真的构成“泄密”?本文介绍了日本海上自卫队驱逐舰作战指挥中心的实际勤务情况及最近发生的数起泄露“特定秘密”事件,并从制度根源入手,对日本防卫省的保密法制现状展开了深度剖析。

文章全文约1.2万字,篇幅所限,推送部分为节选。

近年来,日本自卫队,尤其是海上自卫队,已多次发生泄露“特定秘密”的案件。例如,2022年12月26日,海上自卫队情报保密群司令(上校军衔)在为原海上自卫队舰队司令进行态势简报时,发生了据称泄露“特定秘密”的事件。根据规定,即便是原高级干部,退役后也不得获取秘密信息。因此,该案件已构成泄密。

经查,2024年共有35起案件存在未对自卫队员实施“资质评估”,却允许其进入驱逐舰/护卫舰作战指挥中心(CIC),使其处于可接触到“特定秘密”的状态。“资质评估”是指确认人员具备处理“特定秘密”资质的调查(详情后述)。

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全称是《关于保护特定秘密的法律》)规定,如果未通过“资质评估”,则不得从事处理与“特定秘密”相关的工作。不过,目前尚未确认相关“特定秘密”是否有泄露到外部。那么,在海上自卫队驱逐舰作战指挥中心发生的泄密案件,是否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泄密?

或许,这更多是暴露了保密制度存在缺陷的案件。本文将对该案件展开验证,同时审视日本保密法制的现状。

作战指挥中心的实际勤务情况

2024年7月,防卫省发布了《防卫省发生的“特定秘密”泄露案件等及今后的再发防止措施》文件。

根据该文件,作战指挥中心内的勤务状况如下。

“·驱逐舰等的作战指挥中心是汇总通过雷达、声纳、通信获取的信息及本舰状态相关信息,指挥警戒监视、作战行动等实际任务的场所。该区域设置有多台显示‘特定秘密’的设备,会进行包含‘特定秘密’在内的对话,一旦事态突发,存在处理大量、多类型‘特定秘密’的可能性,且在狭窄区域内有多名自卫队员执勤。

·舰桥是最终判断舰艇的具体航向、速度,做出航海相关决策的场所。舰长在舰桥进行指挥时,如果需要与作战指挥中心共享信息,会配备可处理‘特定秘密’的终端设备。

·部队行动期间,舰长及主要干部在作战指挥中心或舰桥,通过共享必要信息实施指挥。”

“(1)在作战指挥中心等区域内,处理‘特定秘密’与不处理‘特定秘密’的业务同时开展,但仅为从事‘特定秘密’处理工作的人员实施‘资质评估’。

对于不处理‘特定秘密’的业务(包括传令等临时性工作需求),会根据业务量,在必要时安排未实施‘资质评估’的人员。在进行安排时,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后允许其进入。

(2)舰长(代理管理者)等人员均有以下共识:不得让未实施‘资质评估’的人员处理、知晓‘特定秘密’。基于该共识,舰长(代理管理者)等在安排未实施‘资质评估’的人员进入作战指挥中心等区域执勤时,会指示该区域内处理‘特定秘密’的自卫队员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没有资质的人员目击或听到‘特定秘密’信息。同时,也会通过对没有资质的人员开展保密指导,尽力避免其知晓‘特定秘密’。”

但是,驱逐舰或护卫舰作战指挥中心的大型屏幕上会显示监视对象国舰艇的动向等符合“特定秘密”等级的信息,作战指挥中心内必然会围绕这些信息进行交流。

当没有资质的自卫队员因传令等工作进入作战指挥中心时,便会处于可接触到“特定秘密”的状态。该状态在《特定秘密保护法》中属于违法行为。

防卫省也在《防卫省发生的“特定秘密”泄露案件等及今后的再发防止措施》文件中指出以下几点。

“·在作战指挥中心、舰桥发生的35起案件中,虽未命令相关自卫队员从事处理‘特定秘密’的工作,也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防止其看到、听闻‘特定秘密’信息。但从将人员置于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即构成《特定秘密保护法》所指‘泄密’的角度来看,相关措施并不充分。

·这些案件的发生,源于存在认知漏洞,没有意识到即便没有让无资质人员处理‘特定秘密’,仅将其置于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即构成泄密,且未开展相关教育,属于海上自卫队整体的组织性问题。

·此外,海上自卫队仅对直接处理‘特定秘密’信息的人员实施了‘资质评估’,未结合舰艇执勤环境中以有限人员应对各类事态和任务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资质评估’制度。

·结合作战指挥中心的特性来看,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出现‘人员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在物理层面存在困难。因此,需让作战指挥中心等区域的执勤人员及所有可能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均取得资质认证。”

正如此处所指出的那样,在作战指挥中心内,要做到人员不看到、不听到“特定秘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此外,“资质认证”指的是通过“资质评估”,取得处理“特定秘密”的资质。

“濑户雾”号多用途驱逐舰案件

《防卫省发生的“特定秘密”泄露案件等及今后的再发防止措施》文件中记载了具体案例,其中“濑户雾”号多用途驱逐舰的案例如下所示。

“(1)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2日,保密工作负责人在作战指挥中心,安排无资质的自卫队员(通信员)担任处理‘特定秘密’的电测员(终端操作员),该队员在警戒长的指示下,从事本舰位置、航向、处置方针等非‘特定秘密’信息的录入工作。同时,对于从其他部队传来的包含‘特定秘密’的信息,由警戒长、电测员长或电测员确认后,传达给舰内相关人员。

(2)保密工作负责人判断认为,该自卫队员任职时间较短,且本职为通信员,应该不能理解、识别‘特定秘密’信息。

(3)保密工作负责人安排该自卫队员担任终端操作员的背景是,海上自卫队整体上电测员配备不足,“濑户雾”号多用途驱逐舰也因电测员调往其他舰艇,难以配齐人员,因此不得不从其他岗位(通信员)调配人员。

(4)保密工作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将人员‘置于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即构成泄密,错误地认为只要人员未识别到‘特定秘密’,就不构成‘泄密’

(5)对于保密工作负责人安排该自卫队员担任终端操作员的这一判断,做出如下认定:

·虽然该保密工作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卫队员无法识别‘特定秘密’,保护措施即已充分,但仍有采取保护措施的主观意愿

·同时,产生‘只要未直接处理’特定秘密‘即不构成泄密’这一错误认知的深层原因,是海上自卫队针对‘特定秘密’的相关教育存在不足,属于组织性问题。

·考虑到因电测员人员配备不足,不得不从其他岗位调配人员开展工作,虽认定该负责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但不能认定其有明确的泄露‘特定秘密’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行为。”

“濑户雾”号多用途驱逐舰的案例,是安排未实施评估的无资质自卫队员从事处理“特定秘密”工作的案件。

保密工作负责人错误地认为该自卫队员因不具备识别“特定秘密”的相关知识,因而不构成泄密。根据《特定秘密保护法》,将无资质自卫队员置于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即构成泄密。

此外,“保密工作”指的是保护“特定秘密”,即防止其泄露。“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来说指的是舰长。

“曙”号多用途驱逐舰案件

关于被派遣至索马里附近海域执行反海盗任务的“曙”号多用途驱逐舰发生的“特定秘密”泄露案件,进行了如下记载。

“(1)2023年11月,在执行反海盗任务期间获取周边海域导弹相关信息时,舰长虽知晓作战指挥中心有一名自卫队员未实施‘资质评估’,但为实现指挥中心全体执勤人员信息共享,仍在大型屏幕上显示了‘特定秘密’。

(2)对于舰长的这一判断,考虑到当时无法排除本舰遭受攻击的可能性,属于自身及下属自卫队员生命安全面临危险、需将自身及所属人员的防护置于首位的紧急状况,即便舰长完全没有意识到作战指挥中心有无资质自卫队员在场,也可以认为属于情理之中。

(3)基于以上情况,不能认定舰长有泄露‘特定秘密’的主观故意。同时,虽不能完全否认舰长的判断存在过失,但考虑到当时处于需将自身及所属人员防护置于首位的紧急状况,对其过失程度可酌情考虑。”

该案件中的导弹相关信息,推测为也门胡塞武装对在红海等海域航行的舰艇实施导弹攻击的相关信息。未经评估的无资质自卫队员被安排在作战指挥中心执勤,这是人员短缺的体现。

除海上自卫队的舰艇外,在其他场所也发现了安排未实施评估的无资质自卫队员处理“特定秘密”工作的案件。航空自卫队也发生了同类案件,陆上自卫队则出现了未按正规手续销毁“特定秘密”文件、物品的案件。

针对此类“特定秘密”泄露,日本防卫省于2024年7月12日对26人作出惩戒处分(其中15人受到停职处分,5人受到降薪处分,6人遭到警告),并对89人作出训诫等。

同时,日本防卫省制定了防止再次发生“特定秘密”泄露案件的措施,包括①彻底强化保密意识与相关教育、②严格确认“资质评估”情况、③限制人员进入等。

简言之,日本防卫省已针对“特定秘密”泄露案件,全面承认存在管理漏洞。诚然,将未实施“资质评估”的人员置于可接触“特定秘密”的状态,违反了《特定秘密保护法》,但《特定秘密保护法》的内容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要验证这一点,首先需要了解“资质评估”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资质评估”?

《特定秘密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资质评估”是指“对人员从事特定秘密处理工作时不存在泄露风险的评估”,也就是“身份调查”。

“资质评估”的对象为有可能从事“特定秘密”处理工作的政府职员。此外,防卫企业员工在开发、生产武器装备等时,会从防卫省获取“特定秘密”,因此也需接受“资质评估”。承接处理“特定秘密”相关业务的企业等(不仅限于防卫企业),被称为“有资质业务者”。

“资质评估”的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与“特定有害活动”(间谍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活动等)、恐怖主义的关联情况;

·犯罪及惩戒经历相关事项;

·信息处理违规经历相关事项;

·药物滥用及影响相关事项;

·精神疾病相关事项;

·饮酒节制相关事项;

·信用状况及其他经济状况相关事项。

这些内容均涉及个人隐私,但对于从事政府“特定秘密”处理工作的人员而言,属于理所应当的调查措施。

不过,即便为政府职员,也可拒绝接受“资质评估”。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员将被安排从事不处理“特定秘密”的工作,且无法获得晋升机会。作为“有资质业务者”的员工也可以拒绝“资质评估”,其后续待遇由所属公司决定,大概率会被调至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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