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对学生欺凌给出了清晰定义。

南都记者 刘嫚 摄

明确学生欺凌定义、规范事后处置有重大意义

此前,针对频发的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过专项治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随后11月,教育部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南都,尽管这些年国家高度重视,教育部多次发文,但其实很多老师和学生对校园欺凌的问题还是不够了解。所以,他认为,此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明确学生欺凌的定义、规定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置,“是有重大意义的”。

草案附则中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者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佟丽华解释,草案中的定义不仅关注到学生身体的伤害,还包括学生精神方面的伤害,这是一个很好的变化,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更细致的关注。

学校建立欺凌防控制度,事后各方干预作详细规定

“构成校园欺凌之后如何处置,是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难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告诉南都。

为预防欺凌事件发生,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此外,草案对事发后学校该如何对各方进行干预也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数字时代,欺凌的形式也从线下延伸到网络世界。对此,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驻校社工有益于欺凌事件防治,写入法律有前瞻性

据了解,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一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者互相衔接。

南都记者注意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第十六条规定了驻校社工制度。苑宁宁介绍,驻校社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参与学校欺凌事件的处置和后期干预问题。

修订草案的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苑宁宁表示,如果欺凌行为构成严重不良行为,将对学生进行教育矫治,这项工作就由驻校社工跟进和干预。

“驻校社工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他还表示,在我国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发达地区确实有过不错的探索。但就目前来看,社工数量依然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情况。

对于将这项制度写入法律,苑宁宁认为,“这也是对未来驻校社工制度发展的一个挑战,但是我觉得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去推广。”(李慧琪 韩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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