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爱尔兰政府发布了新的《在线安全和媒体法规法案》(以下简称《法规》)的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对新的《法规》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梳理,修订了2009年的《广播法》,旨在保护在线儿童。该草案规定在线服务必须遵守在线安全专员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在线安全法规,在线安全专员有权对不遵守法规的公司施加财务制裁。在线安全专员将成为新媒体委员会的一部分,该委员会将取代爱尔兰现有的广播管理局,并接管对视听行业的监管。安全专员将制定在线安全守则以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打击网络欺凌;确保服务具有有效的投诉系统,使人们可以要求删除内容;并确保赞助、产品展示和广告无害并遵守最低标准。

根据《法规》,原来的爱尔兰广播管理局被解散了,成立了新的媒体委员会,《法规》规定了媒体委员会有关监管视听媒体服务的目标、职能等事项。

媒体委员会的目标

1、确保宪法所规定的民主价值观,特别是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民主价值观得到维护。

2、确保在国家范围内提供的公共服务媒体的数目和种类符合爱尔兰岛人民的需要,但须顾及下列各点:

(a)语言、宗教、道德和文化多样性;

(b)残疾人获得服务的机会。

3、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确保建立适当的管理安排和制度,在适当的情况下处理非法和有害的网络、声音和视听内容。

4、保护儿童的利益,考虑到儿童容易受到有害内容和不适当的商业侵扰。

5、提供一个监管框架,考虑到迅速变化的技术环境,并规定以均衡、一致和公平的方式在所有受监管的服务中应用规则,同时考虑到这些服务的不同性质。

媒体委员会的职能及成员组成

(一)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提供开放和多元化的广播和视听媒体服务;

鼓励和促进爱尔兰语内容的发展;

鼓励商业、社区和公共服务媒体提供者和独立制作人提供高质量、多样化和创新的内容;

编写并向部长提出关于一项或数项为资助视听内容和声音广播内容的制作提供资金的计划的建议;

促进和保护公众在视听、音频和网络内容方面的利益;

委员会应拥有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或权宜之计的一切权力,并应确保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自行或因应任何人向其提出的投诉,就任何涉嫌违反有关法例条文的情况进行调查;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鼓励遵守有关的法定条文(包括发出公告),就如何遵守有关条文提供实际指引;

委员会应制定或制定下列实体应遵守的守则和规则:(a)视听媒体服务(b)声音媒体服务(c)指定的在线服务;

媒体委员会应酌情设立或推动一项或多项投诉机制,涵盖下列部分或全部:(a)视听媒体服务(b)声音媒体服务(c)指定的网上服务;

酌情促进发展其他争端解决程序,作为解决申诉的手段;

提高公众认识、鼓励研究和举办公众宣传运动,以便在以下方面教育和向公众提供资料:(a)网络安全(b)媒介素养;

促进教育计划和活动相关的网络安全建议和要求时,应当考虑部长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教育或培训机构所关心的方面;

关于委员会的行为研究和分析,以及委员会的功能分析方面,委员会可能以其认为合适的公告形式进行发布(可能包含或包含,一项研究或分析之外的任何开发状态);

委员会应根据《2002年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媒体合并审查;

促进对在国家内经营的媒体业务的控制多样化;

提供一个维持独立和公正的新闻工作的管制环境;

与州内或其他负责执行与以下内容有关工作的其他当局合作:(a)有害网上内容(b)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c)分配声音及电视广播的频率范围;

委员会应负责对在国家内经营的无线电和电视服务(除了RTE、TG4、Oireachtas频道和爱尔兰电影频道所提供的服务外)颁发许可证;

委员会须向[受法规管辖的媒体服务及指定网上服务]筹集资金,以确保委员会有足够资源,可适当执行法定职能;

委员会应执行任何其他法令或根据任何其他法令不时赋予它的其他职能;

在设立日之前属于爱尔兰广播管理局的所有职能现在都由委员会承担;

委员会应拟订一项战略声明,确保制订适当的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委员会的战略目标,并采取一切可行的合理步骤,以实现这些目标;

媒体委员会可委派监察委员会任何成员或监察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执行下列职能:根据第55项(网上安全)、第61项(按需)及[现行法例第5部有关对广播公司实施制裁]实施制裁;

在不违反本法的情况下,委员会应规范其本身的程序。

(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

(a)一名主席和其他终身成员,不少于3名或多于6名,由部长决定和任命。

(b)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部长认为(a)段所述的一名成员暂时不能履行其职责时,部长任命的一名终身成员应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职责。

当部长认为委员会主席暂时不能履行其职责时,部长可以授权另一名全职成员代替主席行使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只要成员获得该授权,本法中对委员会主席的描述应被解释为包括对该成员的描述。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均应被称为媒体委员会的成员(本法中称为专员)。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媒体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应拥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或有利的一切权力。上述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通知和警告的权力;

2、制定、实施、监察及修改守则(包括实务守则)的权力;

3、进行调查及研究的权力,以及赋予下属机构进行调查及研究的必要权力;

4、委任获授权人员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向获授权人员授予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

5、经法院确认后实施行政财政制裁的权力,以及达成和解安排的权力;

6、检控即决定罪行的权力;

7、向电视广播服务发放牌照的权力;

8、针对音像媒体服务制定登记制度的权力。

网上安全

(一)有害的网络内容

1、根据爱尔兰[或联邦法]传播属于刑事犯罪的内容;

2、该内容可能具有恐吓、威胁、羞辱或迫害他人的效果,而一般的人会得出结论,认为该效果是传播该内容的意图;

3、可能会鼓励或促进进食障碍的内容,而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传播的目的;

4、内容可能会鼓励或促进[自残或自杀]或提供说明,一个人会得出合理的结论是:该效果就是传播的意图;其传播的目的不是哲学的一部分,也不能形成医疗和政治话语。

但不包括:(a)[包含或属于]诽谤性声明的内容;(b)违反[数据保护或隐私法]的内容;(c)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d)违反著作权法的内容。

该草案中不建议定义有害的在线内容,相反,建议对被认为是有害的在线内容的类别进行描述。被列入刑事罪行的内容类别是指广泛的内容,包括:儿童性虐待内容、含有或包含煽动暴力或仇恨的内容、公开挑衅以犯下恐怖主义罪行的内容。这一类别的措辞也将纳入这一领域对刑法今后的任何修改,使其具有普适性性和证明力。另一类是指与任何人有关的网络欺凌材料,包括各种网络欺凌内容、宣扬自残和自杀的内容以及宣扬饮食失调的内容。由其他法律领域和现有监管机构明确处理的相关内容被排除在《法规》管辖的范围之外。

网络安全专员可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将更多类别的内容纳入或排除在有害网络内容的定义之外。委员会可公布该等建议,并邀请有兴趣的团体(包括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交意见,并须考虑所收到的任何意见,并可在认为有需要时修订建议。委员会可向部长提出建议,并建议政府予以通过。部长应审议委员会向其提出的建议,并应与Oireachtas联合委员会协商,作为审议的一部分。

(二)年龄不合适的网上内容

“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网络内容”,是指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的发展能力和各项权利,可能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收听、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发展的内容,包括:

(a)含有或包含粗暴或无理暴力的内容;

(b)含有或包含对人类或动物的残忍行为,包括残害和折磨的内容;

(c)含有或包含色情内容的内容。

另外,有一些种类的内容不一定有害,但可能不适合于未成年人接触。

作者简介:刘耀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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