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发布稿”),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意见稿”与“发布稿”两份文件的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发布稿)

备注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生态治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含有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积极内容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禁止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不得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娱乐八卦的;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宣扬炫富拜金、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

调侃恶搞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诱惑的;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展现血腥、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宣扬低俗内容的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等破坏网络生态内容的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网络生态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生态治理工作,积极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处置、网络黑产线索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整合修改为“发布稿”第十条第一款。

“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稿”第十条第二款。

“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禁止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环节(服务类型、位置板块):

第十一条第一款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文章列表标题、封面图及精选、热搜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板块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屏)、榜单类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封面、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新增。

(七)网络文学(动漫)服务首页(屏)、精选、榜单类、封面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七)(八)项整合修改为“发布稿”第十一条第(八)项。

(八)网络游戏服务场景、角色、道具及公共聊天室等;

(九)生活服务平台首页(屏)、热门推荐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屏)、推荐区、商品列表封面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首屏、推荐区、弹窗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新增。

第十一条第二款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新增。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意见稿”第十五条修改为“发布稿”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意见稿”第十四条修改为“发布稿”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本平台推送或者展示的广告内容和位置加强审核监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档案,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首页、账号页面、信息内容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细化网络生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分类,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积极弘扬正能量,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稿”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稿”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第一款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共同建设良好网络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稿”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党徽、国旗、国徽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或者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新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生态治理行业准则,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治理意识。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相应评价奖惩机制,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加大对会员单位激励和惩戒力度。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意见稿”第三十条删除;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生态治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机制,根据台账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五条。

“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整合修改为“发布稿”第十条第一款。

“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稿”第十条第二款。

“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条新增,对应于“发布稿”新增的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删除。

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发布稿”相关条款的序号相应调整“意见稿”原来的序号,并调整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发布稿”相关条款的序号相应调整“意见稿”原来的序号,并调整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严重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增。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信息内容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具体标准和工作细则。

删除。

地方网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整理:廖小其,审核:寿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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