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闭幕的G20 贸易和数字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声明》,除了采纳OECD 人工智能治理原则为附录一之外,还通过了《可信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建议》 作为附录二。

Richard Thorn

G20关于可信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建议
译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许珂

校 / 朱朱

1.1加强对AI研究和开发的投资

a)政府应当长期投资于研究、开发及跨学科活动,同时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可信AI领域的创新,如集中力量解决技术问题及与AI相关的社会、法律、伦理及政策问题;

b)政府还应当投资于重要的开放数据集,同时鼓励民间投资,并尊重隐私、加强数据保护;从而建立一个有利于AI研究和开发的环境,避免非开放数据集存在的偏见因素;切实提高数据集的互操作性,促进使用共同标准。

1.2为AI搭建数字生态系统

政府应当培养可信AI的数字化生态系统的发展和可接近。该生态系统至少应包括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工智能知识共享机制。为此,政府应当倡导数据信任机制,使数据能够安全、公平、合法及合乎伦理地共享。

1.3为实现AI赋能塑造政策环境

a)政府应当建立政策环境,促使可信人工智能敏捷地从研发阶段过渡到部署和运营阶段。为此,政府应建立试点,提供可控环境,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测试、升级;

b)政府应当在适当情况下审查和调整其现行的可信人工智能的竞争及创新的政策框架和评估机制。

1.4提升人类的能力和准备劳动市场转型

a)政府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做好应对社会就业转型的准备。政府应当增强人们有效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及与系统进行交互的能力,包括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

b)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会沟通,确保在部署AI的过程中,工人们都能实现平稳过渡。对工人进行全职业生涯的技能培训,为被淘汰者提供保障性支持,提供进入新劳动市场的机会;

c)政府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倡导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保障工人的安全,提升职业品质,培养企业家精神、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人们能够广泛、平等地享受到AI带来的益处。

1.5可信人工智能的国际合作

a)各国政府(包括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利益相关方一起,积极合作,推进实施上述原则,推进负责任地部署和监督可信人工智能;

b)各国政府应当在OECD框架或其他全球、地区性框架下共同促进人工智能知识共享,推动建立跨国、跨部门、开放多元主体的方案,以获得长期的人工智能专长;

c)各国政府应当倡导为互操作及可信人工智能设立多元主体、各方一致的全球技术标准;

d)各国政府应鼓励建立一个评估各国人工智能研发、部署水平的指标体系;使用该指标体系,充分收集信息,评估各国实施上述可信人工智能原则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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