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领导人于2015年12月举行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主旨演讲中所提出的概念。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各国应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应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从而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不可逆的网络化与数字化时代的必然方向,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乎逻辑的发展和延伸。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进行解读,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消除人类信息鸿沟和应对网络空间威胁的有效方法,最终建立和平稳定、共同发展的全球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实然分析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是虚幻的目标,而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源自于人类共生关系,源于互联互通的人类社会基本存在方式。网络的意义就在互联互通。从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文明,人类历史在交往共通中不断向前迈进。而网络将人类社会带入了物质、信息、文化、价值等各领域的全面共通共融,网络空间成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各行为体休戚与共,共担责任,共谋发展,共享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及其带来的巨大福利。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不可逆的网络化时代的必然方向。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全球化信息化进程的自然产物,是不可逆的网络化时代的必然方向。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ennis)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指出,相比于社会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为产物,共同体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有机体。共同体要么是建立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拥有确定的物质空间或地理区域的自然联合体,如村庄、城市等;要么如家族、宗族等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自然联合体或朋友、师徒关系等思想联合体。根据滕尼斯的理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可以理解成主要是一种自然的产物,比如全球化、信息化等客观历史发展进程为整个世界提供了互联互通的基本条件,创造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享空间,这一现实条件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可逆转的。

互联网从诞生之初就决定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然方向。首先,互联网的运作建立在全球统一的基本协议即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协议)之上。这是互联网最基本的协议,是国际互联网络的基础,定义了电子设备如何联网以及数据传输的标准。这一全球统一协议基础架构决定了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共享特征,决定了网络的去中心化建构模式。其次,互联网打造了国际交流的公共平台,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互联网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人类活动的限制,突破了国家、地区、种族、民族、宗教、社会制度等有形和无形的“疆界”,信息流动速度和范围扩大,传播的效率提高,实现了全球范围的人类交往,促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状态,这构成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性因素。再次,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人类共有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存在状态。数字化生存不仅成为个体的生存方式,即应用数字技术在数字空间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全新生存方式;还成为一种社会存在状态,即一种新的以数字化形式显现的社会生存现象和文化现象。最后,网络空间的脆弱性和网络空间带来的风险也具有全球性。互联网结构决定了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整个网络安全防护的弱点。在网络空间,任何国家既不可能独善其身,也不可能“独力御敌”。世界各国面临着许多共同问题与威胁,各种围绕互联网展开的非法活动如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极端主义、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监听、跨国网络诈骗等威胁着每一个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主体。可以说,网络是促进世界发展的先驱性力量,也加速了人类风险社会的到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应对人类共同风险的必然选择。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延伸和典型代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自然发展和延伸。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之一。人类的发展史其实就是共同体的发展史。在不同时代背景和国际环境下,命运共同体的空间与种类不断演进。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相互关联逐步提升,从部分关联到全面关联,从传统领域到新兴空间。而网络空间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信息化浪潮的产物,是人类共同活动领域的新拓展,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延伸。美国学者麦克尼尔(William H. McNeill)在描述“西方的兴起”之历史进程中曾宏观展示了“人类共同体史”,他特别强调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之间的关联,认为人类社会部分关联是恒久存在的,所有人类社会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相互关联的,而且这一认识在当今时代更显真实。也就是说,人类“命运与共”虽早已存在,但其感受的真实性却不是与生俱来的。由信息化网络化推动的全球层面“互嵌”式关系结构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性。网络带来的信息化发展大大缩小了地球上的时空距离,不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社会“互嵌”式关系结构的特征更加明显。一方面,信息化促成了全球利益“互嵌”。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日益深入,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合作共赢理念更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信息化也促成了风险“互嵌”。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各类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国家间相互依赖和风险“互嵌”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可以回避并独自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与风险。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拥有相同的主体和价值核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典型代表。其一,两者涉及的主体相同,都是指全球范围的人类共同福祉和关怀,既非国家也非个人,而是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网络空间中没有新的国家实体,网络空间中的依存关系归根到底是实体世界中的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反映。其二,两者的价值核心相同,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条件下的共生共存与共管共治,其目标都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不同国家间、民族间乃至个人间的和谐共生与共利共荣,从而达到人类文明幸福的可持续发展。其三,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网络空间将逐步成为与实体空间不可分割的人类普遍活动领域,二者逐步融合,单一纯粹的网络空间将不复存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因此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典型代表。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共享”的共同体,即共享尊严、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安全保障、共掌世界命运。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并高于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它们是并列而内涵不同的概念。网络空间虽然有不同于物质空间的特征,但它同样承载着人类活动、延续着人类文明,因此也同样面临着资源分配、利益分割、秩序建立和权力博弈等问题。而推进互联网的共享、共管和共治正是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宗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在逻辑也同样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网络空间人类文明的通融效应。文明,是历史沉淀下来的,有益于增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认知、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以及公序良俗的总和。尽管萨缪尔·亨廷顿曾预言文明的冲突, 但是在近几代人的时间内,真正发生的是文明的融合。人类共同体自身演变的历史过程可以认为是文明从区域性存在走向全球化的发展过程,是文明发展的横向融合与一体化的过程,即由各地区间的相互封闭到逐步开放,由彼此孤立分散到联系密切,并在竞争的同时发生相互借鉴与融合。从文明融合发展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称之为文明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是文明共同体。

从直接效应看,网络空间首先是不同文明的展示平台与窗口人类文明的载体有很多种,如建筑、文物等物理载体,但是更多的是通过信息表达出来。如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最大的信息库, 网络空间也成为了最便捷的展示文明的窗口。其次,网络空间还是有效的文明学习与交流的平台与工具。人其实是最重要的文明载体。全球化时代大大增加了人员的国际流动性,使人类有途径接触、学习各种文化和文明。更重要的是,这个星球上超过一半的人已经拥有智能手机,而且移动互联网设备的总数已经超过了地球人类的总数。通过网络环境的文明竞争、冲突、互通与借鉴,不同文明共同体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文明的全球性拓展和融合得以不断推进,形成更具包容性和整合性的人类文明共同体。从间接效应看, 信息网络正是促成人类文明融合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不仅促进了文明融合的物质基础的全球一体化,而且也促成了支撑人类文明互动融合的价值理念的转变,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

网络空间人类利益的弥合效应。网络空间的价值就在于其链接性。同时,根据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网络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即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的速度增长。随着信息化的全球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被网络空间所链接,网络空间承载的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也越来越多。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激励市场创新、促进经济繁荣、推动社会发展。“互联网+”正在融入各行各业,在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使各行各业的发展与网络空间紧密不可分。各国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如金融、电力、能源储存与分配、交通管理等系统也日益网络化管理。“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一国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越来越具有重大意义”,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通过网络空间链接的共同利益,网络空间共同体也就具有了利益共同体的含义。

同时,网络空间的动员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也是人类利益弥合效应的重要推手。不同的利益个人、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指向。根据信息论创始人香农(Claude Elwood Shannon)的经典定义,“信息是可以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的 内容”。香农认为,信息具有使不确定性减少的能力,信息量就是不确定性减少的程度。网络空间的信息传输和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避免矛盾积累,从而达到利益整合的目的。互联网促使国际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换,从而有助于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减少不确定性。而网络空间的动员机制同样通过网络行动主义弥合不同的国内国际利益。通过收集、发表、政策对话、协调行动、直接游说决策者等不同模式,不同主体的利益得以协调,共同利益也因此更易形成。

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效应。“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享利益和共担责任的命运共同体。责任的大小取决于权力的大小,权力的分散决定了只有共担责任才能应对各种网络空间挑战。从权力来看,借用哲学家加利(Walter Bryce Gallie)的词语,网络空间现在已经出现了“威权危机”(Crisis of Authority),或者用英国国际政治经济学学者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的词语,网络开始成为“权力流散”(Diffusion of Power)的重要场所。美国学者约瑟夫·奈也指出,全球信息化时代,权力不再由国家独有,国家要和跨国公司、犯罪集团、恐怖组织以及个人等网络行为体共同分享权力。各种网络空间的权力分散性体现在不同的行为主体所拥有的不同的网络权力: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机构拥有的是一种体系性权力(Systemic Power)、国家和政府拥有的是一种工具性或结构性权力(Instrumental and Structural Power)、代表市场的私营部门和技术精英拥有的是一种元权力(Meta-power)、代表社会的民间团体和个人拥有的是倡议的权力(Advocacy Power)。同时,这些权力之间又相互连接相互牵制,共同组成网络空间治理的责任共同体。

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链接效应根植于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以及信息的赋权功能。每一台联网电脑都是一个节点,每一个节点都是一个中转站, 每个节点都是一个权力中心。权力就在这个纵横交错的网络中持续地流动着。同时, 信息具有赋予权力的作用,信息是权力的来源。能有效利用网络的人往往能发布并获得更多更新的信息,从而占据信息上的优势,为在网络空间里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提供基础,从而拥有更多的权力。例如,一些专业性的网页通常包含许多信息条目链接,处于优势位置的链接往往能吸引最大人群的注意力,使其指向的网页具有了更大的权力。此外,掌握网络空间的相关技术知识也意味着拥有更多的权力。福柯认为,技术是权力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被用来制定话语条例、建立规训、进行监视,等等,是一种有效的权力策略。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效应一方面使网络消弭了中心和权威;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

网络空间对人类未来的捆绑效应。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词语剖析中,“共同体”“网络空间”“人类”在中西文化中大体相同,但“命运”在中西语汇中意思不能完全对应, 这也导致了翻译的不统一。笔者整理中发现在近几年正式发表的中文学术刊物中, 命运曾被翻译成destiny,fate和future。最近基本被统一翻译成了future(即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即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即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in  Cyberspace。显然,把命运翻译成“未来”更能把握住这一语境中的含义,因为destiny和fate虽然字面意义和“命运” 相对应,但是都有预先注定的宿命论含义,尤其是在基督教世界看来,命运(destiny)意味着 一种前生注定不可改变的归宿。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命运更具有积极意义,即通过人类的共同努力塑造更美好未来。

网络空间人类未来的捆绑效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繁荣和脆弱性的共通。互联网是“双刃剑”。一方面, 网络为人类发展创造了新的繁荣发展的机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给生产力带来质的飞跃, 人类生活因为网络化而得以进步。各国利益深度交融,相互牵制,形成全球共同利益链。无论哪一环脱节,都有可能导致共同繁荣的利益链的断裂。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便利性以及技术的不完善性,网络极端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跨国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网络监听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上层出不穷,而其危害也因为互联网全球互联互通的特性而呈现全球化的特点,大至国家,小到公民,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从“震网”病毒到“心脏出血”漏洞,再到近期爆出的“想哭”病毒感染,全球性的网络安全事件一次次证明网络威胁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公敌,国家有国界而网络安全无国界。同时,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性又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不可能凭借一己之力谋求自身绝对安全,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从动荡世界和“修昔底德陷阱”中长期获得稳定的收益。网络空间对人类未来的捆绑效应归根结底源于这一事实,即无论愿意与否,数字化生存和网络化趋势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逃脱的,也无法避免, 愿意者会主动融入,不愿意者也将被动纳入。人类未来这种休戚与共的关系使得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未来共同体。

破解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两大质疑

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样,在国内和国际舆论中,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既被视为一种价值哲学,也被视为一种外交战略。从全球和人类的角度来说,“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多体现了一种合作共赢的观念,其思想有利于更好地造福全世界,从而开创人类新未来。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提出将不可避免地遭遇质疑,会遭到历史惯性和零和游戏、冷战思维等旧观念的抵抗。因为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各国矛盾根深蒂固,对立对抗仍是常态,文明冲突与歧视屡见不鲜。结合中国这几年的网络空间战略设计,具体而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要面临如下两类质疑。

“网络强国”与“中国威胁论”质疑。共享安全保障的共同安全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然而,共同安全观却面临着“网络强国”与“中国威胁论”的质疑。网络强国的目标是2014年2月习近平主席在其主持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同时也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及的重要发展路径与方向,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网络强国建设的目标是“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在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稳居全球第一的背景下,网络强国目标的提出对全面推进我国的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起到了战略指引和重要推动作用。同时,随着中国的网络空间力量发展,网络版的中国威胁论这几年也不断被西方炒作。一些国家通过发布媒体报道和政府机构报告等手法,指责中国政府暗中指使或支持其黑客团体对境外进行网络攻击并窃取重要信息等。这些负面宣传和质疑对中国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推广是有影响的,中国网络威胁论忽视了中国在网络技术及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总体弱势,也无视了中国是网络攻击最大受害国以及西方在这些问题上双重标准的事实。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应然路径

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领导人向全世界发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同时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领导人在上述“五点主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十六字方针”,即“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基于这十六字方针,笔者认为可在如下四方面做进一步解释。

平等尊重基础上的共识构建:从理性主义到建构主义。平等尊重基础上的共识构建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最重要一环,而推动和鼓励行为体的行为逻辑从理性主义转向建构主义尤其重要,即从以结果型逻辑为主要特征的个体理性最终转变为一种建立在共有知识和价值观念上的“适当性逻辑”。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曾试图从安全层面找到建立共同体的理论依据。他认为有两个条件可以促进安全共同体的形成:一是参与政治主体对彼此的需求和言行有足够的且非暴力的应对能力;二是和政治决策相关的主要价值观有足够的相容性如自由经济、民主政治、主权独立等。可见共同的价值共识是包括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内的任何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前提,也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最高境界。伊曼纽尔·奥德勒(Emanuel Adler)曾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共同体”形成的“三个梯级”假定。他认为处于第一阶梯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外来威胁、经济因素和技术进步;处在第二阶梯的主要影响因素主要有社会学习、权力结构和国际制度;而第三个阶梯是最高的一个等级,它包括互信和集体认同。也就是说经过前两个阶段发展后,“共同体”内国家间的信任不仅在程度上提升,而且信任基础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基于契约的信任逐步过渡到基于了解的高度互信。换言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初级阶段中各行为体认识到加入共同体有经济、政治和安全上的好处,而最高阶段则是各行为体逐渐认为加入共同体是一种应该的、理所当然且不需要权衡的事情。

创新发展目标下的安全保障:从技术保安全到全面协同安全。创新发展和安全保障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一对关键平衡关系。互联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而安全保障是创新发展的基础。处于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中的安全保障需要从技术保安全过渡到全面协同安全。这包括两方面涵义:一是从观念上建立“共享安全保障”的共识。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各国应被彼此确保不受网络威胁和面临危险、危害和损失,同时也不将自身网络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上。二是从行动上各国和网络空间各利益攸关方同心协力,综合运用技术、制度、治理等各种手段合作应对各种网络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行为有难以溯源的特点,因为各种行为体可以掩盖真实身份和地址在世界各地随意行动而很难被发现。这一特性决定了技术实力再雄厚的国家也很难凭一己之力将恶意行为追踪至源头。正如360公司董事长兼CEO周鸿祎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演讲中所提到的,过去我们更多的从技术角度讲安全,而今天的安全不能单纯的依靠技术,如今靠的是协同和合作。因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安全是“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

开放共享目标下的行为逻辑:从零和到合作共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各行为体摆脱零和思维定势并采取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逻辑,从而达到网络空间的开放共享。开放共享不仅体现在互联网物理时空的开放共享,更体现于人们在思维空间上的开放共享。属于非合作博弈的“零和博弈”已经有几千年的存在历史。然而,正如我国《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所指出的,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网络恐怖主义成为全球公害,网络犯罪呈蔓延之势,同时当前网络空间依然存在“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有共建共治、合作共赢才能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合作共赢是网络时代人类命运相互依存的一体化要求,也是科技进步和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进化结果。国际关系已经不再表现为你死我活的安全威胁和领土扩张的传统战略敌对关系,而是一种“社会进化式”的战略竞争。正如习中国领导人所指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共赢具体可从五个方面工作进行展开,即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以及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

安全有序目标下的全球治理:从求同到求和。网络空间的安全有序发展是治理全球互联网秩序的基本准则和目标,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人类社会从求同到求和的全球治理观念转变。“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并不是简单的孤立行为体的聚合,而应视为一个整体,这两种认识看待事物的方式存在区别,即求同与求和的区别。这也是共同体和社会的区别。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差异,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完全等同的。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并不是否认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矛盾,而是强调即便存在着如此众多的矛盾,也不可回避人类存在着共同利益,倡导要采取包容、开放、共赢的思维来聚同化异。当前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同样有不同乃至冲突的利益诉求,价值观也有差异,完全谋求全球共识基础上的全球治理模式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理想模式并不一定是求同,也可以是不同问题不同角度的共同解决,是各行为体在遵循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基础上进行努力的求和模式。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不可逆的网络化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延伸与典型代表。网络空间人类文明的通融效应、人类利益的弥合效应、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效应以及对人类未来的捆绑效应构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在逻辑。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破解两大质疑,即“网络强国”与“中国威胁论”质疑、“网络主权”与国家理性限度质疑。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推行路径可遵循如下思路:平等尊重基础上推动从理性主义到建构主义的共识构建、创新发展目标下推动从技术保安全到全面协同安全的安全保障;开放共享目标下推动从零和到合作共赢的行为逻辑;安全有序目标下推动从求同到求和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

蔡翠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内在逻辑与践行路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4):68-77.

作者:蔡翠红,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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