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开放不合理,任由app以安全为名行竞争排除之实也非最优解,我们需要在底层逐步建立共识

文/李汶龙
2026年10月14日,豆包手机助手宣布《屏幕自动化操作声明协议》(Screen Automation Execution Protocol,SAEP)的30天公示期届满,拟逐步放开第三方应用的屏幕自动化操作权限。
与之同时公布的拒绝操作清单。截至10月中旬,已有155款应用明确拒绝豆包手机助手通过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自动化操作。腾讯及关联生态应用66款,阿里及关联生态应用23款,另有美团、快手、小红书、银行及多款人工智能应用。这155款应用,基本上涵盖了我们日常熟悉的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银行以及通信运营商,让智能体时代的授权问题第一次以如此集中的方式进入公众视野。
耐人寻味的是没有明确拒绝的主体。南都AI前哨站记者李玲 (2026) 实测豆包手机助手可以在京东完成部分购物操作,此外携程、同程、微博、爱奇艺、哔哩哔哩等应用亦被观察到处于可操作范围。如果进一步去看,并未选择拒绝的app多数与字节系产品有战略合作,例如京东物流与抖音即时零售、爱奇艺与抖音等。更有意思的是百度。据《财经》(2026) 报道,百度多数应用未出现在拒绝名单中,但百度地图明确表示拒绝。《财经》采访了一位百度内部人,给出的答复是豆包手机出货量不大,对于百度而言不算是大问题。
字节想做什么?以及为什么生态内其他主体不愿参与其中?
拒绝互操作背后有多重维度,被提及较多的是安全防御(因为这个概念无所不包),因为自动化操作可能破坏既有风控,交易以及服务。2025年12月豆包手机助手技术预览版上市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次日很快因账号安全、人及认证、风险等原因受到众多app限制。微信、支付宝、美团、拼多多(PDD)等应用相继将豆包手机助手列入限制名单。
但是,拒绝互操作的原因如下所述更为复杂,说到底是移动互联网转型期的生存之战。智能体不只是如天外飞仙般进入现有应用生态的新技术。带入当下的互联网政治经济格局,智能体应当被理解为取代现有app生态、成为下一代流量与交易入口的竞争性基础设施。
澄清公共叙事中几个容易混淆的几个关键事实。其一,155款应用并不等于155家企业。其二,所谓“拒绝接入”,是指拒绝特定智能体的屏幕自动化操作,用户仍可在手机上安装、打开并手动使用这些应用。其三,没有选择主动表态的app或者背后的生态不意味着认可和允许。选择表态的app,也不意味着后续一直会拒绝。
本质上字节豆包手机助手走的是opt out的路径,其正当性源于公开透明和提供给生态其他主体以反映时间。理论上,可能会有app后续跳出来说没有看到声明但是未经授权被调用,但从市场反映情况来看,SAEP还是受到了很多关注以及即时的回馈信号。和群友交流的时候突然想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互联网兴起以及监管规则体系搭建的几十年内,法律的定位和基态决定了科技发展的路径和程度。无论是早期的同意制度(世纪之交因E隐私指令讨论opt out路径),到Robots.txt协议,到欧盟版权法改革提出了数据挖掘例外,再到当下训练数据的正当性,无疑全是通过opt out的方式在技术发展与权益保障之间达成平衡。不过,opt out只是一个基态 (default)的利用与滥用,这是一个市场快速聚变的环境,也是一个长期动态博弈的环境。
了解SAEP事件的来龙去脉需回溯到2025年12月(详见 豆包手机助手说到底是个被动互联问题),豆包手机助手技术预览版出现后遭遇部分应用限制(原因多样,包括账号安全、身份认证和自动化风控等)。GUI技术加上手机终端合作,跑通了智能体自动操作的路径,打开了新流量入口。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应用可能逐渐退居后台,用户则通过智能体组织跨平台任务。
此后,豆包尝试将原本依赖产品之间临时协调的访问关系,转化为可公开声明、由系统执行的规则。在这一背景下,豆包手机助手9月中旬推出的SAEP及其公示程序,公示期内采取较为审慎的默认不操作安排。公示期结束后,对未声明拒绝的应用逐步开放操作能力,但应用仍可随时表达拒绝。所以本质上是一个opt in的逻辑,即默认参与,除非主动表达拒绝(有别于opt in,即默认不参与,除非主动表达意愿)。
有人讲SAEP理解为AI时代的Robots协议,逻辑上并不周延严谨。不过,这样一种类比值得多说两句,有助于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二者都涉及访问边界,都是一个系统尝试主动连通/“握手”另一个系统,都允许资源/服务提供者表达拒绝意愿。传统Robots Exclusion Protocol主要面向网络爬虫对网站资源的抓取,其遵守在相当程度上依赖爬虫运营者。SAEP面对的是具有行动能力的GUI智能体,涉及的行为可能直接改变账户状态、发送信息、删除内容乃至触发交易。这是在被授权的行为和影响上的不同显而易见。
另一个关键不同在于协议的发起方。Robots协议是由网站(被接入一方)主动作出,允许或者禁止网络爬虫及其范围,如果网站未主动形成协议默认可爬取。SAEP协议是由豆包智能手机助手(想接入一方)发起,邀请相关app及生态主动拒绝,如果app不拒绝则默认理解为可调用。如果说Robots协议是为了互联网经济而被迫让网站主动作出防御性措施,SAEP协议则是字节单方希望促成智能体业务主动作出的“进攻型”措施,但二者都是基于opt out的基础架构,在很难形成合力的情况下基于被接入方一定的行为期待/义务以及程序保障。
这篇文章尝试初步分析两个问题:
首先做一个基础性判断,即整个生态绝大多数主体都选择拒绝,是因为字节本身方案不合理或者单方强势,还是技术方案本身没太大问题,只是因为智能体授权背后的政治博弈?前者涉及对SAEP架构的微观观察,后者需引入一些博弈思考。
进一步,从市场协商、法律以及监管角度,如何理解这次大规模拒绝事件,以及当下智能体授权究竟需要什么——协同、信任还是监管干预——才能有助于产业向前健康发展?
SAEP的微观结构
SAEP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将第三方应用对智能体操作的限制声明转化为终端系统可以识别和执行的访问策略。如接入文档提供的图示所示,应用首先通过 AndroidManifest.xml 声明是否采用SAEP,并借助ContentProvider提供具体的访问策略。终端侧的策略管理模块负责发现、获取和管理这些声明,智能体在尝试操作应用时,由系统结合相关策略作出访问判断,通过终端系统的控制能力执行限制。应用因而能够表达哪些操作可以进行、哪些应当禁止或交由用户接管,而智能体的实际操作受到系统策略裁决的约束。这一架构的关键在于,应用负责声明访问边界,终端系统负责解释和执行规则。由此,SAEP将原本分散于不同应用中的访问限制转化为一套相对统一的技术机制。但是策略解释、执行和验证的可靠性如何,也成为影响第三方应用信任的重要因素。

SAEP协议的工作逻辑
SAEP提供三个主要的规则作用域,包括app(整个应用层面设计规则),Activity(特定页面设计规则,例如浏览商品,主要是安卓应用的页面或交互界面单位),以及Intent(对特定业务意图设置规则,例如允许编辑但限制发布)

SAEP协议的作用域
接入文档列出了七类限制字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针对技术能力,例如屏幕读取、模拟点击和输入,与操作系统接口密切关联。另一类针对业务行为,包括发布、删除和领取奖励,系统需要判断智能体当前行为属于哪一类业务意图,因此涉及更复杂的语义识别。文档里也提到,意图级约束是否已具备完整系统强制能力取决于目标版本,不能仅凭 Agent 返回“已遵守”完成验收。需提醒一下这里的字段英文需要带入到智能体操作的语境下理解,不然会存在歧义。接入文档有典型用途说明。

SAEP协议支持的行为限制措施
系统综合Agent身份与可信状态、安全基线、应用声明和用户授权,作出ALLOW、BLOCK、CALL_USER等决策,再由系统关键能力入口实施约束,并生成审计记录。

SAEP协议定义的系统行为类型
根据豆包公布的开发接入文档,SAEP允许第三方应用以Manifest或动态策略表达访问限制,并在App、Activity和Intent三个层次设置边界。这基本上已经有了基础访问控制架构的轮廓,试图使自动化访问走向可机器解析、可强制实施的权限管理。同时,SAEP将若干关键裁量集中于系统控制层,因此判断SAEP是否足以赢得第三方应用信任,应从访问控制的权力配置入手。
首先,按照SAEP接入文档,应用可选择全局禁止或限制具体行为,但复杂的业务逻辑需要转译为协议预设字段。若系统无法充分识别某一个行为可能语义上映射的多重状态,应用可能会为规避风险可能选择更粗的限制。官方文档亦提示,部分嵌套Schema、优先级与Intent级强制能力尚需依目标版本核验。
其次,GUI Agent在操作前提交目标、动作和上下文,而技术动作与业务意图之间并无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系统若过度依赖Agent自述,存在分类失准的风险。关键操作的权威语义理应由应用提供,系统再结合用户委托和安全基线作出判断。
再者,在存在不信任Agent行为时,SAEP尝试在截图、无障碍读取、点击及输入注入等系统路径实施阻断。但是,如果协议不可用、系统升级、策略解析失败或缓存未更新时有何补救措施?豆包手机助手目前官方文档要求应用检测协议状态并保留自身安全控制,因此对于执行连续性的顾虑仍然存在。
最后,审计日志记录Agent身份、策略版本、裁决及执行结果,构成追责的重要基础。但是,系统同时参与裁决、执行和证据生成时,只有提供跨主体可验证的事件标识、可信时间戳、日志完整性证明与申诉纠错路径才能真超越单方自证,真正实现信任。
SAEP提供了一套具有实质意义的智能体访问控制方案。通过应用策略声明、分级限制、系统裁决与强制执行,第三方应用得以将自身的操作边界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规则,智能体的跨应用访问因此获得较为明确的技术约束。相较于纯粹依赖智能体自律,或者由应用各自采取封锁措施,这一尝试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智能体授权从单方承诺走向系统化治理提供了技术基础。
不过,SAEP能否有效缓解第三方应用的安全顾虑,取决于若干有待进一步验证的条件。首先,协议预设的规则字段能否充分表达复杂的业务限制,尤其是技术动作与业务意图之间的对应关系。其次,系统能否准确理解、及时更新并持续执行应用策略,防止规则失效、识别错误或执行遗漏。再次,策略裁决、执行结果及相关证据能否接受跨主体的独立验证,使应用经营者不必完全依赖协议实施方对自身行为的说明。最后,不同智能体在身份认证、策略适用和系统能力调用方面是否获得同等待遇,也有待建立客观的检验标准。
作为访问控制机制,SAEP尚未解决的问题在于策略表达、决策和执行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是否可靠的问题。此外,作为跨生态互操作安排,其进一步发展还需要解决规则制定权、解释权与执行权相对集中所引发的制度信任问题。前者可以通过技术迭代逐步改善,而后者则有赖于多方参与、共同标准和独立监督。
即便SAEP在技术层面得到充分优化,第三方应用仍可能基于市场竞争、入口控制和利益分配的考量选择拒绝。因此,技术信任是促成互操作的重要条件,但不足以保证跨生态合作自然发生。要进一步理解当前大规模拒绝的原因,还须将视野从协议架构转向智能体与既有应用生态之间的竞争关系及其合作激励。
技术信任之外的互操作竞合困境
技术和架构细节及其信任暂且搁置,这里进一步讨论一个宏观层面的问题,即是否无论架构如何设计,市场均如此反映?需要,首先强调的是,这一场博弈并非只是AI厂商与传统app作为新旧交替之间的博弈。今日大型数字平台往往同时拥有模型、智能体产品与应用生态。各家资源禀赋不同,社交关系、内容分发、电商交易、本地服务与支付能力各有所长。其次,选择拒绝并非是因为不想参与,多是因为自己想多分蛋糕的逻辑。
SAEP所引发的智能体互操作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经典博弈论中“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特征。对于各大互联网平台而言,智能体跨生态互操作有望扩大数字服务的市场规模,降低用户跨平台操作的成本,并创造新的交易机会。然而,当智能体逐渐成为用户访问数字服务的主要入口,开放自身应用生态也可能意味着让渡部分流量分配、用户关系与交易控制权。由此,各方均可能希望其他平台向自己的智能体开放,同时保留自身应用生态的封闭性。倘若各家均作此选择,最终便可能陷入共同封闭的低效均衡。各自维护了既有边界,却共同失去了跨生态互操作所能创造的增量收益。
囚徒困境诞生于二十世纪中叶博弈论的发展。1950年,美国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数学家Melvin Dresher与Merrill Flood通过实验研究非零和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此后,数学家Albert W. Tucker将这一收益结构改写为两名囚犯分别接受审讯的故事:两人若均保持沉默,可以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若一方供认并指证另一方,则可能获得更有利的待遇。倘若双方均选择供认,最终结果反而比共同沉默更差。囚徒困境由此成为现代博弈论中讨论个体理性与集体利益冲突的经典模型。即便各方均能认识到合作的共同收益,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仍可能导致集体低效的结果。
将这一局面直接归入囚徒困境,仍须满足若干严格前提。首先,参与者应具有相对对称的市场地位与收益结构,至少需要满足相同的策略偏好排序。其次,无论竞争对手是否开放,维持自身封闭都必须具有更高的个体收益,即封闭构成各方的占优策略。再次,双方共同开放所创造的收益应高于共同封闭的收益。为突出这一激励结构,还需排除应用安全、用户隐私、技术适配与责任分配等正当限制因素,以及长期合作、互惠承诺和外部监管对策略选择的影响。现实中,各家平台的资源禀赋、业务结构与智能体能力相去甚远,开放自身应用所承担的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收益亦不相同。某些平台即使率先开放,也可能通过新的用户触达和交易渠道获得独立收益。因此,囚徒困境揭示了单方理性可能导致集体低效,但不足以完整解释SAEP争议中的不同选择。
SAEP协议大规模被拒绝的局面又具有“猎鹿博弈”(Stag Hunt)的若干特征。猎鹿博弈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1755年出版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以猎人为喻:众人若能各守其位、协力围捕雄鹿,便可获得丰厚的猎物;但倘若一只野兔从某位猎人身旁经过,他可能放弃共同狩猎,转而追逐眼前较为确定的收益。这一寓言原本服务于卢梭对人类合作与社会形成的哲学思考,后来逐渐被形式化为研究协调与信任问题的博弈模型。美国哲学家Brian Skyrms在2004年出版的The Stag Hunt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Structure中,进一步将其置于社会契约、合作演化与制度形成的理论脉络中加以讨论。猎鹿博弈所呈现的难题,在于共同合作虽可获得更高收益,参与者却可能因担忧他人背离合作而选择相对稳妥的独立行动。

美国逻辑哲学家Brian Skyrms的《猎鹿博弈》
猎鹿博弈所揭示的是合作收益与合作风险之间的张力,即各方均知共同合作能够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但由于无法确信其他参与者是否同样履行承诺,转而选择收益较低却相对稳妥的独立行动。在智能体互操作领域,应用平台未必反对开放本身,也可能担忧率先开放后,竞争对手继续维持封闭,或者自身需要独自承担技术安全、合规责任与生态调整的成本。SAEP通过应用策略声明、智能体身份认证、系统强制执行、用户接管和操作审计等机制,试图降低跨生态访问的不确定性,某种程度上正是在回应这一协调困境。对于有意参与互操作、却缺乏充分信任的市场主体而言,共同技术标准、可信承诺与风险分担机制可能成为促成合作的重要条件。
然而,猎鹿博弈同样有其适用前提。其一,各方必须认可共同开放优于共同封闭,并且在确信对方开放时,自己亦愿意开放。其二,单方面开放的收益应不足以弥补独自承担的成本与风险,使得参与者的最优选择取决于其他主体是否合作。其三,需要暂时排除或者显著弱化智能体入口竞争所带来的单方封闭收益。倘若某一平台即使确信竞争对手将开放,仍然倾向于限制对方智能体访问自身生态,那么问题便已超出单纯的协调与信任范畴。另一方面,智能体互操作也未必需要所有平台同步开放才能创造价值。对于某些应用而言,率先接入新的智能体入口,本身就可能带来额外流量和交易收益。这些现实限制了猎鹿博弈的解释范围。
囚徒困境与猎鹿博弈的根本区别在于参与者对于合作的收益判断及其相应的策略选择。囚徒困境中,即使确信对方合作,个体仍有背离合作的激励。而在猎鹿博弈中,只要能够确信对方合作,个体便愿意共同合作。前者涉及激励结构与利益分配,后者则侧重协调失败与信任不足。这一区别亦决定了制度和监管回应的不同方向:对于猎鹿博弈,透明规则、共同标准、可信认证与风险分担有助于促成合作。对于囚徒困境,仅凭增进信任或达成倡议尚不足以改变个体的最优选择,还须通过互惠安排、非歧视义务及必要的外部约束调整各方的收益结构。
本质上,智能体市场竞争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各个模型上厂商希望智能体市场发展壮大,创造新的收益,但是担心自己率先开放可能承担过高风险。另一方面,虽然存在相对独立的模型厂商,主要的科技寡头都希望自己成为主要的代理入口,即便整个AI生态能够创造更大收益,也有动机限制竞争对手的智能体。前者具有猎鹿博弈的特征,博弈双方都认为跨生态互操作能够提升各自智能体的服务能力,创造新的用户需求和交易机会。而后者具有囚徒困境的特征。即博弈双方都希望自己的智能体称为用户访问各类数字服务的主要入口。因此,对于同一家平台,开放具有两种相反的效应,包括市场扩张(更多应用可被调用,智能体服务能力提升促进交易和用户需求)和入口替代(用户交互转向其他智能体,流量和数据控制权转移导致“租金”下降)。
随着博弈论的发展,研究者逐渐将注意力从具有相同策略条件与收益结构的参与者,转向地位、资源和收益预期各异的行动主体。非对称博弈(Asymmetric Game)由此成为分析现实竞争关系的重要工具。在演化博弈论领域, John Maynard Smith与Geoffrey Parker于1976年发表The Logic of Asymmetric Contests,讨论资源占有者与入侵者等不同角色如何因地位、能力及收益差异而采取不同策略。Smith随后在1982年的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of Games中,对非对称竞争作了更为系统的分析。简言之,即便面对同一合作机会,不同主体也可能因既有资源、行动能力及收益分配的差异而形成迥异的策略偏好。
将这一视角引入智能体互操作市场,SAEP争议还可能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的非对称博弈。今日大型数字平台往往同时拥有模型、智能体产品与应用生态。各家资源禀赋不同,社交关系、内容分发、电商交易、本地服务与支付能力各有所长。任何一方的智能体要完成复杂任务,都可能依赖竞争者控制的应用资源,而允许外部智能体进入自身应用,又可能改变用户入口、数据关系与交易分发。由此产生两种方向相反的收益。互操作可以扩大服务能力,增加交易机会与用户便利,但也可能削弱原有应用作为用户交互入口的地位。对于某个平台而言,最有利的情形或许是自己的智能体能够进入其他生态,而竞争者难以进入本方生态。相互依赖由此与入口竞争并存,开放条件成为协商对象。
对于以智能体服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第三方应用的开放能够直接扩大智能体的服务范围,提升产品吸引力。对于已经掌握庞大用户基础、交易闭环和流量入口的平台,允许外部智能体访问则可能削弱其对用户交互和价值分配的既有控制。即便同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其智能体能力、应用资源与跨生态依赖程度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某一主体可能始终倾向开放,另一主体则始终倾向封闭,双方的策略选择未必能够形成对称的合作或背离结构。现实中的应用选择亦为这一判断提供了观察线索。155款应用明确拒绝豆包手机助手的自动化操作,但并非所有大型平台均采取相同立场。京东、携程、同程等应用未见于首批拒绝名单,部分操作亦已在媒体测试中得到实现,而百度旗下不同应用的态度同样有所区别。
鹿猎博弈有助于理解其中的协调风险,各方认为共同开放收益较高,却担心率先开放而对方不予配合。囚徒困境则提示另一种可能——即使对方开放,自己仍可能因保留入口优势而倾向封闭。但这两种经典模型均以特定收益结构为前提,不能充分解释当下智能体授权的博弈困境。平台之间既有差异化资源与不对称收益,也有分级授权、选择性开放、附条件接入等多种策略。博弈论为理解当下智能体市场的动态及众多厂商拒绝互操作的可能原因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但解释力取决于对现实收益结构的准确把握,至少需要考察三个相互关联的变量。
第一,平台对自身应用生态的控制能力。这包括平台所掌握的用户规模、关键应用资源、交易闭环、数据及分发渠道,以及相关服务对于其他生态的可替代程度。控制能力越强,平台维持封闭所能保有的既有利益可能越大,其拒绝外部智能体访问的议价能力亦可能越强。不过,应用资源丰富并不当然意味着封闭具有更高收益,仍须考察开放可能带来的新增市场机会。
第二,平台的智能体入口竞争能力。这涉及基础模型、智能体产品、终端操作能力、用户基础及跨应用任务执行能力等因素。具有较强智能体入口竞争能力的平台,可能同时希望扩大自身智能体的访问范围,并限制竞争性智能体进入其应用生态。相反,缺乏独立智能体入口优势的应用服务商,可能更愿意借助外部智能体获得新的用户触达和交易机会。智能体能力与应用生态控制能力的不同组合,将影响各方对于开放和封闭的收益判断。
第三,跨生态互补程度。 这一变量关注不同主体的应用资源、服务能力与用户需求之间能否形成实质性互补,以及互操作所创造的增量收益能否由参与各方合理分享。当智能体能够为应用带来新的需求、交易和服务机会时,开放可能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当互操作主要表现为用户入口的转移,而应用服务商难以分享由此产生的收益时,封闭的激励便可能增强。既有商业合作、技术适配和责任分担安排,也可能影响互补收益能否实际实现。
上述三个变量相互作用,使得智能体互操作市场呈现出合作与竞争交织、收益结构高度异质的格局。由此形成的博弈形态,可能因企业、应用场景乃至具体操作类型而异。即便是同一平台,对于信息查询、内容生成、交易确认和支付执行等不同操作,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开放判断。
本质上,智能体经济中的互操作性是不同数字生态之间围绕互操作、入口控制与规则制定权展开的竞合博弈。平台并非同质、对称的参与者,开放与封闭也不是简单的二元选择。限制某类智能体访问并不必然构成背叛,开放也不必然等同于合作。任何某个时点的决策都有可能在后续市场格局的发展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纠偏。因此,对某些平台而言,主要障碍可能是缺乏可信承诺;对另一些平台而言,则可能是开放后入口控制利益受损。还有一些应用可能确有身份认证、隐私保护、交易风控等难以回避的顾虑。
SAEP被拒之后
SAEP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迈出勇敢的一步,但是这个螃蟹一个人是吃不下,也吃不了。接下来的问题是,市场和监管如何,以及是否需要,对此予以回应。
智能体互操作市场中的平台并非同质的合作主体,而是同时拥有差异化应用资源、智能体入口能力和规则制定权的竞争者。由于不同平台在资源禀赋、开放成本、外部依赖和入口竞争收益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相同的互操作规则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激励,甚至导致一方倾向开放、另一方倾向封闭的非对称均衡。因此,互操作治理不能仅依赖形式上的对等开放。之前有和同学聊起过这个问题,有人马上想起竞争法里听到过有关拒绝接入的相关监管工具。
上以述及,大量市场主体拒绝的原因比较复杂多维,但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市场博弈(也即都想(独)吃这份蛋糕,或者不想其他人先吃到这份蛋糕),以及在社会不信任的生态下采取偏保守走着瞧的姿态,在过去若干年间非常常见。
具体而言,据此可以据此区分三类拒绝。第一类基于明确的安全与合规风险,例如账号认证、支付转账、批量发送或敏感信息读取,市场上常见。第二种源于协议规则不清、执行不可验证、责任分配不明等架构性不信任,目前没有明确对外的表达,也是本文第三部分尝试建立分析的基础。第三类是利用形式上的安全理由,对风险相当的竞争性智能体施加差别待遇
三类拒绝的证明标准与治理方式各异,市场调整和干预的方式也有差别。对于规则语义、身份认证、日志能力具体如何落实缺乏共识,可以通过标准、测试和行业协商修补。
如果是权限表述不明,授权逻辑不清,可以通过风险分级,最小权限,用户接管和责任追溯的合规体系建立,最复杂的是缺乏客观理由的差别待遇,或者为了竞争而排除竞对的接入。而这一问题的干预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和竞争理论,审慎使用监管工具。在不存在竞争性排除局面之前的协商阶段,选择开放与封闭属于自治行为,不存在强制开放的合理性。
此前与同学讨论智能体授权,有人马上提及竞争法中针对拒绝交易、拒绝接入及技术互操作障碍的监管干预。这样的联想很正常,但是缺乏慎思。数字平台可以通过控制技术接口、操作系统或关键应用资源,限制竞争者进入相邻市场。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其消除不合理的互操作障碍。然而,能否据此要求第三方应用普遍接受外部智能体的自动化操作?理念上,监管强制接入可能改善竞争条件,却未必能够相应提高用户福祉。当接入所需的技术标准由特定主体提出或主导时,监管干预甚至可能固化新的市场权力结构。

关于数字时代互操作性的经典著作Interop
John Palfrey与Urs Gasser在Interop一书中对互操作的收益与代价进行了系统讨论。两位作者肯定互操作对于创新、竞争、用户选择及信息流通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互操作本身并非政策追求的最终目的。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系可能增加安全与隐私风险,扩大系统故障的影响范围,并通过技术同质化与相互依赖形成新的锁定关系。此外,竞争法研究中的 adversarial standardization(对抗性标准制定)研究关注在监管要求互操作的情况下,既有市场主体如何将竞争冲突转移至标准制定过程,以及标准治理如何受到市场力量影响。
传统互操作争议通常围绕技术规范、数据格式或接口能力的共享展开,而GUI智能体可以在第三方应用中连续执行具有实际后果的操作。允许智能体读取商品信息,与允许其修改账户设置、发送消息或完成支付,所涉及的风险显然不同。倘若监管仅以扩大接入范围为目标,要求应用经营者接受尚未经过充分验证的自动化操作,用户虽然获得了更多选择智能体的机会,却也可能承担更高的隐私泄露、错误交易及账户安全风险。
强制互操作还可能产生更为隐蔽的标准化代价。共同技术标准能够降低系统之间的协调成本,却也可能过早确定市场竞争的技术路径,使不同企业不得不围绕同一套接口、操作分类和认证体系开展创新。对于仍在快速演进的智能体技术而言,过度统一的标准可能压缩替代性技术架构的探索空间。更值得警惕的是,当某一企业率先提出的协议被确立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或者进一步获得监管认可时,该企业对规则语义、版本更新、认证条件和技术执行方式的影响力,便可能转化为持续性的市场优势。原本旨在消除封闭生态的互操作要求,反而可能使市场参与者共同依赖另一套难以替代的基础设施。
由此,监管干预的适切性需要建立在对具体竞争障碍的识别之上。如果问题源于具有市场力量的终端系统提供者对自有智能体实施优待,监管可以重点审查身份认证、系统能力调用及策略执行中的差别待遇。如果问题源于第三方应用对外部智能体的拒绝,则需要进一步考察该应用的市场力量、拒绝理由、实际竞争效果,以及是否存在风险较低的替代性接入方案。若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方缺乏共同标准和可信承诺,监管者促进标准协调、支持独立测试及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比直接施加强制接入义务更为适当。
建立共识
强制开放不合理,但是任由平台自行设定无法审查的准入条件同样不适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治理的着力点因此应放在可检验的限制理由和相称的访问条件,使得安全例外可以得到尊重(即正当的接入拒绝),也使得恶性的竞争性封闭不能轻易借安全之名获得豁免。这样一种措施很常见,但本身是否会对市场造成损害仍需展开缜密的法律分析。但是,鉴于反垄断工具本身的钝性和滞后性,治理应当考虑更为敏捷和事前的思路。
SAEP已经尝试将App、Activity和Intent层级的策略声明,与Agent身份、用户授权、系统裁决及执行审计相衔接,探索了应用如何声明访问限制、终端系统如何实施策略裁决与强制执行。但协议的技术完整性尚不足以回答访问限制何以正当、不同智能体如何获得公平待遇,以及跨生态合作如何建立持续可信的制度基础。即便微观技术架构趋于完善且运行良好,跨生态开放仍未必自然发生。此外,共识的搭建除了技术规则之外,还需要更为上层的原则构建,回答限制何以合理、相似主体是否受到同等对待、接入双方如何分担合作义务,以及谁有权独立审查规则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等问题。
鉴于此,我认为市场当下需要的是在市场层面形成底层共识,通过适当的互惠安排改善跨生态合作的激励,并在基础上再通过协商和市场成熟逐渐形成合理的安全和业务边界。
概括而言,智能体互操作需要将合理的程序治理、合理的风险条件和认知(分级)、非歧视的访问标准、中立的标准形成,以及互惠的生态安排结合起来,并将独立可验证性纳入落实机制,最终改善不同主体的合作激励。
具体而言,第一,建立最低限度的通用互操作规则,在SAEP基础上明确身份认证、用户授权、安全基线、日志审计和申诉机制,同时关注并测量其在真实场景中的权力配置。
第二,允许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应用和操作设置差异化条件,要求这些条件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和可验证性。
第三,探索互惠机制,不追求资源或商业价值的完全对等。
第四,对于拥有重要市场力量、控制关键应用资源的平台,研究其拒绝互操作是否构成不合理的竞争限制,但不对所有平台一律施加相同的强制开放义务。
第五,建立多方参与的标准治理机制,避免互操作协议的制定者利用规则优势排除竞争对手。
基于上述思路,我正在致力于联合产学研形成一套共识宣言,让产业发展建立在一套最低限度、能够共同接受的基础规则之上,同时往前再走一小步,同时避免恶性竞争。共识宣言拟以合理性、非歧视性和功能性互惠为核心,推动形成兼顾用户授权、应用权益、技术安全和市场竞争的共同规则。其意义在于为不同技术协议提供可以共同接受的评价标准,使互操作程度及其实现方式能够随着技术发展、风险认知和市场条件持续调整。
智能体时代的互操作秩序,终究无法由任何一家企业的协议单独完成。其需要在尊重合法边界的前提下,使开放的条件可以预期,限制的理由可以检验,合作的收益与风险可以分担,争议也有获得纠正的途径。希望这份宣言可以成为促进生态建设务实的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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