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是一种利用网络进行造假贩假的军地互涉类型犯罪,典型反映了军地各方信息不对称、侦查体制机制衔接不足、军事法益保护方式单一等深层次问题。针对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惩治中遇到的困难挑战,有必要立足军民融合、协同治理的角度进行反思重构,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等方面调整完善犯罪防治策略,着力建设军地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成为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各种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迅猛发展,很多涉军造假犯罪活动逐渐转移到网上,不法分子将电商网站、社交工具及各类 APP 作为中介平台,利用互联网的无界性、快捷性进行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些网络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网上买卖部队公文、证件、服装、标志、装备以及网上假冒军人身份和军队网站、传播军事谣言等方面,涉及刑法分则中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经营等罪名,给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涉及军地多方主体,牵扯利益格局、时空关系复杂,对整合利用军警民力量资源的要求高。近年来,中央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提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强调打破各领域阻隔发展的壁垒,促进军民资源一体配置、军民力量一体运用,从而实现国家力量资源效益的最大化。针对当前涉军造假网络犯罪防治军地“两张皮”、“多龙治水”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军地各部门各层级的统筹协调,综合运用体制创新、法律保障、社会配合等手段,最大程度凝聚涉军造假网络犯罪防治的合力。

一、涉军造假网络犯罪呈现的军地结合特点

与传统涉军造假犯罪相比,网络涉军造假犯罪凭借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更多地呈现出军地多主体非接触性特点,行为实施的时空跨度增大,社会关系链条变长,行为人隐蔽性更强,给防范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

(一)犯罪规模范围更大。 过去涉军造假大多局限在特定区域,犯罪所涉数额和区域较为有限,但是当涉军造假与互联网进行结合后,就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一根网线、几台电脑就能在短时间内实施犯罪,交易范围覆盖全国军营内外,数量规模不断扩大。随着信息网络发展,近年涉军造假交易涉及电商、社交、直播、旧物交易等各平台,买卖物品包括部队公文、证件、服装、标识、奖章等各类伪造军品,交易数量积少成多,总额成千上万。2015 年 10 月被浙江宁波警方抓获的网红假军人“赵茂林”,其所使用的假军官证,身穿的仿制军服、资历章、姓名牌、臂章等都是在网上购买,可见网络涉军造假多么触目惊心。

(二)社会危害性更强。 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使得涉军造假信息传播更广、速度更快,比之传统造假对军事利益和军队形象的损害更为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也造成恶劣影响。像 2017 年发生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园区虐童事件,不法分子恶意编造涉军谣言,数小时内就以燎原之势传遍网络,很多缺乏甄别真伪知识的普通群众把过错算在部队上,个别网友甚至对军队攻击谩骂,极大损害了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形象,也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威信心。军队形象是党和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生动载体。试想当网上充斥着一些所谓的“军人诈骗”、“军品买卖”等不良信息,军队军功章、入伍批准书、入党志愿书等被随意伪造买卖,社会大众会如何看待军队的形象和国家的威严与信誉。尽管很多案件经军地执法部门查证后,证实涉军造假系犯罪分子所为,但这对国家、军队形象声誉的损毁是无法估量的,在网络空间的恶劣影响也是难在短时期内消除的。

(三)调查取证更难。 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涉案人员众多,相关数据分布在全国各地乃至境外,非法交易频繁但往往单笔数额不大,侦查机关取证工作量巨大,很难逐一取证认定所有犯罪事实,这给案件定罪量刑造成较大障碍。而且,经过近几年军地执法部门的整治,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过程日趋隐蔽化,犯罪分子经常注册多个虚拟身份,采取化整为零、“挂羊头卖狗肉”等方式,企图利用合法外衣掩盖真实目的逃避惩罚,相关线索发现查证难度很大。此外,由于多数网络涉军造假系地方人员所为,军队侦查机关对这些地方人员没有管辖权,往往导致较早发现造假信息的军队侦查机关无法进一步深入调查查证。

(四)对协作要求更高。 网络是一个匿名性、开放性的体系,很多网络涉军造假背后是制假作坊、倒卖商家、销售店铺的庞大利益链条,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往往需要多地、多个部门联动,在管辖、取证、处罚等众多环节做好协调沟通和工作衔接。从军地有关部门协作联动看,过去的传统涉军造假案件侦办,依靠领导批示以及突发案件问题推动的多,经常性联合侦查执法做的相对较少,但现在面对涉及范围广、工作环节多、投入精力大的网络涉军造假犯罪,就必须克服容易出现的军地协作“两张皮”现象,切实加强军地多主体常态化的统筹协调与联防联治,确保形成整体合力,避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逃脱制裁。

二、影响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惩治成效的深层次问题

针对网上涉军造假犯罪增多的实际,近年来军地有关部门联手部署开展了多次整治打击行动,在清理不法信息、整顿涉军网站、查处造假人员、取缔造假窝点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发现,涉军造假犯罪的惩治打击涉及军地信息交互、体制机制、法益保护等系列深层次问题,这些瓶颈难题如不能有效解决或缓解,涉军造假犯罪的惩治成效就难以持续巩固和深化提升。

(一)信息壁垒问题。信息是犯罪惩治打击的基础媒介和关键要素。对涉军造假来说,互联网“高效解决”了非法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问题,但军地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问题却始终没有同步解决,这就使得传统侦查打击的模式遇到很大挑战。实践中一些网络犯罪分子之所以屡次得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军地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审查渠道,涉军信息数据共享、深度应用和联合处置不够,导致不法分子总是在监管间隙处“钻空子”。具体有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真假信息判断难,地方部门和群众对部队情况不了解,对涉军造假的识别能力弱;随着造假的升级,有时即便是军队侦查机关也难以仅从有限的违法线索中判断是否为真军人、真军品,这就导致很多涉军造假犯罪在侦查启动环节就遇到障碍。二是军地有关部门适时信息沟通难,在确定假军品性质、调查假军车、查验军人身份时,往往需要启动军地多主体沟通机制进行查证,但目前来看相关程序复杂,无法满足惩治需要。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信息衔接难,涉军造假事项的管理、执法、侦查涉及单位部门多,军地各方往往各管一段,缺乏平时的统领协调机构机制,相互间沟通交流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仅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刑事打击“漏网之鱼”。

(二)军地两分侦查体制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办理军队和地方刑事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军队侦查机关与地方侦查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划分方式主要为属人管辖,军事侦查机关管辖军人或军营内犯罪的案件,地方侦查机关管辖其他刑事案件。不像传统实体店式的涉军造假案件管辖比较明确,很多网络涉军造假犯罪线索十分复杂,仅从线索信息情况难以查认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场合,很难确定犯罪人员是否具有军人身份或身处军营内,这就造成了案件管辖军地衔接的问题。当前大多数网上涉军造假违法犯罪为地方人员实施,地方侦查机关事多案多,缺乏关注此类案件的工作动力,而对此类案件有工作积极性的军队侦查机关,却不享有对地方人员的管辖权,这客观上为涉军造假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法律制度规定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尽管《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涉军造假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明确,但总体来说,有关法律规定还有模糊空白地方,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比如,《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但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军人,假如地方人员在网上买卖军队武器装备,或者军地人员共同犯此罪,军队人员适用该罪名当然没有问题,地方人员又该如何处罚,这方面存在法律不周延问题。再比如,《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犯罪,但对于网上买卖军功章、纪念章犯罪,其危害性比买卖服饰标志明显要更为严重,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没有涉及。还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平时散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构成此罪,但对于在国家局势特殊紧张时期或敏感边境地区散布虚假军情的行为如何处罚,此种行为性质是否比传播虚假警情危害更为严重,需要认真研究思索。

(四)法益保护方式选择问题。 涉军造假网络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军队管理秩序和军队形象声誉,但是这些法益的保护方式却不是仅有刑事打击一种途径。完善合理的犯罪治理还应包括事前的防范教育、事中的检查管理以及事后的执法监管,而且除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应有社会组织、网站平台、广大网民的自律自治等等。在这些方式中,刑事打击惩罚最重,是最后的防线,却不一定是成本效益最好的方式,很多情况下待到启动刑事程序,全国各地侦查取证,为时已晚、效益不高。其实很多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治理,完全可以通过完善防范机制、加强网络自治等方式来提高效益。例如军人证件随意被伪造买卖,折射出证件的防伪技术简单、造假难度小、信息难查认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可能刑事打击之外的防范办法更为有效。

三、涉军造假网络犯罪防治的对策思考

防范打击涉军造假网络犯罪关乎维护人民军队的声誉和形象,关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特点和挑战,需要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促进社会共治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犯罪治理的综合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涉军造假网络犯罪防治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军民融合发展。

(一)树立综合治理的应对思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治理应打破以传统办法、单一主体对付网络犯罪的思维定式,树立综合治理观,以实现犯罪源头治理为目标进行刑事手段设计,克服刑罚万能主义思维,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基本立场,把网上治理和网下治理、法治手段与技术手段、专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治理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比如,对于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伪造军品犯罪,首先应从生产设计环节就考虑事后监管执法需要,提高防伪和认证技术水平,切实增强防伪和甄别功能,力争在入口环节就能消除大多数问题隐患。再比如,对于伪造武装部队服饰等犯罪,可学习借鉴美国做法,研发区别于军队制式服装的民版产品,面向社会提供涉军纪念品,以更好满足大众对军事的合理需求,从需求端源头控制涉军造假的市场规模。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针对惩治涉军网络犯罪制度层面供给不足的问题,须加强和完善军地相关立法,使之更具严密性合理性。在刑事规范方面,完善涉军网络犯罪领域的实体和程序规定,适当扩大对涉军法益的保护范围,将特殊时期散布虚假军情、扰乱军心、造谣惑众,地方人员买卖军功章、武器装备等行为纳入惩治打击范围。在非刑事法律规范建设方面,要弥补单部门立法和因事立法的不足,构建完善以国防法为核心的涉军治理规范体系,启动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法的《国防法》修改,同时在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时,切实考虑涉军犯罪打击需要,在主管部门权责、运营商责任、网络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入军队主管机关和涉军治理的角色与内容。此外,可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军地相关部门执法协作的职责权限、管辖分工、处置程序、处罚标准等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更加突出军队的治理主体地位。 涉军造假网络犯罪伤害最大的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形象声誉,应该说军队是最大受害者,相应也是最有工作积极性的治理主体,因此可借鉴外国军事司法做法,根据网络犯罪特点,适当扩充军队侦查机关管辖范围,赋予更大限度的侦查执法权,使军队司法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主要法治机构。建议弥补军地管辖衔接不足,明确对发生军队管辖区域外但犯罪结果严重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涉军网络案件,军队侦查机关可以实施管辖,亦或退一步,赋予军队侦查机关对这些案件线索具有初查权,明确地方侦查机关负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军队侦查机关大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探索打造涉军造假网络犯罪协调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增强犯罪预防和打击能力,依靠现代科技破解涉军造假犯罪惩治难题。

(四)健全军地协作治理体制机制。 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防治应是军地多主体协商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多维度互动过程,应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在打好整体仗、协同仗、融合仗上下功夫、找出路。一是完善军地沟通协作体制,可在最高层面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框架内建立涉军造假犯罪治理的统筹制度,对犯罪治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运作层面可考虑设立打击涉军造假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吸收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有关机关参加,适时通报情况、研究措施、部署任务,协调推动犯罪治理工作进程。二是强化军地信息资源调用机制,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建设安全可靠的军地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健全信息资源常态化共享机制,推动涉军信息查询、线下处置核实、涉密程度鉴定与网上侦查执法顺畅便捷融合。三是完善军地联合执法机制,可针对一定时期涉军犯罪突出、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况,军地侦查机关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涉军造假网络犯罪专项行动,同时进行经常化监督执法活动,常态化地净化网络涉军环境。

(五)重点抓好网站平台治理。 网站平台是网上信息传播的中枢,互联网的治理一定程度上即是平台治理。涉军造假网络犯罪的防治应充分发挥这些处于市场创新最前沿的企业组织的作用,寻求一种依法管理、协作共治的治理思路,使多数涉军造假信息能在网站自治环节予以消除,减轻侦查执法部门的打击压力。实际上,网站平台对违法有害信息的治理,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都有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把网站对涉军造假信息治理的责任具体化,将法律规定和社会责任落实到网站平台的网规协议当中。这中间尤其要加强军队侦查机关与网站平台的日常沟通协作,军队帮助网站平台发展完善包括涉军条款的网规网约,并提供涉军信息甄别等相关支持,网站平台对军队侦查执法活动予以高效协助配合,切实形成军企协作共治格局。

(六)充分发挥社会自治作用。 涉军网络空间的净化离不开广大网民的参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用群众力量推进网络治理,是涉军造假网络犯罪防治的重要途径。军地应加强相关宣传教育,普及涉军造假方面的法律法规,揭露网络涉军造假的伎俩,增进群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了解。尤其是在查办涉军造假案件时,军地司法机关应重视案后教育治理,可联合发布相关警示案例,解读司法问题,发挥警示震慑效应。还应建设完善网络涉军造假的举报渠道,在重点涉军网站设立信息举报入口,有效发挥熟悉涉军情况的退役军人等群体的作用,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网络涉军打假中来,共同营造天清气朗、良法善治的涉军网络空间。

本文刊登于《网信军民融合》杂志2019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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