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60天征求意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49号令)正式版出炉。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境外再投资报告提前量由20减至10个工作日、年度报告卡点由331延至630,调整微乎其微。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收紧安排,最终稿均未撤回。

1、监管关口前移,建立前期工作报告制度,“无需批准”不等于“无法干预”。构建前期工作报告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签约等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从文字表述看,虽无需等待监管确认函(这是律所解读中强调其与12年前“小路条”制度的区别之处),但实务中,窗口指导要求调整、暂缓将是一个大概率事件,其法律责任在45条中被清晰列陈。

2、监管延伸境外,建立对外投资安审机制,既管狭义投资,也管广义涉及资产、权益、技术、数据的处置。一方面,是监管范围的实质性拓展,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类资产处置,即使不构成新增投资,哪怕只是涉及技术、权益的处置,也可能进入安全审查;另一方面,受控境外主体非敏感再投资报告取消原来的3亿美元金额门槛、改为应报尽报,且须提前10个工作日。另增6月30日的年报制度。

3、备案审查实质化,备案类投资需留出足够提前量。复杂场景下投资的备案有核准化趋势。必要时,监管可引入核准所用的部门征询、专业评估,且评估时间另计。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出来时,我们曾仔细谈过。过去11号令关于核准、备案的性质不同,核准走常规审查路径,发改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情况下还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但备案走的是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合法即受理出证,不涉及征求部门意见或委托评估。新的49号令,备案也要常规审查,且如有必要,可参考核准,走征求意见、委托评估。

4、个人直接投资纳入监管,红筹架构下个人境外投资可能新增发改手续。一方面,37号文登记一直以来仅有外汇合法性登记功能,从未替代发改项目审批功能,因此49号令纳入监管合情合理,不存在叠床架屋;另一方面,49号令将个人直接投资纳入监管,却又没有给出具体路径,受理尺度仍待明确。例如,个人新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是否可能落入第2条第6项列举的“新建境外企业”情形?再如,以境内公司股权作价换取境外公司股份,虽未必发生现金跨境流动,是否可能构成以投入“权益”的方式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情形?又如,个人通过境外家族信托持有或重组上市平台股份,是否可能落入第2条第8项所列举的“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资产”情形?

如果我们跳出某单一部门政策视角,从宏观一致性的角度来看,讨论投资办法,就绕不开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就《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目录的很多底层思路,和49号令一致的,这也解释了为何这部从年初开始征求意见的目录修改版本,直到10月才发布。

5、不仅管“技术出境”,也管“控制权出境”。对列入临时登记范围的技术,除转让、授权外,即使技术仍留在境内,境外主体通过并购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也可能触发登记。——这实际上是从一个技术面,呼应了国家发改委对外投资的监管逻辑,跨境并购和股权安排也需纳入技术出口合规审查审查,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年初知名的M案。如果这套政策框架去年就在,就不会发生M案件。

6、“开源”可能成为新的技术与经贸博弈点。按照拟议规则,尚未公开的技术若最终被列入禁止出口范围,不能通过开源绕过管制;限制类技术开源则拟享自动许可便利。——这会让“哪些技术可以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具有更强的政策工具属性,也可能增加中国在国际技术合作与经贸谈判中的议价空间。

这一点,夏天时候朋友之间有过讨论,当时的口径是中国会管制开源,常年旅居海外的朋友会反映很激烈,我当时的看法是,管制开源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其中的合理之处在于:首先,从技术出口禁限角度看,模型一定会纳管,其实和开闭源无关。核心考虑,一个安全不安全(防扩散义务),二个领先不领先(管了对中国产业竞争力的损益);其次,从对等角度,需要称手的反制工具。稀土太上游,杀伤面太强,针对性也不够,道义性有失,不可持续。最后的最后,还是执行。即便纳管,不能理解为单纯的限制和控制,管的标准是什么(比如训练总算力和模型的代际/能级),什么时候触发管(传统因素之外的其他新要素),如何管(权重部署/服务接入/api访问/和云的配合),管了还放不放,都是高度不确定性的。2020年8月算法纳管,2023年AIGC纳管,几年下来了,耽误什么了呢?

但如果管不好,问题就会很大。10月回过头来看,其中一些问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回应,一些则仍然模糊,待11月最终稿厘清。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什么情况下会触发监管,以及如何管才能在发展与安全中寻得平衡。但总体上,我认为这个稿子,从年初业内开始征求意见,到10月才发布,中间历经M案冲击和我国对外投资整体框架的重塑,我相信基调是审慎的,未来执行也将是科学合理的。

7、模型监管与训练数据深度挂钩。模型是否受管,不仅取决于技术能力,还取决于是否使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未来,训练数据的合规性,需相关部门协调明确,企业的训练数据溯源和合规举证成本也将上升。

如果继续跳出9、10双月,从一个更长的时空维度观察,过去3年多来,国内经济持续承压,中美博弈走向深入,内外形势急剧变化,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2023年以红筹备案收紧离岸架构上市,到年初M案触发整体监管提速,到6月837号令构建起对外投资的监管框架,发改、商务、外管、银行分部门落实,再到7月离岸信托的落地和10月22日过渡期期满,最后到49号令的落地,以及商务部禁限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炉,监管的方向是明确的、框架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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