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锦(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即将施行。这对广电行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认为,《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的重视,对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的广电网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实施“智慧广电”战略和“宽带广电”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加强视听新媒体领域的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网络强国战略、适应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的重大举措。该法的出台,填补了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广电网络而言,《网络安全法》是一部综合性、框架性、基础性的专用法律。

进一步明确广电网络安全属于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

《网络安全法》高度重视网络运营安全。该法专门用一节的篇幅强调,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根据“宽带中国”战略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智慧广电”战略、“宽带广电”战略,有线电视网、宽带互联网和通信网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资源和基础信息网络,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法》规定,广电网络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培训与考核,重要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以及应急预案、保密等各方面工作。这对广电网络的安全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广电网络整合、整改及转型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借助这一契机,广电网络要重新审视排查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推进如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2.0等安全应用的推广,加快网络安全相关技术的研发与系统升级,建立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这一定位相匹配的安全管理与运维系统。

扩展了广电网络安全工作的范畴

物理网络故障曾是广电网络安全的最大隐患。针对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等破坏广电网络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刑事案件的方式惩罚威胁广电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有线电视网络向双向化、IP化演进,有线电视业务向多元化、新媒体化转型,影响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的因素,已经从物理网络故障向双向综合数据承载网络攻击发展,并随着新业务的开展呈现出新的安全隐患。比如,随着互动电视业务的开展,特别是数据类增值业务、宽带业务和新媒体业务的开展,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有线电视网络需要与电信、互联网和各类第三方合作伙伴等外部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增大了网络安全的隐患。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适应了广电网络安全隐患正在变化这一新趋势,为加强广电网络在互联网时代的安全防护、惩治新兴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视听新媒体各项管理细则提供上位法支持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及时通讯等服务时,若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说,所有网络连接提供商(ICP)和服务提供商(ISP)需要实行全网范围内的实名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1条规定,如果不严格执行实名制,需要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近期,百度、知乎等平台已经开始推进实名认证机制。

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5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输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对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主体、资质等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解释”等“软性”约束,缺乏“硬性”立法。《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包括其对网络服务实名制的要求,为以上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也将成为进一步制定视听新媒体管理后续细则的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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