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赵钰: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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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钰. 论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大脑隐私的保护路径[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6, 52(3): 88-96.
论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大脑隐私的保护路径
摘要: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大脑隐私保护的讨论。大脑隐私较传统隐私呈现出客体多样性、表达被动性和内容敏感性等新型特征,需构建不同于传统隐私的保护路径。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因技术阶段的不同分为不同层次,包括物理层的原始大脑信号、解码层的基础生理信息和认知层的高阶思想内容。不同客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需构建分层次的保护路径。物理层的原始大脑信号与解码层的基础生理信息,应纳入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通过强化“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引入匿名加工认定等制度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认知层的高阶思想内容,需回归隐私权的绝对保护范畴,通过隐私设计原则、技术强化措施及严格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关键词:大脑隐私; 脑机接口技术; 大脑数据; 大脑信息
0 引言
脑机接口(Brain Computer Interface,BCI)是在大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创建信息通道,实现两者之间直接信息交互的新型交叉技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BCI技术呈现突破性发展态势:美国Neuralink公司研发的“盲视”植入式设备于2024年10月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破性设备”认定并进入人体试验阶段;我国上海脑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合作开展的“256导高通量植入式柔性脑机接口”临床试验,在“脑控”智能设备与神经信号解码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我国已将脑机接口列入未来产业十大标志性产品。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探索BCI技术在医疗康复、无人驾驶、虚拟现实等领域的应用。2025年6月,BCI未来产业集聚区“脑智天地”在上海启动建设,预示着该技术已从实验室研究正式上升为国家新兴产业。然而,技术跃进往往伴随着制度挑战。BCI技术展现出对人脑活动前所未有的解码与干预能力。有研究显示,通过解析神经信号,可能实现对个体深层意识内容的读取。例如,日本大阪大学基于视觉皮层信号结合生成模型,实现了对受试者感知图像的初步复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则基于听觉皮层活动记录,成功重构了受试者脑海中响起的歌曲旋律。此类技术实践表明,随着BCI技术的不断发展,隐藏于个体大脑中的最深层次的私密信息可能正面临着被外部设备捕获的风险。这类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滥用或泄露,将对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构成根本性威胁。因此,在BCI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大脑隐私的法律保护需求已从理论预设转化为亟待回应的现实命题。
关于大脑隐私的保护,学界讨论主要围绕两大路径展开。一是新型权利创设论,主张通过引入新型权利以应对神经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在实践中,智利于202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9条并颁布《建立神经保护法案》确立了神经权利。二是原有权利保护或基于原有权利扩大解释论,主张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解释,在现有权利框架下保护大脑隐私。在实践中,美国科罗拉多州在2024年修改州隐私法,将神经数据包括在敏感数据之内,通过对敏感数据的扩大解释应对神经技术下的大脑隐私保护问题。目前,我国对大脑隐私的保护方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学者主张引进新型权利以应对神经技术发展下的大脑隐私保护问题,鲜有学者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出发进行探讨。笔者以为,对于新技术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首先应当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解决方式,未对现有权利体系进行周延解释而一味主张引进新权利,容易造成“权利膨胀”,既不经济也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因此,本文将着眼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探讨BCI技术背景下大脑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明确大脑隐私的概念及其区别于传统隐私的特殊性,这是构建大脑隐私特殊保护框架的前提;其次,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探索大脑隐私保护的具体路径。本文将遵循这一逻辑框架展开论述。
1 大脑隐私的概念界定与新型特征
1.1 大脑隐私的概念界定
1.1.1 大脑隐私相关基础概念辨析
神经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对大脑隐私保护的迫切需求,而明确其法律内涵需首先厘清“大脑数据”“大脑信息”与“大脑隐私”的层级关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三者构成从物理载体到语义内容再到法益保护的递进体系。大脑数据指通过BCI等神经传感设备直接采集的原始生物电信号及其数字化形态,表现为二进制代码或电磁记录,其核心特征在于物理载体性与非语义性。例如,未经处理的脑电图(Electroencephalogram,EEG)信号即属于典型的大脑数据,其本身并不直接反映个体思维内容,而是依赖算法解码才能转化为有意义的信息。大脑信息则是大脑数据经算法处理、分析后形成的可识别性内容。与大脑数据不同,大脑信息已具备明确的语义关联性,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思维活动、精神状态或生物特征。例如,通过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技术解码得出的情绪状态或运动意图即属于大脑信息范畴,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大脑信息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大脑隐私,大脑信息既包含私密信息,也包含非私密信息。前者如通过BCI技术获取的个体潜意识活动、未外化的思想内容等,此类信息因涉及人格尊严核心领域而构成法律保护的大脑隐私;后者则如控制机械臂完成抓取动作的运动神经电信号,此类信息因不具人格私密属性而被排除在隐私范畴之外。二者呈现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即大脑信息包含大脑隐私,而大脑隐私主要是指具备私密属性的大脑信息。
1.1.2 大脑隐私与传统隐私
大脑隐私能否纳入传统隐私权框架之下,在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大脑隐私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内心生活,涉及人的思绪和念头,难以纳入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外在性的传统隐私权范畴;有的学者则认为思想自由权可以为大脑隐私提供连贯的解释,神经技术下个人内心生活和人格信息能够为传统隐私权所涵盖。本文认为,大脑隐私可以被涵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 032条的范畴之中。有学者指出,使用BCI技术的前提是个体的知情同意,因此并不满足隐私的主观要件。对此,本文持不同见解。个体同意使用BCI技术,并不意味着其愿意将大脑隐私公之于众。在使用BCI技术的情境中,个体的知情内容限于BCI技术采集大脑信号并能解码出大脑生理健康、精神状态等信息,同意内容则是允许相关机构利用该技术采集并解码其大脑信号。由此可知,使用BCI技术的个体实际上仅是授权特定主体获取其大脑信息,而将隐私告知特定主体并不等同于将隐私向公众公开或愿意为他人所知晓。正如患者在就医时,虽对医院掌握其病历信息知情并同意,但这并不等同于病历信息因此失去隐私属性,医院亦不能随意传播。患者对医院抱有保护其隐私的合理期待,即除医院外,不愿被其他主体知晓其隐私信息。同理,BCI技术的使用者亦对大脑信号采集者抱有保护其大脑隐私不被其他主体知晓的合理期待。毕竟,“不愿为他人知晓”不等于“不愿为除本人以外的任何人知晓”。因此,大脑隐私满足隐私的主观要件,可以纳入现有隐私范畴。只是相较于传统隐私,大脑隐私有其特殊性,需要构建不同于传统隐私的保护体系,对此将在后文详述。
综上,大脑隐私是指个体大脑活动中涉及私密性、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这些信息被BCI等神经技术采集并转化为大脑数据,进而经过算法处理成为具有特定意义的大脑信息。大脑隐私的构成依托于大脑数据的物理样态,体现为大脑信息所表达的实质内容,不仅满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隐私主观要件,其泄漏或被非法使用还可能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属于一种特殊的隐私。
1.2 大脑隐私的新型特征
1.2.1 客体多样性和价值多维性
不同于传统隐私客体的单一性,大脑隐私的客体因技术阶段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具体来说,从BCI技术的运作原理可知,大脑隐私内容获取的第一阶段为大脑信号的采集,即以数字方式记录大脑信号。其原理如同目前临床常用的脑电波仪,该设备通过测量神经元规律性震动的电流形态获取脑电波,不同的大脑状态脑电波会呈现不同的特性。单纯大脑信号的获取只能反映大脑的生理状况而无法直接体现个人内心的思想。学界所关注的大脑隐私主要为个人的心智思想和人格信息等,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获取需经解码环节。所谓解码,就是将已经提取的大脑信号通过噪声过滤、特征提取等步骤,确定信号所代表的信息或指令。经过解码,大脑信号中所隐藏的个人内心想法和人格信息才得以暴露,此时才真正获取了大脑隐私的内容。由此可知,大脑信号在解码前后所呈现的内容并不一致,学界所探讨的大脑隐私主要以解码后的内容为对象。实际上,对于解码前的大脑信号,其虽无法直接反映个人的内心思想和人格信息,但对大脑生理状况的直观反映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私密信息。因此,解码前的大脑信号同样属于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即大脑隐私的对象既包括解码前的大脑信号,也包括解码后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基于大脑隐私客体的多样性,大脑隐私又体现出价值上的多维性。例如,有学者已经指出大规模商业化运用是BCI技术的最终目的。这表明,对大脑隐私的保护不宜一概采取传统隐私权式的绝对保护模式,需要基于不同客体的属性平衡大脑隐私的保护和利用。
1.2.2 表达被动性和技术依赖性
区别于传统隐私,大脑隐私的表达具有被动性和技术依赖性的特点。在传统隐私中,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等要素,均以一种客观且已完成的形态存在,无需借助外部辅助设备即可被直接感知与理解。传统隐私的泄露,通常需经个体主动透露,或通过言语交流、书面记录等特定行为间接泄露。然而,大脑隐私的生成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被动性特质。大脑隐私的表达高度依赖于特定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大脑隐私的生成、存储、传输和分析几乎完全建立在神经科学、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等尖端科技之上。换言之,如果没有神经技术对大脑信号的精准采集和高效解码,大脑隐私将难以被直接感知或明确界定,其表达过程需借助外部辅助设备,这与个体对内在思维的主动外化截然不同。此外,大脑隐私的高度技术依赖性,亦导致大脑隐私的保护呈现出被动性。传统隐私的保护多依赖个体的主动行为。例如,锁门关窗、遮掩个人信息等,个体在此过程中拥有高度的控制权,能够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与此不同,大脑隐私的泄漏往往发生在个体无意识的状态下。例如,通过脑电波监测,研究人员可以捕捉到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的情绪反应,如喜悦、恐惧或焦虑等,这些信息是个体难以通过言语或行为完全控制的。大脑隐私的这种被动暴露,深刻触及了隐私权的本质,即个体对自身信息控制与保护的自主权利。它使得个体在隐私保护的传统防线上显得尤为脆弱。因此,基于大脑隐私的新型特征,需要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1.2.3 内容兼具私密性和高度敏感性
依据《民法典》关于隐私的规定,大脑隐私应归入私密信息之列。然而,私密信息并不必然兼具敏感性。例如,个人兴趣爱好、不愿公开的通讯地址等信息,虽属私密范畴,却不一定构成敏感个人信息。大脑隐私则与此不同,其不仅具有私密性,更具有高度敏感性。如前所述,大脑隐私不仅满足“不愿为他人所知悉”这一隐私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且一旦泄露,往往会严重侵害个体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乃至财产安全,因此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这一双重属性意味着,大脑隐私既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对象,也是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范畴,需同时遵循《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尽管《民法典》第1 034条明确规定,私密信息的处理应首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未予规定时,方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而,根据《民法典》对私密信息的规定,私密信息的处理需要取得权利人“明确同意”,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除了需取得“单独同意”外,还要严格评估处理的必要性。在归责原则方面,私密信息遵循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敏感个人信息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似乎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较私密信息更为严格和具体。鉴于此,关于大脑隐私这一兼具私密性与高度敏感性信息的适用规则,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以确保在保护个人隐私与促进信息合理利用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2 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确定和路径选择
大脑隐私的特殊性表明其需探索不同于传统隐私的保护路径。探讨大脑隐私的保护,首先需明确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类型尚未明确,故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明确保护客体后,再探讨现有法律体系下大脑隐私保护的可选择路径。
2.1 大脑隐私保护客体的确定
2.1.1 物理层:原始大脑信号
原始大脑信号,即客观存在的、未经解码的大脑信号,表现为与大脑本身关联的生物信息,此类信息并不涉及个人的内心思想或主观状态,但大脑信号与指纹、基因等生物识别信息相同,可以作为“独特生物识别标识”。已有研究表明,大脑信号作为生物特征的一种,同样具有唯一性和识别性的特点,可以用于生物个体的识别。例如,有大量研究指出,在特定的认知功能或精神状态下,不同个体的脑电信号特征具有高度个性化差异。此外,宾汉姆顿大学萨拉·拉兹洛课题组于2016年提出“脑纹”概念,用于指代一种特殊的脑电信号特征,该种特征具有可采集性且持久的特点,可以用于个人身份识别。基于大脑信号的可识别性特征,解码前大脑隐私风险主要是生物标识的滥用风险。生物标识的滥用指的是在未经授权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使用、存储、传输或泄露生物标识信息。例如,当个体的大脑信号被非法披露,不法分子就可以借此绕过传统的身份验证机制,从而非法获取个体的财产、信息或访问权限。因此,本文认为解码前阶段大脑隐私的保护客体应当是物理层面的原始大脑信号。
2.1.2 解码层:基础生理信息
根据BCI的工作原理,大脑信号经解码后可获得有关个体的基础生理信息,包括反映生理健康的信息和精神状态的信息。首先,通过大脑信号所呈现的波形、电位高低以及成像状态能够反映个体的生理健康。例如,抑郁症作为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其确诊在过去通常依赖临床症状评估、心理量表测试以及医生的经验判断。然而近年来随着神经技术的发展,有关研究通过比较抑郁症患者与健康人的脑电信号特征,发现抑郁症患者存在特定的脑电异常,如α波减少、θ波增加等,因此通过分析个体的脑电情况,就能对抑郁症进行客观诊断。其次,通过对大脑信号的分析,还能获得关于个人精神状态的信息,主要包括感知、情绪等。例如,如今被广泛应用于临床辅助诊断治疗的情绪识别技术,该技术原理之一就是通过记录大脑神经元之间的电信号,对其进行特征提取,从而确定一个人的情绪状态。现有研究表明相较于非生理信号,如面部信号、声音信息等,大脑信号、眼动图等生理信号,因其由神经系统自主产生具有客观性,而在情绪识别技术中更占优势。在算法时代,收集个体的精神状态信息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例如,在教育领域,通过BCI设备采集学员大脑皮层的脑电信号,进行解码分析后,能够了解学员的学习状态,从而调整教学方式。2019年,浙江某小学就用BCI头环设备进行注意力监测。在销售领域,通过收集用户的大脑信息,识别用户的喜好和情绪,能够实现“神经营销”。此类信息的泄漏无疑会对个体生活造成很大的侵扰。因此,在解码后,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为个体的基础生理信息。
2.1.3 认知层:高阶思想内容
学界所关注的大脑隐私主要为个人的心智思想和人格信息。例如,有学者指出,不同于其他生物信号,大脑信号能够揭露人的思想隐私,“读脑”过程很有可能会导致用户大脑的深层次信息被完全披露,此时大脑隐私处于暴露状态,若无法对此进行保护,将对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能否从大脑信号中解码出个体最隐秘的内在思想尚处于未知状态。有学者指出,目前的神经技术还无法对特定的内在精神作出全面细致的描述。当下BCI技术主要应用于医疗领域,例如帮助脊髓损伤、脑卒中以及渐冻症等运动和语言失能患者实现功能重建。这类BCI直接解码的并非患者的内心想法,而是想象语言所涉及的运动神经信号。然而,技术的现状难以代表技术的未来,随着神经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体内心隐秘的思想仍有被触及的可能。基于对技术的展望,本文探讨的大脑隐私保护的客体也包括从大脑信号中解码而来的更高位阶的思想内容。
2.2 大脑隐私保护的可选择路径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背景下探讨大脑隐私的保护路径,主要还是在传统隐私权保护路径和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中作出选择,因而有必要先厘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我国《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都置于人格权编第6章,这表明二者均属人格权益范畴。然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这一模糊性主要源于二者客体的部分重叠。诸如健康信息、身体私密信息等,既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亦同时被视作个人私密信息。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既可诉诸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亦可采用隐私权保护手段,此时即发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竞合。尽管如此,为实现二者不同程度的保护,仍有必要探讨二者的区别。
从规范目的来看,隐私权保护以维护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为核心价值取向,其制度设计体现为对私密领域的绝对保护。《民法典》第1 032条将隐私权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权利,其保护对象具有强烈的非财产属性和人身专属性。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旨在为个体构筑对抗外界侵扰的法律屏障。有学者指出,隐私权人虽然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对外公开自己的私密信息,但隐私本身不允许进行流通利用,这主要考虑到可能会违反公序良俗。与之相对,个人信息保护则呈现出“保护-利用”的双重面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并重的立法目的,其制度设计既包含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保护,又为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利用预留空间。这种价值取向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二者在大脑隐私保护中的不同定位。在保护模式方面,隐私权制度采取“禁止性规范”为主导的规制方式,强调对私密领域的绝对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 033条,处理他人隐私信息必须以“权利人明确同意”为前提,该同意不得通过默示或推定方式作出。这种严格要件反映出立法者对隐私领域的高度保护立场。反观个人信息保护,则采取“风险控制”的规制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设定告知同意、目的限制、最小必要等程序性要求,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的同时,为信息的合理流通预留空间。综上所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同属人格权益范畴,但二者在规范目的与保护模式上仍然存在差异。隐私权以维护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为内核,通过禁止性规范构建绝对保护屏障,其制度设计排斥信息流通利用;个人信息保护则秉持“保护-利用”的双重价值取向,通过风险控制机制平衡权益保护与信息资源的流通利用。
3 大脑隐私的分层保护路径及其规则
3.1 大脑隐私分层保护路径的确立
大脑隐私在客体构成上的层次性及其在敏感性、与人格尊严的关联度以及利用价值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对其法律保护无法采用单一模式。传统隐私权路径与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各有侧重,前者更强调对私密领域的绝对保护与排他性控制,后者则在严格规范下兼顾信息利用的可能性。因此,构建大脑隐私的分层保护体系,关键在于精准匹配不同层级客体的特性与最适配的法律保护路径,并据此设计差异化的具体规则(见表1)。
表1 大脑隐私的分层保护路径

3.1.1 物理层与解码层: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解码前大脑隐私的保护客体是具有可识别特征的原始大脑信号。有学者指出,大脑信号与基因信息存在着相似的隐私风险,二者都具有识别个体的功能。据此,本文认为对大脑信号的保护可以参考我国现行法中对基因信息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不同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9条将基因信息与生物识别信息并列,其只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2020年,我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基因与指纹、声纹、掌纹、面部识别等信息一同纳入生物识别信息框架之下。因此,在我国基因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以此为参考,未经解码的大脑信号同样可以被纳入生物识别信息范畴,从而适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解码层的基础生理信息,如健康状况、基础情绪状态,则主要体现个体的客观生理或基础精神状态,其价值在于作为客观生理指标的反映,故可类比医疗健康信息。此两层信息虽具高度敏感性,泄露可能引发身份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或对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但其敏感性的根源尚未触及思想自由的本质。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类信息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用价值。例如,在医学研究中建立脑电数据库以辅助疾病诊断与治疗,在人机交互领域优化产品体验,在神经反馈训练中提升认知能力等。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核心优势在于其制度设计能够为此类敏感信息的处理设定严格的行为规范,保障个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同时为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合理利用预留合法性空间,契合物理层与解码层信息兼具保护需求与利用潜能的双重属性。因此,应当将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敏感个人信息框架,通过强化适用规则,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相对平衡。
3.1.2 认知层:传统隐私权保护路径
认知层的高阶思想内容,涉及个体最隐秘的大脑内容,具有高度的人格烙印色彩,如具体想法、信念、深层次情感等。此类信息是个体精神世界的直接映射,构成人格尊严、思想自由、内心安宁等宪法性权利和人格权的核心载体。对这类信息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维护。与物理层和解码层信息不同,认知层信息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个体差异性,是否有必要通过匿名化技术对其实现有效利用,目前尚未形成定论。本文认为,就现有技术而言,认知层信息不具备需要法律保障的社会化利用价值基础。任何试图收集、解读、利用个体未表达之深层思想的行为,其正当性基础极其薄弱,且极易被滥用,如思想操控、歧视性对待等。因此,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核心目标在于禁止刺探、获取与公开,原则上应禁止处理这类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对世权,其核心功能正是维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领域免受任何形式的侵扰,具有消极防御和排除妨害的绝对性特质。将认知层信息纳入隐私权范畴进行保护,意味着法律原则上禁止任何主体对此类信息进行处理,除非权利人基于完全自主意志主动公开,信息处理者在此无主张“合理利用”的空间。这能为个体思想自由的“最后堡垒”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3.2 分层保护路径下的具体规则
3.2.1 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下的物理层与解码层保护
在BCI技术背景下,大脑隐私的保护需要依据不同层级客体的特性,构建差异化的法律规则体系(见表2)。物理层的原始大脑信号与解码层的基础生理信息因其敏感性与可利用性的双重特征,适宜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并不意味着在法律责任方面实行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而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此类信息尤其是解码后的生理信息,具有显著的科研与临床应用价值。然而,其私密性与敏感性决定了其处理必须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为严格的规范模式。
表2 分层保护路径下的具体规则

在具体规则设计上,首先应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原则。信息处理者不仅需证明其处理行为具有明确、具体的特定目的,如进行特定神经疾病的脑电特征研究,还需确保信息收集的范围与实现该目的之间存在直接且必要的关联,以避免过度收集。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此类信息的处理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且鉴于大脑信息的极端敏感性,该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辅以充分的告知义务,确保信息主体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此类信息存储应严格遵循最小化原则,在特定目的实现后或存储期限届满时,信息处理者必须及时删除或彻底匿名化处理相关数据,以降低滥用风险。当然,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亦需兼顾大脑信息的合理利用需求。单纯依赖传统的匿名化技术难以完全消除再识别的风险,因此可借鉴日本的“匿名加工+认定”制度,由国家认证的机构对医疗健康类脑信息进行标准化匿名处理,并在关键环节,如解码与流通环节,强化监管,以确保信息流通的安全性。在责任承担方面,此类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过错推定责任,信息处理者需自证无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管机构可对违规行为施以高额罚款及信用惩戒,以形成有效威慑。
3.2.2 传统隐私权路径下的认知层保护
有学者指出解码后的个体思想、情感等信息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纳入既有隐私权框架之下。隐私权旨在保护一种人格“感受”,即避免被外界打扰后所产生的心烦意乱和被围观的痛苦。解码后的个体思想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外在方面”,其属于未经外化的精神内容本身,但此种内容一旦被公开,同样会损害个人的尊严与自由。例如,当人们意识到自己尚未外化的内心思想经解码技术被公开,个人与公共空间的边界将被刺破,个人不被打扰的隐私感受无疑会受到损害,进而也会损害行为的自由。因此,解码后的个体思想、情感等信息实际上仍属于传统隐私权范畴,只是展现了“既有价值的新形式”。
就规范适用而言,虽然认知层信息可归类为《民法典》第1 033条规定的“私密信息”,但基于其特殊的敏感属性与人格关联度,应当构建差异化的保护规则体系。相较于普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侧重的信息处理规制,大脑隐私保护更应强调源头禁止与绝对控制。具体而言,在同意规则方面,法律应对《民法典》规定的“明确同意”设置更高阶的适用标准,仅限于医疗急救等关涉生命健康的重大利益场景,且需满足具体、特定、可撤回等严格要求。任何形式的默示同意、推定同意或概括授权在此层级均无效。在利用限制方面,鉴于精神内容的人格专属性,应当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化利用,并将非商业性处理严格限定于法定例外情形。技术保护层面则应当落实隐私设计原则和重视隐私增强制度,确保涉及认知层信息处理的BCI系统在设计之初即嵌入高等级的保护机制。一方面,需采用高等级加密,实施物理隔离和严格的逻辑访问控制;另一方面,需设置自动化处理禁区,禁止利用算法对深层思想内容进行自动化分析、画像或决策。此外,信息生命周期管理同样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包括采集时的必要性审查、存储时的严格期限控制,以及使用后的强制删除义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用户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删除权,且该权利的行使不应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最后,在责任机制构建上,建议采用“三位一体”的强化责任体系:民事责任方面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层面设置远高于普通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标准;在极端恶意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应探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行性。这种阶梯式的责任配置,既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又能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4 结束语
以BCI技术为代表的神经技术的迅猛发展在重塑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亦对传统隐私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围绕大脑隐私保护的核心问题展开系统性分析,揭示了大脑隐私在客体多样性、表达被动性及内容敏感性等方面的新型特征,并基于技术分层视角提出了分层次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表明,大脑隐私的保护需突破传统隐私权的单一模式,结合不同客体价值维度的差异性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对于物理层的原始大脑信号与解码层的基础生理信息,因其具有潜在的巨大利用价值,应纳入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通过强化“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引入匿名加工认定制度等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对于认知层的高阶思想内容,因其直接关涉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需回归隐私权的绝对保护范畴,通过隐私设计原则、技术强化措施及严格法律责任予以保障。当然,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当前研究结论受限于BCI技术的发展水平,尤其是认知层高阶思想内容的解码能力尚未完全成熟,未来若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可能引发新的法律挑战,需进一步调整保护路径。另一方面,分层保护模式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协调问题值得关注。例如,医疗领域基于诊疗目的处理脑电数据可能适用例外规则,而商业领域的“神经营销”则需严格禁止,如何平衡不同行业的需求并避免规则冲突,仍需通过行业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欧盟GDPR在生物识别信息的界定与保护强度上存在差异,这可能影响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合规衔接。未来需结合国际实践完善国内立法,以应对全球化技术合作中的法律冲突。
On the protection pathways for brain privacy in the context of BCI technology
Abstract:The advancement of brain-computer interface (BCI) technology has sparked academic discus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brain privacy. Brain privacy exhibits novel characteristics distinct from traditional privacy, including diversity in objects, passive expression, and sensitivity in content, so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pathways. The objects of brain privacy protection are stratified according to the technological stages, encompassing raw brain signals at the physical layer, basic physiological information at the decoding layer, and high-level cognitive content at the cognitive layer. Each object carries distinct value orientations, requiring a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approach. Raw brain signals at the physical layer and basic physiological information at the decoding layer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framework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balancing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through enhanced “specific purpose + separate consent” rul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nonymized processing certification systems. For high-level cognitive content at the cognitive layer, absolute protection within the realm of privacy rights is essential, which can be ensured through privacy by design principles, technological reinforcement measures, and stringent legal responsibilities.
Keywords:brain privacy; BCI technology; brain data; brain information
本文刊于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6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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